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统称为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区县各级主管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批准的项目为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凡在天津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申办并获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项目的分类第四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五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天津地区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市内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5、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六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别设立“城乡社区继续教育专项”,鼓励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促进社区及农村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七条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全市性紧急防病学术讲座、必修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专项备案,获准后列入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八条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年必修项目计划,并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具体承办。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统称为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区县各级主管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批准的项目为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凡在天津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申办并获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项目的分类第四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五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天津地区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市内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5、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六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别设立“城乡社区继续教育专项”,鼓励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促进社区及农村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七条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全市性紧急防病学术讲座、必修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专项备案,获准后列入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八条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年必修项目计划,并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具体承办。
中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中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中学继续教育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学继续教育指的是中学为在校生、离校生及社会人士提供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成人高中教育、职业培训、网络教育等。
第三条中学继续教育依法享有学校教育、学生管理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中学继续教育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不得侵犯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中学继续教育的师生,包括在校生、离校生及社会人士。
第二章师资管理第六条中学继续教育应聘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教学计划,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第七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学理论和实践。
第八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应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学活动,进行教研,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到教学相长。
第九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本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处罚,甚至开除教职。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条中学继续教育对在校生和离校生实行不同管理制度,具体规定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在校生应按规定出勤、参加课程学习、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学校规定,严禁旷课、请假不报备等行为。
第十二条在校生应遵守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得在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影响教风学风的行为。
第十三条离校生应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服从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有违纪行为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学生在中学继续教育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中学继续教育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中学继续教育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设施、教材、教学手段等,满足学生学习需求。
住建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第⼀点:明确住建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教育培训,⽽是监督和管理; 第⼆点:并⾮放⼿不管,住建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没有放松。
第三点,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那些被”钦点“的中介培训机构的⽣意恐怕没那么好做了。
政府主管部门统⼀安排考试,是否参加培训、参加什么机构的培训是个⼈的事情,⾼等教育都有⾃学考试,驾考也可以⾃学了,⼀建继续教育看情形也与时俱进了! 以下全⽂: ⼀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条为进⼀步提⾼⼀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建设⼯程项⽬管理⽔平,保证⼯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程建设项⽬管理新⽅法、新技术,总结⼯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综合素质和执业能⼒。
第三条⼀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的监督管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利、交通运输、⼯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业协会组织制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纲、编写综合教材,建⽴测试题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建⽴⼀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第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以相关法律法规、药事管理及职业道德,药学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
立项时应根据执业药师的不同执业范围和岗位,切实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由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统一实施。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由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或有条件办班单位立项,经批准后由立项举办单位实施。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项目由执业药师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定实施。
第三条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一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二)一式三份,先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再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委直属单位拟举办一类指导项目可直接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省市参照附表二制定)一式三份,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并将批准后的项目申请表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每年于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接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申请,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审定后,于每年6月和12月公布批准实施的项目,同时对未批准的申请项目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六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应明确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举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拟举办日期、举办地点及拟办班次数等,供各地执业药师选择参加。
第七条项目编号为8位数字,左起第一位为项目类别(1为一类项目,2为二类项目)、第二三位为年度(公元纪年后二位)、第四五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后三位为流水号。
第八条经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办班有效,超过一年未办班的,项目自动失效。
若需再办,则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九条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②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浙卫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传播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主要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网络中医药教育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须为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行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
(二)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2. 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3. 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0%,项目主办单位授课教师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40%。
(四)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2. 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3. 中医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4. 运用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5. 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厅级以上奖励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6. 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学分授予标准 (Ⅱ类学分)
◆自学 写出综述 2000字1学分 ≤5学分/年 ◆全国、省继教委指定自学资料 按规定 ◆发表论文、综述 国外刊物 10-8 学分 ISSN和CN刊物 6-4 学分 省级刊物 5-3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学分授予标准 (Ⅱ类学分)
◆科研项目(立项当年)
医学生
住院医生 研究生 知识 能力
基础教育
知识更新
CME的内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符合下列之一 国际发展前沿 国内发展前沿 边缘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国家、省科技奖项目 国内外先进技术 填补国内空白、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方法
CME的对象
◆中级职称 及以上(副高、正高职称) ◆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年度考核 聘任 技术职务晋升 执业再注册 的必备条件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 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
在校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
under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postgraduate education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C M E 的学分要求
每年不低于25学分 其中 Ⅰ类 5-10 学分 Ⅱ类 15-20 学分 5年内 Ⅰ类 25-50 学分(国家级项目10 学分) Ⅱ类 75-100 学分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不能跨年度
Ⅰ 类 学 分
★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过评审,卫生部批准、公布的项目 *国家级基地举办,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学会学术会议项目
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制度1.教育项目以国家卫计委、卫计委获准批文为依据。
学员收费标准参照上级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每学分收费40~80元,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每学分收费有手术观摩、实验带教类内容可上浮收费10%,由财务处派专人现场收取,开具收据。
2.未经批准的学术会议,应该在举办前3月提出书面申请,提请院部讨论同意后方实施。
3.继续教育学习班项目、学术会议经费由财务列专项资金账户,使用执行“以会养会,专款专用”原则。
4.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在举办前1月应根据本项目执行中学员、教师、教材、会场情况作出经费使用预算,交教学办公室审核,经同意方可执行,无预算的项目不得举办。
5.继续教育项目或学术会议有院外捐赠的,至少应在办班/办会前1月按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及流程。
任何科室或个人无权收受任何形式捐赠。
经费使用范围按协议条款执行。
5.教育项目/学术会议总收入的8%作为医院管理费成本纳入财务收入。
6.管理的使用情况见医院相关文件规定。
同时还须缴纳相关税费,具体执行标准见财务处相关规定。
7.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经费使用范围:授课费、邮资、讲义费、学分证书费、会场费学员餐费(≤20元/每餐)、专家餐费(≤5000元/每项目),宣传费、照片、学习班办公用品、茶歇、学员纪念品(≤50元/人均),可列入经费使用范围。
8.专家授课费标准:国外专家:每次不大于3000元(专家差旅费实报实销);国内/市内知名专家:每次不大于2000元(专家差旅费实报实销);院内专家:正高:每次不大于600 元/次;副高:每次不大于400元/次;中级:每次不大于300元/》,项目负责人应在15d 内按批准的预算,将经费结算清单以及相关发别签收单等交教学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结清所有费用。
10.节余部分:80%用于主办科室劳务,20%纳入教学办公室管理经费。
如遇特殊原因员人数较少.收支不能平衡,需通过特殊申请,报请院部讨论减免成本及管理!11.申报获批未能执行的退回申报费1000元,并列入项目负责人及科室年度考核。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应及时掌握新出台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第三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以集中辅导为主,选修课采用网络教学等方式开展.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
第六条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后,可承担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以及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授课任务应当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专家承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在江苏建筑业网公布。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对培训单位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提出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条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及时记录二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情况,并组织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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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继续医学育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认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及部,省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用成都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卫生学会,协会。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批准部门分为两级: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卫生部批准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术条件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学科专家,并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发展前沿,比许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讲座项目报告人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
2、项目师资:一般要求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比例不少于认可教师总数的50%.外聘教师人数及担任教学时数国家级,省级项目均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数的1/
3、
市级项目均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数的1/2.项目负责人授课时数应不少于宗可是书的20%.
第五条申报项目材料
项目申报表:根据申报下面项目及别分别需填写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六条项目申报时间
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是每年12月,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是每年1月,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教育部524办公室。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负责人提出申报项目,经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推荐,直接报本院继续教育部524
办公室,由继续教育部统一报送四川省继续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
第八条项目认可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批准部门认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批准项目的有效期
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有效期两年,必须按年度如期举办,你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需报批准部门备案,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当年未如期举办的的项目将自动取消。
第十条批准项目管理
(一) 项目获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放弃。
(二)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教材,任课教师等实施教学,教学过程中,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要注意把握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具有保证教学和生活所需的设备。
(四)项目批准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收费标准,或收取备案。
并安规定上交管理费和学分证工本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开办后2天内,凭学员报的登记表向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学分证。
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一周内将书
面小结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会报表》,《学员报道登记表》一式两份,教材,考试试卷,日程安排等资料,报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并核销多余学分证。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
对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作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