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广告准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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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处处长周迪新说, 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 心健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周迪新 还表示,该广告宣传无论从政治角度和感 情角度来看都十分不妥,也不利于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工商部门将采取行动, 纠正这种错误行为。
第一节 广告的一般准则
附:虚假广告识别8法、案例
长沙一饭店恶搞开国大典 毛主席宣告大饭锅成立 2006年,位于长沙市书院南路广厦新村旁的大饭 锅饭店,在饭店一楼大厅的墙上安装了一幅仿造 《开国大典》的宣传画,十分引人注目。该宣传 画的构图、人物与油画《开国大典》几乎一模一 样。画面上蓝天广阔,红旗飘扬,毛泽东和其他 中央领导人神采奕奕,气度不凡。该宣传画除了 颜色与原作有差别外,另一不同之处就是画的右 上方加上了几个黑色的大字“同志们大饭锅成立 了!”饭店的一位员工告诉记者,这幅画正是该 饭店的一大特色。饭店二楼的横梁上也贴满了毛 泽东等领导人工作、生活的图片作为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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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05年,“旺旺”集团的“贺岁” 电视广告片《唐先生篇(年节)》(其中 有这么一段:唐先生家近两年没收到陈先 生送的“旺旺”大礼包,因而个人事业和 家庭生活从直线上升、旺上加旺,变成了 直线下滑、倒霉透顶。为了改变这种现状, 唐先生的儿子用今年春节省下的零用钱, 买了“旺旺”大礼包送给父亲,唐先生顿 时泪流满面,跪倒在“旺旺”大礼包面 前。),以及广告语“过年了不吃旺旺, 新的一年不会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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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 2008-09-25报道:9月23日,省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草案)》中,新增了一条“禁止各类媒体和广告 载体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做商品推销广 告和消费引导”,赢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一致赞同,但是他们希望能够对此条规定作出详 细的、明确的规定,以增加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
分析:技术监督检疫局是我国《产品质量 法》规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作为该机关工作 人员之一的副局长身着制服、表明身份做 广告,并非是以其个人(自然人)的名义, 而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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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中国消费者报 )讯 针对近期一些 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 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0月 14日发出《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 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广告中出现 “×××(国家机关)专供”、“专供××× (国家机关)”内容的,均违反《广告法》第7 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依照《广告法》第39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 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 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二、广告的一般准则 《广告法》第7条至13条的规定是广告的一 般准则。 (一)《广告法》第7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案例分析: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 义; 案例分析: 案例:一则彩电的电视广告内容:一身着 制服的中年男子出现在荧屏中,下方的字 幕表明其为某技术监督检疫局副局长,该 副局长说:在我市经销的彩电中,××彩 电的各项指标合格,属优等品。
3、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案例分析: 2006年9月8日,重庆市工商局通过市长公 开信箱发布消息:因为公交车目前播出的 人流广告,内容低俗,语言恶心,市民意 见很大,反应强烈,从即日起,公交移动 电视禁止播出妇科人流广告,而且重庆电 视台所有频道在下午5点至晚上9点之间, 都不得播出妇科人流广告。
省人大法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对 此举例说明,某房地产企业所做的广告,图案是 一位女性身着低胸衣服,然后在胸口处标出每平 方米的房价和“不能再低了”的广告语,这就是 对女性身体的亵渎。还有的减肥药品广告,说妇 女肥胖时,大肆渲染,显露女性粗壮的腰身和赘 肉,然后服用减肥药物或穿用减肥内衣后,顿时 变得苗条可人,这也是亵渎女性身体特征,今后 这类广告就涉嫌违法。
5、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案例1:耐克公司一则名为“恐惧斗室”的篮球 鞋广告片 讨论:你认为这则广告有违法嫌疑吗?如果有, 那又是违反了《广告法》哪一条规定? 相关广告图片2幅
丰田霸道汽车广告
立邦漆广告
案例2: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2006年3月 公布的“2005十大性别歧视广告”。
据江西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一位副处长说, 很多时候对“人流”广告的监管,管理部 门有些无奈,无能为力。国家应出台相关 规定明确禁止‘人流’广告的发布。
问题讨论:重庆市工商局和江西省工商局 的说法,谁是谁非?公交车上的“人流广 告”该不该禁?
4、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案例1:2001年,在沪台资企业“思微尔”委托 上海华智地铁广告公司在该市地铁的4个站点发 布品牌内衣广告时,打出了“玩美女人”的广告 语。4月19日《解放日报》提出异议。8月,上海 市工商局黄浦分局以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中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为由, 责令“思微尔”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并罚 款20多万元。 类似案例:
第七章
广告准则
第一节 广告的一般准则 第二节 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第七章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广告准则
考核重点: 掌握广告一般准则和特殊商品广告准则的 基本内容,并能分析相关案例
第一节 广告的一般准则
一、广告的基本原则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广告应当真实,这是广告的首要原则。 (二)广告应当合法 (三)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 求,是我国广告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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