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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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体育场馆民营机制的选择

论公共体育场馆民营机制的选择

能够激活资本 的参与 , 推进公 共体育 场馆 的发展。一直来 ,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 , 民营模式 的推 行, 无疑能够使得民间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注 入到公共 体育场馆发展 中来 , 而打 破传统 单一资金 来源 的局 面 , 从 形 成多元 的投资主体 , 推动公共体育场馆的发展 。
LU n b XU ix n XI Pi g p n He g— o, Pe— i g, E n — i g
( ED prmet f n b iesy Ni b 12 1Ch a P e at n g oUnvri , n o3 5 1 , i ) o Ni t g n
Ab ta t Th o sm cln a d ma a e e t n t e p iaia in o u l td u h v r w o b h ih i h sn wa sr c : ec n t t n n g m n h rv t t fp bi sa i m a e g o n t e t e h g l t o — o o z o c g d y .Th rv t a in wa h fi e t yt a t u h eo m nma a e n f u l td u .B sd o el e a as e p i a i t st ee f in z o c wa o c ty o tt e r fr o n g me t b i sa i m o p c a e n t tr — h i t r e iw,i v s ia in o c n n n lss e e a s lci e me h n s n t e p ia ia in o u l t du we e u e r ve n e t t n se e a d a ay i,s v r l e t c a i g o e v mso h r t t fp b i sa im r v z o c

公共体育场馆运用分析论文

公共体育场馆运用分析论文

公共体育场馆运用分析论文一、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内涵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意味着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上减少政府的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让民间资本介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入市场机制。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并不是为了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

作为政府投入的一项公共体育设施,其基本定位是向全社会开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满足运动训练和竞赛,为国家培养体育人才和满足群众锻炼消费需求的。

追求经济效益也是为了提高体育场馆的运作效率,更好地发展体育事业,有效地实现体育社会效益。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并不否认体育场馆的公益性。

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模式1.国有民营模式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的管理模式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已经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

政府通过招标、谈判、协议签约后,将场馆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时间内移交某一公司、社团或个人全权管理,场馆运作经费自收自支。

也就是说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模式使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享有经营决策权、人事权、资金支配权和利益分配权。

政府不再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也不能无偿调用公共体育场馆的人财物。

在利益分配的调动下,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大大增加,从而提高场馆的运作效率。

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管理公共体育场馆的负担。

主要经营形式有经营责任承包制、租赁制、委托经营等。

国有民营模式具有如下优点:第一,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政府将体育场馆的经营权交给企业,减少了后期的营运成本投入,包括维护运营资金和管理费用,还有场租、税收等收入。

第二,政企分开,顺应市场经济激励体制,改善经营状况。

企业以合同或契约的形式取得场馆的经营权后,在利润的吸引下,一定会积极经营管理,创造体育产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经济效益的激励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

民营化后,经营者必须通过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来吸引顾客。

民营机构与民营机构之间彼此展开竞争,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

2.公私合营模式公私合营模式主要是针对政府计划和准备建设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

2024年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和使用体育场馆,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体育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体育场馆的投入,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体育场馆的管理第八条:体育场馆的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团队,注重培养和引进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场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工作,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体育组织和俱乐部等相关单位的合作,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体育文化活动,提高场馆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体育场馆的使用第十五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按照场馆的规定和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不得有损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机会,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并确保场馆设施的完好。

第十九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事先预约,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场馆的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模式的剖析

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模式的剖析

学者 ,并实地考察 福州 市体 育馆 、 州市 金 山名 正运 动生 福
活村。在剖析围绕公 共 体育场 馆 国有 民营管理模 式这 一主
线 ,为公共体育场馆管理 提供理论依据 。 1 公 共体育场馆 “ 国有 民营” 管理模式 的内涵
公 共体育场馆国有 民营 的管 理模 式是政 府将 投资兴建 的公共体 育场 馆通过 招标 、谈判 、协 议签 约后 ,将 场馆 的 管理权 和经营权在 一定 时 间内移 交某一 公司 、社 团或 个人 全权管理 ,场馆运 作经 费 自收 自支。政府对 场馆 的承 包法 人或个人有 比较具 体的 、明确 的条件 和要求 ,如 体育 场馆 的资产评估 、体育 场馆 的保 养、维修 、开放 时间 、经 营年
了 州市公共体育场馆 “ 福 国有 民营”模式 的成效 。
关键 词 :公共体 育场馆 ;管理模 式 文章编号 :1 0 0 4—8 9 (0 6 6 0 3 2 7 0 20 )0 —0 1 —0 中图分类号 :G 0—0 8 5 文献标识码 :A
An l z h rv t n i g Pa tr fTh u l msAn t d u a y eOn T e P ia e Ru n n te n o eP b i Gy d S a ims c
限 、租金 、政府应 提供 的保 障条 件和管 理权 限 ,以及 承包
作者 简介 :王国尊 (93 ,男 ,福建福州人 ,讲师 , 士研究生 , 17 一) 硕 研究 方向 :体育教育训 练学
维普资讯

1 4・
福建体育科技

第 2 卷 5
向 ,又是体育场馆 民营运作 的理论依据 。 2 国有 民营管理模式优缺点分析
W a gGu — u ta n o— z n e l

国家对民办群众体育场馆的资金政策

国家对民办群众体育场馆的资金政策

国家对民办群众体育场馆的资金政策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以及申报、审核和分配等环节。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资金补助范围为: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

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对策分析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对策分析

e e c n u t n a d L g cAn y i t tt h o n tt n o rv t ain o u l mn su r n e I d c i n o i a s o saet e c n oai p iai t p bi g o l s o f z o f cy a i m,a d s d e p o lms o c r n n t y t r be c u r g i u h i n te C U 3 f r aiain,s c ste s lc in o f aiain mo e.T e eo e t e p p r k ss v r r a l u g sin o e h O PC o i t t p v z o u h a e e t p v t t d 1 h rf r , h a e h o f i z o ma e e e a wo k be s g e t sfrt l o h p v t ai n o u l y a i m. i r a i t p b i g mn su z o f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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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O Ya U n,L G in—xn ON J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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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o o e ai g e ce c fp bi y a im n a k o o s u t n f n a e b c me t e b t e e k o e d v l p n s r c :L w p r t f in y o u l g mn s n i c u a d lc fc n t c i u d h v e o h o t n c t e eo me t r o l f h

“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思考

“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思考

“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公共体育场馆通过推行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各种企业化和半企业化改革,调动了经营积极性,经营效益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的转变。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中实行企业化和半企业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和体委实行企业经营)的比例已达到69.0%,而实行非企业化经营(主要是事业型)的仅占31.0%,其数量已不足总量的1/3。

但是由于遭遇产权制度的体制性障碍,始终难以将改革进一步深化,彻底摆脱困境。

因此,采取先进的经营理念,以现代经济管理学中的“公共物品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改革创新上取得突破,真正盘活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巨大的国有资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急需突破的重要理论课题。

1 理论依据1.1 公共物品理论公共产品的严格定义是由萨缪尔森在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的,按照他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

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的对象之间不存在冲突。

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非排斥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也不能排除利益覆盖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的享受。

与公共产品相对立的是私人产品,它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斥性的产品,如住房、食品衣服、家用电器等。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称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即通过个人受益同时产生外部效应,如教育、卫生、科研等;另一类准公共产品在同时许多人都消费它时,其容量很快被充分利用而变得供不应求,如桥梁、公园、公共体育设施等。

由于准公共产品容易变得超负荷或供不应求,所以需要运用某些排斥性技术去限制参与此类产品消费的人数,如通过对使用者收费来解决问题。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改革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改革

上 市 公 司支 付 给独立 董 事 的监 督 费用 本 质上 是投 资 者支 付的。 按利益相关t硅论, - 上市公司应该是与上市公司有 密切 利 益关 系 的利 益集 团共 同所 有 , 利益相 关者所 承担 从 的 风 险程 度来 分析 , 东 即投 资 者所 承担 的风 险最 大 , 股 因 而股 东 即投 资者拥 有上 市公 司最 大 的剩余 索取权 , 市 公 上 司 支付 费用 的增加 , 接 减 少投 资 者在 上市 公司 的剩 余 , 直 上 市 公司 支付 的监督 费用 是 以减 少投 资 者在 上市 公 司 的 剩 余为 代价 的 。 独 立 董事 从事 上 市 公司 的监 督工 作 必须 获取 收益 以 弥补 其 在监 督过程 中 的成本 耗 费 , 上市 公司应 如何支 付独 立 董事 的监 督 费用 呢 ?如 果上 市 公 司直 接 向独立 董事 支 付监 督 费用 , 必会形 成独 立 董事 与上 市公司 利益紧 密联 势 系 的捆 绑 式关 系 , 使独 立 董事 处 于被 动地位 , 其监 督 的 客 观 公 正性 会 受 到上市 公 司 的干 预 。为确 保独 立董 事 的监 督质 量 , 免 上市公 司与独 立 董事 之 间形成利 益捆绑 式关 避 系 ,上 市 公司支 付 的监 督 费用 不能 直接 支付给 独立 董 事 , 而 应通 过 中介 组织——证 监 会转 交 , 因为证 监会 是制 度 的 制 定者 , 能有 效监 督上 市 公司 的行 为 。 2 上 市公 司支付 费用 的确 定 。 . 根据 成本 定价理 论 , 上 市 公 司支 付 的 费用应 以能 弥补 独 立 董事 在监 督过 程 中各 种 耗 费 的总 和 并有一 定 的 利益 来 确 定 。从独 立董 事 对 上 市 公司 履行监 督职 能 的工作 量 来考 查 , 上市 公司支付 的费 用 至少 应为 原上 市公司 支付 的独 立 董事薪 酬 , 否则上 市 公 司 独立 董 事制 度运 行模 式 的社 会化 、 品化 、 商 市场化 构 建 不 符合 成 本效 率原 则 。 3 .证 监 会采 取招 标方 式 聘用 独 立董 事 。为了保 证 监 督 效 果的 质量 , 为上市 公 司 的监 督机 构 , 监会不 能 以 作 证

中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分析

中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分析

中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分析作者:谢先运,刘忠坤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1期摘要: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政府无法真正有效地经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使得一部分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不善、开发利用不充分而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直接影响了中国公共体育场馆的长远发展。

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通过民营化改革打破政府对大型体育场馆的垄断,有效地提高了大型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中国如何利用民营化这种新的经营方式来开发公共体育场馆资源,使其在满足群众体育发展的基础上减轻政府负担、创造经济效益,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效益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155-02一、对公共场馆民营化的认识1.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内涵[1]。

世界民营化大师E S.萨瓦斯认为:民营化指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的政治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

所谓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就是建立政府与民间机构的合作关系,由政府负责公共体育场馆规划与决策,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支持等,而将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及经营交给私营部门或社会机构完成,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标志着在场馆的经营管理上减少政府的作用,把经营权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私人公司或个人,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让民间资本介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营运中,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当然,作为公共体育场馆,即使进行民营化改革,其社会公益性的本质也是不会改变的。

政府在投入建设公共体育场馆时既是为了满足竞技体育的训练和发展,也必须要考虑到群众体育锻炼的需求。

2.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模式。

中国目前已存在并良好运行的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实践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有民营、公私合营及事业单位(体育部门)市场化运作。

这三种模式是在汲取国外的相关发展经验与充分认识中国的实际情况之间的不断磨合中成长发展的。

公共体育馆管理制度

公共体育馆管理制度

公共体育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体育馆的管理,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权益,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共体育馆是指为广大市民提供日常体育锻炼、比赛和观赏的场所,包括室内体育馆、室外体育场等。

第三条公共体育馆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平、便民利民、规范管理、安全有序。

第四条公共体育馆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舒适、和谐的体育场馆环境。

第五条公共体育馆应当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积极参与城市体育建设,服务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共体育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发挥多方面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全社会参与,完善管理机制,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共体育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规章制度,真实记录和公开运动赛事的成绩和奖励,依法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权益。

第八条公共体育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品质,确保公共体育馆安全运行。

第九条公共体育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政策、流程、制度,并通过对外发布、宣传、宣讲等方式广泛推动,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公共体育馆设立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馆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依法开展管理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人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馆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权责、管理权限和经费支配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各项管理制度、规章、规范化办事流程等,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管理活动、经营业绩和安全运行状况,为决策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对管理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员工发挥工作职能和积极主动提出建议。

转型期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模式的政府责任

转型期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模式的政府责任
王 国尊 , 郁2 邱
(. 1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 福州 301;. 5092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 福州 300 ) 503
摘 要 : 文针 对公 共体 育 场馆 的 经营现 状 , 炼公 共 体 育 场馆 “ 本 提 国有 民 营” 理 模 式 内涵 , 析 了转 型期 管 分
体 育 消 费需 求 之 间 的 矛 盾 依 然 突 出 ; 育 场 馆 服 体 企 务 资 源 的不 足 与 浪 费 、 置 问 题 同时 存在 ; 育 场 闲 体 在 馆 建设前期规划 和建 设 功能 问题在 使用 时显现 , 馆 发 造 效 TF 利 用 及 运 营 预 留 空 间 较 少 , 成 闲 置 和 浪 费 ; 体育 场馆经营 和管理 的专 业性 有待提 高 ; 馆 经 场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优 先 发 展 保 证 发 展 体 育 事 业 的 在
公共体育场馆 国有民营的政府责任, 为公共体育场馆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 键词 : 公共 体 育场 馆 ; 国有 民营 ; 府 责任 政 中图分 类号 : 88 文 献标 识码 : 文 章 编号 :6413 (0 0 0 - 7 -3 G 1 A 17 — 0 2 1 )2 0 60 7 0
Ke r s:Pu l t d u n y y wo d b i sa i ms a d g ms;S ae prv t c tt i ae— r nn un ig;Go e n n e p n i i t v r me trs o sbl y i
多 元 化 转 变 , 经 营 方 式 上 也 日益 多 样 化 , 房 屋 在 在 物 质 基 础 , 开 展 群 众 体 育 活 动 、 设 精 神 文 明 的 出 租 等 原 有 经 营方 式 的 基 石 是 建 出上 , 育 竞 赛 表 演 、 体 健 重要 阵地 , 是发展竞技体育 、 进体育产业 的重 身娱乐 、 训市 场蓬 勃发 展 , 复 、 饮 等配套 服 也 推 培 康 餐 要物质条件 。公 共体 育 场 馆 承 载着 促 进 城 市社 务 项 目不 断 增 加 , 共 体 育 场 馆 逐 渐 成 为集 体 育 、 公 会 、 济 发 展 和进 步 的 作 用 , 供 应 水 平 是 城 市 文 经 其 娱 乐 、 费 于 消 的 综 合 体 育 市场 。 明 和 发 展 的 标 志 和 体 现 。2 』 我 国体 育 场 馆 的发 展 虽 然 取 得 了一 定 成 绩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管理模式分析

大型体育赛事在我国许多大城市的举办为城市大型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升级提供了重要契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许多大城市已经建成一批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标志性的、多功能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

在满足城市承办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需求之余,各大场馆也大力挖掘场馆资源,对市民开放进行运动健身。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中多数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性质,另有一部分采用政府委托管理的形式进行经营开放,近年来在管理上暴露出一些问题,管理模式选择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和体育理论研究的热点。

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实施《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重新规定了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对于像公共体育场馆这样的准经营型和经营型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按照政策,应当向企业化和产权多元化进行改制,可见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是国家的宏观政策取向,是大势所趋。

笔者以上海市各级各类公共体育场馆为例,通过文献分析、实地调研、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民营化改革的可行性,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实际情况的民营化管理模式的建议。

1公共体育场馆管理现状分析以上海为例进行分析,上海共有市属区属公共体育场馆59家,其中市属场馆13家,比如东方体育中心、东亚体育文化中心、仙霞网球中心、田林体育俱乐部等;区属场馆46家,比如静安体育中心、徐汇游泳馆、上海国际体操中心、宝山体育中心等。

除此以外,还有各级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星罗棋布的社区健身步道、苑点和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体育活动中心等。

总体来讲,上海目前的体育场馆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市民对于30分钟体育生活圈的建设充满期待,对于政府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和服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要求政府在划拨财政投入建设和升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同时必须深入研究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供给与管理模式问题,从而实现供给增加和管理效率提升,以顺应我国大力发展体育事业、推进全民健身的趋势,满足广大市民的需求。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管理的几个瓶颈问题思考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管理的几个瓶颈问题思考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管理的几个瓶颈问题思考“论文摘要: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民营化改革,是我国体育领域内公共事业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

然而随着民营化的推进,在其实施过程中遭遇了理念滞后、制度缺损、监管缺失等方面的瓶颈。

采用专家访谈法与实地考察法,基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典型案例分析,对其民营化过程中的若干瓶颈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若干意见,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支持。

论文关键词: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瓶颈问题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那些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从公共产品理论可以看出,公共体育场馆的产品大都属于非竞争性弱和非排他性强的公共服务,属于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

一些具备准公共物品属性的诸如高速公路、桥梁、公共体育场馆等产品,适当地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可以有效地缓解政府的经济压力。

这为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尤其是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带来了理论的支持。

民营化是指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

根据E•S•萨瓦斯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大类即为委托授权、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

委托授权是公共物品供给民营化最常用的方式,它通常通过合同承包、特许、补贴、法律等形式来实现。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体育场馆一直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收支、统一管理,致使其功能单一,使用率低。

同时,政府对公共体育场馆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充当着无限政府的角色,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长时间低效率的运转和无底洞式的消耗成了各级政府的一个沉重包袱。

近几年,随着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成功实践,这种改革方式已悄然被引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中。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公共体育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体育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体育中心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提高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益,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体育锻炼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体育中心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健身、竞赛、培训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共体育中心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维护体育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五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和社区体育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公共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机构为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体育设施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共体育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公共体育中心的安全运行;(二)负责公共体育中心的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设施完好、安全、有效;(三)负责公共体育中心的服务保障,提高服务质量;(四)负责公共体育中心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状况良好;(五)负责公共体育中心的环境整治,维护公共秩序;(六)负责公共体育中心的对外开放,满足公众体育需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公共体育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开放,实行免费或者收费制度。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符合公众承受能力。

第九条公共体育中心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共体育中心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保护,对损害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提高公众体育健身意识。

四、安全保障第十三条公共体育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公共体育中心的安全。

对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民营化改革的认识

对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民营化改革的认识
Ab ta t T h i a pe t he p iiiato n e or a i fpu i p t tdi m s i sr c : e sx s c soft rv tz in a d r f m ton o blcs ors s a u n Chia a e dic s d i t e p pe . he n l deisr to lv l e na ur n r s us e n h a r T yi c u t a ina a u s, t eofowne s p, — r hi di r c i ubl nt r s , oca nv r m e t,or f r f r a in nd g e nm e t f c e ton ofp i i e e t s i le ion n f m o e o m to a ov r c n un —
t n .ti p o o e h tt ef n a na be t ef rt ep iaiaina d rf r to i s I s r p sd t a h u d me tlo jci o h rv t t n eo main o v z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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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经 济 体制 下 , 政府 及其 下 属 的体 育 行 政 部 门作 为 垄 断 者 生 产 与 提 供体 育 公 共 产 品 , 一方 面在 经 营 管 理 中 由 于 缺 乏 积
民 营 化 能 够 成 为 各 国政 府 发 展 公 用 事 业 包 括 公 共 体 育 设施 领 域 的 基本 趋 势 , 定 有 其 存 在 价 值 。 任 何 事 物 具 有 的 必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
收 稿 日期 :0 60 -3 2 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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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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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最小 的产业 之 一 , 传统 体 制 的弊 端并 没有 随 着公 用事 业规 模 的扩 大而 消 除或减 弱 。 目前 , 国公 用 事 业 运 营 体 制 仍 存 在 一 系 列 中


公 用 事 业 民营化 概 述
公 用事业 是 指基 于公共 利益考 虑 而通 过 网 络 传 输系 统提 供 民众 必需 产 品 和 服务 的 产业 , 要 主
包括为社会提供电力、 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 自来水
等服务 的产 业及 其活 动 。正确 审视 公用 事业 的特
方式大体 上有 两种 基本 选择 : 国有化 与 民营化 ( 加 以规 制 ) 并 。
避免重 复投 资及确 保 必需 性产 品 或服 务 的有 效供 给和公平 利用 , 根据各个 公用事 业 的 自然 垄断 政府 性强 弱及其 各 自的产 业 特 点 , 以有 关法 律 、 规及 法
关键 词 : 用事 业 ; 公 民营化 ; 府规 制 政 中 图分类 号 :24 1 F9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87 20 )2— 06— 4 17 0 8 (0 6 0 03 0 可 收费 品 , 政府 应加 以相 应 的规 制 。 基 于公用 事业 的 上述 经 济 特 性 , 国对 公 用 各 事业 都进 行着 不 同形式 的 治理 。治理 公用 事业 的
为完 善 的政府 规制体 系 , 而确保 公用 事业 公正 且 从 有 效地实施 , 切实保护消 费者 的利益 。 并
与西方国家不同 , 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国家垄断 经营源 自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新 中国建立后 , 为 了减 少产业 内国有产业 ( 企业 ) 间 的过 度竞争 ,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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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通过 各 种 行 为 介入 公共 领 域 ,履 行 政 府 公 共 职 能 ,只 是 馆 的 经 营 者 能 够 有 合 理 投 资 同报 率 ; 二 是提 高 效 率 的 原 则 , 在供求两个方面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效益。 手 段 从 强制 转 向非 强制 性 ,行 政 契约 、行 政 指 导 等将 被 大 量
民营 ,对于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主要是指后者 ,民营化后政 则 :一 是 保证 公 民普 遍 服 务 的原 则 ,满 足 低 收入 人 群享 受 体 府 的角色没有退缩,只是在职 能重点与 内容上发生 了转变 , 育 场 馆服 务 的基 本 需 求 ; 二是 鼓 励 投 资 的原 则 , 保 证 体育 场
公 共体 育 场馆 民 营化 的政府 规 制
效 益 问 题 ,为 了在 个 人 私 益 和 社 会 公 益 之 间 寻 求 均 衡 , 使 和 运 行 都来 自于 法 律 的授 权 , 体 现 了政 府 对经 济 活 动 的宏 观 公 共 体 育场 馆 的 民营 化社 会 效 益 有所 提 高 ,必 须对 公共 体 育 控 制 。美 国 的管 理 和预 算 办 公 室 的定 义 , 规 制就 是 政 府 部 门 根 据法 律 制 定 并执 行 制 度 的 行 为 。 些 规 章制 度 是 一 些标 准 、 这 场 馆 的 民营 化 进 行 规 制 。
采用,逐渐成为核心手段 。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 可以分为实
对公共体育场馆价格的规制首先是价格水平 的规制,价
质 民 营化 和 功 能性 民营 化 。 实质 民营 化 是 最 典 型 的 、 民间 参 格水 平 规 制 一 般 是 限定 消 费 的 价格 上 限 ,规 制 者 要制 定 公 共 与程度最高的民营化类型,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主要是功 体育 场 馆 经 营 在 某一 阶 段 内的最 高 价 格 , 并 且规 定调 整 的 周
“ 公共产 品是指 既无排他性 又无 竞争性 的物 品。 _ ”2 竞 分析为基础 ,以法学的规制 为制度保障 。
争 性 是 一 个 人 使 用 一 种 物 品 减 少 其 他 人 使 用 是 该 物 品 的 特 32 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的政 府规制 内容 .
性 。排他性是 可以阻止一个人 使用一种物 品时该物 品的特
运用某些排斥性规则去限制参与消费人数 ,如通过收费来解 的规 制 主 要 是 价 格 规 制 和 进 入 规 制 两 个 方 面 。 决 类似 问题 。 ( 1) 公 共 体 育 场 馆 民营 化 的 价 格 规 制 22 公共体育场馆的 民营化 .
民营 化 是 指政 府 减 少 在 公 共 资产 以及 公 共领 域 的直 接 涉 入 ,通 过 各 种 手段 将 政 府 业 务转 移 至 私 人 主 体 ,或 与 之 共 同 承 担 ¨] 。它 既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的 出 售 , 也 包 括政 府 业 务 委 托 价格 规 制 就 是 政 府 从 资源 有 效 配 置 出 发 , 主要 针 对 价 格 水平 和 价 格 结 构进 行 规 制 。 我 国 公共 体 育 场 馆 ,特 别 是 大 型 的 公共 体 育场 馆 , 由于 投 资 金 额大 ,政 府 常 常成 为投 资修 建 公 共 体 育 场 馆 的 主 体 。 公 共 体 育 场 馆 民营 化 的 价 格 规 制 原
2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产 品属性以及 民营化
21 我国公 行 为 的控 制 ,最 终 的 目的解
决 “ 市场失灵”问题 ,促进 市场 的有效竞争 ,扩大民众的公
共 福 利 。对 于 公 共 体 育场 馆 民营 化 的政 府 规 制 以经 济学 的
公共 体 育场 馆 的规 制之 所 以称 之 为 政 府 规 制 ,意 味 着 政 性 。与 公共 产 品 相对 应 的 是 私人 产 品 , 它 既无 排他 性 又 无 竞 府 的 责任 ,政 府 体 育管 理 部 门有 责任 保 障 公 民享 受 公 共体 育 争 性 的 物 品 。在 现 实 经济 生 活 中 , 大 量 的产 品 介 于 公共 产 品 场 馆 所提 供 服 务 的权 益 ,保 证 公 共体 育场 馆 经营 活 动 的 良性 和 私人 产 品之 间 , 为准 公 共 产 品 。 公共 产 品 分 为两 类 , 称 准 一 运行,在效益和公平之 间加以制度化约束,使公平和效率得 类 是 具有 外 部性 的产 品 , 即通 过 个 人 消 费 同时产 生正 外 部性 , 到兼顾 。政 府对 公共 体育场馆 民营化 的规制 有 以下几个 方 如 教育 、科 研 等 ; 另一 类 是 准 公共 产 品 , 当同 时许 多人 都 消 法:经 济 性 规 制 和社 会 性 规制 。 济 性 规 制 的范 围 相对 具 体 , 经 费 它 时 ,其 容 量迅 速 被 充 分 利用 而 供 不 应 求 , 比如 公 园 等 公 而 社 会性 规 制 的行 业 范 围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 不 断 扩 展 。 共 设施 。公共 体 育 场馆 就 属 于 “ 挤 性 的 公 共产 品 ” 种 产 3. . 拥 ,这 2 1公 共 体 育 场 馆 的 经 济 性 规 制 内容 品通 常 被 称 作准 公共 品 。 这类 产 品可 以通 过市 场 提 供 , 同 时 公共 体 育 场馆 的市 场 特 征 已经 形成 了事 实 上 的垄 断 ,也 政 府 给 予必 要补 助 。从 以 上 的分 析 公 共 体 育场 管 属 于 准 公共 基 本 符 合 自然 垄 断 的特 征 , 即具 有 消 费 的 公共 性和 规 模 收 益 产 品, 在特 殊 时 问 这 种准 公共 产 品 容 易供 不 应 求 ,所 以 需要 的递 增性,政府 有责任对其进 行规 则。对于公共体 育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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