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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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医院会计制度改革介绍
一、医院会计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国目前实行的医院会计制度是1998年由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实施,从1999年开始实施,实施的时间大约10年了,但该制度存在很多缺陷。相对于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这次《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借鉴了企业财务会计改革的经验和国际惯例,是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重大改革。
医院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医院的会计流程和企业的会计流程没有本质差异,医疗服务和和服务业类似,而药品销售又类似零售业。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会计报表绝不应只满足报送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需要,医院管理层迫切需要从会计报表中得到更多的财务信息;营利性医院、非营利性医院、股份制医院等不同所有制医院需要给股东、债权人、相关部门提供各种所需要的信息,医院会计制度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与现行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思路:
一是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
二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成本,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规定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
四是为了解决现行制度下医院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科研教学经费核算混乱等问题,借鉴国际惯例,合并了医疗、药品收支核算,规定管理费用不再分摊,完善了自制药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明确了科教收支的会计处理;
五是为了兼顾预算管理需要,规定通过专设预算会计科目或采用备查簿方式提供预算会计信息;
六是将原来的“收入支出总表”改为“收入费用表”,增加了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及报表附注,进一步完善了报表体系。
三、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制度(征求意见稿)具体变化:
■核算基础:现行制度规定:“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而在新制度规定“医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提出了会计要素的概念:“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新制度没有如现行制度一样规定“医院对明细科目的设置可自行规定”,而是笼统地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报表种类的增减:删除了“基金变动表”,增加了“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明确了“基建投资表”的地位。
■制度修订与解释部门:现行制度由财政部与卫生部共同解释并修订,而新制度由财政部颁布,财政部负责对新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会计科目设置方面
会计科目编码规则由“3-3-3”变为“4-2-2”;现行制度会计科目为43个总账科目,新制度为57个总账科目及4个预算会计科目。变动如下:
新增删除调整变动
资产类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财政应返还额
度、预付账款、累计
折旧、基建工程、固
定资产清理、累计摊
销、长期待摊费用
(8)
药品进销差价、开办
费(2)
在加工材料---委托加工物资
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现金----库存
现金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4)
负债类应缴款项、应交税
费、代管款项、预计
负债(4)
应缴超收款
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费
----应付职工薪酬
净资产类累积盈余
事业基金、固定基
金、结余分配
收支结余----本期盈余
成本类生产成本
收入类基建拨款、财政调剂
收入、科教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
药品收入
费用类科教支出、其他业务
支出、公益性支出、
财务费用
药品支出、财政专项
支出
医疗支出----医疗成本
其他支出----其他费用
其他类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预算会计类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本期结余、累计结余
已有科目核算内容的主要变化:
(1)“银行存款”:明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也纳入本科目核算;列举了如外币购入设备及物资、外币兑换、期末外币账户折算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2)“其他货币资金”:除保留现行制度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外,增加了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删除了在途资金的表述。
(3)“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明确了各类医保病人在结算时会计处理:“结转住院病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应收医疗款或结转病人结算欠费,按应收病人医疗款总额中扣除病人自付部分以外的金额或病人结算欠费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收医疗款”:核算内容除了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外,新增了“医疗保险机构”。
(5)“其他应收款”:核算内容新增了“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利润等”,主要是因为核算长期投资的需要。但“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除外。
(6)库存物资:新制度要求对高值耗材专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外购的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或委托加工的低值易耗品或材料,明确了成本范围;明确接受捐赠的库存物资在“其他收入”中核算;明确基建工程中“购入的可直接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应当于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工器具采购成本”在本科目中核算;规定了“库存物资在发出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别物资的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规定了医院对外出售卫生材料要按实际成本冲减医疗成本。
(7)待摊费用:新增规定“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医院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