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创造性的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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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20074814.1,光盘式密码卡,申请日:2004.10.12 ;专利权人:刘小栋•对比文件1:200320108094.1;申请日:2003.11.17;授权公告日:2005.1.12;专利权人:上海电信有限公司电信卡部

•对比文件2:01107877.4;公开日:20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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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记录载体,具体为光盘

•背景技术:现有的密码卡只是印有文字和图案的卡片,卡片上承载密码,承载的信息量和信息种类少。

•本实用新型保护一种光盘式密码卡,其技术方案是:以光盘为载体,光盘体中心有放置孔,放置孔外靠一边的光盘体上有底层,底层上有密码,密码上有保护层。

•发明点:一物两用,既做光盘又承载密码(刮开式或撕开式)

•其光盘结构参见下图:

•附图:

权利要求书

对权利要求1的检索要素进行分析:刮刮卡涂层保护层涂料层阻光层遮盖覆

盖撕开刮开

密码卡号识别码,验证码,校验码光盘,光碟,记录

载体,记录介质,关键词G11B7/24,G06K19/0

分类号Protect+, overlay,

cover Password , cipher ,Cryptogram,

code

Compact disk, CD, DVD, 保护层密码光盘基本检索

要素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否具备新颖性

是否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的分析。

•对比文件1:200320108094.1

•附图:

•对比文件2:01107877.4

•附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的技术特征对比:

结论: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由于对比文件1是由他人在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而构成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2)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并且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

结论: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将光盘限定为方形、长方形或圆形,对比文件2中光盘是圆形的。

•因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 公开,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提醒: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形状的光盘,且因其是抵触申请所以不能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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