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第一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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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宪法相关法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和自治法
行政关系包括
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内部行政。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社会法包括
劳动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特别是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建筑法环境评价法
三大诉讼法和一个非诉讼的程序法:
1、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
2、一个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
各种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
1、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大常委会制定。
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由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市(省会、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地方规章
由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市(省会、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各种法的形式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法
行政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名+条例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产生分歧如何处理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大于旧,特别大于一般,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在国务院裁决;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相互牵制)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和条件(法人是组织)
1、法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具备的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使用总公司资质,但子公司不能用母公司资质)
法定代表人:依法活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总部)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题
2.确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三、项目经理部: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3.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与第三人打交道
法律特征:
1、代理权限范围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
4、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即行为要产生法律后果。
二、代理种类
分为:委托代理(建设工程)、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监护人)
三、代理行为的设计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2.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注意和法定代理的区别)被代理人伤残等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转托代理责任(紧急情况,为了维护代理人利益)
无权代理,追认,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行为人承担,沉默代表不同意
三、表见代理(考点)无权代理可以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1、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2、构成要件:
1本人存在过失,2相对人为善意,3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事实
3,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不当或者违法代理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及第三人连带向被代理人承担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违法,被代理人及代理人连带向第三人承担
连带责任是对外的,法定的,不可改变,找任何债务人要,任意分配
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4分)
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只能有1个),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2个可以并存)
法律特征(与债权相比较):支配权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财产权排他性土地所有权: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
设立范围:地表、地上、地下可分别设立,但不得损害他人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出让(有偿。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政府用地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等级,房随地走
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
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不能与所用权分离,单独转让)
(相邻权区别:无偿,法定)
1.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3.产生不需要登记
(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的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