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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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制度规定

无线电管理制度规定

无线电管理制度规定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无线电设备的管理,保证无线电设备的有效运行和使用,并确保无线电通信不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干扰。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无线电设备的管理。

二、无线电设备管理责任1.企业将设立无线电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和监督执行无线电设备管理政策以及相关程序。

2.设备管理委员会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担负主任,安全主管、技术主管、信息安全主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无线电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应搭配设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本部门内无线电设备的具体管理,并确保员工遵守本规定。

三、无线电设备的购置和备案1.无线电设备的采购应依照企业的采购流程进行,并要求供应商供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

2.购置的无线电设备必需在设备管理委员会的备案登记簿上登记,并填写设备的基本信息、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相关信息。

3.设备管理委员会要保管好无线电设备的备案登记簿,并进行定期更新和审查。

四、无线电设备的使用规定1.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用于非法活动。

2.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据实际需要,对本部门的无线电设备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调配,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方法以及遵守使用规定。

4.使用无线电设备时,应依照设备的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并遵守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规定。

5.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保管好设备,并不得私自更改设备的频率、功率等参数,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7.无线电设备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并妥当存放,以免造成资源的挥霍和设备的损坏。

五、无线电设备的维护与保养1.设备管理委员会应订立无线电设备的维护计划,并对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无线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确保维护计划得到落实。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局长邵建华:建设“三型一化”无管部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局长邵建华:建设“三型一化”无管部门
新 。在行 政许 可 审批 和行 政执 法 审批 工作 中 ,实现 了 网上 审 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有新 进步 。一 是强化理论学 习。2 0 1 3年结合河北省 党的群 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特别是加强对党的十八大最新理论成 果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学习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 自信 ,树 立为实现 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决
在 智 能 电 网建 设 中 的应 用 ,召 开 专题 会议 ,省 局 和 五 个 派 出
派出机构标准化管理 , 实现 了工作提速 、 服务提质 、 管理规范 、
运转高效的 目标。购
十 八 大 和 十八 届 三 中全 会 精 神 为 主 线 ,以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了2 3 0 MH z无线宽带通信 实验网和 1 . 8 GHz无线宽 带通信
网, 解决了智能电网大数据传输难题。 四是保障民生提速服务。
联合广电、 公安、 工 商 等部 门 , 开 展航 空 无线 电 秩序 治 理 整 顿 ,
将 标 准 化 管 理 各 项 内 容 纳入 量 化 考 核 内容 ,以 量 化 考核 抓 好
解决企业用频难题 ,为河北省机场、港口、铁路 、油 田等重大 项目提供了频率支持和审批服务 。二是提质提效优质服务 。结 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开展了执法和行政窗 口提质提 效专项行动 ,主动下放四项审批权限 ,落实 “ 零障碍 ”服务机 制 ,开设 网上违章和干扰举报专栏 ,为用户提供方便高效的服 务。三是因势利导对接服务 。积极引导和推广无线电新技术
化 ”无线电管理部门 ,全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再上新台阶 。
公众通信网干扰 3 0起 ( 包括伪基站 1 9起 );查处利用无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三、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水产局、省供销社、省进出口商检局、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四、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五、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六、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七、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八、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公布)九、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版)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河北无线电管理局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一览表【范本模板】

河北无线电管理局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一览表【范本模板】
刘爱国
17
集中采购权
内部管理
A
大宗物品、工程项目回避政府采购。
由采购支出相关处室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共同审批,特殊或重大采购事项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财务资产管理处王喜明
邵建华
18
预算资金管理
内部管理
A
预算编制数据不真实、虚列预算.
审核预算说明,对预算数额逐笔校对,处务会研究提出预算建议,经局长会议研究审核.
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配备指数、人员结构、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调配干部职工。对调配人员做好选择、政审、考察,履行严密的调配程序。
机关党委
(人事处)
贾津林
袁俭
29
公务员录用权
内部管理
B
违反条件和程序办理招录手续。
按《公务员录用规定》在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内申请计划、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考察、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袁俭
11
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审核
行政许可
C
材料把关不严
未按程序审批
频率台站管理处尹修亮
袁俭
12
无线电频率指配
行政许可
B
材料把关不严
未按程序审批
频率台站管理处尹修亮
袁俭
13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台站审批
行政许可
C
材料把关不严
未按程序审批
频率台站管理处尹修亮
袁俭
14
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的审批
财务资产管理处王喜明
刘爱国
25
印章管理权
内部管理
C
超权限使用或虚假骗盖印章。
印章管理人,要严格细致核对用印审批手续,坚决杜绝先盖章后审批或手续不完备盖章,严防虚假骗盖印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题注】国务院令第128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电磁环境,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适用本规定,但其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和调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制定型号核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临时进关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第五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第六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失信名单。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书;(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申请人提供加盖申请人签章的组织机构说明材料;(三)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说明材料;(四)设备使用说明书或者技术手册,说明书中应当列明型号核准代码显示方式,与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者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五)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六)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的技术检测所需样品、必要附属设备和软件。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是指在频率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程度。

为了确保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减少频率资源的浪费,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我国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我国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规划频率使用国家应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划分各类频率资源,确保不同无线电通信系统之间的频率分配公平合理。

各无线电频率用户应根据自身需求,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使用规范进行频率资源的申请和使用。

2.遵守频率使用规范3.提高频率利用效率4.推广共享频率资源由于频率资源有限,无线电频率用户应积极推广和采用共享频率资源的方式。

这包括使用频率共享技术、开展频率资源交易等。

通过共享方式的推广,可以提高频率资源的利用率,满足更多无线电通信需求。

为了监督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率,我国颁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频率使用率核查范围规定了需要进行频率使用率核查的对象范围,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对于频率使用率较高的单位或频率资源使用较为复杂的单位,应加强核查力度。

2.频率使用率核查依据规定了进行频率使用率核查的依据和方法,主要包括单位自查、实地核查、制度审查等。

单位应按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核查工作。

3.频率使用率核查结果处理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频率使用率合格的单位,予以奖励和表扬,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频率管理水平。

对于频率使用率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4.频率使用率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频率使用率的核查工作。

同时,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相关法规法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相关单位的频率管理意识和水平。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座谈会提出确保圆满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座谈会提出确保圆满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

格 规 范 台站 管理 .推 动 了 无 线 电业 务 健 康发 展 。 四 是 不 会精神 .并对全省 无线 电管理系统量化考核 工作 进行了 断 提 升 无线 电安 全 保 障 能 力 ,维 护 了 电波 秩 序 和 社 会 和 总 结 :刘 爱 国 副局 长 对 河北 省 无 线 电管 理 “ 二 五 ”规 十
会 无线 电 安全 保 障 工 作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 加强 协 调 ,
“ 、细 、深 、实 ” 严
要抓 好亚 运会 无线 电安全 保 障
突 出重 点 ,狠 抓 落 实 ,确 保 各 项 保 障 工 作 精 准 到 位 :要 充 分 发 扬 招 之 即来 、 来 之 能 战 、 战 之 能 胜 ”的 光 荣 传 统 和 优 良作 风 , 圆满 完 成 亚 运会 无 线 电 安 全 保 障 任 务 ,
工 作 的 落 实 检 查 频 率 指 配 是 否 合 理 .抓 好 电 磁 环 境 的 治 理 工 作 ,排 除 各 种 隐 患 ; 在 明确 工 作 责 任 、定 岗
定 人 的 同 时 更 要 注 重 协 调 配 合 . 确 保 圆 满 完 成 亚 运 会 无线 电安 全保 障任 务 。 ( 国良 胡宁 )圜 范
谐稳定 。五是加快推 进技术设施建设 .提升 了无线 电管 划 ( 论 稿 )编 制 过 程 进 行 了 说 明 .并 对 全 省 无 线 电 管 讨
理 技 术 支 撑 能 力 。 六是 科 学谋 划 未 来 五 年 无 线 电管 理 工 理 宣 传 月 活 动 做 了 总 结 。
作 完 成 了 十 二 五 规 划 f 初稿 )编 制 工 作 。 七 是 大
会 议 还 就 “ 二 五 ”规 划 ( 论 稿 )和 省 局机 关 各 十 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9.19•【文号】国无管[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5年9月19日国无管[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现将《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无线电管理规范性文件,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根据《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称监督检查机构)为保证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政府职能的活动。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是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和行政监督执法的代表。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以《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为依据。

地方政府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同《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不相抵触的,也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必须贯彻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合理、公正、公开的指导思想,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和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无线电频率被广泛用于通信、广播、导航等领域,对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有效、合理利用,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率,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1.各级政府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频谱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

根据不同地区和领域的需求,会对频率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有序进行。

2.企事业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应制定合理的频率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频率使用计划。

通过科学合理的频率规划,避免频谱资源的浪费,提高频率的利用效率。

频率使用计划应包括频率使用范围、频率使用时间、频率使用方式等内容。

3.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个人、单位或者组织在使用频率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资源,并按照申请结果进行频率的设置和使用。

使用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频率。

4.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应定期对其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自行核查,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核查结果。

核查应包括频率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频率等内容。

若发现频率使用不当、超出授权范围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建立频率使用管理系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通过系统,可以实时掌握频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频率使用不当的行为。

2.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无线电频率的核查工作,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确保无线电频率的合理使用。

核查工作应全面覆盖各个地区、领域,对频率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

3.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发现频率使用不当、超出授权范围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可以通过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无线电频率的安全、合理使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随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审批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不含1000MHz)微波通信台站的暂行规定》(〔1987〕无管字4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本规定清理、检查已设置使用的微波台站,凡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应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六个月内补办完毕。

对逾期未办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微波频率资源,防止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与同频段其它无线电通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

第三条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

第四条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路由选择、台站设置、波道配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通信容量、通信距离、调制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是省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的事业机构(副厅级),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定本省无线电管理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贯彻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核收和上缴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

(四)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五)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全省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八)负责对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业务领导。

(九)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组织全省无线电管理业务技术培训。

(十)协助省信息产业厅管理派驻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信息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一)综合处负责局机关文秘、统计、保密、信访、宣传、督办、信息、档案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和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组织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

无线电规定

无线电规定

无线电规定无线电规定是指针对无线电通信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无线电通信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通信手段之一,为确保无线电通信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无线电规定。

无线电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无线电频率的分配:无线电频率是无线电通信中的关键要素。

为避免频率混乱和干扰,无线电规定中会明确规定不同频率的使用范围、使用者的资格条件、使用方式等。

同时,会根据不同的无线电通信需求和技术发展进行频率规划和分配。

2. 无线电设备的规范:无线电设备是进行无线电通信的工具,规定了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标准、品质要求、生产和销售管理等。

通过规范无线电设备的制造和使用,可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减少电磁辐射和干扰,保障通信质量和用户安全。

3. 无线电通信中的权限与义务:无线电规定会规定不同用户对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的使用权限和义务。

比如,无线电通信服务提供商需要获得相应的牌照和资质才能进行运营;个人用户需要遵守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规则和保密要求,不得干扰他人的通信等。

4. 无线电干扰和管理措施:无线电通信中可能出现干扰现象,为防止和解决干扰,无线电规定会规定干扰的认定与处理流程,对干扰者进行处罚。

同时,为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还会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如设置电磁环境监测站和频率管理部门,进行无线电频率的监测和管理。

5. 无线电通信保密和安全:无线电通信中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为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无线电规定会规定无线电通信的保密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对于擅自窃听、拦截无线电通信的行为也会进行禁止和处罚。

总之,无线电规定是为了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从频率分配到设备规范,再到干扰处理和安全保密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的执行和遵守,有助于维护无线电通信的公共秩序和用户权益,推动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发展。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冀无局[2005]1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06【实施日期】2005.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无局〔2005〕11号)各无线电管理分局:今年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要点中,已把加强网站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列为一项重点工作,下半年省无管局要组织对各无管分局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现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网站管理工作。

试行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无管局。

二○○五年四月六日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网站的作用,加强网站管理,确保安全、高效、可靠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网站和各无线电管理分局网站。

第三条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用户和宣传无线电管理的要求,推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网站应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无管局网站建设指导小组是网站的领导机构,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管办)负责全省无管系统网站的工作指导,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加强网站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

第六条省局监测站负责为网站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网站建设和维护所需的经费列入省局年度预算。

第三章网站管理和运行第八条网站栏目的设立和发布的内容经省网管办审核,报指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5.08【实施日期】1997.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修订【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4月28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加强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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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操作资格;(四)管理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五)有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条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个人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二)单位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三)使用本系统规划指配的频率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供频率使用批(四)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的,提交与电台有关的技术资料;(五)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二)无线电管理机构预指配频段;(三)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按预指配频段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技术设计进行审查。

合格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设无线电台(站)批准文件并开具无线电设备准购证;(五)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购买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合格后安装试运行;(六)试运行1至3个月,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站)予以验收。

合格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外国常驻本省机构和临时来本省的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主管部门或接待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等无线电台(站)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从统一管理。

其微波天线挂高,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商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安排高层建时,应对已建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及电波通道予以保护;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应当征得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

因特殊需要,需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的,必须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无线电台(站)报废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原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批,并交回电台执照。

停用或报废的无线电台(站)按有关规定处理。

启用已停用的无线电台(站)时,应当重新办理设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或接收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信号。

第十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及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缴纳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四章频率管理第二十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分配的频率实行统一规划。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频率规划对频率进行合理指配。

第二十一条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使用指配的频率;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更改、转让频率。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禁止以频率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第二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予以保护。

在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对无线电实行管制时,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管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第二十五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填写《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手续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散),须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按照设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设的无线电监测站,为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机构,在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二)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三)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对频率实施空中管理;(五)测试电磁环境;(六)监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七)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凡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禁止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功率、带宽、杂散发射进行检测,凡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四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按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经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设备,应当按规定缴纳检测费。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设备,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及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封设备,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台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设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电台的管理;(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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