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
3、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
5、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务】+【行为】+【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主体和客体均是法律关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3、法律事实
(1)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2)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行为:主题依据其意志事实的行为(订立合同、交纳管理费);
事件:不依主体意志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法律变更)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次要部分或少数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转包或违法分包
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需要自己将这节通读一遍)
1、遵循的原则:①公开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需“淘汰并通知”;通过的,“获得招标文件”。
(3)施工招标编制标底的,其编制过程和表弟必须保密。若泄漏,属违法、违规。(一个工程一个标底)
3、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共同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改正
建筑法规第1章 概述
建设 行政 法律
建设 法律 体系
国家制定或 认可,调整 平等的主体 之间的行为 准则
建设 技术 规范
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规范 性文件
建设 民事 法律
城乡 规划 法
建筑 法
工程 设计 法
城市 房地 产管 理法
民法 通则 总则
物权 法
建设 合同 法
设计 规范
施工 规范
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
一般的行为规 一定范围内有 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 律 选择的余地 被普遍接受的 统一标准 各环节相互衔 接的完整体系
无选择和考 虑的余地
——建设法规——第1章概述
1.3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 地位,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且居于何 等层次。要确定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 明确其法律性质,要明确其法律性质就要确定它 所属的法律部门。 建设法规应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行政法律 部门的分支部门,具体可称作建设行政法律部门 。
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 理,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 单方面的强制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两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相对人实行 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 罚和申诫处罚三种。
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法规——第1章概述
1.5 案例分析
分析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 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 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 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 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 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 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工程建设法规第一章(1)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概论本章主要介绍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作用和基本原则,阐述了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概况,重点介绍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大鬼及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她是调整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规是有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建设法国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覆盖面广,涉及到国民紧急各个行业的基本建设活动,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其法律规范性之主要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的范畴。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抱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月400多个。
(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建设行政管理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
1.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法规第一章概述
3.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①自然消灭 ②协议消灭 ③违约消灭
如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建 设法律关系就自然消灭;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已 经订立的合同,双方的建设法律关系就因协议而取消。再如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可以因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的违约行为而停止履行合同,该建设法律关系就因一方的违 约而消灭。
2.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变化。 ①主体变更。主体变更一般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 目增加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建设合同中,客体 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的结果是合同 转让。 ②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 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③内容变更。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定导致 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
具体包括: 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 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1.2 建设法律关系
(一)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有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 在的特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指国家权力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 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 民之间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二)调整对象
(三)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由5个部分组成
1. 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施行的 属于住建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其效力仅次于 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等。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补充:有关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法人制度
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定代表人
2、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指一人代为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 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活动中的几个问题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
案例分析一
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规定:甲于1997 年6月10日前交货,乙验货后于6月15日付清全部货款60 万元。 此后,甲按时发货,但乙接货后只付了45万元,并在6月15 日要求对剩余的15万元宽限一段时间。甲不同意,回电要 求立即支付,乙接电后未予理睬。此间,甲负责该业务的 人员离职,换人,管理较乱。到2000年7月2日,甲在清 理合同时发现乙尚未支付上述15万元。于是向乙追偿15万 元欠款及利息。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法律规范的分类
禁止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4.法律责任
概念 构成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一、 建设法规的定义
建设法规的概念
二、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一)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二)建设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 (三)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
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 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 果。
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 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1章建设法规概述
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
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法是
抽象的、理论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从应用角度
看,更应该侧重于了解法律。
(二)法律体系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
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
第一节 法律、法制与法规
一、法律及其体系 (一)法律 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地
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
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
首先,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就必 然会形成什么样的法;
3.制裁
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它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给予 怎样的处置,即法律规范的强制措施。
第17页,共191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 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 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建筑工程常用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 掌握建筑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建设合同 的基本知识。
第4页,共191页。
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本课程是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 (1)开拓视野,增强竞争力(监理、建造师) (2)与世界接轨,满足市场经济要求 (3)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和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知识。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在各项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产与生活
需要,或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目的,寻求协作伙伴,而
法规1-4章(2)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规概述第一节工程建设法律概述一、单选题1、工程建设法除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如政策性、经济性以及(A)。
A.行政隶属性B.客观性C.复杂性D.时效性二、多选题1、工程建设法行政隶属性的调整方式包括(ABCD)和免除、确认、计划以及撤销。
A.授权B.命令C.许可D.禁止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C)。
A.法律关系的主体B.法律关系的客体C.法律关系的形式D.法律关系的内容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只能是(B)。
A.公民B.法人C.个体工商户D.其他社会组织3、以下不属于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是(D)。
A.施工单位B.勘察设计单位C.工程监理单位D.房地产经纪机构4、下列不属于法人的是(A)。
A.公民B.事业单位C.教育局D.法院5、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进口钢材签订合同前甲得知乙新到一批采用最新技术生产的进口钢材于是决定改购买这批新品种的钢材。
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属于(B)。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权利变更D.义务变更7、主体变更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B)。
A.合同转变B.合同转让C.合同变更D.合同终止8、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A)。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的内容D.法律关系的标的9、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
A.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B.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C.可以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D.能够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资格二、多选题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具有(BCD)特征。
A.授权性B.综合性C.复杂性D.协同性2、下列属于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ABD)。
A.法律关系的主体B.法律关系的客体C.法律关系的形式D.法律关系的内容3、法人存在应具备如下要件(ABCD)。
建筑工程法规 简介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和立法现状: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
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
1、决策分析阶段 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3、建设实施阶段 4、竣工验收阶段与保修阶段 5、终结阶段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构成与法律地位; 2、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3、理解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归责。
重点与难点:
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构成与法律地位。 难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案例分析
第五章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案例分析+合同样本
第八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掌握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2、了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3、掌握施工图文件的审查。
重点与难点:
重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难点,施工图文件的审查。
案例分析
第九章 建筑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了解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2、理解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3、掌握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4、理解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 5、熟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需要讲述的内容:
1、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招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2、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形式及其优缺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3、理解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 4、熟悉工程招投标各方的法律责任的归责。
重点与难点:
重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联合体投标、中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的修改与补充;废标的情况;中标的法律责任。 难点,废标的情况、中标的法律责任。
(完整版)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03893 学习指导第一章绪论1.1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总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几个主要的建设法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建筑工程法律制度、市政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见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工程建设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责任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4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共分五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规划、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阶段。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建设法规》(第1章)
1.1 建设法规基础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 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 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1.1 建设法规基础
依照2015年3月经修改后公布的 《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
法律: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
1.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 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2.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 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 责人,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1.1 建设法规基础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
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 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
1.1 建设法规基础
5.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内,制定规章。
1.1 建设法规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 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第1章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熟悉建设工程法 规体系
掌握建设工程法 律关系 掌握建设工程法 律责任
引例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 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 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 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 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 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 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 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请思考: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 么?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1.3
•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1.3.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指由 建筑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 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1章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及调 整对象,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建设工程法规的形式、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和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学习要求
能力目标
了解建设工程法 规基础知识
知识要点 权重 建设工程法规概念、调整对象 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 20% 法规的形式、建设工程法规颁 布情况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 30% 成要素以及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管理关系 2)建设协作关系 3)建设民事关系
1.2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 代理权的终止
•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的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作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不能以管理者身份成为建设法律关系主 体,是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与保护的重要机关)
▪ 社会组织
▪ 建设单位 ▪ 中国建设银行
• 是我国专门办理建设贷款和拨款的机构。 ▪ 勘察设计单位 ▪ 施工企业 ▪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 其他
客体
▪ 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 表现为物的客体: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
▪ 法律体系 ▪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 3法律部门的划分,客 观为主,主观为辅。
劳 动
自 然 资
宪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商经 法济
法
法 与 社
源 与 环 境
刑 法
诉 讼 法
会保
保 障
护 法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概念
2 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法律
对法律条款的细化,对重大问题的 试行规定,调整各部委的建设行政
关系
3
建设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 低于法律和行政
委
法规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 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 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 任何一个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所规定 的义务;比如: 的义务;比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 理权既是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 理权既是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 4、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 建立健全建设市场的主体体系, ①建立健全建设市场的主体体系,规定各 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确立多元化的建 设市场; 设市场; ②运行行政手段对建设行为的调整 是间接的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干预; 是间接的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干预; ③建 设法规本身应具有完备性。 设法规本身应具有完备性。
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1、建设行政执法 、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 单位, 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 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 包括 ①建设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 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察: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③建设行政处罚: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 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 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建 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内容三要素构成。建设活动面广、内容繁杂, 内容三要素构成。建设活动面广、内容繁杂, 建设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等特点。 建设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等特点。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工程建 、 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建设 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 法律关系中对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中对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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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3日湖南凤凰县在建公路桥跨塌
1.1 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4)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5) 全国人大授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都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其中,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余 的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1.3.2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构成
•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 组成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宝塔形结构形式,是 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 都在该法中做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 充。梯形结构则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 律组成法规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 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 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专项体系。
建设工程法规,也称建设法规,它是指由国家立法 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及其有关 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 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规调整范围
建
设
活
动
建设管理关系
建设协作关系
主 体
内
部
➢ 建设法规是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
劳
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 动
• 基本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等。 • 专项法律—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和 建设部《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我国建 设法规体系确定为梯形结构方式,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1.宪法 2. 建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 3. 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 建设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 地方建设法规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6. 地方建设规章—《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7. 技术法规 8.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 (1)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规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要对
违法行为给予制裁。要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作用,必须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否则, 建设法规所确定的法律制度由于得不到实施过程中强 制手段的法律保障,就会变成无实际意义的规范。因 此,建设法规都有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规定。
1.2 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
• 1.2.1教育和指引作用
• 人们所进行的各种具体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 准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行为才能 得到国家的承认与保护,也才能实现行为人预期 的目的。从事各种具体的建设活动所应遵循的行 为规范即建设法律规范。
•
建设法规,通过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对违法
行为的否定来教育违法者和其他建设活动主体严
格遵守建设法规。同时,也为行为主体提出了指
导性的规定。
建设工程法规中同时规定人们有权选择某种建 筑行为。它既不禁止人们做出这种建筑行为,也不 要求人们必须做出这种建筑行为,而是赋予了一个 权利,做与不做都不违反法律,一切由当事人自己 决定。
1.2.2保护和惩罚作用 1.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建设主体的 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还应对一切符合法规的建筑 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这种确认和保护一般是通过 建设法规的原则规定反映的。
1.3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
• 1.3.1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概念 •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
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 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 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 框架。
• 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 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 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 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 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 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建筑工程发 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
第1章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唐微
• 1.1 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 1.2 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 • 1.3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 • 1.4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习题
钟祥汉江大桥:提前 40年成“危桥”
2005年12月14日,正在施 工的贵(阳)开(阳)路 大尖山大桥发生垮塌事故
河南安阳“5.12”事故
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 政策和基本原则。
关 系
3 建设法规的特征及作用
采用行政指令为主的调整方式
行政隶属性 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
建
除、确认、计划和撤销
设
经济性 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积累
法
规 的
政策性
工程法规随着国家工程建 设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特
征
技术性
确保安全与质量,大量的 技术规范
正是由于有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建设行为主体才 明确了自己可以为、不得为和必须为的一定的建设行 为,并以此指导制约自己的行为,体现出建设法规对 具体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 1.2.3评价和预测作用
• 建设工程法规具有评价作用,它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就
是一种否定性评价。
• 同时还具有预测作用,如《建筑法》就对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许多预测性规定,《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 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