浙江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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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承载着生态调节、景观营造、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服务百姓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

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优化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把推进园林绿化和建设绿色城镇作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点工作,作为城镇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生态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数量和质量并举、生态和景观兼顾、建设和管理并重、单一和复合多功能融合,构建绿量充沛、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优良的园林生态系统,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1.26•【文号】建城[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建为抓手促进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中生态园林城市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引导,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功能完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指导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城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严格把关,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严格审核把关。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10
2.3.4
设施完整、管理有效、卫生良好。卫生环境差和设施设备损坏或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
10
2.3.5
沿街单位、社区等场所的厕所能为游客免费开放,发现一处未实行的,扣1分。
5
2.4
咨询服务
20
2.4.1
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可自助式(3分),一个得1分;咨询点须公布咨询、投诉受理方式(0.5分),信息资料准确(0.5分)、全面(0.5分)、及时更新(0.5分)。
20
1.8
城市传统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得当,发现一处保护不当的,扣2分。
10
1.9
利用城市传统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等资源合理开发,打造有品质的旅游景点,每处得2分。
10
1.10
城市改造有机更新,未大拆大建,城市肌理保持完好,视情得分。
6
1.11
艺术景观、公共休息设施、观景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家具设计美观,造型与景观协调(4分),有烘托效果,体现地域特色(4分),视情况得分。
3
2.2.10
标识标牌维护保养得当,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发现一处维护不当的,扣0.5分。
5
2.3
厕所
35
2.3.1
分布合理,数量充足,满足需要,步行30分钟内须有设置,视情得分。
5
2.3.2
建筑外观、色彩、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视情得分。
5
2.3.3
符合市政厕所标准,其中旅游景点、旅游集散地厕所应达到旅游厕所标准,且高等级旅游景区内至少有1个AAA级旅游厕所;文化场馆和大型购物场所参照旅游厕所标准管理,有一处不达标扣1分。
5
2.4.2
景区(点)、文化场所实现语音导览或电子导览功能,缺一处扣0.5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

1—20011 总则1。

0。

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

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2栽植前的准备2。

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

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

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

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

2。

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

3 栽植地2。

3。

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以下要求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提高我省居住区(单位)绿地的整体水平,提升园林绿化品质,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市、区)、建制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机构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建设由省建设厅指导,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评价。

第四条评价程序(一)每年组织评价一次。

(二)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由各参评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核定,并经综合评定后,将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正式行文报省建设厅。

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不超过10个园林式居住区、10个园林式单位。

(三)省建设厅适时组织对各地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价工作进行考核,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第五条评价标准满足《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规定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附件1),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价:(一)已通过绿化专项验收的,报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二)有宿根、多年生和自衍花卉植物布置,占绿地总面积1%以上,四季有花;(三)利用阳台、屋顶、栅栏、围墙、花架、河岸等各种载体开展立体绿化,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已开展市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价的,获市级称号满1年。

综合审定评分≥90,可评为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

第六条申报材料(一)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格;(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1∶500的绿地平面布置图或绿化竣工图,质监文件或监理质量报告等绿化竣工资料;(三)建设项目绿地率达标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如总平面图、规划红线图等;(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

202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主要指标

202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主要指标

202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主要指标1.城市园林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

The coverage rate of urban greening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45%.2.城市园林绿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The per capita public green space area of urban green space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12 square meters.3.城市园林公园绿地面积占城市总面积比重不低于8%。

The proportion of urban park green space area to the total area of the city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8%.4.城市园林公园绿地普及率达到90%。

The popularization rate of urban park green space should reach 90%.5.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功能齐全,生态完整性良好。

The public green spaces in urban areas should have complete functions and good ecological integrity.6.城市园林绿地布局合理,形成连续的绿地带。

The layout of urban green spaces should be reasonable, forming continuous green belts.7.城市园林绿地保护利用达到80%。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s should reach 80%.8.城市园林健步道和运动设施齐全。

Urban green spaces should have complete walking trails and sports facilities.9.城市园林景观照明合理,夜间景观优美。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1-20011 总则1.0.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

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

2栽植前的准备2.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

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

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2.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3 栽植地2.3.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 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 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
2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 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 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 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
28(29)
30(31)
32(34)
绿化覆盖 率(%)
秦岭淮河以南 秦岭淮河以北
35(36)
33(34)
37(38)
35(36)
39(40)
37(38)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 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 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 政策资金落实;
附件: 1、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2、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二)国家园林城市(区)名录 国家建设部自1992年以来,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分别为: 第一批(1992年)北京市、合肥市、珠海市。 第二批(1994年)杭州市、深圳市。 第三批(1996年)马鞍山市、威海市、中山市。 第四批(1997年)(共4个)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6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第八条申报镇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6月底前直接向省建设厅提交申报创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厅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镇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并将查看指导情况报省建设厅。
申报镇根据专家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和提升,基本具备条件后,由镇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6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附表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以备实地指导和考评时查看。
申报镇所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地考评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考评报告,并连同申报材料(详见附表)于评审年9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第四条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当年申报,次年评审。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建设厅备案。
申报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需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1年以上,同时对照《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并基本具备各项主要条件。
第十七条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市(县),省建设厅将申报市(县)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
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镇,省建设厅将通报申报镇为“浙江省园林城镇”,同时将其列为国家园林城镇申报预备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已获省级园林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由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参照浙建建[2005]41号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及园林绿化行业的特征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园林标化工地)。

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经与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协商,省园林标化工地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立“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理事长(或授权人)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五条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园林绿化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当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平衡。

第七条创省园林标化工地是园林绿化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省园林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对获得“省园林标化工地”的申报项目优先考虑。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评选范围: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一)绿化面积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二)项目已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或委托、议标等;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规范;绿化施工符合浙江省绿化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投资的项目要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三)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正常养护一年以上,已经移交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无明显质量缺陷。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之一:园林树木建植规程一、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1-20011、总则1.0.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

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

2、栽植前准备2.1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荷载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

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

2.2 地形整理2.2.1 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接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栽植地层岩层、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2.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3 栽植地2.3.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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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
(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
标达到以下要求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

五、园林建设
(一)园林绿化建设要体现保护优先原则,防止过度追求“景观”效应,充分保护原生态,提高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

(二)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三)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
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其中县城至少有两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单个面积在3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四)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五)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以休闲功能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在65%以上。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时,统筹农村绿地建设,并有分步实施的措施,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编制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平原地区90%以上,山区及海岛地区6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0%以上;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城市60%、县城4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管道燃气普及率40%以上。

编制燃气城乡一体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燃气供应体系规范、安全得到保障。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贯彻节能要求、景观照明科学合理。

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100%,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城市道路按道路设计规范设计、建设、管理,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6%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8%。

(七)城区道路机械清扫率30%;城区公厕二类以上每万人拥有4座。

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及人流较多的道
路沿线300米左右有公用厕所。

八、特别条款
1、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绿化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不予验收。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或污水处理率不达标的不予验收。

3、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三年虽逐年增加,但疏于管养,绿地荒抚的,应适当扣分0.5—1分。

4、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高出2个百分点以上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高于1平方米以上的,加1--2分。

5、获得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加2分。

获得园林绿化领域先进经验被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下文推广的,每项加1分。

九、附则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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