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及报告 (3)第三章可疑交易监测指标 (7)第四章可疑交易调查分析 (10)第五章附则 (13)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员工及时识别、监测可疑交易,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切实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实施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对客户的账户、交易、行为与业务等异常情形的监控,是甄别、发现可疑交易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
各营业网点柜员、客户经理、反洗钱监测分析员和反洗钱监测审核员之间应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等反洗钱工作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同时加强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构筑多层次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
第二章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及报告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环节是发现可疑交易线索的重要途径,也是最易发现可疑迹象的重要阶段。
一线柜员、客户经理在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过程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应注意观察客户不符合常理的情形或其他可疑点。
第四条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将客户办理的交易与其身份、职业相结合,如发现下列可疑情形应该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可疑信息报告给本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反洗钱监测分析员或反洗钱监测审核员:(一)客户频繁办理开销户业务。
(二)短期内大量出现来自同一地方的个人开户的可疑情形。
(三)客户频繁进行大额现金存取,存在利用银行套现的情形。
(四)同一人代理开立多个账户,且实际控制人未知。
(五)客户的身份、职业与其声称的账户用途极不符合。
(六)客户熟悉反洗钱制度,对银行的询问保持警惕避而不答。
(七)客户被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情形。
第五条客户经理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基于“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应加强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和规模、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主要交易对手等信息的了解。
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1. 引言为做好反洗钱工作,保障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稳健运营,国内外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反洗钱组织通过立法和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强化反洗钱意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实施规则和程序,并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进行特别关注和报告。
符合条件的交易应按规定主动上报相关监管机构。
本文档将介绍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以达到反洗钱的目的。
2. 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点关注对象。
根据国家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在大额交易发生的24小时内,将这些交易的有关信息上报账户监管部门。
2.1 大额交易定义大额交易是指单笔或一系列累计的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交易,其金额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不同的金融机构规定的金额限额不尽相同。
在本规定中,大额交易金额的上限为100万元。
2.2 大额交易报告内容大额交易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交易类型•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实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交易实体所属行业•交易实体原住址•交易实体联系方式2.3 大额交易报告实施金融机构应在发现大额交易后立刻进行记录和审核,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上报。
3. 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是指因交易特征致疑有涉及洗钱犯罪嫌疑的交易,主要涉及的交易类型有:•不合常理地拒绝或放弃某项服务•频繁出入多个支行办理业务,办理时段不固定•夫妻或近亲进行交易•将大量资金存入或取出银行或台账系统不能很好记录其资金流向的货币市场基金或资金账户中3.1 可疑交易报告定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的实际情况,制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定义,并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3.2 可疑交易报告内容在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时,金融机构需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类型•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实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交易实体所属行业•交易实体原住址•交易实体联系方式•可疑交易描述•交易路径•企业股东信息•交易涉及的其他交易信息3.3 可疑交易报告实施金融机构应当在发现可疑交易时,立即进行记录和审核,并按照反洗钱规定将相关信息上报至账户监管部门。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交易指交易主体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指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恐怖融资交易,指与恐怖融资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动有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统一系统、分级负责、集中上报、强化识别、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在各营业网点由包点稽核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根据省联社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的规定,我行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
(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
(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先,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目的。
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旨在加强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办法对大额交易的定义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大额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办法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大额交易风险监测与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大额交易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大额交易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再次,办法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进行了规范。
可疑交易是指与客户身份、职业、交易方式等存在明显不符的交易,或者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情况。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的识别与判定,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外,办法还对金融机构的报告要求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在发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后,应按规定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交易信息、客户信息以及机构内部的处置措施等。
同时,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监管和处罚措施。
金融监管部门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总之,央行最新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额交易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于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行为均属于大额交易。
具体金额标准由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予以确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交易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核查,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4. 对于大额交易客户,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行为,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可疑交易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频次异常、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涉及高风险行业等。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必要时可采取冻结资金、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4.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报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5.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监管责任。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履行报告义务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对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6.22•【文号】银办发[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22日银办发[2008]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金融机构能够从维护国家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打击洗钱犯罪和加强风险内控的高度,积极采取措施,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职责。
在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反洗钱工作稳步推进,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在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和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方面正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近期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监测分析职责过程中,不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所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出现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干扰。
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一些金融机构未将反洗钱规章制度完全落实到位,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维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负有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反洗钱监管信息、反洗钱黑名单客户信息、反洗钱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调查工作、反洗钱工作档案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并且对所有反洗钱相关资料永久保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保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监督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追究违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各自管辖业务条线内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督促检查本业务条线和本部门内部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协助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等。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从事洗钱活动、进行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各部门、支行应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0万元以上(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含 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 万元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各 部门、支行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本行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本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银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执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现就明确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
既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采取合理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又要在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成果,提高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性。
二是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引导本单位金融从业人员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三是反洗钱监测工作应覆盖各项金融业务。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会计数据,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关注各种情况。
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关于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异常交易的合理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异常交易(以下简称异常交易),是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有效识别可疑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大额交易报告”是指我行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我行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而按照要求,将资金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是指对已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进行重点全面的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交易。
“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是指1年以上。
“大量”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T+1”天是指交易发生后的第二天。
“T+2”天是指交易发生后的第三天。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第四条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合规专员、情报专员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我行能及时按相关规定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总行职能部门、各支行反洗钱管理员、各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报告员是执行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岗位责任人,应每天登录反洗钱系统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处理。
“镇级信用社审批”用户由各支行反洗钱专职管理员担任,“市联社审批”用户由各支行反洗钱兼职管理员担任。
第六条为确保各类反洗钱数据按时上报,各单位必须确保每天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保证反洗钱日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正常、准确无误、有序开展。
第七条客户经理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高客户识别责任意识,对在面向市场开发、拓展客户过程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客户(存款客户或贷款客户),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所在支行的反洗钱专职管理员反馈。
第八条审计员在反洗钱常规检查或专职管理项检查中,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客户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所在支行的反洗钱专职管理员反馈。
银行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
银行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XX 银行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合规管理部审核:批准:版次号:生效日期: 年月日版次:A/0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编号: 第 2 页共 11 页目录0 修改记录 ..................................................................... ................................................... 3 1 目的和范围 ..................................................................... ............................................... 4 2 定义 ..................................................................... .......................................................... 4 3 基本规定 ..................................................................... ................................................... 4 4 职责与权限 ..................................................................... .. (6)4.1 支行会计主管岗 ..................................................................... (6)4.2 合规管理部反洗钱管理岗 ..................................................................... ............... 6 5 操作流程 ..................................................................... (6)5.1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 ........ 7 6 规章制度索引 ..................................................................... .. (9)6.1 外部法律法规...................................................................... (9)6.2 相关制度文件...................................................................... ................................. 9 7 附录 ..................................................................... .......................................................... 9 8 记录 ............................................................................................................................... 9 记录一: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表 ..................................................................... . (10)版次:A/0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编号: 第 3 页共 11 页0 修改记录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原因A/0 制度文件A版~首次发布版次:A/0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操作规程编号: 第 4 页共 11 页1 目的和范围为规范XX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防止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文件。
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xx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规范本行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银行总行各管理部门及各分行、直属支行(部)(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从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内网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机构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反洗钱系统的操作用户分为三个岗位:总行报送岗、网点审核岗、网点补录岗。
如果人员发生变动,各级机构应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维护,若涉及跨机构的人员调动,应在及时通知总行报送岗协助机构完成人员信息维护。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根据要求设置不同的反洗钱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分析和报告工作。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设置遵循相互制约、方便分工的原则。
第八条总行报送岗人员由总行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作职责主要有:(一)督导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补录;(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的报送;(三)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错误报文及需要补正的报文回执,及时联系网点补录岗人员进行修改;(四)负责全行反洗钱黑、白名单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五)负责反洗钱数据报送的其他操作;(六)负责对全行上报的大额可疑数据纠错删除申请进行审核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或退回;(七)其他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指导义务机构准确理解、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现就义务机构执行《管理办法》的履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义务机构的履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资格申请;对执行《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当及时将现金投保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将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完整、及时传递给保险公司。
二、关于大额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客户为交易监测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及时、准确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
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2017]9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04.20
【实施日期】2017.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
(银发〔2017〕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证券期货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2017)》
(见附件1-5),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应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管理办法》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数据。
二、24家全国性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银发[2009]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银发[2009]1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实施以来,各金融机构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在提高报告质量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及时发现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了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明确规章发布以来新制度变化对反洗钱报告工作的影响,现就可疑交易报告人工判断要求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实行后大额交易报告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应完善可疑交易报告人工识别工作流程,对拟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人工分析和甄别。
为保证可疑交易人工识别工作的有效开展,金融机构要向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等),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保证专业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并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的各项法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报送本机构客户的结算账户与该客户的证券或期货第三方存管账户或保证金账户间发生的大额转账交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在“可疑交易特征”字段中标明报告的类别(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指导义务机构准确理解、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现就义务机构执行《管理办法》的履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义务机构的履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资格申请;对执行《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 报告时限:⏹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发出的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未按完成补正的,人民银行视情节予以督促或处罚。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大额交易报告的豁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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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ⅩⅩ市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ⅩⅩ市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三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反洗钱大额交易数据由总部通过系统自动提取并报送,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ⅩⅩ市商业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ⅩⅩ市商业银行按照第(二)、(三)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四)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五)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八)商业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九)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九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以书面、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行总部。
总部会计出纳部汇总后,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人民币、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
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对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在上报上级机构的同时,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四章报告要求
第十三条各支行负责本行内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现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总行会计出纳部将向提交报告的支行发出补正通知,支行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补正并上报。
第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总部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各一级支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ⅩⅩ市商业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ⅩⅩ年4月16日印发的《ⅩⅩ市商业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