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60120【实施日期】 19960120【章名】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章名】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
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分厂派遣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章名】组织形式和职责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由各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公益性水利工程如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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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建设 与 管 理 ・ 0 2年 第 5期 20
张 崇 元
( 州 省 兴义 市 围山湖水 库 管理 处 5 2 0 ) 贵 6 4 9
【 要】 目 , 摘 前 公益 性水利项 目, 在执 行项 目法人责任制上 , 不是很严格 , 未按上级有关 文件 的精 神执 行, 大程 较
密、 学的强制性规定 。 科
b .依 法 组 建 项 目法 人 。 在 多 数 公 益性 水 利项 目的 项 目 现 法 人 , 是 在 投 资 下 达 到 主 管 部 门后 才 正 式 组 建 的 , 都 由政 府 、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下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派 遣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 人 员 的 其 人 事 、 资关 系 都 留在 原 单 位 , 目实 施 完 后 即 回 原单 位 , 工 项 有 的 项 目法 人 本 身就 与 原 单 位 合 署 办 公 , 际 为 “ 班人 马 , 实 一 两 块 牌 子 ” 只管 建 设 不 管 运 行 这 样 的 项 目法 人 是 与政 府 、 管 。 主 部 门关 系 模 糊 的 临 时 机 构 。 具 民事 权 力 能 力 和 民事 行 为 能 不 力 。 依 法 享 有 独 立 的 民 事 权 , 承 担 民事 义务 。 不 不 C .必 须 政 、 ( ) 开 。 目前 公 益 性 水 利 建 设 项 目的 事 企 分 从 资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情 况 来 说 , 具 有 极 强 的 计 划 性 , 益 性 水 仍 公 利 项 目不 具 经 营 收 入 , 建 设 投 资 基 本 是 由各 级 财 政 划 拨 , 其 各 级 政 府 在 项 目建 设 中起 着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 益 性 水 利 项 目 公 涉 及 到 地 方 的 发 展 全 局 , 了体 现 项 目的 重 要 性 , 证 项 目 为 保 的 顺 利 实 施 , 目的 建 设 管 理 以 行 政 手 段 为 主 。 目法 人 代 项 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务院体改办二OO二年九月三日)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投融资体制分析
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投融资体制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有效实施这些项目并保障其可持续发展,投融资体制的建立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着许多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如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和维护对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资金不足、投融资体制不完善等问题,许多项目进展缓慢,甚至无法实施。
深入研究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投融资体制,探讨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投融资体制的分析研究,探讨如何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和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投融资体制的分析,探讨该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建议,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实证研究,旨在为完善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投融资体制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决策支持,促进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的提升和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定义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是指为了提高社会公益性、谋求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发展而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
这类项目通常面向广大群众,重点解决水资源供应、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基本民生和农业生产需求,具有公益性、长远性和可持续性的特点。
公益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宗旨是以民生为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水资源利用的多样化需求为核心,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减轻自然灾害影响为目标。
这类项目往往需要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资金参与,旨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水资源利用服务,增加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水平。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管理体制的分析
经济 、 高效且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的技术方案 。 l _ 有力的 、 -3 2 高质量 、 高水 平的项 目管理 。 项目 管理者为战略管理、技术设计 和工程实施 提供各种管理服务 , 如提供项 目的可行性论证 、 拟订计划 、 作实施控制。 他将上层的战略 目 和 标 计划与具体的工程实施活动联系在 一起 ,将项 目的所有参加者的力量和工作融为一体 ,将工 程实施的各项活动组 织成 一个有序 的过程 。 2 我国的工程建设项 目 理体制存在 的问 管 题 我国的水利工程产品不作 为商 品,对建设 项 目的管理一直采用产 品计划经济 管理体制 。 水利水电工程项 目的建设 , 采用 的是 自 营制方 式。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 , 计单位、 工单位 、 设 施 运 行管 理单 位均隶属 于水利 水电行政 主管部 门, 如各级水利水电勘 测设计 院、水利水 电工程局 等, 它们与主管部 门是上 下级行政关系 。 它们的 生产活动都是由上级 主管部 门直接安排 ,采用 不善于利用经济的方式 和手段 ;它着重于工程 的实现 , 却忽视了这种实 现要在预定 的投资 、 进 度、 质量 目标系统 内予以实现 ; 它努力去完成进 度 目标 ,而往往不顾投资 的多少和对质量 目标 会造成多大的冲击 。由于这种传统 的工程项 目 管理体制 自身的先 天不足 , 使得我 国水利工程 建设 的水平和投资效益长期得不 到提高 ,在投 资与效益之 间存在较 大差距 。投资 、 进度 、 质量 目标失控的现象, 在许多工程 中存在 。而且 , 随 着工程项 目规模 的 日趋庞大 , 技术越来越复杂 , 目标失控的趋势也愈加 明显 ,大有愈演愈烈之 势, 已成为“ 老大难 ” 问题 。 3当前我国建设项 目管理体制 的具体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 , 国在基本建设领域里进 我 行 了一系列的改革 ,从以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 中采用行政分配、 缺乏活力 的计划管理方式 , 而 改变为由项 目法人 ( 主) 业 为主体 的工程招标发 包体系 , 以设计 、 施工 和材料设备供应为主体的 投标承包体 系,以及 以社会监理单位为主体的 技术咨询服务体 系的三元 主体 ,且三者之间 以 经济 为纽 带 , 以合同为依 据 , 相互监督 , 相互制 约, 构成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体制 的新模式 , 逐步 形成并正在继续完善具有 我国特色 的建设项 目 管理体制。 通过推行项 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 承包 制、 建设监理制等改革举措 , 即以国家宏观监督 调控为指导 , 目法人 责任制为核心, 项 招标投标 制和建设监理制为 服务体 系,构筑 了当前我 国 建设项 目管理体制的基本格 局。工程建设监理 制度在西方围家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 ,并 日趋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立项1. 项目确定: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过程需保证设计合理性和可行性。
3. 项目评审:项目设计完成后应进行评审,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4. 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合理、科学,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项目实施1. 施工组织:施工组织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施工监理:施工过程需有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 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4. 安全管理:施工过程需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工程安全。
四、项目验收1. 项目验收标准: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 项目验收方法:可采用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3.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五、项目结算1. 结算依据:根据项目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 结算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3. 结算审核:结算需经过财务审核和相关部门审批。
六、项目档案管理1. 项目档案整理:项目完成后需整理相关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2. 档案保存:档案需妥善保存,便于日后查阅。
七、项目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项目实施过程。
3. 建设单位:需全面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责任。
八、项目管理监督1. 监督部门:相关部门需加强对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方法:可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九、项目管理奖惩1. 项目管理奖励:对在项目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 项目管理处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十、项目管理评估1. 评估标准:制定标准进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估。
2. 评估周期:设定评估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十一、项目管理改进1. 改进方法: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制度。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 目。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 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 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 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 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 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浅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工程技术浅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郭小凤-巩爱锋:杨书峰1(1.新密市农田水利工作站,河南新密452370;2.新密市水利工程管理站,河南新密452370)。
睛要]笔者分析了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研究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了实施改革的相关建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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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水利工程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方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在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管理体制的问题在水利工程的这些不同的功能要素中,从总体上划分为社会公益型和生产经营型两大类。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中又分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即按行政管理区域划分又按流域(或灌区)划分。
地方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行政管理权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管理权属地方灌区管理部r-L.w_.,w6i攻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灌区黜门。
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发展过程中,体顺不顺带来的影响是长期的,危害也是致命的,而理J顷管理体制的难度也是最大的。
12运行管理机制的问题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身具有多种功能要素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行管理中的各种运行机制。
主要表现为:1)水价的运行机制。
按照国务院(T M H J产业政舞◇的要求,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均按照政策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实施了水价成本测算。
实施六年来,绝大多数水管单位均不能按照测算审批的成本水价计收水费,普遍的实收水价只占成本价的百分之四十左右。
虽然水管单位所供的水是商品,其中凝结着商品生产者巨大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但却不能从低廉的收费价格中获得合理的补偿,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必然导致水管单位职工的生活贫困和职工队伍的不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
已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
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等重点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水利项目工程管护制度
水利项目工程管护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促进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参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管理1.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2.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3.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程管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建设管理1.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四、工程运行管理1. 水利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管理职责,加强运行监控。
2. 水利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水利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水文、气象等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为工程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五、工程维护管理1. 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职责,加强维护工作。
2. 水利工程项目维护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工程设施的完好性。
3. 水利工程项目维护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设施的防腐蚀、防渗漏等工作,延长工程设施的使用寿命。
六、安全管理1. 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工作。
2. 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浅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及模式
浅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及模式摘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模式的改革水利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水利工程是造福民生的工程。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水利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快速发展相适应。
因此,新的经济建设时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模式改革是必要的。
关键词:管理体制;模式;水利一、产权制度改革前的管理体制湖南省汝城县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建国以来,经过几十年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兴建了大量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目前汝城县共有水利工程13300处,其中水库49座,山平塘744处,水轮泵站6处,机电灌站166处,堰坝576处,小水电站163处等。
其余为镇、村管理的集体站,还有大量的沟渠工程。
全县排渠实际总长1991km,待整治排渠830.5km;小型沟渠建筑物10万余座。
这些工程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农业丰收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多年来一直坚持政府、集体、农民一起投入,把基点放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自筹上,采用“以政府投资(补贴)为导向、以集体投入为补充,以群众自筹为主体”的农田水利多元化投入机制。
工程的使用与维护方式:一是属地使用与维护,以村为主,负责本村区域内的圩堤、沟渠、闸站等运行管理;二是由专业机构(汝城县水利局直属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三是地方镇政府委托水管站管理,这主要针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国有水库、排灌站,由水利局直接安排人员进行运行与维护。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投入机制和经营机制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需要[1-5],种的是“责任田”,喝的是“大锅水”。
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负担不合理,造成工程老化,效益衰减,发展缓慢。
二、传统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的特点及弊端1.传统管理模式的体制单一,没有监管制约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多数都是以满足人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许多的水利工程都是为了防洪、排涝、用水及农田灌溉,近些年出现了水土保持项目。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模式
管理体制模式的发展前景与机遇
发展前景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模式将迎来新的发展 机遇。
机遇
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和专业化,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 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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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体制模式
项目立项
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 ,负责项目的立项、可行 性研究、方案设计等前期 工作。
招标投标
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投 标方式选择合适的建设单 位,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
项目实施
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 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 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机 构组织验收,确保项目达 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02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模式类型
流域管理体制模式
01 统一规划
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流域开发治理规划,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
02 分级管理
按照流域内各地区、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分级实 施流域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
03 集中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的水资源、水域、水利工 程等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全流域的协调发展。
流域管理机构设置
长江水利委员会下设多个地区水利局 和直属单位,负责流域内各地的水资 源管理、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工作 。
流域管理效果
通过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实施,实现 了对长江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促进了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
区域管理体制模式案例:黄河流域管理体制
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概述
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是在国家水资源管理框架下,由黄河流 域水资源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黄河流域水资源的管理 、保护和开发。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及“四制”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概述湖北省水利厅建设处彭学文一、水利建设项目的分类水利建设项目是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一)按工程的功能和作用分类1、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讯、水文等设施等。
2、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3、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二)根据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类1、中央项目: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面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正在组织建设的南水北调工程。
2、地方项目: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项目。
地方项目又分为: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
如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项目、分蓄洪区工程建设项目等属于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利血防工程等属于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项目。
一般地方项目又分为三类:省级全额投资或投资为主的项目、省级补助投资项目和市、县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三)按照工程规模和投资额分类1、大型项目:一级堤防和重要的二级堤防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水库工程、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灌溉面积50万亩及以上灌溉工程、过闸流量1000m3/s及以上水闸工程、装机流量50m3/s及以上或总装机功率为1万kw及以上泵站工程、总投资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水利工程等。
水利工程项目部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运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项目部应设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应设立技术部、施工部、质量安全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责。
第八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技术团队。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部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研、设计、招投标等。
第十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安全文明。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保项目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顺利。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工程验收制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设立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技术、质量、进度、预算等方面的管理。
3.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立项1.项目前期调研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包括水文地质勘察、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确保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项目立项报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立项报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四、项目设计1.设计单位选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2.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工作,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项目施工1.施工单位选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选定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
2.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管理。
3.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质量检验1.质控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质控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2.质量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七、项目验收1.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项目运行管理1.运行监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定期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1、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项目投资风险的承担者,贷款建设项目的负债者,项目建设与运行的决策者,项目投产或使用效益的受益者,建成项目资产的所有者。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前身是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责任制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项目组织管理方式。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为:①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②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③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2、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制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第14号令)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范围: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3、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而配套推行的一项建设管理的科学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006〕第28号令)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③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优秀5篇)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优秀5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白话文整理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优秀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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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摘要:现在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很多的不足,要想更好的建设该项目,就需要从法人责任制开始进行改革,不断的完善机构组织、加强监管力度和奖励制度,完善硬件设施,更好的发展该制度的效用。
项目管理上简称“四制”,分别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管理制。
关键词:社会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施策略
引言:目前世界各个国家都把怎样更好的管理政府工程项目作为首要问题来看待,我国也不例外。
所谓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一些公共产品,而该公共产品的建造情况和效用的发挥情况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就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中表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基本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水利。
在党的十六大中也指出,要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从而更好的带领人们走上小康的道路,创设更多的经济利益。
一、社会公益性工程管理体系的现状
1.项目负责人管理不严、意识淡薄
因为公益性水利工程主要是由政府出资来进行修建,其中最大权利的所属人也应该是政府,政府责任性最大。
此类工程是由政府来投资,其中的法人代替政府进行监管,并且行使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权力,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现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代表一般为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所拥有的资金与其它的工程比较,其投资真是少的很,而且如果出现安全问题、造成损坏,该项目负责人
无力承担,就只好由政府来承担。
法人在名义上为项目的责任人,但是大多都是与政府相关的人员。
而且,现在也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项目的负责人提出具体的要求,而且对于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一定奖赏和惩罚制度。
2.赋予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不相等
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中占有很大的责任,其中所要履行的责任有:开始文稿的编排和审查;对于工程建设进行设计、监管和施行等工作;进行编辑、审查和向上级汇报计划,保证工程资金运作正常;确保工程资金在合适尺度,质量和进程上要符合进度;对于工程的安全性要负责;进行监管、工程开工的审查和监督等工作;完工后的结算,进行验收检查;进行工程之间的协调等工作。
所以,项目负责人所拥有的权利是有限的。
假如没有超过预算,也就没有权利进行项目的调整;一些大的更改也无权准批;没有权利私自运用工程预备费等。
公益性水利工程受客观因素的制约较多,并且法人的权利也有限,这些因素不利于工程建设的完成。
项目法人虽然拥有的权利少,但是承担的责任是重大的。
3.项目法人有部分偏爱的现象
政府安排的项目法人,是代表民众的利益,但是项目人也是“经济理性人”。
公益性水利工程不能马上产生经济效益,该项目负责人也不能按照市场经济很快的取得实际收益。
但是项目法人的“经济理性人”目标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利益。
现在的监管机制和管理机制都不够完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项目法人必定会
为自身的利益着想,那么与其公益性是截然相反的。
现在有了法人责任制,法人就必须全力维护该项目的利益的想法与实际不相符。
4.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主要的问题是监理没有确定好自己的位置。
监理是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监管施工队员是否按照程序去完成工作。
但是如果项目法人和业主侵犯到了工程的利益,那么监理就要监管法人和业主的行为,从而确保能够很好的完成工程项目,所以监理身上的责任是重大的。
现在的监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进行监理的能力和水准不能够达到标准,其中该方面的专业人员也严重短缺。
监理的工资不高,与监理所要承担的责任不相符。
有的监理和一些施工单位联合,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5.招标和投标没有落实到行动中
在水利工程项目中我国实行招标投标的制度,这就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优胜劣汰的选举,也就保障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但是也会有问题产生。
因为有关的制度建立还不健全,最低中标法的方法还不能实施,那么在评标方面就要求更加的公平公正。
现在的体制形式是运用招标代理制,通过相关机构来招收专业人士或者是项目负责人所组建的评标协会,对于进行投标的单位进行检测,进行合理的判断,从而给出比较合适的施工单位列表。
可是有的原因使得招标的结果不那么尽如人意。
首先评定专家受到法人的影响,不能客观的评判。
再者许多的评判人员都是和法人组织有联系的单位或是有法人参与的公司,评定人员中的很多人员的思想都受到法人的影
响。
政治和企业永远挂钩,施工单位中多数是国企,在资金和人力方面都有政府和水利部门管辖。
政府为了保护资产的增加,就要参与市场经济交易,寻求合作伙伴,但是项目的负责人要受限于政府。
6.政府质量监管工作有待完善
加强政府的监管就是为了强化水利主管部门对于其质量的监督
和管理,保障工程有序的进行,消除安全隐患,突出投资效益。
质量监管机构和其中的水利监管机构,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工程流程,有序的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该监督工作是政府进行监督其投资成效的重要方式,还需要不断的改进。
不断的改进质量监管机构的责任体系,质量监管机构没有充分的资金来源,对于其中的质量监管员的要求低。
例如每项工程在完成前和完成后对于其中的工程该质量检测机构都要进行检验和核实,符合标准才能进行验收,但是如果验收机构确定质量不符合规范后,其中的质量监管机构要实行什么样的措施和履行什么样的责任还有待完善。
二、相关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调控市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
其中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投资者和责任人都归政府,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和明确的质量监管体系,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
项目的法人代表,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也有重要的作用,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履行项目法人的责任义务,才可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1.对项目法人机构组织进行完善
公益性水利工程中的项目法人机构一定要精炼、有效,可以把内部人员分为领导人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体的工作情况如下:领导人员是做重大决定的人,其背景主要来源于政府,通过政府调配。
其中的法人代表要是政府人员,不但作为法人代表还要是具备一定职责的公务员;还要加有常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管理平时事务和专业技术方面。
管理方面就要安排项目法人里面的负责人,其中的管理人员都应是具有专业能力的人,不局限于政府人员,还可以进行公开招聘;操作方面就要是项目法人内部的基本员工,对他们的要求是要具备具有专业操作技能和管理技能的工程人员。
现在的用人单位和用人制度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管理方面和操作方面要越来越走向社会招募的层面。
2.落实项目法人责任体制
通过以下几点来掌握:首先项目法人的责任规划要按照不同的阶层来安排;对于不同层面的权利和责任,要充分落实到个人;通过公开聘用的模式来完成责任的落实;要树立法人代表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人的意识,对于一些可以由他人代行的权利要做出明确的指示;明确惩罚制度,如果没有承担就要受到惩罚。
3.设立项目法人的考察体制
现在,对于一些施工单位和监理,我国都实行了年度考核制度,对于项目法人却没有明确的考察体制。
下面要规定几项准则:考评机制中要加入法人代表的因素,针对领导层面的人员要进行详尽的考察。
设立考评机制,主要作用还是要让工程项目能够取得预期效
益;主要考评项目法人的一些规则和章程,以及其履行情况。
4.要设立奖惩机制
与上述的机制一样,奖惩机制的设定也要从法人代表着手。
下面介绍几种想法:首先是对于法人代表的津贴进行特殊处理,可以批准在取得基本工资的同时还能领取额外的津贴,其中具体的金额要按照工程的效益和当地的法律规定向上级汇报,得到批准后可以领取适当的金额;然后奖励也要看到其中承担的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再者如果项目完成的情况好,时间短,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最后通过法律程序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办理保险,保障其人身安全。
5.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制
政府质量监管的主要环节是质量监督机构,也是各项工作的中心。
现在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属于政府内部,也不属于事业单位,责任无法落实,也无法定位,需要进行改变。
质量监管机构也属于政府行政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一部分,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指导。
改变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就要从监理工程师、设计师和有专业能力的人才中进行选拔,其中的要求要更为严格,设立奖惩机制来激起质量监管员的信心,在招募质量监管员的时候,可以利用高工资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
三、总结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阻碍了我国工程项目的发展,影响其项
目受益。
如今我国水利工程在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渐渐的走上专业化的道路。
不断的完善体制,让我国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渐渐的走向成熟,但是其中的关系较为复杂,在其改革的过程中,还是要慢慢的探索,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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