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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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发布稿)

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发布稿)

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目次前言 (Ⅰ)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服务 (2)5 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4)6 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5)7 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 (21)8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23)附录A(资料性附录)规章制度 (24)II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2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业户 home owner & user对住宅小区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统称。

3.2急修 urgent maintenance and repairs对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3.3责任性投诉 responsible complaint因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户投诉。

3.4非责任性投诉 nonresponsible complaint非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履行的责任范围、但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而引起的业户投诉。

3.5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率 percentage of dissatisfaction for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service 业户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持不满意与很不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

3.6服务等级 class of service(COS)按照不同的服务质量划分出相应的级别。

在本标准中,该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2011-10-01
5
DB44/T 883-2011
广东省学校校服质量技术规范
2011-07-14
2011-10-01
6
DB44/T 884-2011
干货 芡实
2011-07-14
2011-10-01
7
DB44/T 885-2011
地理标志产品 从化荔枝蜜
2011-07-14
2011-10-01
8
DB44/T 886-2011
地理标志产品 水东芥菜
2011-07-14
2011-10-01
9
DB44/T 887-201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2 Nhomakorabea11-07-14
2011-10-01
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第7号(总第106号)
时间:2011-08-03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以下9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44/T 879-2011
防爆电梯防爆安全性能检验规程
2011-07-14
2011-10-01
2
DB44/T 880-2011
防爆起重机械防爆安全性能检验规程
2011-07-14
2011-10-01
3
DB44/T 881-2011
水稻联合收割机 售后技术服务规范
2011-07-14
2011-10-01
4
DB44/T 882-2011
水泥生产工序质量管理规范
2011-07-14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文件。

本条例着重强调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1. 物业服务内容:(1)基础维护:负责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绿化、道路、给排水等;(2)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安全设施的维修和运营,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3)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4)维修服务:提供小区内部的维修服务,如电梯、门禁系统等;(5)社区管理:协助居民开展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内的纠纷和问题等。

2. 物业服务质量:(1)物业公司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置,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服务的及时和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4)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业主关系。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保障机制:(1)物业公司应明确业主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权益;(2)物业公司应加强业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制度,保障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和公正;(5)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业主权益维权途径:(1)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权要求;(2)业主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相关问题;(3)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收取:(1)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2)物业费的金额应公示和透明,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计算和审核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4)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物业费用。

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

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

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为提供高质量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和居民的满意度提供指导。

2. 定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指在住宅小区中为业主提供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技术规范与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指对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安全管理等进行维护和管理的服务。

3.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3.1 设备设施管理•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如电梯、停车场、照明设备等。

•确保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维修保养工作按时进行。

3.2 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定期的环境卫生检查和清扫,确保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垃圾分类指导,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3 绿化管理•对小区的绿化带进行定期养护和修剪,确保绿化带的景观质量。

•做好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绿化植物的健康状态。

•组织居民参与绿化活动,增加居民对小区绿化的关注和参与度。

3.4 安保管理•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建立健全的小区巡逻体系,确保小区的安全。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修复和加固危险设施,预防事故发生。

•加强小区的出入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5 社区活动管理•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活动,增加居民的互动和社区凝聚力。

•定期开展居民议事会和业主大会,听取居民需求,解决居民关注的问题。

•提供社区信息服务,发布重要通知和公告。

4. 服务质量要求为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需的工作。

•服务人员的素质应高,态度友好,能够积极与居民沟通,解决问题。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居民的投诉。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5. 监督与评估为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对不达标的物业公司进行整改或撤销资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管理权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要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要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要求引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居住在住宅小区,因此,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广东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本文将介绍这些要求,旨在帮助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了解并落实相关规定。

一、住宅小区安全巡检为了保障住宅小区的安全,物业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巡检。

具体要求如下:•巡检频率:每天至少一次,确保每个区域都被覆盖到。

•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道、停车场、公共设施等。

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电路设备、门禁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巡检记录:物业公司应制定巡检记录表,记录每次巡检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巡检记录应保存至少一年。

二、住宅小区安全设施1.灭火器和消防栓: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各个楼栋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栓,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换。

2.电路设备:物业公司应保证住宅楼道和公共区域的电路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3.门禁系统:物业公司应安装门禁系统,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住宅小区。

同时,应定期更新门禁系统的密码和权限,确保住户的生活安全。

4.监控设备: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的重要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如停车场入口、楼道入口等,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5.照明设施:物业公司应确保住宅楼道、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居民出行的安全性。

三、住宅小区安全教育为了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物业公司应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具体要求如下:1.定期安全演练:至少每年一次,包括火灾逃生演练、地震应急演练等,以增强住户的自救能力。

2.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小区公告栏、群等渠道,向住户宣传安全知识,如火灾预防、电器使用安全等。

3.安全培训课程:邀请相关专家,为住户提供有关安全的培训课程,例如急救知识、防盗防抢等。

四、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责任为了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都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分细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分细则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完好、不整洁、脱落、污损扣0.2
4、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2
符合2.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1,有安全隐患每处扣0.5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9、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2
建立并落实1.0,建立但未落实扣0.5,未建立扣1.0;及时率符合0.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0.3,不符合0;回访记录完整0.2,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
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6、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2
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0.6,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保障措施严格0.4,无措施或措施不严0;水质符合卫生标准0.5,不符合0;有处理方案0.5.无处理方案0
7、制订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广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管,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和运营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日常维护、保洁、安防、绿化等各项服务和管理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房产所有权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4.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1. 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 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3. 注重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服务素质和专业知识。

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1. 提供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为业主提供绿化养护、保洁、安防等各项服务。

2. 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3. 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提升物业品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

2. 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征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使用标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场所等地方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的便利,对物业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背景广东省是中国人口和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城市化进程加快,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物业的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物业管理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服务不规范、收费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资质,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基础设施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安全防范等服务,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执行。

同时,物业管理机构还应积极开展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 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该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方式。

物业管理机构应向业主明示物业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取。

物业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4. 物业纠纷处理机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5.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该条例强调了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同时,还应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评估机制,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四、效果与意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物业管理条例(二)一、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1.1 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负责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道路、照明、供水、供电等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同时,他们还需要定期清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如花园、健身房、游泳池等,保持环境卫生。

1.2 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他们应当加强对小区大门、楼宇入口等关键区域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还应当组织疏散、救助等应急工作。

1.3 解决纠纷和协调业主关系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并协助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争议。

他们还应当积极向业主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1.4 财务管理和透明度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业主的资金使用透明、合法。

他们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在收费标准确定或调整时,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还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估和监督为了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广东省设立了评估和监督机制。

2.1 物业管理服务评估广东省物业管理局将定期进行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维护情况、环境卫生状况、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纠纷解决和业主关系协调情况等。

评估结果将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管理,对优秀的服务提供商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督促改进。

2.2 物业管理服务监督广东省物业管理局将建立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收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经核实违规行为的服务提供商,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以实现监督的透明化。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东省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价值,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业主和居民的参与,与社区居民形成良好的互动与合作关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注重资源节约,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第七条业主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并享有合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包括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和计划等。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维护和保养自己的住房和共有设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物业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做好业主和居民的工作沟通与协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保证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包括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物业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环境等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保持卫生环境的整洁和健康。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做好小区内交通、停车规划和管理,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交流与合作。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居住小区作为城市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场所,对其技术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旨在通过对小区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规范化,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2. 规划和设计2.1 小区布局根据居住小区的规模和功能,合理划分小区的区域,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绿地等。

确保小区内各区域之间的联系和便利。

2.2 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小区内道路和停车位的布局,确保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便利。

2.3 绿化设计小区内应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化景观,增加空气质量和居住环境,提供居民休闲和娱乐的场所。

3. 建设和施工3.1 施工管理在小区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2 硬件设施建设建设小区内的硬件设施,包括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通讯系统等,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3 安全设施建设在小区内建设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 管理和维护4.1 小区管理建立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4.2 绿化维护定期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维护和修剪,确保景观的美观和绿化效果。

4.3 设备维护定期对小区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4.4 安全防范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感。

5. 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5.1 垃圾分类和处理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对小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垃圾分类教育,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5.2 节能减排措施在小区内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设备,鼓励居民节约能源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6. 备案和验收6.1 工程备案小区建设完毕后,进行工程备案,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确保建设过程符合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6.2 竣工验收对小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规范和相关标准。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公寓、商住楼、写字楼等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行使职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管理物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组织和运作,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范围、质量、期限和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维修,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保护和改善等。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公告物业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物业费用与支付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用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追讨。

第六章监管与投诉第十六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争议或者发现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物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及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不动产物业的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组织第五条物业服务组织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成,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和管理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三)协助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四)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完成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益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属于各自业主,使用权由业主与管理人约定,约定范围内可以转让、租赁等。

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一)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二)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三)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四)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收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经营秩序;(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形式由业主自行决定,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以下决策:(一)制定或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和批准物业管理费用;(三)监督物业服务组织的工作;(四)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的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三级:每平方米0.4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五级:每平方米0.8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8.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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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备案号: DB××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讨论稿)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1)4 基本服务 (1)5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3)6 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7 环境卫生管理 (17)8 公共秩序协管(注9) (19)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不同技术指标含量的一级、二级、三级三个部分组成。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类中的住宅(含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廉租房等)、宿舍和公寓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别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部CJJ27-8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3 定义3.1 急修:对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3.2 责任性投诉:因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而引起的业(用)户投诉。

3.3 非责任性投诉:非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履行的责任范围、但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而引起的业(用)户投诉。

3.4 征询面:物业公司向业主征询意见人数的数量指标。

3.5 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率:业(用)户对物业公司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持不满意和很不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

3.6 物业管理服务报告会议: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会议。

3.7 公共秩序协管:协助政府执法部门对小区公共秩序进行管理。

4 基本服务4.1 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考核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报修服务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收取办法、物业服务资金收支公布制度、物业管理意见征询制度、物业管理服务报告会议制度、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业(用)户资料保密规定、员工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等。

4.2 公众服务措施与要求4.2.1 员工持证上岗(注1)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上岗五个月以上的员工持证上岗率一级达100%(依据:建设部《考评标准》;二级达90%;三级达80%;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中级职称者一级不少于两名(依据:广州物协《评分细则》);二级以下不少于一名。

4.2.2 员工仪容仪表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配带必要的装备;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行为规范,作风严谨,服务主动,热情礼貌,使用标准服务语言。

4.2.3 值守要求服务区域内设有办公服务接待中心,一级建立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依据:建设部《考评标准》),二级建立16小时人员值班制度,三级建立10小时人员值班制度。

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有值班工作记录。

4.2.4 接待来访来电服务业(用)户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及时反馈。

一般情况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三级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或在与业(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和答复。

4.2.5 报修服务急修(注2)一级半小时内(二级以下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依据:中物协《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小修一个工作日内(二级一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两个工作日内)修复。

如须说明维修责任或收费标准的,应予以说明。

小修急修及时率一级100%(依据:建设部《考评标准》),二级95%,三级90%;返修率一级不高于1%(依据同上),二级不高于5%,三级不高于10%。

回访率一级不低于50%(依据:广州物协《评分细则》),二级不低于40%,三级不低于30%;有报修记录、回访记录、返修分析及处理记录;一级每月统计一次,二级两个月统计一次,三级每季度统计一次。

4.2.6 投诉处理在一般情况下,责任性投诉(注3)一级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二级在一个半工作日内,三级在两个半工作日内)到位处理,并在与业(用)户约定的时间内答复。

非责任性投诉(注4)应向投诉人说明责任范围并承诺协助解决。

投诉处理率一级为100%,二级为95%,三级为90%。

投诉处理及时率一级为100%,二级为95%,三级为90%。

可联络投诉回复率一级为100%,二级为95%,三级为90%。

投诉处理结果登记存档。

4.2.7 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注5)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4.2.8 维修资金使用和公布物业公司应根据建筑物共有部分和附属设施设备现状需要,每年一次制定大修、中修、翻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计划,报业主委员会审定并实施;工程预、结算报业主委员会审核;突发性设施设备故障、须由维修资金支付的,一级应于发现故障或应急处理后一个工作日内(二级两个工作日,三级三个工作日)出具报告送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随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每季度公布一次(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4.2.9 意见征询和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率半年一次向业(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意见征询表(依据:广州物协《评分细则》);征询面(注6)为业(用)户总户数的10%以上;征询表中选择范围设定为“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征询结果向业(用)户公布;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率(注7)一级不超过5%,二级不超过10%,三级不超过15%(选项设定为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

统计结果存档备查。

4.2.10 物业管理服务报告会议(注8)每半年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报告会议,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4.3 档案管理4.3.1 房屋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服务资料档案,包括小区总平面图、各类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设计图和竣工图、房屋各层平面图、共有部分和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台帐、大中修记录、房屋数量、种类、用途统计册等。

4.3.2 业(用)户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业(用)户资料档案,使用计算机手段管理。

资料应包括业(用)户的姓名、工作单位、房屋产权情况、房屋用途、联系电话等。

严格遵守业(用)户资料保密规定,不得将资料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业(用)户许可,不得将资料内容转作其他用途。

5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5.1 建章立制制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管理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5.2 小区共有部分的标识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指定区域设置小区平面图;小区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房屋组团、栋、单元(门)、户门标识明显(依据:建设部《考评标准》)。

5.3 巡检5.3.1 日检管理员每天一次对小区进行检查(依据:中物协《标准》),检查内容包括:小区范围内的道路路面、绿化及绿地卫生、市政设施、楼宇外墙及各种外敷管道、楼宇电子防盗门、楼宇悬挂物、楼宇各总水表(抄录度数)、裙楼卫生、楼层走火通道、消防栓箱封条、楼层疏散指示灯、楼宇天面等设施和部位的状况。

管理员填报日检表并送管理处主任审阅。

5.3.2 周检、双周检、月检一级实施周检,二级实施双周检,三级实施月检。

具体内容包括:检查一次楼宇屋顶各类设施及卫生状况。

管理员填报检查表并送管理处主任审阅。

5.3.3 年检每年检查一次。

对小区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全面检查一次,对房屋完损情况作出报告与评估,送业主委员会阅。

5.3.4 临检根据特殊情况(如异常危害性天气、业主委员会委托等)需要,临时安排对小区的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针对性检查。

5.3.5 巡检结果的处理根据日检、周检(双周检、月检)、临检结果,属于小修方面的一级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二级一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两个工作日内)修复;属于管理方面的一级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二级两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属于大中修方面、须由维修资金支付的维修工程,一级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二级一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两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5.4 住宅装修管理审核业(用)户的装修方案,一级两个工作日内(二级两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禁止行为;与装修人、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级每天对装修现场检查一次(依据:中物协《标准》)(二级两天检查一次,三级三天检查一次);对装修工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装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两个月后进行复检(依据:2002.3.5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二级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三级四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5.5 制止违章搭建与占用行为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一级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二级一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一级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二级两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5.6 房屋外观房屋外墙出现裂缝、离壳、脱落现象,应于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到位处理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房屋外墙出现乱涂乱画乱张贴现象,一级应于发现后两个工作日内(二级两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三个工作日内)到位处理。

空调安装、防盗网安装、阳台封闭须符合政府或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要求,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级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二级一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一级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二级两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

5.7 户外设置物制定户外设置物(招牌、广告牌、霓虹灯等)管理办法;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户外物品设置行为,一级应于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二级一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进行劝阻和制止(依据:《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文),制止无效一级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二级两个半工作日内,三级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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