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中国人寿伤残赔付标准2013
中国人寿伤残赔付标准2013中国人寿伤残赔付标准(2013)一、前言伤残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保障客户的权益而设计的一项保险产品。
根据中国人寿伤残赔付标准(2013版),以下将详细介绍伤残赔付的计算方式及相关内容。
二、伤残等级及赔付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赔付比例,具体如下:1级伤残:身体完全丧失或者在经专业医学评估后认定残障程度在90%以上,赔付比例为100%;2级伤残:残障程度在80%-89%之间,赔付比例为85%;3级伤残:残障程度在70%-79%之间,赔付比例为75%;4级伤残:残障程度在60%-69%之间,赔付比例为65%;5级伤残:残障程度在50%-59%之间,赔付比例为55%;6级伤残:残障程度在40%-49%之间,赔付比例为45%;7级伤残:残障程度在30%-39%之间,赔付比例为35%;8级伤残:残障程度在20%-29%之间,赔付比例为25%;9级伤残:残障程度在10%-19%之间,赔付比例为15%;10级伤残:残障程度在1%-9%之间,赔付比例为5%。
三、伤残赔付计算示例以一位客户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经专业医学评估其中残障程度为50%,以下以此客户为例计算赔付金额:1. 客户购买了伤残保险的保额为100万元;2. 客户的伤残等级为5级,对应赔付比例为55%;3. 根据赔付比例计算出赔付金额为100万元 * 55% = 55万元;因此,该客户将获得55万元的赔付金额。
四、伤残评定与赔付流程1. 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联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事故报告、医学报告等;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派遣专业医学评估师对伤残进行评定;3. 评定结果将根据伤残等级及赔付比例计算出赔付金额;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在评定结果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五、伤残保险的注意事项1. 投保前需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2. 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并按要求提交给保险公司;3. 伤残保险属于一种人身保险,长期保险责任对投保人有一定的要求,例如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等;4. 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及赔付标准可能有所差异,投保前建议进行比较和评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8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013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17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81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11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29678元÷12个月×6个月= 元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811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119元×5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01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1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6、交通费7、住宿费18、误工损失19、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和2014的区别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和2014的区别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保险行业的需求,制定用于评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指标和标准。
2013年和2014年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有一些区别,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伤残等级分类标准1.2013年标准:一级伤残: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具有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级伤残:具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级伤残:具有轻微伤残。
2.2014年标准:一级伤残: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具有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级伤残:具有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四级伤残:具有较重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伤残:具有轻微伤残。
二、伤残评定指标的变化1.2013年标准:伤残程度的评定主要考虑了工作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三个方面。
工作能力评定指标包括职业、技术、熟练度、工种等因素。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指标包括日常生活起居、进食、穿衣等方面。
社会适应能力评定指标包括与他人沟通交流、适应环境等方面。
2.2014年标准:伤残程度的评定主要考虑了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三个方面。
劳动能力评定指标更加具体,涵盖了职业类别、职业病、职业技能等因素。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指标包括日常生活起居、进食、穿衣、洗漱等方面。
社会适应能力评定指标包括与他人沟通交流、适应环境、独立生活等方面。
三、赔偿标准的变化1.2013年标准:根据不同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等情况进行调整。
2.2014年标准:根据不同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等情况进行调整。
增加了伤残津贴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和按月支付两种方式。
四、其他方面的变化1.2013年标准:对于职业病致残的评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伤残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2014年标准:对于职业病致残的评定,更加具体明确了评定指标和标准。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制定了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轻微伤,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等。
具体金额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而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其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般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赔偿金额在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再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最后,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特别严重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等。
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在获得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到了人身损害,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理。
同时,赔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具体金额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而定。
总的来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设立,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安抚。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概述在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二、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者接受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山东省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并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山东省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固定工资、津贴、奖金等。
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四、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包括家庭护理和机构护理。
山东省规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进行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营养费用,包括购买营养品、进行营养治疗等。
山东省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六、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因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等。
山东省规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者因受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获得的补偿。
山东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八、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伤致残后所需支付的赔偿金。
山东省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训练费等。
九、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死亡而支付的赔偿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受损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的依据。
2013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保险理赔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2013年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了解相关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首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主要包括了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程序和方法、评定标准的解释等内容。
其中,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被保险人受伤后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分为一至十级,等级越高代表身体功能障碍越严重,相应的理赔金额也会相对增加。
而评定程序和方法则是对于伤残等级的评定具体操作的规定,包括了医疗检查、评定标准的确定、评定结论的形成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受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评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获得相应的理赔。
在申请伤残评定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评定。
评定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业的医生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理赔金额。
再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随意压低伤残等级或拒绝理赔。
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也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不当的理赔。
只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遵守评定标准,才能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
最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颁布,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做好伤残理赔工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规参与人身保险,以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赔偿。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2013版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山东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山东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标准。
山东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也有其特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下面将就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山东省规定了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情况导致的轻微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1000元至2000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轻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2000元至5000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重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5000元至2万元;对于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特别重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赔偿金2万元至10万元。
这些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山东省还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这些赔偿范围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在事故或意外中所面临的各种损失,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山东省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侵权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这一赔偿程序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山东省还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侵权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在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后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于分期支付的情况,应当在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后15日内支付首期赔偿金,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赔偿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在人身保险领域中,伤残评定标准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关乎着被保险人的权益,也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
2013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此进行深度解析,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全面的理解和启发。
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的背景和意义1.1 背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的发布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的伤残评定工作,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意义:该标准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明确的伤残评定标准,增强了保险产品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的主要内容和要点2.1 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全面客观、合理科学、公正独立、依法依约。
2.2 伤残评定的具体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至十级,并且规定了每个级别的具体评定要求和标准。
三、我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的个人观点和理解3.1 个人观点:我认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的发布对于推动人身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升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水平。
3.2 理解:通过研读该标准,我深刻理解了伤残评定工作的复杂性和严谨性,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保险公司在理赔处理中所面临的挑战和责任。
总结回顾通过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的全面解析,我们不仅对该标准的背景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其中的主要内容和要点有了清晰的把握。
我也共享了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些思考和启发。
相信在未来的人身保险实践中,我们都能更加准确地把握伤残评定标准,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本篇文章中,我依照你的要求提及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多次,并按照知识文章格式进行了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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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实用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和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东省《⼭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
件若⼲问题的意见》
⼭东省
《⼭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
85.⾃然⼈的⽣命权、健康权、⾝体权等物质性⼈格权和⾃然⼈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格尊严权、⼈⾝⾃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精神利益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及其他情形的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是⾃然⼈的
⼀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是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倍予以赔偿。
侵害⼈侵害⾏为特别恶劣、受害⼈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增长8.4%。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增长9.9%。
因此,xx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二、山东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三、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四、山东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工程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归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xx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xx-11-27 20:29根据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xx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xx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增长9.4%。
2013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3伤残抚恤金标准
伤残抚恤金是国家为了保障伤残人员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其标准的制定
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合。
2013年,我国对伤残抚恤金标准进
行了调整,以下将详细介绍2013年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首先,根据2013年发布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优待金标准》,对于因公牺牲、疾病致残的伤残军人,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其中,一级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二级伤残军人为每人每月1300元,三级伤残军人为每人每月1100元,四级伤残军人为每人每月900元,五级伤残军
人为每人每月700元。
其次,对于因公牺牲、疾病致残的民政伤残人员,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也确
定了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一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二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500元,三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400元,四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300元,五级伤残民政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200元。
此外,对于因公牺牲、疾病致残的其他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也有规定。
一级
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300元,三级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200元,四级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100元,五级伤残人员为每人每月50元。
综上所述,2013年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和身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伤残人员的关爱和社会责任感,也为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尊重伤残人员,共同营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山东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7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76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4565元×20年=491300元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一级(100%) 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残疾赔偿金城镇515100元463590元412080元360570元309060元257550元206040元154530元103020元51510农民188920元170028元151136元132244元113352元94460元75568元56676元37784元18892元死亡赔偿金城镇25755元×20年=515100元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5755元; 75岁以上的25755元×5年=128755元农民9446元×20年=188920元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9446元; 75岁以上的9446×5年=472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5778元×20年=315560元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5778元; 75岁以上的15778元×5年=78890元农民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6776元×20年=135520元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6776元; 75岁以上的6776元×5年=33880元住院伙食补助省内30元/天; 省外50元/天丧葬费42837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141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农村标准“(9446+6776)/365=44.44。
中国人寿伤残赔付标准2013
中国人寿伤残赔付标准201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作为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人寿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其中,伤残赔付是中国人寿的一项重要保险服务,其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13年,中国人寿对伤残赔付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
这一标准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的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旨在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国人寿伤残赔付标准2013,伤残赔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意外伤残赔付,二是疾病伤残赔付。
对于意外伤残赔付,中国人寿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具体来说,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中国人寿将伤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赔付比例。
同时,保险金额也是影响赔付的重要因素之一,保险金额越高,赔付比例也相应提高。
对于疾病伤残赔付,中国人寿则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类型和伤残程度进行赔付,赔付比例也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除了赔付标准的调整,中国人寿还在服务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
首先,中国人寿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人只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简单的申请表格,即可进行理赔申请。
其次,中国人寿加强了对被保险人的跟踪和关怀。
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残或疾病伤残后,中国人寿将派出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赔付和服务,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付和相关的帮助。
此外,中国人寿还提供了24小时的理赔热线,方便被保险人随时咨询和申请理赔。
中国人寿伤残赔付标准2013的出台,不仅提高了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更好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通过对伤残赔付标准的明确和调整,中国人寿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保险保障。
同时,中国人寿在服务方面的改进也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到保险服务。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伤残赔付标准的调整和改进只是保险服务的一部分。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也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2010-7-9 13:47:4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诉讼主体的审查(一)对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的审查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
注意核实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即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要准确)。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
注意审查名称的准确性及其行为能力(即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或其他事项有变更的(一般指法人,尤其要注意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改制及住所地的变更),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4、当事人为受害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继承人的顺序证明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前一顺序继承人及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有遗漏)。
(二)受害主体的确定1、受害主体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应提交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明,如精神状况证明、伤残证明等)。
其个人为诉讼主体,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受害主体死亡的。
以其合法的继承人(注意继承顺序的审查)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主张权利;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不参加诉讼;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应明示),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三)侵害主体的确定1、一般情况下以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为被告;侵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明确监护人时,其全部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明确的,追加顺序在前的全部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
11。
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
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
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
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
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
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
2 口腔的结构损伤3。
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
2 脾结构损伤4。
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
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
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
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
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
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
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
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
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
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
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
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山东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起诉和受理中的问题1、凡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有关侵权赔偿请求的起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以及实体上处理无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对过去尚未发生过的新型侵权赔偿案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法院受理的,或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予受理;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认为侵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刑事处分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轻伤,受害人起诉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刑事自诉由原告撤回或由法院驳回的,受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起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请求赔偿的,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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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
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5778元。
三、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
四、2012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额6776元。
五、2012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837元,
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4565元×20=491300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元×住院天数(省内30元/天; 省外50元/天)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
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575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44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575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44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575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44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需要鉴定确定)12、护理费(需要鉴定确定)13、后续治疗费(需要鉴定确定)(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42837元÷12个月×6个月= 21418.5元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5755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446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575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44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5755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446元×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