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
旅游协会章程
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协会宗旨与目标本协会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提升国内外旅游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会员资格与权利一、会员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个人会员须是旅游行业的从业者或热爱旅游事业的人士,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会员权利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与支持。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管理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秘书处等组织架构。
理事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业务范围与活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旅游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制定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自律。
开展国内外旅游交流与合作,推广旅游资源。
组织旅游培训、研讨和展览活动,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使用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
社会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经费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用于协会的正常运转、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
第六章章程修改与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七章会员行为规范会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维护协会形象和声誉,不做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八章协会解散与清算本协会因故需要解散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协会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_6094
中国旅行饭馆行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议执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行饭馆的合法权益,保护旅行饭馆业经营经管的正常次序,促使中国旅行饭馆的健康发展,中国旅行饭馆业协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例,特拟订《中国旅行饭馆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行饭馆包含在中国境内创办的各样经济性质的饭馆,含旅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馆)。
第三条饭馆应该恪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例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保护中国旅行饭馆行业的名誉。
第四条第二章预定、登记、入住饭馆应与客人共同执行住宿合同,因不行抗力不可以执行两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该实时通知对方。
两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第五条因为饭馆出现超额预定而使客人不可以入住的,饭店应该主动替客人安排当地同品位或高二本饭馆品位的饭馆入住,所产生的相关花费由饭馆肩负。
第六条饭馆应该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署住宅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含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钱,餐饮价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馆在办理客人入停手续时,应该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照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状况饭馆能够不予招待:(一)隽带危害饭馆安全的物件住店者:(二)从事违纪活动者;(三)影响饭馆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五)饭馆客满;(六)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状况。
第三章饭馆收费第九条饭馆应该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明显地点,供客人参照。
饭馆如赐予客人房价折扣,应该书面商定。
第十条饭馆客房收费以“间/ 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 / 夜,计收一天房费;第二天12 时此后、 18时从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馆能够加收半天房费;第二天18 时以退后房者,饭馆能够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规定,饭馆能够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工程加收伏务费,但应该在房价表及相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客人在饭馆商场内购物,不该加收伏务费。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修改依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修订)【发布部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日期】2002.03.29【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程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程
一、背景介绍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China Hotel Association)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并维护中国饭店行业发展的专业协会。
成立于1992年,协会汇集了众多国内外饭店企业,旨在推动中国饭店行业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协会使命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使命是通过引领行业发展、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服务标准化、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为中国饭店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三、协会结构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设置了多个部门,包括会员服务部、行业发展部、宣传推广部、国际合作部等,以及各地分支机构。
协会通过这
些部门的合作及各自职能的发挥,为中国饭店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
四、协会活动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每年举办多个活动,如饭店业高峰论坛、饭店行业年会、知名饭店考察等,旨在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经验分享、增进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协会服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政策解读、市场研究等服务,通过与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的合作,为会员提供多方位支持,帮助会员解决经营中的难题,提升经营效益。
六、未来展望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国饭店行业的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合作交流,引领行业持续向前发展。
以上是关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简要介绍和展望,希望通过协
会的努力与会员的共同合作,中国饭店行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中国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其目的是依法代表和维护中国旅游业界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条规范性协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在自己的章程内明确规范自身的组织和运作。
第三条名称协会全称为“中国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简称“CTA”。
第四条性质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民事责任。
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与自身定位和组织性质相适应的权益。
第五条任务和职能协会的任务和职能包括: 1.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 积极开展研究和咨询服务,提供行业发展的决策支持; 3. 加强国内外旅游交流与合作,促进旅游业国际化发展; 4. 组织开展行业展览和交流活动,提升旅游业的整体实力; 5. 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会员资格协会的会员分为以下几种: 1. 普通会员:符合协会加入条件并经审批通过的企业或单位; 2. 高级会员:在普通会员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行业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3. 名誉会员:协会根据个人对旅游业的杰出贡献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会籍申请企业或单位申请加入协会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一定的会费。
协会收取会员的会费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作和行业发展。
第九条会员权益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1. 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接受协会提供的业务咨询和服务;3.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参与权;4. 接受协会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第十条会员义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支持和配合协会的工作; 2. 及时缴纳会费,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建设; 4.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行为。
第三条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旅游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由旅游经营者、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旅游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
第六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行业内相关专业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旅游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按照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三条协会依据章程和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一)举办旅游行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研究和探讨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问题;(二)开展旅游业务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三)组织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四)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加强与国内外旅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成立旅游协会的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旅游协会的组织管理,明确协会的宗旨、职能、组织结构、活动准则和自律机制。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热爱旅游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旅游文化,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旅游行业科技创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品牌形象。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五条协会宗旨:1.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关系;2. 推动旅游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3. 促进旅游行业交流与合作,拓展旅游市场;4. 开展旅游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推广旅游文化,提升旅游品牌形象。
第六条协会任务:1. 制定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自律;2. 组织旅游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合作;3. 开展旅游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4. 参与旅游政策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5. 开展旅游市场调研,为会员企业提供市场信息;6.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会员大会职权:1. 审议并通过协会章程的修改;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理事会职权: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决定协会重大事项;4.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5.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会员第十一条会员资格:1. 拥护本协会章程;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 在旅游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实力;4. 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2.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退会自由。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历年数据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历年数据(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成立背景和时间2.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会员构成和组织架构4.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旅游业中的地位和作用5.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历年数据的概述6.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疫情期间的应对措施和成果正文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China Tourist Hotels Association,简称CTHA)成立于 1986 年 2 月 25 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其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业务范围包括旅游饭店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协会的会员构成主要是全国饭店业中知名度高、影响力大、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星级饭店,以及国际著名饭店集团在内地管理的饭店。
协会的组织架构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副会长,会长等职务。
目前,协会共有会员 1600 余家、理事 422 人、常务理事 179 人。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旅游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历年来,协会积极推动饭店业的发展,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
在新冠疫情期间,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积极应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会员单位度过难关。
例如,协会发出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解读,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支持。
同时,协会还通过举办线上培训、开展调研等方式,帮助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尽管疫情对旅游业造成了重大影响,但在协会的带领下,饭店业在逆境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修订)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修订)【法规类别】行业自律旅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日期】2009.08【实施日期】20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旅游协会管理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旅游协会的组织管理,明确协会的宗旨、任务和活动范围,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热爱旅游、关注旅游发展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旅游爱好者,传播旅游文化,推广旅游知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包括:1. 组织开展旅游知识讲座、培训、研讨会等活动;2. 收集、整理、发布旅游信息,提供旅游咨询服务;3. 组织旅游考察、交流活动,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4. 开展旅游市场的调查与分析,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5. 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国际地位;6. 维护旅游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5.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七条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内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协会的某一方面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各部门职责:1. 策划部:负责组织各类旅游活动,策划旅游项目;2. 外联部:负责协会与外界的联络与合作,拓宽协会影响;3. 组织部:负责协会内部的组织建设,协调各部门工作;4. 秘书部:负责协会的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5. 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2. 参与协会的决策;3.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旅游服务;4.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旅游协会管理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旅游协会的组织管理,明确协会宗旨、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活动准则,保障协会健康、有序地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宗旨:团结广大旅游爱好者,提高旅游文化素养,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推动旅游市场繁荣,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实践的平台。
第四条协会住所:[协会地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协会设以下部门:(一)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二)策划部:负责协会活动策划、组织和实施;(三)外联部:负责协会对外联络,拓展合作资源;(四)组织部:负责协会活动场地、设备、人员等后勤保障;(五)宣传部:负责协会宣传推广,扩大协会影响力;(六)财务部:负责协会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和培训;(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协会声誉;(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着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着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中国饭店协会章程
中国饭店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饭店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OTEL ASSOCIATION,缩写CH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饭店和餐饮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以“以人为本、服务创新、合作发展”为指针,面向全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推动饭店和餐饮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动饭店和餐饮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二) 反映会员愿望,保护饭店和餐饮业的合法权益(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饭店和餐饮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四) 组织指导饭店和餐饮业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下,创建自主创新型、节约型、安全生产型、诚信、和谐企业,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开展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研究行业开拓市场和科学管理的经验。
进行经验交流和质量与绩效评估,为行业的持续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 组织饭店和餐饮业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工作。
接受由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办理专业资质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产业素质。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旅游协会(简称“本会”)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是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国家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促进发展、推动行业、维护权益。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是:开展自律管理、提供服务保障、弘扬行业文化、承办学术研讨、组织交流合作。
第五条本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经营、自主自律、公正公开、务实高效。
第六条本会的管理体制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赞助捐赠、项目收入等。
第八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中文名称)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英文名称)。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旅游事业,有推动中国旅游发展的积极意愿;(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认同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接收后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二)从事与旅游业相关的工作,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三)认同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接收后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权益:(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培训及论坛等的权利;(二)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及优惠;(三)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四)享有质询、建议或申诉等的权利;(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规定,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秩序;(二)遵守本会章程和相关制度,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损害本会和旅游行业的形象。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益和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会会费的缴纳、使用、管理等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规定并向理事会执行。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自愿申请退会,经理事会批准后为退会。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三十九条饭店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等 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0 • 第四十条会员饭店如果同客人发生纠纷应参 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旅游饭店 游饭店业协会的旅游饭店可参照本《规范》执 •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 •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
• 第九章其他 • 第二十九条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 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 第三十条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 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 下榻该房间的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 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并因此造成损失的,饭店可 • 第三十二条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 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原因维修受损 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 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 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 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 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 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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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酒店行业协会章程(2006年5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广东酒店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东酒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otel & Lodging Association(简称GH&L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的酒店、饭店、宾馆、酒楼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集团(公司)、大学旅游院系、饭店用品供应商(以下简称:酒店)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省酒店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广东省酒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酒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一)组织酒店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酒店专业刊物,开展酒店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开展国内、国际相关考察交流活动;(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三)代表酒店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相关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酒店行业企业参与相应的国际应诉活动;(四)接受与酒店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六)参与酒店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九)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总干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