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与大额、可疑交易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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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与大额、可疑交易

银行反洗钱与大额、可疑交易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 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 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 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精选课件ppt
13
•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 资金。
•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 或者办理退保。
现金交易指现金缴 存、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现金票 据解付及其他
个人可在境内或境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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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课件ppt
大额交易报告之例外情况: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 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14 对私客户的职业 16 对公客户注册资金
17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姓名
18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19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20 账户类型
21 账号
22 开户时间
23 销户时间
24 交易日期
25 交易方式
26 业务标示号
27 资金收付标志
28 资金来源和用途
29 币种

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

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反洗钱大额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反洗钱大额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核心内容,其履行情况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最近,我们结合基层反洗钱工作实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发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额可疑交易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岗位设置不合理,部门有效履职难一是反洗钱职责归口管理不合理。

以某市为例,全市9家银行业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情况千差万别(证券、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刚启动,反洗钱内设机构还不健全)。

其中,农发行、农信社反洗钱职能归属在会计财务部门,工行、中行、建行归属在风险合规部,农行则归属在保卫部。

由于大多数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与相应部门的具体工作关联度较低,造成协调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大、履行职责难。

二是一线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难到位。

据调查,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临柜人员一般要兼职反洗钱工作,主要承担提供大额可疑李易线索的职责,业务主管则要兼反洗钱报告员的角色,很难确保履行反洗钱职责到位。

目前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基本实行柜员制,每个营业员(半个工作日)人均办理业务少则几十笔,多则上百笔,平均5分钟就要办理一笔业务,根本没有多余时间进行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登记。

另外,在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中,对“大量”、“频繁’,、“累计”、“近期”、“连续”等交易信息的识别,需要工作具有连贯性,但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人员基本实行半天工作制,这种工作特点或岗位设置,很容易造成可疑交易信息漏计、漏报。

(二)可疑交易标准还不够完善,识别标准执行难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简单”,却不易操作。

不少金融机构反映,部分可疑交易标准不易操作。

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所适从。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负有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反洗钱监管信息、反洗钱黑名单客户信息、反洗钱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调查工作、反洗钱工作档案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并且对所有反洗钱相关资料永久保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保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监督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追究违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各自管辖业务条线内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督促检查本业务条线和本部门内部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协助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等。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定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定

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系统设置阀值规定一、大额交易1、定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键字解释:“现金收付”根据规定仅指柜台发生的实际现金存取业务,目前我司三方存管后的客户均为银证转帐,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此类客户的现金交易不计入我司应上报的大额交易范畴,其他类型客户现金收付计入此范畴。

二、可疑交易-客户频繁现金交易12011、定义: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根据“反洗钱局”的解释,现金交易金额按照单笔或单边累计金额统计。

2、关键字解释及自定义阀值标准:“接近于”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我司自定义阀值: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下限:大于等于大额交易标准的80%;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上限:小于大额交易标准。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现金收付”系指柜台发生的实际现金存取业务,公司三方存管客户的银证转帐业务不应列入此范畴,其他类型客户列入。

3、阀值标准示例:一客户其在当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00000,100000,10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超过了大额交易标准,该客户不满足条件;一客户其在当日分三次取款,分别为160000,100000,100000,次数满足频繁的条件(3次),其单边累计金额超过20万,超过了大额交易标准, 但是单笔160000满足条件,所以该客户被认为符合条件。

4、可疑分析示例:例1:营业部银证转帐额度设置导致。

如营业部设置单笔5万为上限,某客户资金30余万,准备转出19万,则必须分4笔,非客户主观逃避监控标准;例2:某客户频繁将一定资金转入,并不用该笔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等,且不属于较固定进行申购的帐户,而仅为单纯性资金转帐或偶发性申购回款后随即转出的,无合理解释排除可疑的,应从严上报。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第六条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七条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下同)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下同)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交易;(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五)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浅谈反洗钱工作中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冗余的处理办法

浅谈反洗钱工作中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冗余的处理办法
问题 ( 一 ) 与 目前 国 际 通 行 的 “ 风 险 为 本 ” 的 监
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疑 交易 报告 的 现状是 过分 依靠 反洗 钱系 统 。

是大额 交 易报送 未 经人工 筛选 。
金融 机构 大额
交 易和 可疑 交易报 告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管理 办法 ” )第 十条规 定对 符合 一定 条件 的大 额交 易 , 如 未 发 现 该 交 易 可 疑 的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不 报 告 。 但 是 部分金 融机 构 只要是 系统 抽取 的 内容未 经人 工筛 选 全部予 以报告 。二 是可疑 交易 缺乏 人工 分析 。对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判 断 何 种 交 易 属 于 可 疑 交 易 没 有 一 个 绝 对 的 标 准 ,但 其 相 对 于 正 常 交 易 以 具 有 许 多 不 同 的 特 征 和 终 点 ,极 可 能 是 洗 钱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表 现 和 征 兆 。 因 此 人 民 银 行 通 过 部 门 规 章 的 形 式列举 了若 干可 疑交 易 的判断 标准 或关 注标 准供 金 融 机 构 参 考 ,人 民银 行 制 定 和 提 供 标 准 只 能 帮 助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筛 选 异 常 交 易 ,真 正 可 疑 交 易 的 发 现 仍 需 要 金 融 机 构 依 据 客 户 从 事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基 础
交 易 报 告 质 量 低 的 原 因 ,并 提 出一 些 政 策 建 议 。

工 作 中发 现 ,个 别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工 作 重 点
放 在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上 ,未 建 立 反 洗 钱 案 例 分 析 制 度 和 可 疑 交 易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与 目前 国 际通 行 的 “ 风 险为本 ” 的监管理 念 存在差 异 。

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反洗钱措施,旨在捕捉可能涉及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

金融机构需要对高风险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

以下是三个关于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案例。

案例一:洗钱嫌疑一位顾客在一家银行开设了多个账户,并进行了多次转账,涉及的金额高达200万美元。

然而,账户的资金流动痕迹极其复杂,让银行怀疑这个顾客可能在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随后提交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调查结果显示,这个顾客涉嫌洗钱,之后有关部门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案例二:非法获利一位顾客在一家证券公司买入了一大笔股票,并迅速以高价卖出,获得了巨额利润。

尽管这个交易看起来合法,但证券公司发现这个顾客在之前从未进行过任何投资活动,也没有显著的经济来源。

证券公司决定提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要求该顾客提供更多的资料。

调查结果显示,这个顾客涉嫌在非法活动中获得利益。

案例三:恐怖主义融资一位客户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了多个账户,并多次进行转账。

一些转账涉及到一个国外机构,该机构被认为与恐怖主义组织有关。

此外,这个客户与一些已知的恐怖主义分子有联系。

金融机构怀疑这个客户可能在融资恐怖主义活动,并随即提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公安机关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并最终将这个客户逮捕。

总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对于防范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非法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金融机构需要注意对高风险客户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

通过长期坚持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我们可以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培养和加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素养,加强内部监控和管控机制,确保全面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得以落实。

此外,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监督和执法水平,加大对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大额交易不一定就是可疑交易,但对于涉及到资金来源不明、资金用途不明确,或者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行业有关的大额交易,必须进行尽职调查、监测和报告。

反洗钱管理规定

反洗钱管理规定

附件一:邢台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合规工作,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我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行应当遵循本规定,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各级行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防止本机构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各级行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并作为反洗钱工作记录留存档案。

第五条各级行及其有关人员对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条各级行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及反洗钱内部审计资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岗位设臵第七条总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领导全行反洗钱总体工作;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审议、决定全行反洗钱工作政策和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研究解决全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并设臵反洗钱管理岗位,明确1-2人专职负责反洗钱日常管理工作。

总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执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处理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牵头拟定和修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负责日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全行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补正和错误回执及时进行数据处理;牵头组织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建设;向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反洗钱工作会议、培训,组织落实监管机构的具体工作要求;执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细化反洗钱操作规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移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其传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管政策和内控要求。

二、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有效预防洗钱风险(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已经通过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的规定,开展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或重新识别客户等工作,并据此补充或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二)按照建立业务关系的时间顺序,各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并督促各分支机构如期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1.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银行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

银行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

银行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设计筛选规则模型,具体如下:特征码及模型序号:0901大额交易特征及模型定义说明: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特征码及模型序号:0902大额交易特征及模型定义说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特征码及模型序号:0903大额交易特征及模型定义说明: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特征码及模型序号:0904大额交易特征及模型定义说明: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在设计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时,需要注意以下8个方面,并根据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以确保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报告。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XXX、信托投资公司、XXX、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4.以下情况的大额交易可不报告,但需确保交易非可疑交易: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2)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反洗钱重点可疑标准

反洗钱重点可疑标准

反洗钱重点可疑标准
反洗钱可疑交易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单笔转账支付金额100万元以上。

2. 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4.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请注意,以上标准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XX营业部接总部<<关于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部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由营业部管理人员、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对日常事务进行监督。

对我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对于客户开户,我部按照《XX证券反洗钱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股东及资金账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

柜台作为一线岗位,我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

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险稽核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

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如从证券方转出至银行超过100万的需进行预约,待确认后才给予转账。

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账户资料保存情况。

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在自查期间,对于客户仍未签署第三方存管和已签署第三方存管但缺少证券联的帐户所有者,通知他们前去银行和我部柜台进行第三方存管的签署工作。

而对于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姓名及身份证不一致的,由柜台及客服联系客户本人前来办理身份资料的确认变更手续,确保不存在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概述(一)概念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特点,将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单位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对象仅仅指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只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因而其对象具有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等,具体应包括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置,必要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交易报告员的配备,对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评估、考核、奖惩、培训等制度。

通过建立内容广泛的内控制度,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得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执行的强制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被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考核和评估、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

由于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对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分解和细化,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参考因数。

4.形式的完整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从形式上讲不能是单一的某个制度规定,而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既需要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还需要覆盖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过程。

该体系的健全,有赖于纵向及横向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

只有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降低合规风险,做到合规经营。

(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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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 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6、通过私人银行业务 利用保密性和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特点,和银行提供的量身 定制的专业理财帐户进行洗钱
7、通过信用证业务
将非法资金存入甲国银行→购买信用证→伪造提货单→ 在乙国的银行兑现
一、反洗钱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1.3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库操作规程:
《反洗钱法》,2019年10月31日颁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2019]2号令),自2019 年8 月1 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
《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苏州分行反洗钱制度》
《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苏州分行大额及可疑交易操作规程》…….
•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的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 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一场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 收付,
•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 避税性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 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 资金收付。
目录
一、反洗钱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具体报送方式
一、反洗钱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1.1洗钱及反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 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 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 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 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 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
2.1相关概念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 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大额交易: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 可疑交易: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 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的交易。
2.2大额交易的识别(即报告标准)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 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 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 账;
个人可在境内或境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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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交易报告之例外情况: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 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 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 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0、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2.3可疑交易的识别
•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或者集中转入、分散 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 金额接近大额标准。
•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 营业务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 其他组织的汇款。
间 一方为个人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人民币
金额
外币
单笔或当日累计20 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
万元以上
1万美元以上
单笔或当日累计200 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
万元以上
20万美元以上
单笔或当日累计50 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
万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
10万美元以上
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 1万美元以上
备注
现金交易指现金缴 存、现金结售汇、 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现金票 据解付及其他
• 反洗钱是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 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 性质的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的行为。(反洗钱法)
1.2 银行被动洗钱风险主要通过的渠道
1、通过存款业务 • 化整为零 →小额存款→逃避大额资金监测 2、通过贷款业务 • 转换资金形式→抵押贷款→投资→改头换面 3、通过现金业务 • 转入银行→大量支取现金→中断追讨线索 4、通过支付汇兑业务 控制多个帐户→进行复杂的转账交易 5、通过银行卡、网银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 非面对面交易→ 频繁划转→难以追赃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2019]1号令),2019年11月颁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19]2号 令),2019年11月颁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19]1 号令),自2019 年6月起施行 。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银行账户与法人、其他 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 境交易。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交易 类型 现金交易
转帐交易 跨境交易
交易主体
个人
单位
单位之间 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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