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税收制度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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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税收制度反思

商业健康保险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风险保障的保险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中具有后发优势的朝阳产业,同时也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如果说保险包括商业健康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的话,税收则是使这种“稳定器”发挥作用的“助推器”,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政策

事实上,世界很多国家都对健康保险给予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在实施全国统一税制的基础上同样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并已形成了一个结构比较完备、功能基本齐全,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印花税等税种为辅的保险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这些政策措施体现了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导向,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起到积极的鼓励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体制改革此起彼伏、保险产品创新日新月异,现有大多数优惠规定主要面向整个保险行业,专门针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个人购买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涉及,对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激励程度仍有许多欠缺,不同政策之间的配套设计明显不足,从而使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效应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推进保险业结构优化升级、商业健康保险

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将进入一个较快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新阶段,预计到2015年,如果全国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万亿元,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预计将会达到4500亿元左右,届时商业健康保险必将成为国家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成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支柱,在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积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转型,当务之急就是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与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研究完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政策。首先要立足于国家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在保持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而不宜对现行税法和规定造成冲击。可考虑将保险税制改革纳入国家税制改革总体框架中进行统一规划,把保险业作为税制改革的创新试点行业,进而提出相关税收的政策框架、类型、方式和力度。其次要考虑商业健康保险自身特性和发展需要,合理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最后,参照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按照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不断优化税负结构,全面规范税收优惠,实施有差别的税收措施,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以实现健康保险与国内其他保险业务乃至其他金融服务之间的税负公平,以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优化健康保险发展的市场结构、产品结构、业务结构和区域结构,进而使健康保险在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服务业中形成具有特色的比较优势。基于上述考虑,在落

实好现行税收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十二五”税制改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具体特点,根据“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总体部署,在积极稳妥推进国家整体税制改革的同时,按照“细化税目、差别税率、优化税基、协调税种、公平税负、规范优惠”的原则,细化税制设计,优化税收手段,充实政策内容,建立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税收功能与保险功能良性互动的协同效应,引导人们将储蓄转化为商业健康保险,激励保险消费者、保险企业和保险投资者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以期达到既促进保险企业机制创新、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又能拉动健康保险需求、增强保险市场信心的目的。

实施税收改革试点

考虑在健康保险方面争取进行相关税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险服务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应抓住国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和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大好机遇,在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宏观调控总体方向、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框架体系方面,考虑在健康保险业争取先行试点,最大程度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职能作用。一是考虑将商业健康保险纳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规划之内,通过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释放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潜力。2010年3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政策取向,鼓励试点区域积极探索,先

行先试。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方向,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要,在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措施,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释放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考虑将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安排,使得货物和不同的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割裂了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导致了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要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就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此,有必要抓住国家推进增值税改革的有利时机,将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行业试点改革范围,争取实现将保险业5%的营业税率转变为3%的增值税率。

研究制定税收支持措施

比照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尽快组织力量研究有利于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亟须研究的有关涉及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应该包括:研究提出鼓励发展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特别是鼓励

区域性健康保险公司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关于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和鼓励试点设立自保公司的税收措施;研究开展农民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措施;研究专业保险公司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和设立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研究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税收支持政策;研究涉及开发各类补充医疗、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及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护理保险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推进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措施;研究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专业保险公司“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税收政策;研究支持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探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创新业务和另类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涉及保险企业薪酬体制和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收入的税收政策;研究有利于高层次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和专家型监管人才流动与成长的税收政策。

实施保险差别税率

根据不同险种细化税目设置,实施保险业差别税率的政策措施。保险业涉及领域、行业较广,不同的险种有着不同的成本和利润空间,因此,不宜笼统规定对保险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一般来说,目前我国财险的收益率要高于寿险;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在生命表和丰富经验数据的支持下收益率要高于健康保险,而且收益更为稳定。相较而言,商业健康保险不仅保费收入不稳定,而且理赔管理的操作频次和成本比较高,利润空间相对较小。因此,健康保险在短期内不会成为人身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但是,适应人们健康保障需求变化,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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