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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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解释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三)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四)监督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权益;(五)其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从事物业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四)具备与管理物业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的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和改造,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1、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住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住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3、优质优价,兼具各方利益。

所提供更多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通常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低,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通常必须低。

4、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5、公平有偿原则。

具体内容彰显在“谁采用,谁下载,谁受惠,谁下载”。

不管采用人的身份就是业主还是租户,都必须为其所用的物业缴付管理费,采用得越多,下载也就越多。

相同采用人分摊管理费就是按采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付。

公共秩序维护:1、门卫室干净,并且备有小区备有专人24小时执勤,门口也须要12小时执勤警卫,对于进出机动车应展开备案。

2、小区内应当有人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于小区内的某些可疑人员也应当进行盘问检查,对于消防设施的摆放也当随时注意检查。

3、大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建有中央监控室的实行 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存有应急处置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清扫服务: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每天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打扫,注意整洁卫生。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清扫,维持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并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架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房地产管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管费

(房地产管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管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简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调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调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文件。

本条例着重强调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1. 物业服务内容:(1)基础维护:负责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绿化、道路、给排水等;(2)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安全设施的维修和运营,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3)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4)维修服务:提供小区内部的维修服务,如电梯、门禁系统等;(5)社区管理:协助居民开展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内的纠纷和问题等。

2. 物业服务质量:(1)物业公司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置,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服务的及时和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4)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业主关系。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保障机制:(1)物业公司应明确业主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权益;(2)物业公司应加强业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制度,保障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和公正;(5)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业主权益维权途径:(1)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权要求;(2)业主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相关问题;(3)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收取:(1)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2)物业费的金额应公示和透明,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计算和审核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4)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物业费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在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

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

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4. 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8.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下列职责: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3.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4.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服务,并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业主的使用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专项存储,不得挪用。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固定费用和按量计费两种形式。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户管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业主进行告知,并明确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解释。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提取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营;(二)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提取费用,不能盲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增长,以保证经济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的平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应当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公示在小区内可以容易被业主获得的位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业主在公示期间可以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公示结果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进行告知,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未按照约定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收支情况的,应当予以追责,并将未按规定使用的费用进行返还。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物业管理条例(二)一、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1.1 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负责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道路、照明、供水、供电等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同时,他们还需要定期清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如花园、健身房、游泳池等,保持环境卫生。

1.2 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他们应当加强对小区大门、楼宇入口等关键区域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还应当组织疏散、救助等应急工作。

1.3 解决纠纷和协调业主关系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并协助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争议。

他们还应当积极向业主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1.4 财务管理和透明度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业主的资金使用透明、合法。

他们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在收费标准确定或调整时,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还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估和监督为了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广东省设立了评估和监督机制。

2.1 物业管理服务评估广东省物业管理局将定期进行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维护情况、环境卫生状况、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纠纷解决和业主关系协调情况等。

评估结果将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管理,对优秀的服务提供商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督促改进。

2.2 物业管理服务监督广东省物业管理局将建立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收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经核实违规行为的服务提供商,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以实现监督的透明化。

2023年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优秀3篇)

2023年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优秀3篇)

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与售房单位签订的《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内的有关物业管理的约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时间是指:从乙方接到售房单位开出的《房屋进住通知单》之日起至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本物业名称:_______市_______文化居住区_______区座落位置:_______区_______楼_______单元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第三条甲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二、在本物业设立服务机构,对本物业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五、制止违反《物业管理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和本物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七、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八、编制物业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九、每六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费用收支账目;十、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期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十一、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的服务;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享有并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二、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四、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本协议以及本物业的管理规定;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规定,办理入住手续时,乙方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六、装饰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手续,并遵守物业在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规定;七、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八、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九、支持并协助甲方依法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活动;十、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遵守《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的内容,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十一、在使用独立采暖炉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遵守供暖系统(采暖炉)运行《承诺书》的内容,以免发生人身危害;十二、顶层平台不得搭建阳光屋、遮阳蓬、铁架、藤架等任何封闭或半封闭式建筑;平台内种植灌木、花卉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平台的环境卫生;十三、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时禁止破坏在地面敷设的采暖管线;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3-1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年1月4日以粤价〔XX〕1号发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项目内的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合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用于维护、管理、改善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支付物业服务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工资。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业主需求的物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示在物业项目内的醒目位置,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费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业主核对和了解。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保证公平公正,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因素。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参照当地物价行情、社会物价指数等相关数据,并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合同约定,用于维护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绿化、路灯、消防设备、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工资,以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监督机构或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总额、支出项目、余额等信息,以便业主了解收费的使用情况。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及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不动产物业的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组织第五条物业服务组织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成,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和管理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三)协助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四)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完成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益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属于各自业主,使用权由业主与管理人约定,约定范围内可以转让、租赁等。

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一)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二)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三)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四)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收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经营秩序;(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形式由业主自行决定,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以下决策:(一)制定或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和批准物业管理费用;(三)监督物业服务组织的工作;(四)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31实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31实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31实施本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第31号修订实施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条例适合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共用场所以及业主自行维修的私有部份进行维护、管理、监督和服务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处理好与业主的利益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登记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按照像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适应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试行期限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5年。

第二十九条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表3)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4)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流程图第三十条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登记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 业主:指购买房屋并合法登记的、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享有使用和收益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共用部份:指楼栋、楼层或者其他地方为几户及几户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造及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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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办公费用;(八)管理费分摊;(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九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二) 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四)不按规定备案的;(五)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问答2010年4月1日,我省将正式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一、我省为何要制定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多年来,我省十分重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着力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改革、管理、规范和监督。

但是迄今为止,我省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多个政策性文件进行管理,缺乏系统性,因此,亟需出台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而且有利于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同时,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服务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物权法》,国务院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因此,有必要根据这些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及时修订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二是近年来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矛盾纠纷和争议问题日益增多,比如自有产权车位物业管理费比较混乱,标准过高;门禁卡收费随意性大,投诉较多;一些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或利用招投标、协议方式规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等等。

这些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群众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的诉求日益强烈。

因此,制定我省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是适应社会发展和民生工作的迫切要求。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范围如何划分?新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保持现有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行根据不同类型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政策。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超过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物业服务收费,都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三、为何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属于住宅的配套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必须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这样有利于规范其收费行为,减少价格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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