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品百货合同(统购代销)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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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推广与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中国南京鼓楼区甲方:

注册地址:

能、质量、包装等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销售地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或

双方约定标准的甲方供应的商品。

第七条特价品:指根据双方经营需要,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在同类商品中具有明显竞争力且供价较低的商品。

第八条样品:指为使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甲方供应的商品而在乙方经营场所展示或消费者体验的商品或商品模型实物。样品出样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赠送出样:是指由甲方无偿向乙方赠送样品的形式。

2、甲方出样: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在乙方出样,乙方有一定的保管责任,样品所有权归甲方

的形式。

3、折扣出样:是指由乙方按双方约定负责出样,甲方给予特别折扣予以补贴的形式。

4、乙方出样:是指乙方自行承担出样费用的形式。

第九条工程品:指乙方针对价格或付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购买量较大的个人进行销售的商品。该商品由甲方以特殊优惠的价格向乙方提供。

第十条保荐独销品:指甲方因自身利益原因(如:商品渠道区隔以降低恶性价格战风险、集中处理尾货或滞销品、借助乙方推广新品、激励乙方主推甲方供应商品)而向乙方推荐并提供的性能、

外观与甲方其他规格的商品有明显区别,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在约定期限内,甲方提供价

格保护的商品。

第十一条供价:指甲方向乙方供货时的该商品含税价格。

第十二条结算价:指在甲方供价基础上扣除乙方商业折扣及费用后的净价(含税)。

第十三条销售额:指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以供价×销售数量计算的实际销售总金额。具体销售数量以乙方ERP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撤场:指甲方提供的商品、展示品、展示柜/架、促销品以及甲方派驻乙方的促销员撤出乙方店铺,或撤出乙方网上商城销售展示的行为。

第十五条SCS:指Supply Chain System(苏宁供应链系统),网址:http://sop.suning. com/sys/。是苏宁为强化与供应商的信息共享、协同以及增值服务,而搭建的信息传递和操作的合作平台。

可实现在线校验签收、传递和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文件、订单、入库单、结算清单、对帐单、

活动函等资料。

第十六条DC仓:指Distribution Center,即乙方设置在各地区用于存储乙方所采购商品,同时承担乙方商品配送职能的配送中心。

第十七条库存容差率:(商品的实时系统库存-商品的实际库存)/商品的实时系统库存=商品库存容差率。

针对库存容差率范围内的货差,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提货金额的一

定比例给予补足。

第十八条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如温度要求等)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的保质期由甲方或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甲方应对该产品有关标准或担保的质量条件负

责。

四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甲方在向乙方供应商品前应提供与经营资格、商品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相关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甲方公章,相关证件明细见附件1《签约说明》。

第二十条甲方提供的上述各类证件应真实、完整,且在合作有效期内应保证其持续有效。上述证件如需年检更新、更换或变更,甲方应及时更新、更换或变更,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乙方指定部门作

相应的备案登记。如甲方提供的上述任一证件中,存在伪造、编造等虚假或不完整情形的,甲

方应支付不少于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所有损失,且乙方

有权视情况采取下架甲方商品、撤场、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包装、质量及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商品包装。甲方承诺:

1、商品的包装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商品的销售包装清洁完整,无破损和污染。

3、商品的储运包装达到有关运输、储存要求,包括一定的防潮、防雨、防震能力。因违反此

承诺造成商品毁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有权对涉及商品进行撤场并终止本合同。

2、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供应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控,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委托专门质量

技术监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由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如在检

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则由甲方全额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同时,该批次商品均

视为质量不合格商品,乙方可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如为合格商品,双方另行协商承

担方案。

3、政府管理部门如需要对甲方供应的商品进行抽查,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配合有关政府管理

部门做好采样、索证、确认和处理工作,并承担有关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如被政府管理

部门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非正常结论的,甲方除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退货

并承担政府部门的一切经济处罚及税额损失补偿外,甲方同意按处罚数额的贰倍支付专项违约

金(最低壹万元);该事件如造成乙方商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诉讼

等),甲方同意另行向乙方支付不低于伍万元的商誉损失赔偿。乙方有权将甲方供应的所有商

品进行撤场,并终止本合同,对于撤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供应的商品质量问题、甲方或甲方人员(含甲方促销人员)虚假商品介绍或虚假服

务承诺问题而引起的乙方消费者投诉,甲方承诺予以妥善解决。在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三日内,

甲方仍未妥善解决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按乙

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向消费者做出赔偿。甲方承诺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

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甲方同意在双方合作期间,自愿向乙方缴纳元的质量保证金,用于处理乙方售出甲方供应商品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行政处罚事宜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质量承诺等问题之备

用金。甲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现汇,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指定

账户,如甲方未按规定缴纳,乙方可按应缴纳金额的全额在最近一个账期直接账扣。根据本合

同的相关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于本合同到期终止两年后,由乙方无息退还甲

方。该保证金发生扣减时,甲方应于扣减后3日内补足,逾期,乙方可采用相同方式从应付款

中直接账扣。

第二十七条售后服务(酒水、饮料、粮油和食品等不适用,按行业标准、惯例或另行约定)。甲方承诺: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甲方的售后服务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甲

方或甲方供应商品的生产商对外承诺的标准、国家三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商品

销售地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最高的标准为准。

甲方提供售后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或退换货费用、物流费用及因商品存在

质量问题造成的赔偿及行政罚没等)均由甲方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在对甲方进行货款结算时

自行扣除。

2、甲方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的售后服务问题引起与消费者纠纷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三日内

妥善解决,逾期,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按乙方认为妥当的

方式向消费者做出赔偿。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款、费用及乙方所受到的损失,乙方

可从应付甲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九条售后服务保证金: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终止或实质上终止(如双方九十天内无商品购销往来等),在合同终止后的五日内,甲方应按合作期间(最长上溯不超过24个月)销售额的百分

之一向乙方支付售后服务保证金。甲方如延期支付售后服务保证金的,应每日按逾期金额千分

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终止合作,乙方相

关撤场手续办理完毕,且甲方供应商品整件及任一部件较长的质保期届满之日后一个月内由乙

方无息退还给甲方。

第三十条从商品撤场之日起至其商品质保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责任赔偿等费用,乙方直接从甲方交纳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该质量保证金和售后服务保证金不足弥补

乙方损失,甲方应继续全额赔偿。

第三十一条双方因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后,甲方对商品的质保、售后服务和客户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六商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为统购代销,乙方销售甲方供应的商品:(详见附件2《合作商品明细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在乙方经营场所销售上表所列明细(包括但不

限于品牌、品类、单品)之外的商品,否则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不少于贰万元/品牌/次作为违

约金,同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三条甲方给予乙方常规商业折扣的参照基数为甲乙双方确定的供价。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供价不高于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成交价格。甲乙双方确定的常规商业折扣具体如下:

C、乙方开具普通国税发票,并从乙方应付甲方货款中扣减。

其他约定:。

第三十四条工程品

1、甲方承诺乙方每笔工程品的进销毛利率不低于 %。

2、甲方给予乙方的工程品的毛利补贴方式确定为:。

A、直接在甲方给乙方的进货发票中以折扣方式体现。

B、甲方给乙方销售补差确认函,在乙方完成给客户的销售之后的最近一个账期内结算,结算

方式为乙方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甲方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五条特价品

1、特价品的名称、价格、数量、乙方自然季度特价品提货额比重等应由甲乙双方事先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确认,均按常规商品的商业折扣执行。

2、特价品折扣明细如下:

双方约定,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甲方出样样品展示时间最长期限为天。超期样品的

处理参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甲方承诺以上给予乙方的所有政策均不低于其他任何经销商,否则,甲方应在政策差异发生后30日内对乙方《补差确认函》进行确认。如甲方30日内未确认,乙方有权按《补差确认函》

确定金额的两倍进行追偿。

七商品订货、入库及退货

第三十八条乙方向甲方传递采购订单的方式为数据电文传递,通过SCS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采购订单后两日内回复乙方,若甲方在两日内不作回复,视为甲方确认。乙方可

在甲方发货前,对订单内容进行更改或取消订单,但必须事前书面通知甲方更改内容。

第三十九条甲方需提前24小时在SCS预约平台或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预约,提供送货时间、送货商品名称、数量、采购订单号、出仓单号等。

第四十条甲方负责按照乙方采购订单将商品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由第三方公司送货的,该公司人员送货与退货行为视为甲方行为。对于有可能缺货的商品,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免责。

第四十一条甲方交付商品的包装应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提供乙方采购订单及工厂出仓单原件,否则乙方有权拒收。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仅对入库商品进行数量及外包装查验,包装以内

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日期、质保期、保质期、商品缺陷等)及数量甲方不得因

乙方上述收货行为而免除。如在验收时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视情况要求甲方给予

退/换货及承担违约责任;量贩包装的商品,应以收货后开箱验货实际单品数量为准,如量贩

包装载明数量与实际包装内数量不符的,甲方应予补足。盖有乙方采购入库专用章的《商品采

购入库单》为乙方唯一有效的收货凭证,作为双方货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商品实物在交付乙方

收货、验收并取得乙方《商品采购入库单》之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甲方自行负责装卸货物及入库等工作。如需乙方代为运输或装卸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收费标准以乙方公示为准)。

第四十三条甲方延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延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逾期造成乙方无法向第三方交付的,甲方还应偿付乙方对第三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有权

对缺交货物补下订单,甲方不能以未达最低订购量为由而拒绝送货,否则乙方有权依本条约定

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商品货号和条码:

对于甲方所供应的商品,乙方将按每一件商品提供一个乙方ERP系统内的EAN码(已印有国际

条码的商品除外),该EAN码具有永久性和唯一性。如果甲方提供的商品被乙方退货,该商品

EAN码不再予以保留。甲方在使用商品EAN码时应遵守乙方以下规定,如有违反规定,乙方有

权暂停结算甲方应结账款,并有权要求甲方交纳壹仟元至伍仟元违约金:

a)提供的所有商品都必须有乙方系统认可的商品条形码,且保证一品一码。

b)已印有国际条码的商品,可不必再贴任何标签(但量贩包装条码不得与包装内单品包装条

码相同)。未印有国际条码的商品,须使用乙方EAN码条码标签,且甲方承诺交货前按照乙方

相应条码标签的规定完成贴标工作;若因甲方标签错误而引起乙方销售出现价差损失,甲方应

无条件补偿乙方,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十五条双方确定每月15日为有问题商品清退日。有问题商品包括:

1、残次品;

2、任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或任何引起有关侵权争议的商品;

3、任何被召回的商品;

4、滞销品。

第四十六条退货方式:

1、每月15日,双方对有问题商品进行统计并进行确认,甲方同意无条件更换或退货,价格

以乙方最后一次《采购商品入库单》记载单价为准。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十日内更换或退货完

毕,并办理货款冲减手续,逾期,乙方可直接扣除甲方相应货款,同时甲方同意乙方每日按照

应更换或退货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保管费。逾期三十日,甲方仍未出库的商品,甲方同意乙方

自主处理,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搬运费、仓储费等)及降价损失由甲方

承担。

2、甲方供应商品出现的问题商品,甲方同意通过 _方式予以处理:

(1)在结算账期后三十日内收到甲方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结算清单》上本期应开发票数量和金额为准,甲方应保证增值税专

用发票在预校验成功后10日内送达乙方。甲方发票如未提供、提供不符要求、延期提供等,

乙方可延至下一账期再予结算,下一账期结算时仍未收到的,再延至下一账期,以此类推。

(3)收到甲方经电子签章的有效结算清单。

双方约定的付款日为同时满足上述付款条件后日内,若遇法定节假日及不可抗力因素自

然顺延。

3、货款支付方式为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A、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兑付利息由甲方承担)

B、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兑付利息由甲方承担)

C、其他

4、甲方给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

A、若甲方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可按发票对应金额选择如下一种或多种账务处理方

应当在其知晓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乙方知识产权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十六条如因需要,甲方需使用乙方或乙方关联机构的知识产权时,应事先与乙方签订《许可合同》,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许可合同》约定遵循有利于提升乙方品牌价值的方式合法使用。

第五十七条为了更好地促进甲方供应商品在乙方的销售,甲方授权乙方免费使用其商标、标识、徽记、名称、商号等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平面广告、网络平台广告、广告制品、

促销礼品、销售识别标志及网络设计等)。同时,甲方同意免费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商品相关的

信息供乙方使用,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图片、商品参数、商品说明、生产厂家信息、市

场宣传资料等,并授权乙方可不时地从甲方或商品生产厂家的网站上收集信息,且甲方应及时

向乙方提供上述信息的所有更新和修改。乙方可使用甲方的商标、标识、徽记、名称、商号

及商品信息制作宣传资料,相关宣传资料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如需使用,需经乙方书面

同意。

第五十八条甲方对其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保证其拥有所有信息的全部合法权利或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商誉等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贰拾万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第六十一条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3《阳光承诺书》中全部承诺,否则,乙方可依据本合同及该附件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除本合同约定解除权之情形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十三条在合同延续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十四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终止合作,甲方供应的全部商品(包含但不限于有问题商品、未销及库存商品),甲方同意按乙方最后一次的《采购商品入库单》所载入库单价办理退货。合同终止后甲

方应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退货手续,退货行为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可在应付账款中予以扣除,

应付账款不足以扣除的,甲方同意在办理退货前三日内以现款方式补足。

第六十五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在不可抗力事实消除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向

对方发出通知,否则由此造成损失扩大的,未尽通知义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他约定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商业折扣款(按本合同规定的最高商业折扣率及合同期内可预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降价补差款、退货款、各项费用及其它甲方承诺支付乙方

的款项,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多余的货款,承担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及直接损失。乙方擅自

终止合同应与甲方结清往来账务,并赔偿甲方直接损失。

第六十七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当甲方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并经乙方催告后十日内仍未全面履约(尤其指甲方应付商业折扣、费用、降价补差款、违约金、有问题商品处理

等费用)时,乙方有权暂停与甲方的货款结算和支付,直至甲方完全履约。在此期间,甲方仍

应向乙方正常供货,由于甲方非正常供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同时,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当乙方逾期支付货款,并经甲方书面催

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时,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相关货款利息。如在应付款截止日之后,

乙方履行了付款义务,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二日内未向乙方书面提出索赔要求,则甲方承诺

放弃对乙方主张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争议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

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四合同效力及有效期

第七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如已实际履行,本合同起始日从实际履行之日起算。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如继续合作,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签订新合同。如本合同到期,但新合同尚未签订,而双方事实上仍继续合作,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如最终未签

订新合同,在自然顺延期间,双方仍参照本合同执行;其中,合同政策按本合同最高标准(甲

方同意取消本合同中设定的与时间、规模有关的附加条件)执行。在新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

选择在该顺延期限内适用新合同或本合同。

十五声明

第七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讯,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加盖有效印章后,通过专人、邮递或传真送达至以下列明的对方地址。一方可根据本条规定,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随时更改送达

地址。如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对方,由该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双方的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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