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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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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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综合治理措施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我局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先后多次开展清理无照经营专项执法整治,止2019年底,全局查办各类案件1231起,清理无照经营375户,占全县有照户的89%。

无照经营屡禁不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仅今年前半年全县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1起,占有照户的21%,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治理的措施进行分析。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1、无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养成难。

一是一些无照经营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也认识不到无照经营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错误的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有试营业期,有效益就办照,没生意就关门……”等等;更有的还因为要其办理营业执照而感到委屈,想不通经营毛巾牙刷酱醋等日常用品的小本生意,竟然还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一些下岗人员,因为国家有政策优惠,减这免哪,于是自感无需办照。

三是一部分无照经营者明知法律的一些规定,出于主观恶意,或者是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费,多见的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贩(特别是那些学校门口以手推车为工具的流动摊贩);或者是由于无法通过有关审批而干脆不办执照,比如卫生条件不具备的饮食店,无法通过交通运输许可的汽车修理业等;或者是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法律严格禁止而只好暗中经营,比如无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作坊。

2、乡村无照经营监督管理难。

一是季节性无照经营。

从事食品、农资、生活和文化用品的贩运商,利用春节、春播、秋收、临冬等时节,主要在农村乡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区谋取“暴利”。

这种无照经营多数以“送货下乡”、“商品展销”等名义进行,地点不固定、时间短、商品价格低廉但质量较差,农民群众上当受骗后无法得到赔偿;二是农村城镇化管理措施滞后为无照经营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民未得到统一规划自建房屋进行出租,部分处于沿街的单位纷纷破墙开店出租,加之管理不到位而出现的大量违章建筑成为农村乡镇主干道无照经营的主要特点;三是庭院商店在偏僻农村比较普遍。

KTV黄赌毒自查自纠报告

KTV黄赌毒自查自纠报告

KTV黄赌毒自查自纠报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KTV作为一种娱乐方式逐渐走入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在一些KTV 中,却存在着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KTV行业的发展,增强社会责任感,我们对我们的KTV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并就此向相关部门做出以下报告。

一、黄赌毒问题1、黄色问题在我们的KTV中,存在着一些陪唱人员以卖艺为名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

作为经营者,我们对此深感歉意。

我们将会立即清理陪唱人员中的不法分子,并加强对陪唱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力求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2、赌博问题在一些包间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赌博行为。

赌博不仅违法,而且容易引发各种不良后果。

我们将加强对包间的管理,严禁赌博行为的发生。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员工不参与赌博活动。

3、毒品问题我们的KTV严禁任何形式的毒品活动,但我们也无法完全排除有人在KTV中私藏毒品问题。

我们会加强对进出KTV的管控,利用安检设备检查顾客是否携带违禁物品。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对员工的身份核查和背景调查,确保员工不与毒品有任何联系。

二、自查自纠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我们还将加强对员工的约束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2、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将建立定期的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对KTV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问题得到迅速纠正。

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政府部门对我们的KTV进行监督和检查,共同促进KTV行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员工培训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确保员工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只有员工遵守法律,KTV才能全面规范经营。

4、完善安全措施为确保KTV内部安全,我们将加强对进出人员的管控,加强安保措施。

同时,我们还将使用高科技手段对KTV进行安全检测,确保KTV的安全环境。

营业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之我见

营业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之我见

1.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荷载大,明火多。

在网吧中,电脑台数少则五六十台,多则四五百台,用电负荷大,加之大功率空调、照明等电器,用电量大,而电气线路敷设大都采用直埋式,甚至有的直接将电气线路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极易引起线路过负荷、短路、接触电阻过大等发生火灾。

2. 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一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封堵、上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1条的规定,“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一般网吧的电脑台数不得低于60台,一般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但检查中发现,部分网吧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有的虽然设置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但营业期间大都上锁,有的出口处堆放杂物,导致疏散不畅。

二是疏散楼梯、走道及宽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6和5.3.12条的规定,“网吧等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米/百人计算确定”,“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不低于0.65米/百人。

”部分网吧只对出口做要求,没有对楼梯、走道宽度做要求,有的网吧甚至采用木质楼梯。

三是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缺少、设置位置不当、采用非标产品。

3. 未设置必要的建筑消防设施,有的设置部位不当。

有的网吧面积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一个厅、室的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防排烟等系统,还有的网吧依然设置在明令禁止的场所,如住宅楼、地下二层、毗邻重要仓库、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等部位。

4. 建筑内装修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为了追求室内造型美观、舒适及档次,许多网吧经营者在装修上煞费苦心,采用胶合板、塑料壁纸、化纤地毯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本身场所布置的沙发、座椅、窗帘、幕布及地毯等都是可燃物,这样一来极大地增加了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的烟气和有害气体,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娱乐场所整顿工作总结报告

娱乐场所整顿工作总结报告

娱乐场所整顿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环境的改善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娱乐场所整顿工作
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娱乐场所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首先,我们加大了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巡查和检查,我们发现了
一些存在违规经营、乱象丛生的娱乐场所,并及时进行了整顿。

这些娱乐场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经营无证、超范围经营、安全隐患等,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有效地净化了娱乐市场的环境。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培
训活动,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服务意识的培养等,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同时,我们也对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再次,我们加强了对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我们对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消防
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了一些存在的安全隐患。

我们还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娱乐场所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最后,我们加强了对娱乐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娱乐场所整顿工作的意义和成果,引导公众文明娱乐,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总的来说,我们的娱乐场所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
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对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娱乐环境。

基层工商所打击黑网吧的几点思考

基层工商所打击黑网吧的几点思考

基层工商所打击黑网吧的几点思考整顿和规范网吧经营秩序是工商部门担负的重要职责,根据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黑网吧专项治理统一行动的通知》要求,今年2月份以来霍童工商所在辖区范围内大力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51人次,车辆10台次,查处取缔黑网吧6家,查扣电脑主机42台,查扣电脑显示器38台。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引发了笔者的深层次思考,每次专项治理过后不久,黑网吧又会死灰复燃,是什么原因让黑网吧屡禁不绝,有如野草“春风吹又生”?基层工商所又如何同黑网吧斗智斗勇呢?本文就上述问题谈一些个人浅簿的看法。

一、当前农村黑网吧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随着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力度逐渐加大,现在黑网吧的“生存方式”也在进化之中。

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黑网吧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是规模小,一般只有四五台至十几台电脑,投入成本低,成本回收快。

其次是隐蔽性强。

小规模的黑网吧不需租大面积场所营业,只需要十几平方米的房间,往往藏匿在店铺的阁楼、夹层或者是民房的二、三楼层里,且营业时间以夜间为主,难以被执法部门发现。

第三是只认熟客。

大部分黑网吧只让熟悉的客人进入,对出现在黑网吧周围的生面孔严加防范,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

二、基层工商所打击黑网吧面临的困难(一)监管难。

基层工商所对黑网吧的监管难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监管力量不足。

基层工商所人员、资金相对薄弱,一个所一般只有5至10名执法人员,一部执法车辆;而工商所的管辖范围大,一般下辖有三个以上的社区、乡镇,面对辖区内日益“进化”的黑网吧难以做到实时监管。

其次是监管手段有限。

基层工商所在辖区内进行巡查暗访和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是获取线索的主要手段。

而由于黑网吧极强的隐蔽性,以及日益增强的“反侦查”能力,本身就难以被发现。

有的黑网吧打着电脑技能培训或者经营电脑配件耗材的幌子变相经营,需要予以甄别。

有些黑网吧往往在被查处取缔之后,换一个地方又重新租房开始经营。

关于对“取缔”的理解

关于对“取缔”的理解

关于对“取缔”的理解孙百昌关于对“取缔”的理解。

关于取缔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多有出现。

例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等。

在行政处罚列举性种类中,没有明示取缔这一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七)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违法行为制裁的行政行为。

依此观点,似乎取缔可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在有关学术著作中,在笔者视野中,尚未见到把取缔列入行政处罚的。

实践中,大多数执法人员认为取缔不属于行政处罚。

其主要理由为:一是取缔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中明确列举的处罚种类;二是认为取缔缺乏操作性,可以通过其他具有操作性的行政处罚的实施达到取缔目的;三是认为取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明令取消或禁止”。

明令是要求不是手段。

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把取缔认定为行政处罚的,但问题在于即使认定取缔是行政处罚,实践中如何操作?否则,仅仅认定取缔是行政处罚则难以执行,毕竟,行政处罚是需要执行的。

笔者关于取缔的看法。

首先,取缔是法律要求,对行政机关是行政义务。

但基于两个理由,取缔不易列入行政处罚。

其一,涉及取缔的法律规范,会附之以其他处罚手段,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即是。

所以,即使在立法者看来,取缔也仅仅是一种目的性的规定,法律规范会给出相应的具体手段。

其二,现代法治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在具体行政行为上,法律应当给予行政机关明确的指示,而不能仅仅是要求。

要求可以作为行政目的,但不能作为行政手段。

如果把要求也作为行政手段,例如,是否行政机关可以以取缔的汉语解释“明令取消或禁止”为依据,就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如拆毁、羁押等等)达到要求呢?如果法律的本意是这样的授权,则必将导致行政机关的肆意用权。

其次,取缔为行政义务。

浅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取缔”

浅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取缔”

浅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取缔”对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不少⼀线执法部门的同志,认为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条,只是授权⼯商、⽂化及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有规定取缔的具体办法,因⽽难以执⾏。

其实,这完全曲解了“取缔”⼀词的法学内涵及⽴法者的⽴法本意,⾃陷泥沼,使得本不应舒服的“⽼⿏”们暗⾃快活起来。

“取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明令取消或禁⽌”。

在⾏政管理活动中,“取缔”既然作为法律责任的⼀种承担形式,就具有了⼀定的法学内涵。

笔者认为,取缔就是⾏政职权机关对⾮法主体的⾮法⾏为及合法主体的⾮法⾏为依法采取相关⾏政强制措施和⾏政处罚⽅式予以解散和终⽌⾏为活动的统称,表现为⽬的和⼿段的关系,是⾏为和状态的统⼀体;它既不是某种具体⾏政强制措施,也不是某种⾏政处罚⽅式,它是综合运⽤相关⾏政强制措施和⾏政处罚⽅式的统称,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不具有直接适⽤性,需要相关法规法条的规定或⽴法、⾏政解释的明确,才能适⽤。

如此看来,就不难理解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法本意了。

新《条例》第四⼗条是对旧《条例》第三⼗⼀条的修订⽽来。

旧《条例》第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设⽴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的器材设备等,……并处……罚款。

”显然与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有很⼤的不同。

但这种修订,绝不是⽴法者的随⼼所欲,是有其⼀定的⽴法依据的。

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其实质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续,违反的是国家⾏政许可制度,破坏的是市场主体准⼊秩序。

近年来,涉及市场主体准⼊的法律法规已⽐较完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部分,其准⼊理应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调整。

因⽽,按照⽴法原则,新《条例》的修订,就不可能不与现有的相关⾏政法律法规相衔接,以免重复或发⽣冲突,给执法带来困扰。

⽽这正是⽴法者的本意。

关于对新时期有效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思考

关于对新时期有效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思考

关于对新时期有效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思考自今年中央媒体曝光广东东莞多个镇存在公开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以来,郫县县局按照省厅市局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狠抓了平安建设和维稳工作,着力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县强力推进成都西门口卫星城建设和建设更加生态、更具品质、更为富庶的美丽郫县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但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呈现出形式多样、规模减小、分散流动等新特征,如何在新时期有效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笔者将结合郫县实际,查找出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对策。

一、今年以来涉黄涉赌工作开展情况自中央媒体对广东东莞涉黄问题进行集中曝光后,县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黄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落实“每日一研判、每周一小结、每月一通报”的工作措施,大力整顿全县公共娱乐场所和服务场所,重拳打击黄赌场所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在全县开展为期3个月的“重点敏感时段社会治安集中整治行动”,于3月4日晚、9日晚、14日晚以及5月23日晚、6月4日晚、7月4日晚开展了6次统一清查整治行动,拉网式排查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

专项行动中,共出动警力1719人次、群防群治力量1891人次,盘查2320辆可疑车辆和2261名可疑人员,清查场所3854家次,捣毁窝点15个,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09名;共查处涉黄涉赌刑事案件35件、治安案件123件,刑事拘留48人,治安拘留258人,收缴并销毁各类赌博机258台。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警力不足,工作存在“真空地带”。

当前,全县实有常驻人口54万人、流动人口58万人,而全县社区民警仅有112人,从而长期以来社区民警都是1人管0.9万人,在安靖、红光、犀浦等镇甚至达到了1人管1.6万人,加之部分社区民警还要兼职国保、消防等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在工作中注重花大力气去做好维护稳定、调处纠纷、治安管控等工作,而对一些“小打小闹”的涉黄涉赌行为和场所无暇顾及。

查处刻章业,宾馆,酒店业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刻章业,宾馆,酒店业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刻章业,宾馆,酒店业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xx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为了维护和稳定文化市场经营秩序,非常重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是增加检查频率、实行错时检查等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查处力度,今年查处“xx市高新区超音速网咖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案件一起。

二、是坚决打击娱乐场所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违规行为,查处“xx市鑫歌音棚会所”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歌休闲会所”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案件二起。

三、是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对我市中小学学校等校园周边书店、文具店进行了深入检查,查处“林民书店”、“海林书店”、“王斌书店”、“成菊书店”、“月波书店”、“中山书店”未取得《出版物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案件六起。

构筑法治化娱乐环境工作心得体会

构筑法治化娱乐环境工作心得体会

构筑法治化娱乐环境工作心得体会首先,打击非法娱乐活动是关键。

非法娱乐活动与法治化娱乐环境是互相对立的。

非法娱乐活动不仅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还会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打击非法娱乐活动,例如加强对非法场所的巡查和打击力度,加大对参与非法娱乐活动人员的处罚力度等。

只有通过打击非法娱乐活动,才能为构筑法治化的娱乐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培育良好的娱乐市场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法治化娱乐环境的构筑,不仅仅是对非法娱乐活动的打击,更要优化娱乐市场环境,让合法的娱乐活动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加强对演艺经纪公司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净化了娱乐市场环境,为合法娱乐活动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另外,加强娱乐活动的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娱乐活动往往会涉及到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个媒体形式,因此要构筑法治化娱乐环境,必须加强对媒体的监管。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娱乐活动的宣传和推广行为,加强了对媒体的监管。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娱乐活动内容的审核,禁止宣传低俗、暴力、违法等不良内容。

这些监管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净化了娱乐活动的内容,提高了娱乐活动的质量。

最后,要加强娱乐从业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教育。

娱乐从业人员是娱乐活动的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娱乐活动的质量和风格。

因此,要构筑法治化娱乐环境,必须加强对娱乐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加大了对娱乐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班、开展现场指导等形式,提高了娱乐从业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

同时,我们还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范,规范娱乐从业人员的行为,强调他们的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

这些措施的实施,提高了娱乐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了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

总之,构筑法治化娱乐环境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多种措施。

娱乐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法律规定心得体会

娱乐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法律规定心得体会

娱乐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法律规定心得体会娱乐场所是人们进行休闲娱乐的地方,它们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娱乐项目和服务。

为了保护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律和规定来规范娱乐场所的运营。

在日常管理中,娱乐场所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并加强自身管理,以确保安全、卫生和良好的服务质量。

根据我对娱乐场所管理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开业前,娱乐场所必须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营业许可证。

此外,娱乐场所还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保合规运营。

通过遵循法律程序,娱乐场所可以获得合法的运营资格,为顾客提供安全、合法的服务。

其次,娱乐场所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是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方面,娱乐场所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娱乐场所还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监控和巡逻,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娱乐场所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

此外,娱乐场所还要加强对顾客的管理和服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顾客管理制度,对顾客的身份、年龄、行为等进行严格审核,杜绝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合法人员进入。

同时,娱乐场所应当提供规范化、周到的服务,包括饮食、卫生、设施等各个方面。

娱乐场所应当尊重顾客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顾客的消费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娱乐场所还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培训。

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悉并执行相关的管理法律规定。

同时,娱乐场所还应该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提升管理水平,娱乐场所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满足顾客的需求。

综上所述,娱乐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法律规定是保障娱乐场所安全、合法运营的基础。

娱乐场所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保障公众的权益。

是否应该禁止网吧营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网吧营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网吧营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网吧营业。

1. 网吧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网吧是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影响学业和身心健康的重要场所。

数据显示,长时间在网吧内玩游戏的青少年比例较高,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2. 社会治安问题,网吧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聚集的场所,导致了一些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

例如,网吧内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赌博等问题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 名人名句,毛泽东曾说过,“青年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

”我们应该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禁止网吧营业是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网吧营业。

1. 个人自由权,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娱乐方式,禁止网吧营业会限制人们的个人自由权。

政府不应该过度干涉市场,应该让市场自由竞争。

2. 经济影响,网吧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对当地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禁止网吧营业会导致一些网吧老板和员工失业,对当地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 名人名句,林肯曾说过,“人民的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所组成的。

”政府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先,而不是过度干涉人们的个人选择。

经典案例,2018年,中国某地政府出台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政策,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一些人支持政策,认为这是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另一些人则反对政策,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禁止网吧营业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综上所述,禁止网吧营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权衡各方利益。

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同时,也要考虑个人自由和经济影响。

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管理和监管,来解决网吧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禁止网吧营业。

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

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

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
背景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的娱乐场所经营者被查处,原因是他们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之前就从事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问题
针对这种行为,应该惩罚还是改善?我个人的观点是,不仅应该惩罚,还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以便确保娱乐场所的经营合法化,提高了社会的治安水平。

1.严格的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加强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便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

例如:加强对于娱乐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制度。

审批机关针对娱乐场所的规划与布局、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

同时,每个娱乐场所都应该按照相关出入许可制度进行审批,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如果未获得相关许可证,将被强制停业整顿。

2.提高行政成本对于那些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人,应该通过高额罚款等方式来增加其行政成本。

这不仅可以惩罚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可以使他们了解到开娱乐场所不是一笔小“生意”,而需要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

3.加强娱乐场所治理力度当产业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时,尚在发展的娱乐行业仍存有诸多隐患和问题。

针对娱乐场所乱象,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的治理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例如:加大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业检查、消防演练等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和整治,以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性。

结论
综合来说,为了加强对于娱乐场所的监管,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进行治理,以从根本上消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大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关于取缔酒吧、清吧等场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整治方案.doc

关于取缔酒吧、清吧等场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整治方案.doc

关于取缔酒吧、清吧等场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整治方案1资中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缔酒吧、清吧等场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整治方案当前,我县部分酒吧、清吧等场所设立包间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县文化市场的经济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由于大部分场所存在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尤其噪声扰民问题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焦点,引发部分群众上访,同时也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净化娱乐场所经营环境,规范文化市场经济秩序,遏止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精神和资中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办公室具体联系,相关部门配合的机制,集中各方面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重点针对设立包间、包箱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酒吧、清吧等场所进行集中整治。

在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的基础上,强化监管,推动查处取缔酒吧、清吧等场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效制止酒吧、清吧等场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我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资中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领导此次整治取缔酒吧、清吧等场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广新局),具体负责综合指导联系、信息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等工作。

三、工作步骤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4月10日)。

1、动员部署。

由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整治目标任务。

2、调查摸底。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对资中县范围内的酒吧、清吧等场所的证照、现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分类统计。

杜绝无证经营行为心得体会

杜绝无证经营行为心得体会

杜绝无证经营行为心得体会无证经营是指商业活动中没有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对于无证经营这种行为,我们必须付出更多的关注和努力,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您是一位商家或消费者,读完下面的文章,或许您会对如何杜绝无证经营有更深刻的认知。

首先,政府部门在加强监管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从根本上解决无证经营问题,需要政府在监管方面加大力度。

同时,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更为严格,尤其是在发现有无证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依法处理,不能姑息养奸,否则会滋长出更多的无证经营行为。

其次,商家应该主动去申请经营证明文件,维护市场秩序。

对于企业而言,在做好市场营销的同时,更应该保证自己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有关部门应该加快证照审批的速度,换句话说,政府要让商家更容易取得证明文件。

这样可以为公正竞争和公平市场环境做出贡献,降低市场上的不良竞争。

最后,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应该更为理性。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对“无证经营”抱有警惕的态度。

取得证照是商家的职责,同时也是正规企业的法定义务。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应该看到商家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这样可以降低消费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杜绝无证经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只有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发挥作用,才能让市场形成正能量、良性循环。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完善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经营,共同创造和谐的商业环境。

娱乐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

娱乐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

娱乐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娱乐行业的管理和整治,确保娱乐场所的合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自查报告。

本报告的目的是帮助娱乐行业从业人员自查整改,规范自身行为,保持一个健康、安全、有序的娱乐环境。

二、自查内容请娱乐行业从业人员仔细阅读以下问题,并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进行全面自查。

1. 是否持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执照?2. 是否配备了合格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3. 是否严格遵守营业时间限制和法定节假日休息规定?4. 是否应用了合法的音视频和广播设备?5. 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必要的培训,提高安全和服务意识?6. 是否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入场的限制和监管规定?7. 是否严格控制酒精销售和提供,禁止对未满法定饮酒年龄的人提供酒精饮品?8. 是否严格执行禁止非法赌博和色情活动的规定?以上问题只是自查的一部分,娱乐行业从业人员还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补充完善自查内容。

三、自查方式和要求1. 自查时间:请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在接到本报告后的三天内进行自查。

2. 自查方式: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自查方式,可以是检查记录、照片、文件等方式。

3. 自查要求:请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如实记录自查结果,并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

4. 自查报告提交:请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在自查完成后的一周内将自查报告提交到相关管理部门。

四、自查结果和整改请娱乐行业从业人员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整改,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整改措施应具体到位,并保留相关整改记录。

五、结论本自查报告是娱乐行业从业人员自查整改的基础,通过自查整改可以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应充分重视自查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娱乐场所的合法合规经营,并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娱乐环境。

请各位娱乐行业从业人员积极配合,完成本次自查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娱乐行业环境。

> 注意:本报告仅供参考,严禁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或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它为娱乐场所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这项法规,我认识到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性,也深刻体会到了这项工作的难度与挑战。

首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娱乐场所内的各项活动和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场所内出现乱象和违法行为。

例如,办法规定了娱乐场所内的音量和时间限制,确保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受干扰。

同时,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加强了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起到了震慑作用,从根本上防止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其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要求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娱乐场所是一个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直接影响到顾客的满意度。

办法要求娱乐场所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严格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合法合规地从事娱乐场所工作。

通过这样的管理手段,不仅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也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法分子混入娱乐场所,保障了顾客的安全和权益。

再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强调了对于场所内安全设施的配置与维护。

娱乐场所作为大型场所,必须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和消防安全。

办法要求娱乐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须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人员。

这些规定严格要求娱乐场所必须保证顾客的安全,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良好的消费体验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强调了对于娱乐场所的文化内容和艺术性的保护。

办法要求娱乐场所的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要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这项规定提高了娱乐场所的文化内涵,促进了娱乐产业的良性发展。

娱乐场所不仅仅是提供消遣和娱乐的场所,更是传递文化和价值观的平台,通过这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于文化的重视和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

酒吧查封简报

酒吧查封简报

酒吧查封简报
2月15日,广西融水警方倾听群众呼声,顺应群众期待,以疫情防控和打击违法犯罪为抓手,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依法依规取缔一家无证经营娱乐场所,有效净化辖区社会风气,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202x年xx月27日,公安机关在查办重大刑事案件中发现“融水县魔方电音餐吧”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严重的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场所还涉及打架斗殴、噪音扰民等多种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对此,融水警方依法对其进行取缔。

2月15日下午,融水警方依法对位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水东大道南侧的融水县魔x电音餐吧进行取缔,当场对其经营者宣读取缔公告并发出《取缔决定书》,在签字确认后依法对该餐吧进行查封。

在执法现场,办案民警依法对该餐吧进行查封,为保证取缔到位,办案民警全程监督涉事餐吧清理内部设施、物料等,在确保无关人员全部离开后,办案民警在该“酒吧”大门贴上了封条。

此次取缔是融水警方2022年来打击的第一例,但绝不是最后一例。

下一步融水警方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地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亮剑,加大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巡查执法力度,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向大苗山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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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本条与旧《条例》不同的是,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具体的财产罚则,而只是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取缔”,但由于“取缔”一词的法律属性在法学界具有广泛的争议,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进一步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方具有可操作性。

而新《条例》出台后,并未见相关立法、行政解释及其实施细则,致使许多一线执法部门面对非法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手足无措,无计可施,陷入执法困境。

其实,这完全是由于对该《条例》立法原意及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缺乏或不能够正确理解所致。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形式及性质新《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即应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无证无照无手续。

2、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但无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也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无手续。

3、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有手续。

4、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被注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照无证。

5、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超期限无照经营。

6、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超范围经营。

以上几种形式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种性质:即非法市场主体的非法行为和合法市场主体的非法行为。

他们同样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规的相关条款规定。

这就是所谓的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种法规法条的现象,在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上,有可能产生冲突和矛盾。

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法理基础及原则从法理上讲,各种层级和形式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统一、协调,但由于行政立法主体存在广泛性,或是出于部门利益考量、或是立法经验不足、法律知识不够、或是协调不充分等,造成相互之间冲突不断,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从而产生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也就是说,只有在各种层级、形式的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前提下,才能产生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就无所谓适用问题。

当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和矛盾时,在执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适用法律法规:1、高位法优于低位法。

即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效力等级低的行政法律法规。

2、后法优于前法。

即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后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前面制定的法律法规。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即特别行政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一般行政法律法规。

4、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即当事人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优先适用于当事人所在地的行政法律法规。

三、“取缔”一词的法学内涵及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原意依据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

有人认为“取缔”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其理由是,《行政处罚法》虽然只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警告、罚款等八种行政处罚,但其第八条第(七)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对行政处罚种类的兜底性规定,弥补了前述列举式规定涵盖不全的缺陷,并成为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法律依据。

新《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具有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法定权限。

因此,新《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取缔”理应属于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按此观点,由于新《条例》作为特别法及新法的层级地位,对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既然已经设定了“取缔”这一所谓行政处罚种类,按照行政法律法规适用原则,理所当然就必须适用新《条例》规定,给与当事人“取缔”处罚。

但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处罚根本无法操作,自然就陷入执法窘境。

其实这种观点错误理解了,“取缔”本身的法学内涵,也曲解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笔者就此问题作如下浅析:(一)“取缔”的法学概念。

“取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明令取消或禁止”。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取缔”既然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承担形式,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学内涵。

笔者认为,取缔就是行政职权机关对非法主体的非法行为及合法主体的非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予以解散和终止行为活动的统称,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取缔是解散和终止行为活动的统称,表现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是行为和状态的统一体。

如无照经营行为被取缔,就表现为该无照经营行为被实施了某种行政强制行为或某种行政处罚予以解散和终止(手段),同时也表现为该无照经营行为被解散和终止,已经消失,不再反复出现的状态(目的)。

2、取缔的主体是法定职权机关。

取缔活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比如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就赋予了工商、国土、环保、消防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取缔职权。

3、取缔的方法手段只能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即要依法采取,绝不是随心所欲,要么是法条规定,要么就是相关立法、行政解释予以明确。

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卫生部在1996年10月10日卫监发〔1996〕第63号《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的行政解释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它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4、取缔的内容,包括非法主体及其非法活动、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

对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非法主体予以解散,同时终止其所从事的非法活动,使其消失,不再反复出现;对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也应当予以终止。

综上所述,取缔既不是某种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方式,它是违法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统称,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需要相关法规法条的规定或立法、行政解释的明确,才能适用。

如此看来,就不难理解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了。

(二)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新《条例》第四十条是对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修订而来。

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与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但这种修订,绝不是立法者的随心所欲,是有其一定的立法依据的。

本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的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破坏的是市场准入秩序。

近年来,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其准入理应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调整。

因而,新《条例》的修订,就不可能不与现有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以免重复或发生冲突,给执法带来困扰。

而这正是立法者的本意。

纵观本条新、旧《条例》的表述区别,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对旧《条例》的修订主要关注的是与市场主体准入的一般性法规,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衔接,同时也兼顾了其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

表现为:1、违法行为的表述。

旧《条例》规定为“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新《条例》则表述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者仅仅包含未经登记而擅自设立的非法市场主体,而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列举的超期限、超范围经营以及违反其他市场主体法规的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则没有涵盖,后者不仅包含了非法市场主体的非法活动,而且也包含了合法市场主体的非法活动。

2、行政职权机关。

旧《条例》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条例》规定不仅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有文化管理部门、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机关的职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法者依据上述规定,赋予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取缔权能,同时为了加大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取缔力度,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的取缔权能,但剥夺了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查处权。

3、法律责任的承担。

对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旧《条例》不仅赋予职权机关“取缔”权能,而且明确了财产罚则。

新《条例》删除了财产罚则,仅仅保留了“取缔”权能。

之所以这样修订,主要是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十四、十五、十六条已经涵盖了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办法,包括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旧《条例》的规定显然与该《办法》相重复且不相一致,新《条例》如果继续予以保留,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仍然长期存在下去,这不符合立法原则。

4、取缔的手段。

旧《条例》称“予以取缔”,新《条例》称“依法予以取缔”,多了“依法”两字,相当耐人寻味。

根据上述“取缔”一词法学内涵的解读,则不难理解这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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