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自然人____ 国籍指
第六章自然人
第六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一、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国籍:(P111)(nationality)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之一;指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之一。
国籍的积极冲突(P111):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P111):一个自然人无任何国籍。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1)同时具有内外国国籍:内国国籍优先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消极冲突:1)生来无国籍;2)原来有国籍,后因身份变更或政治原因变为无国籍;3)国籍无法查明解决办法:①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②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3.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积极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消极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家法律。
”主要内容:1.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案例题);3.中国关于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案例题)。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一、住所的概念:住所(P113):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居住事实&久住意思——发展为:惯常居所地。
二、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自巴托鲁斯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仅指当事人住所地法。
第六章 自然人.
第六章自然人教学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一、自然人的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一)国籍概念法国学派则把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契约(contract)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负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李浩培教授关于国籍的概念更明白确切,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自然人国籍子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它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回到祖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我们知道,原告随被告这是诉讼法中的一条公认的管辖权原则。
可是,在涉外民事争议中,要求一律按照这一原则有时又不大可能或不大合理。
因此,欧洲的有些国家常常允许自己的侨民回到本国起诉。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类型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取的制度不同,经常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或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国际公法上采用国籍唯一原则以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国际私法解决国籍冲突的目的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属人法,它一般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分别解决。
思考与讨论:同样是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目的有何不同?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所适用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是否也是解决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的“一个出发点”?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其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
(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第六章 自然人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禁治产的概念 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二)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多数国家立法除承认本国法管辖权外,把居住地国管辖 作为补充。 (三) 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 1.禁治产宣告原因的准据法: 一是禁治产人的本国法; 二是宣告地国家的法律。 2.禁治产宣告效力的准据法: 同样有两种做法: 一是禁治产人的本国法; 二是宣告地国家的法律。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一)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二)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思考与讨论】同样是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目的有何不同? (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七章 自然人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的解决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权利能力的开始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 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没有生命力的婴儿并很快 死去,但他的父亲却死于他死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 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法 国民法典》第906条第3款,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 产的权利,但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制, 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2.权利能力终止。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பைடு நூலகம்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三)中国的有关规定
《适用法》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 1.由国籍国管辖。 2.由住所地国宣告 3.原则上应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二)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 适用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法院地法。
国际法中的个人
其内容由外国人所在国 和外国人国籍国共同参加的 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 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 以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 一般原则 (一)外国人入境的一般原则 (二)外国人居留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出境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 标准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是 指一国对本国境内长期居 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 和义务。
(3)引渡对象的移交, 即在被请求国同意引渡的 情况下,由被请求国的有 关机关于一定时间和地点 将引渡对象移交给请求国 的有关人员。
(五)引渡的效果: 对于引渡至本国的有关个 人,请求国原则上只能以引渡 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名的 刑期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将 该人引渡给第三国 。 这叫特定/专一原则。
二、关于国籍问题的法律规 则: 国籍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属 于一国主权,但人与人的关系会 涉及国与国的关系.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 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 指个人作为一国国民的资 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一事实而 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 要的取得方式,以这种方 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始 国籍或出生国籍。
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 的法律依据 (二)外国人在华的入境、 居留和出境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通常是 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 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 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刑罚的行为。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 1、国际条约:(1)双边的引 渡条约或含有引渡规定的刑事 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一般 会对引渡问题作出全面而集体 的规定,是引渡最主要的国际 法依据。
(二)国籍的丧失:是 指一个人因某种原因丧失 其作为一国国民的资格。 可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 愿丧失。
刑法自然人是指什么意思
刑法自然人是指什么意思自然人能否申请商标法律常识: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社保自然人什么意思社保自然人即参加社会保险的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与法人是相对的。
自然人作为个体劳动者或者自由职业者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自然人参加社保能够得到社会较基本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国家也非常鼓励自然人参加社保。
一、社保自然人什么意思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二、个人参加社保的注意事项(一)只能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生育险。
(二)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
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
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三)申领银行“医保借记卡”时如用的不是18位身世分量证,请及时到银行变更并到职介或人才进行登记,否则社保中心无法正常划款。
(四)保证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款足够划帐且在划帐后留有至少10元的余额。
(五)办理完参保手续后请于2个月后领取《市医疗保险手册》,超过6个月未领取医疗手册的,需重新申请领取(需要1-2周时间)。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1)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就是生存着的每一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就卫生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而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卫生管理活动中都可按自然人对待,其雇主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共同为当事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法人登记文件为依据,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依据。
(3)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特征:持有营业热照的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现有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银行保险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
以上所讲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是合法的身份,然而,在社会活动中,有许多违法行为并非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人所为。
针对这种情况,如何确定当事人呢?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组名义来活动的,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各进行活动的,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他们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国籍的定义——精选推荐
一、简答题1.国籍的定义?它的法律意义有哪些?答:1).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的资格。
但事实上,国籍制度也应用到了企业法人和交通工具领域,如某一航空公司飞机属于中国的,那这架飞机就属于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调整。
2)国籍的意义:(1)适用法律的准据,国籍国的法律适用于具有该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交通工具;(税收、诉讼管辖、管理管辖等方面适用法律的准据)(2)承担国家义务的准据,美国公民有保卫美国国民和领土安全的义务;(3)或取外交保护、享受国家赋予权利的准据,比如若巴格达发生骚乱,威胁到了人和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国家及其驻该地外交机构应该保护本国留学人员或侨民。
2.一国驻他国的使馆主要职责是什么?答: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五项:(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最重要、最基本的职务。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及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等方面的互助合作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答:1. 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彼此间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2. 国际商务惯例国际商务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
国际商务惯例是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援引某惯例的规定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同时,当事人有权对国际商务惯例进行修改或补充。
3. 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许多国际组织都具有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更是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这类决议完全可以成为确定某些国际经济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补助资料,应当被列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但是很多国家不认为是法律渊源。
自然人
自然人的含义一、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自然人的概念是与法人的概念相对称的,在没有法人制度的时代,也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二、公民与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概念更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的概念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人的社会属性。
在承认公私法划分的国家,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学说中是将“公民”与“自然人”两个概念并用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凡是我国公民都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不一定都是我国公民,因为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个因素:一是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开始。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始于出生。
1、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力的独立体的事实。
必须具有“出”和“生”两个要件。
“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
2、出生时间的确定各国关于认定胎儿出生的时间主要有一下几种做法:一是阵痛说;二是混出说或称一部露出说;三是全部露出说;四是断带说(剪断脐带);五是初声说(第一声啼哭);六是独立呼吸说。
一二欠缺“出”的要件,三欠缺“生”的要件,四忽略了剪断脐带之前已经脱离母体独立存活的情况,五忽略了哑儿不能啼哭的情况,六忽略了胎儿难产时需人工呼吸的情形和胎儿头部先露出的情形。
讲义6国际私法主体:自然人
[案例分析]
..\..\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托罗 克诉托罗克案.doc(难点,理解)
5、国籍是一个国家对其国民行使 外交保护的依据
P76
(三)、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理解)
1、确立原则
P77
(1) 国籍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只能在本 国的国籍法规定哪些人具有或者不具有本国 的国籍,但却无权赋予任何外国人以外国国 籍。所以,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个国家的 国籍,只能依该国的国籍法来确定。
(3)一国的国籍立法及国籍 争端原则是国内管辖事项,但 此原则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 争端的解决要受国家所承担的 义务的限制,也要受国际法规 则的限制。
..\..\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突尼斯----摩洛哥国 籍命令案.doc
2、确立方式 P77
各国的国籍法通常都要 对自然人出生取得本国国籍、 加入取得本国国籍以及丧失 本国国籍问题等作出明确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 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 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 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 企业。(了解)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Βιβλιοθήκη 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 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 国人和无国籍人。
[教学基本内容]
一、自然人的国籍 • (一)、国籍的含义(理 解) • (二)、自然人国籍在国 际私法中的意义(重点) • (三)、自然人国籍的确 定(理解) • (四)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理解) • (五)自然人国籍冲突的 解决(重点) • (六)我国关于自然人国 籍的立法(重点) 二、自然人的住所 • (一)住所的含义(理解) • (二)住所的分类 (理解) • (三)自然人的住所在国 际私法上的重要意义(重 点) • (四)自然人住所的冲突 (理解) •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 解决(重点) • (六)我国有关住所的规 (重点)
《涉外警务概论》复习资料
五、护照的颁发对象,主要是本国公民。
狭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或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2、财产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交纳保证金,提供财产担保。
3、资格性强制措施;主要有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拘留资格,遣送出境。
4、行为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不准入境,不准出境,限制再次申请期限。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五种措施: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六章 涉外治安案件处置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涉外行政性案件。
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
外国人出境的条件:1、外国人出境须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挖气锅人应当在当地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或者在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出境;
3、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再入境签证;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章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特点:1、处罚措施的复合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驱逐出境、限制出境、遣送出境及缩短停留期限等四种强制出境的方式。
(3)从执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有部分。
国际私法串讲第六章 自然人知识点
第六章自然人知识点一、自然人国籍冲突1、国籍的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消极冲突则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
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简答)(1)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3、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可分为三种情况:生来便无国籍;原来有国籍后来因身份变更或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属于何国国籍无法查明。
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4、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选择)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对于在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 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二、自然人住所的概念(选择)1、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2、一般都认为住所两个构成因素:(1)客观因素:即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2)主观因素:在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其“家”的意思。
近年来更重视客观因素的趋势,即以“惯常居所地”为住所。
3、英美两国一直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故对住所的研究比较细致详尽。
它们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1)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2)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3)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4)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一) 国籍的概念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 国籍的冲突自然人具有哪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据各国的国籍法来确定,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赋予某人以国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因而通常由一国有关国籍的国内立法加以规定。
因此,常常可能由此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
在国际私法中,将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将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三) 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一般区分两种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解决:(1)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通常以内国国籍作为其国籍,以内国法作为该当事人的本国法。
此即所谓“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9条规定,如一人除具有外国国籍外,又具有内国国籍,应以奥地利国籍为准。
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为敌国国籍时,交战国一般认定其为敌国人。
(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
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第一,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此即所谓“后国籍优先原则”。
该原则通常在当事人所具有的多重外国国籍属异时取得的情况下适用。
如日本《法例》第27条规定:“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依最后取得国籍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二,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为其国籍。
此即所谓“住所或居所地国籍优先原则”。
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6条规定,如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外国国籍,则适用住所所在地的法律为基本国法;……如不知其住所,以居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
第三,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又称“实际国籍”)为其国籍。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2010-12-29 10:20:49——兼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第6条和第18条的相互关系李旺【作者简介】李旺(1964-),男,汉族,辽宁辽阳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国籍和住所是国际私法上最重要的两个连结点,构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尤为重要。
当前国际私法立法草案关于国籍、住所的确定和在住所冲突时住所地法的确定都做出了规定,本文围绕立法草案所设计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连结点/国籍/住所/国际私法立法我国正在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即《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6条和第18条就国籍连结点的确定和住所的冲突作出了规定,本文就此加以梳理,并就上述《草案》第6条与第18条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国籍依照各国的国籍法加以确定(一)国籍的确定依相关国家的国籍法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籍属于各国的国内事务,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国籍法,在什么条件下赋予国籍由各国自己决定。
《草案》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其规定来看应该排除适用法院地法。
而国际私法学界早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59条规定“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依该国籍产生疑问时所涉国家的法律确定”。
那么我们从这两者的规定可以得出国籍的确定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即国籍法,采取的是“领土法主义”的方法。
根据领土法主义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方法如下:如自然人甲某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出生在中国,依照我国《国籍法》第4条甲某出生时取得中国国籍。
2001年甲某迁往加拿大,并于2005年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取得了加拿大国籍。
那么在根据冲突规范要适用甲某的本国法时,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看其是否具有加拿大国籍,此时应该依照加拿大的国籍法来加以判断。
国际私法的主体
●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 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d. theory of fulfillment of birth
e. theory of survival
(2)权利能力的终止 a. 生理死亡 b.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missing persons)指法院依法 认定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消息满法定期间的公民失踪的法 律制度。 宣告死亡(declaration of death)又称推定死亡,是指公 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司 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制 度。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 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有的国家同时规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 ●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不同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 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对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 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 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当事人所具有的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采取的
解决办法不尽一致,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指非法律、契约关系中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称为“法人”。
但自然人并不限于单纯的自然人,对于某些涉及到法律问题而又难以认定的情况,通常也使用自然人这个概念,如死亡、精神病患者等。
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是指一个或多个法律主体与法律意识之间的概念。
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一、概念1、经常性,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成为自然人;2、法定性,这是指每一自然人都必须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才能成为该种法律关系的主体;3、不可更改性,这是指每一个自然人都只能属于一定的国家或民族,不可能在两个国家或民族同时存在;4、不可代替性,这是指每一个自然人在法律关系中只能有一个地位,其他主体在其不存在时不能代替其地位。
二、特征1、任意性,任何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2、普遍性,自然人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参加者;3、平等性,自然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4、差别性,自然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完全相同;5、法定性,法律对自然人的资格及能力都作了具体规定,它们是区别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根本标志。
三、分类按照不同标准,自然人可以分为: 1、1)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法人在性质上表现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公司具有以下特点:①它是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③股东转让出资后,即丧失了对公司的出资人身份。
(3)具有下列情形的法人不得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①国有企业;②.公益性的事业单位;③社会团体;④在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中设立的非公司企业。
3、双重身份。
4、职业的分类。
(1)从职业活动的性质分为:职业活动主要是指与谋生密切联系的职业,如商业、农业、手工业等。
(2)按职业范围大小分为:①社会职业。
②部门职业。
③专业职业。
④非职业职业。
5、双重标准。
6、年龄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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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是内国,另一是外国,以内国国籍为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
(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有一个内国住所,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住所,同时取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住所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
我国,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
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自然人的居所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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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而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这一制度,主要为保护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应由其本国法院管辖还是亦可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也有两种主张:其一,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依本国法管辖;其二,主张也可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院依其法律进行管辖。
目前一般的实践与学说是主张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的本国。而此种临时措施,于得知其本国已采取临时措施,或已正式宣告其为禁治产人时立即终止。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住所地视为住所。
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住所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管辖权和属人法的确定起着重要作用。
在当今,英美法系国家等仍采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在采本国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里,住所也不失其重要性。在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这些国家一般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住所地法;在一个复合法域国家里,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最终也常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住所地法。有的国家甚至还把住所作为指定某些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连结点。在国际私法上住所的重要功能还表现在它是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有主张当由其国籍国管辖。还有主张可由他的住所地国管辖的。目前普遍接受的是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尤其在涉及住所地国的各种法律关系上)。
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是依属人法(尤其是其中的国籍国法)解决,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解决,乃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在国际法上,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而国籍的消极冲突则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
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上有着不同目的: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其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
因实际上的连结点的改变导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乃是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情况有二:
一是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后来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主张应承认他已取得成年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
另一种情况,一个在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成年的人,因实际连结点的改变,依他的新属人法规定还未成年,依原属人法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对这种情况,有三种不同主张:
在国际私法上,住所、国籍和居所及惯常居所的联系表现为它们都是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情况称为住所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被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
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另一方面,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同也可能导致住所的法律冲突。
第六章 自然人
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回到祖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惯常居所又称“习惯居所”,意味着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家”的意思。
英美两国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第二,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第三,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第四,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该公约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让步的条件,英美法系国家同意对“住所”作扩大解释而包括“惯常居所”。目前,该公约只有比利时、荷兰、法国、卢森堡、西班牙五国签署,尚未生效。
一种观点是保护既得权说,认为他的新住所或新国际国英承认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成年资格不能在连结点改变后仍保留。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解决,总的原则是既不宜使此种权利无条件地得到保留,但也不宜使过去已成立的法律关系遭到否定(如在过去取得成年后已成立的遗嘱、已缔结的婚姻、已承担的责任等)。
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有人主张应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这种主张忽略了权利能力的独立性,很少采用)也有主张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但更为普遍的是主张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因为权利能力是人的基本属性,因而只应适用他的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来判定。意大利的孟西尼更据此主张个人的权利能力是只能受到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的法律判定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并不能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
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任何认定,大多数学者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地国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
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
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又有外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得通行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如果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以住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这一做法既为许多学者所倡导,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
但是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他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以下例外或限制: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都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是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2、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得以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为代替的适用。
应该说,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但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需要依据国籍、住所或居所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则以审理案件时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准。�
在国际私法关系中遇有行为能力的冲突,一般多主张依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冲突的同一原则,即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此一规则也是国际私法中为各国采用的少有的几个共同规则之一。
按照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要依属人法有行为能力,无论到哪一个国家都应该被承认有行为能力;反之,如果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则无论到哪一个国家都应该被视为无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7条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