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2.1.3
有绿道、骑行道、游步道、水上交通等多样化的慢行系统, 一种得2分。
6
2.1.4
提供自行车、游船、分时租赁汽车等多样化的交通工具(3
分),一种得1分;有倡导绿色岀行的措施或平台(2分)。
5
2.1.5
有合理顺畅的游览(参观)线路(2分),与周边主要景区(点) 实现交通有机衔接(2分),视情得分。
15
3.2.
美食
35
3.2.1
有美食街区,地域文化特色鲜明,餐饮场所内外环境优美,
9
一个街区得3分,视情得分。
322
有品牌餐厅,国字号得3分,省字号得2分,地方字号得1分,网红餐厅得1分,同一家餐厅不重复计分。
10
323
有参与“百县千碗”活动的餐厅,一家得2分。
6
3.2.4
各类不同菜系餐厅丰富,每类得1分。
5
2.2.3
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公园、厕所、购物、餐饮、公共交通 等公共场所设置标识标牌,发现一处未设置的,扣1分;发
现一处不规范的,扣0.5分。
10
2.2.4
在停车场、岀入口、售票处、购物点、医疗点、厕所等位置, 设置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现有国家标准没有提供 图形符号的,可参照国际惯例。发现一处没有的,扣0.5分; 设置不规范的,扣0.5分。
8
1.12
主要街区和背街小巷有雕塑、艺术小品等艺术景观设施,布 局面广(3分),地域文化展示充分(3分),效果美观(3分), 视情得分。
9
2
设施与服务
16
5
2.1
交通
30
2.1.1
停车场(位)管理有序(5分),发现一处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有节假日停车保障措施(1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承载着生态调节、景观营造、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服务百姓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
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优化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把推进园林绿化和建设绿色城镇作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点工作,作为城镇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生态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数量和质量并举、生态和景观兼顾、建设和管理并重、单一和复合多功能融合,构建绿量充沛、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优良的园林生态系统,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0.28•【文号】建城[2016]235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抓手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8日。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园林的建设与管理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城市园林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的相关内容。
2. 标准体系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旨在对城市园林进行科学评价,促进城市园林的建设和管理。
2.1 标准的层次结构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由多个层次的指标构成,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一级指标是对城市园林的总体评价,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细化,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进一步拆分。
这样的层次结构可以更好地评估城市园林的各个方面。
2.2 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是对城市园林的各项指标进行科学分类和编排,以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园林绿地面积:评估城市内绿地的总体面积以及不同类型的绿地面积,例如公园、广场、街头绿化等;2.绿化覆盖率:评估城市绿化的程度,包括建筑物绿化、道路两侧绿化、城市森林覆盖率等;3.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城市园林对生态环境的贡献程度,包括大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质量等;4.设施设备完善程度:评估城市园林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包括乔木、花卉等植物种类的丰富程度,道路、亭子等设施的建设情况;5.管理维护水平:评估城市园林的管理和维护程度,包括植被保护、景观维护等方面的工作;6.公众参与程度:评估城市居民对园林建设和管理的参与程度,包括公众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等。
3. 评价标准的应用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的主要应用场景有两个方面:3.1 城市园林规划与设计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城市园林规划与设计的依据。
通过评价标准的指导,城市规划师可以更好地考虑到城市园林的各个方面,从而打造更具魅力和可持续性的城市园林。
3.2 城市园林管理与维护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城市园林管理与维护的指导。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
1—20011 总则1。
0。
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
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2栽植前的准备2。
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
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
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
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
2。
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
3 栽植地2。
3。
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以下要求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浙江省园林工程施工规范》
浙江省园林工程施工规范Code for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of Zhejiang Province(报批稿)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0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设发〔2008〕34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方及地形整理工程、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叠石工程、水景工程、园路铺装工程、园桥工程、园林给排水工程、园林供电工程、附录和条文说明。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主编单位。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昆仑工坊A楼;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邮编:310007或地址:临安环城北路88号浙江农林大学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学四205室;邮编:311300;电子邮箱:****************)。
组织单位: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杭州市风景园林学会主编单位: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参编单位: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楼建勇、张万荣、蔡淇、余昌明、李胜、龙松亮、杨晓勇、李寿仁、刘建荣、李欣、徐汝法、郭益欣、曾科、汤书福、吴光洪、宋敏敏、张圣杰、黄耀坤、王志成、陈剑鹰、徐大龙、宣天民、陈胜洪、缪生华、冯再新、刘斌、陈春斌、杨云峰、吕超麟主要审查人员:施奠东、冯祥珍、张晓明、金石声、赵宇宏、唐宇力、唐小敏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6)4 土方及地形整理工程 (6)4.1 一般规定 (6)4.2 种植土要求 (7)4.3土方及地形整理施工 (8)5 绿化种植工程 (9)5.1 一般规定 (9)5.2 施工准备 (9)5.3 苗木质量要求 (10)5.4 绿化种植施工 (11)6 假山叠石工程 (20)6.1 一般规定 (20)6.2 施工准备 (23)6.3 堆叠施工 (24)6.4 塑山、塑石工程施工 (25)6.5 GRC假山施工 (27)7 水景工程 (28)7.1 一般规定 (28)7.2 园林式驳岸和护坡 (29)7.3 瀑布、跌水施工 (30)7.4 河、湖、溪涧施工 (30)8 园路铺装工程 (31)8.1 一般规定 (31)8.2 园路施工 (31)9 园桥工程 (35)9.1 一般规定 (35)9.2 施工准备 (36)9.3 园桥施工 (36)10 园林给排水工程 (44)10.1 一般规定 (44)10.2 给排水工程施工 (45)11 园林供电工程 (45)11.1 一般规定 (45)11.2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46)12 附录 (49)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49)条文说明 (50)CONTENTS1 P rofile (3)2 T erminology (4)3 Essential provisions (6)4 Earthwork and Topographical Reform Engineering (6)4.1 General Provisions (6)4.2 Quality of planting soil and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7)4.3 Topographical Reform (8)5 Planting and Green E ngineering……………….………………………………………………………………………... .95.1 General Provisions…………………….…………………………………………………………………….……….. .95.2 Preparation of Construction (9)5.3 Seedling Quality Requirements (10)5.4 Planting Engineering (11)6 Rockery and Artificial Rockwork Engineering (20)6.1 General Provisions (20)6.2 The preparation of construction (23)6.3 Rockery stone construction (24)6.4 fake Rockery production construction (25)6.5 GRC Rockery construction (27)7 Water feature of Garden Engineering (28)7.1 General Provisions (28)7.2 Revetment and Slope Protection (29)7.3 The Waterfall and Drop Water Landscape Construction (30)7.4 Waterbody Construction (30)8 Landscape Architecture Road Pavement Engineering (31)8.1 General Provisions (31)8.2 Landscape Architecture Road Construction (31)9 Landscape Architecture Bridge Engineering (35)9.1 General Provisions (35)9.2 The Preparation of Bridge Construction (36)9.3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36)10 Landscape Architectur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44)10.1 General Provisions (44)10.2 Landscap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Construction (45)11 Landscape Architecture Power Engineering (45)11.1 General Provisions (45)11.2 Lighting and Accessory Device (46)12 A ppendix (49)Appendix A: terminology application (49)Article Instructions (50)1 总则1.0.1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浙江省园林工程施工水平,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浙建〔2017〕2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在建设城市宜居环境中的抓手作用,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我厅对浙江省园林城市、浙江省园林镇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创建为民。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园林城市系列创建作为提升城市(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作为完善城市(镇)功能、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作为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特色推进,促进城市(镇)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订方案,完善创建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创建工作。
要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浙江省园林城镇”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着眼品质提升,强化建设管理。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杭园文〔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杭园文〔2023〕201号各区、县(市)绿化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及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二、绿地率计算方法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控制指标是指建设工程内绿地率需达到的最小值(详见附表)。
三、绿地率控制指标1、居住用地(R类)内相关建设工程绿地率指标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执行;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绿地率不应小于35%;3、商业服务业用地(B类)绿地率不应小于25%;4、工业用地绿地率(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绿地率应为20%。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允许同单元内采用集中布置公共绿地的方式进行平衡;5、新建交通运输用地(S类)中城镇道路用地(S2类)绿地率按道路红线宽度控制,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30(含)~45米(含)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红线宽度15~30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6、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U类)不应小于30%;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G类)中G1、G2、G3用地全部纳入城市绿地率计算指标。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
202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主要指标
202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主要指标1.城市园林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
The coverage rate of urban greening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45%.2.城市园林绿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The per capita public green space area of urban green space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12 square meters.3.城市园林公园绿地面积占城市总面积比重不低于8%。
The proportion of urban park green space area to the total area of the city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8%.4.城市园林公园绿地普及率达到90%。
The popularization rate of urban park green space should reach 90%.5.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功能齐全,生态完整性良好。
The public green spaces in urban areas should have complete functions and good ecological integrity.6.城市园林绿地布局合理,形成连续的绿地带。
The layout of urban green spaces should be reasonable, forming continuous green belts.7.城市园林绿地保护利用达到80%。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s should reach 80%.8.城市园林健步道和运动设施齐全。
Urban green spaces should have complete walking trails and sports facilities.9.城市园林景观照明合理,夜间景观优美。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1-20011 总则1.0.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
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
2栽植前的准备2.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
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
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2.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3 栽植地2.3.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
《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建城发[2002]22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改善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市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植物生态适应性;突出季相变化;物种多样性;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体现人工植物群落;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科学合理搭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我省地处亚热带落叶阔叶林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第五条城市公园绿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重点突出其景观和遮萌功效。
第六条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能实际需要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
对于已建成以大面积铺装和草坪为主的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七条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并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全覆盖。
树种选择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因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并实施)。
第八条生产绿地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并大量储备城市绿化常用树种苗木。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报镇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6月底前直接向省建设厅提交申报创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厅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镇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并将查看指导情况报省建设厅。
申报镇根据专家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和提升,基本具备条件后,由镇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6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附表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以备实地指导和考评时查看。
申报镇所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地考评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考评报告,并连同申报材料(详见附表)于评审年9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第四条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当年申报,次年评审。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建设厅备案。
申报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需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1年以上,同时对照《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并基本具备各项主要条件。
第十七条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市(县),省建设厅将申报市(县)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
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镇,省建设厅将通报申报镇为“浙江省园林城镇”,同时将其列为国家园林城镇申报预备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已获省级园林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由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浙江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以下要求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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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
(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
标达到以下要求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
五、园林建设
(一)园林绿化建设要体现保护优先原则,防止过度追求“景观”效应,充分保护原生态,提高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
(二)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三)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其中县城至少有两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单个面积在3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四)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五)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以休闲功能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在65%以上。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时,统筹农村绿地建设,并有分步实施的措施,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编制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平原地区90%以上,山区及海岛地区6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0%以上;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城市60%、县城4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管道燃气普及率40%以上。
编制燃气城乡一体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燃气供应体系规范、安全得到保障。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贯彻节能要求、景观照明科学合理。
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100%,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城市道路按道路设计规范设计、建设、管理,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6%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8%。
(七)城区道路机械清扫率30%;城区公厕二类以上每万人拥有4座。
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及人流较多的道
路沿线300米左右有公用厕所。
八、特别条款
1、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绿化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不予验收。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或污水处理率不达标的不予验收。
3、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三年虽逐年增加,但疏于管养,绿地荒抚的,应适当扣分—1分。
4、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高出2个百分点以上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高于1平方米以上的,加1--2分。
5、获得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加2分。
获得园林绿化领域先进经验被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下文推广的,每项加1分。
九、附则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