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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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制度

日本土地制度
当时在日本最有权势的大本家要算是滕原氏家族,他把握着全国的各主要官职,他们一个家族就控制有数百个庄园,成为日本最大的大地主。因为当时贵族、官僚的大庄园往往获得国家的免税权和不许检田官和收税吏进入庄园的权利,进而这种大庄园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势力。于是许多庄园主为了获得特权,而把土地寄进当时最有权势的滕原氏庄园,自己甘当庄官。从当时政府发布禁止再建新庄园的命令来看,庄园的发展以达到空前的状态。除了滕原氏家族的庄园膨胀外,寺院侵占土地的现象也十分猖狂,寺院僧侣贵族的大庄园中,可豢养武士和护寺僧。在中国这种寺院田产的扩大也是登峰造极的。其他一些大封建地主也都在全国各地占据了大量的庄园。十二世纪,有个平民家族,他一家就侵占了六百个庄园。由于大封建主的势力过分扩大,在日本出现了封建割据的局面。许多封建主也和中国的封建主一样,组织了自己的地主武装,豢养了大批的私人军队。起初这些军队成员均由各村长担当,后来,封建主则在庄民中发展军队,作为他们的亲兵,并把土地分封给他们,以资报酬。这种以土地为报酬,以服兵役为条件的封地,显而易见,封建采邑的性质再明显不过了。与此同时,封建社会的附庸关系,领主与封臣关系建立起来了,围绕着领主封臣关系形成了封建集团。十二世纪后,在日本出现了封建军事集团。集团首领称为将军,将军驻守的领地成为幕府,这就是日本历史上将军幕府的由来。自此日本进入分裂时期。直至后来的几百年,日本都是从战乱中渡过来的。战乱中日本农民是最痛苦的。此时,幕府将全国土地分配给在战争中冲锋陷阵的武士,武士窃据了庄园统治一方的军权,形成了武士阶层为核心的统治网。

近代日本地税改革中的土地等级制度

近代日本地税改革中的土地等级制度
要 以稳 固的政权为基础 , 不然无法 承受农 民反抗 的
心 以有 限 的暴力 机关 为后 盾 , 土地 等级 制度 , 依靠
对 各个府 县进 行 地 税 摊 派 , 行 推 进 地改 。本 文 强
将 主要讨 论政府 的土地 等级 制度政 策 与县厅 的执 行情 况 , 述 土地 等 级制 度 的产 生 、 展与 变 形 , 论 发
带来 的影响 。
[ 关键词]土地 等级制 度 ; 派地税 ; 摊 事务 局 ; 方府县 地
[ 中图分类号]K 1 . 3 3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6 0 (0 0 O 0 3 0 6 4— 2 1 2 1 )4~ 0 4— 7
[ 收稿 日期 ]2 1 0 0—0 7—2 1
地 调查 例》中描 述 道 : 上 田是 指 “ 地 人 家 , 上 平 麦
回到本地 , 导村 民进行 土 地丈 量 。丈量结 束后 , 指 村 民将结 果 上 报 给 县厅 , 接受 检 查 。结 束 土 地 丈 量 工作后 , 就进 入 检查 产量 阶段 , 这需 要一 种相 对 有效 的统 计方 式来 快速 查清 土地 的大 致产 量 。 由 此, 一些 县尝试 为 土地 编制 等级 , 生 产条件 相 近 将
产 量就成为决定 地税 负 担高低 的主要 因素 。若要
得 到精确 的产量 , 理想 的办法 自然是对每一 块土地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日本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日本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日本

日本《土地征收法》规定,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手段,征用的目的严格依照公共利益原则进行。该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允许征用或使用土地的35种公益事业项目,其中包括国家社会生活、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等。主要有依据道路法进行的公路建设;以治水或水利为目的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等设施;国家、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设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厕、公园等等。

日本《土地征收法》同时规定要对征地行为进行补偿,补偿资金来源于租税和这些公共事业利用费所形成的公共财产。其补偿的内容主要有五方面(1)征用损失补偿;(2)通损赔偿;(3)少数残存者赔偿;(4)离职者赔偿;(5)事业损失赔偿。其中征用损失赔偿是指对土地所有者的损失赔偿,是按照征地批准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的。日本土地征用事务的纠纷由土地征用委员会来裁决。土地征用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专门行政机构之一,负责对地方土地征用和使用进行裁决,土地征用委员会对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并独立行使职权。日本《土地征用法》第71条规定,补偿的标准为“考虑到近旁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等而计算的事业认定告示使相当价格,乘以对应至权利取得裁决时为止的物价变动的修正率,所得的数额。”而且日本的《伴随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补偿基准纲要》进一步规定了对土地以正常交易额为补偿额计算的时期为契约缔结时。

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相比,日本的土地征收制度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特别是对征用土地的公益事业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是指在日本国内对房地产和土地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定。房产管

理制度在日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日本人口密集地区有限,房地产市场非常活跃。

房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居民住房权益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将从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规划、建筑管理和房产税收等方面分别

对日本房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日本房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对土地和

建筑进行登记,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动产的登记分为土地

登记和建筑物登记两个环节。土地登记主要是登记土地的坐落、面积、地形和地貌等信息,建筑物登记主要是登记建筑物的地点、种类、结构和用途等信息。日本不动产登记由法务

省的民防法务局和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局共同负责。

二、土地使用规划

土地使用规划是指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一定的规划和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

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日本土地使用规划主要通过土地利用法来进行规范。根据土地利用法的规定,日本政府会制定国土计划,对土地进行分类和规划,确保土地的

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国土计划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具体的分区和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三、建筑管理

建筑管理是指对房屋和建筑进行管理和监管,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建筑的合法

性和稳定性。日本建筑管理主要通过《建筑法》来进行规范,建筑法主要包括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环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建筑的

日本土地制度

日本土地制度

日本土地制度

日本的土地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的变迁和改革,目前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土地所有权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私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买卖或继承等方式转移。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地方政府,通常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或保护自然环境。私有土地占据了绝大部分,公有土地主要用于道路、桥梁、公园等公共设施。

其次,土地使用权分为所有使用权和一部分使用权。所有使用权即土地的所有人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使用、出租、销售等。一部分使用权即土地的所有人将部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建筑租赁或合作开发等。

再次,土地使用规划和管理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日本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对土地的使用规划、用途管制、大规模土地转让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此外,土地管理机构还负责土地登记、评估、征收、赋税等工作。

另外,日本土地制度还注重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日本的土地资源相对有限,因此在土地利用上非常注重效益和可持续性。政府在土地规划和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制农田转为非农用地、推广节能环保建筑等。此外,为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政府还实行了土地增值税等政策,鼓励土地所有者进行开发或合作。

总体来说,日本的土地制度在保护私有产权的同时,也注重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由于日本土地有限,土地利用紧张,因此政府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非常严格,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

① 登记所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约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长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门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系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来决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内容系采取将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着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内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无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记所之登记事项内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内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② 登记对象

系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别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详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系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组合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内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额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系指在日本以20岁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开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的土地制度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将对几个国家的土地制度进行介绍。

首先是英国的土地制度。英国的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制度。过去,英国的土地大部分由贵族和教会拥有,称为庄园地主。他们租借土地给佃农种植农作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庄园地主逐渐流失土地,土地的拥有者变得更加多样化。英国现在有很多的农民、私人地主和企业拥有土地。然而,英国的土地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土地价格的上涨使得年轻人难以购买房屋。

其次是美国的土地制度。美国的土地制度在殖民时期开始形成,最早是以个体农场为基础。后来,随着西部拓荒运动的兴起,政府开始通过土地分配法将大量土地拨给拓荒者。这一政策促进了西部的快速发展和农田的开垦。现在,美国的土地所有权多样化,有私人土地拥有者、农场主、企业等。此外,美国的公共土地也占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园、保护区等公共用途。

再次是日本的土地制度。日本的土地制度在历史上受到了中国的影响。过去,日本的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权集中在贵族和寺庙等大地主手中。但在明治维新以后,土地改革成为日本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政府通过实施土地法律,将大量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现在,日本的土地所有权更为多元化,除了农田和私人住宅,还有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最后是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两个重要阶段。农村土地改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实施,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并得到了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使得土地可以买卖和租赁,有利于促进城市的发展。此外,中国的土地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农村集体土地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限制。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1.日本登记制度得现状

① 登记所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同意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同意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刻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② 登记对象

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要紧,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得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马上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得、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估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wwWM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

日本人多地少,在自然资源极度缺乏的状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大力推动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增长率。

一、日本土地制度的演变

谈日本农地流转之前,有必要先对日本土地制度做一番简要考察。日本先行土地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全国65%的土地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公共所有。在这之前,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日本土地制度经历了五次调整。

1、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度。农村公社由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组成。

2、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班田制,即“公地公民”的土地国有制。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每六年分给人民土地,“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禁止土地买卖,受田人死后归还土地。

3、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710—1603年):封建领主庄园制。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鼓励民间垦田并承认垦田私有,于是有势力的贵族、寺社积极垦田,设置庄园。

4、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从皇帝、贵族、官僚到一般地主等封建统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很少或者没有土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须缴纳高额的地租。

5、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年):资本主义个人土地私有制。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快速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

这个土地私有“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1872年,明治政府废除德川幕府自1643年实施的《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日本农民可以买卖土地。1873年,明治政府又公布《地租改正条例》,着手进行“地租改正”。改正的内容包括:第一,改以地价为课税标准(此价以收获产量高低为标准);第二,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原则上按收成丰歉增减;第三,规定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第四,规定地租由土地所有者负担。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仪 ) 土地自 然状况 面积 大 小

如 地块数

地 上权



要 求经 济赔

坐 落位 置 台并

土地 评
;
地 役权

先 买特 权 租 借权

如查明 确 系登记官 的失误 而使
,
价和历次 分割

变迁等 情况


抵押 权


采石
他人受到 损害 时

登 记官不 仅 要依
,
( 3 ) 土地 他项权利情况
认 研究
从中
习 凡
同 的 国 家 在 土地 登 i 已 沛几 关
登 记 内 容 九 的 一 般 情 刁已
日 本 香 港等 国 家 和 地 区

土 地 登 记 制 度 及 启示
口 许 坚


日本的 不 动 产登 记 机 关 和
务省的不 动 产 登记所 进行 的 的政府机构


登记
二 记 内容

德国 的 土 地 登 记 机关 和 登
_
力)


地 役权 ( 如 通 行权
、 、
W OR
SC AN N ING
地 上或地
作 者 要 负法 律 责任 体审 查

国外的不动产登记(全文)

国外的不动产登记(全文)

国外的不动产登记新加坡:

防个人拥有非正常房产

从国外来到新加坡生活的人,都会

特别喜欢这里的邮政编码。

新加坡的每一座建筑都有自己的

邮编,如果不识路,给司机看地址不如

给邮编,因为只需在GPS 里输入六个

数字方位路线便一目了然。

一座建筑一个邮编,好处就是直观

清楚,类似的方法也被运用在不动产的

治理上。

新加坡的土地被划分为64 个街

区,每个街区又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地

块,每个地块都有不同的编码。如果查

询一块地块的信息,只要支付一笔查询

费用,就可利用街区和地块编码在土地

治理局XX站上查询到包括权利人、土地

面积、地块位置、边界及这块地出售、转让等所有交易记录。这些信息全部由

政府登记机构的审核和认定,保证了记

录的准确和真实。

一般住房信息同样可以在新加坡

土地治理局的XX站上进行查询。公开的信息包括该房产最初开发商、落成

时间,所有出售、转让等交易的历史信息,甚至包括现任业主的国籍、性别及这套房是否仍有银行按揭贷款等。如

果情愿支付更多金额信息费,甚至可

查到这所房子的未来――政府将提供

这所房屋所在地块的规划图,查询者

由此可推断未来地铁线路等基础设施

建设是否会影响到这个地区的房屋价格。

无论在ZG还是新加坡,买卖房产

或租房都会想到中介。在新加坡,房产中介仅仅是售房者和买房者的中间人,只负责牵线,所有交易、合同签署以及信息登记等手续,都需法律事务所完成。这就杜绝了谎报信息、虚假买卖等问题。

以新加坡80%以上的居民居住的

政府组屋(类似ZG“经适房”)为例,属福利性质。如要将整间房屋出租,出租

前必须向建屋进展局登记并获许可。如屋主有意出售房产,则必须至少提前7 天在建屋进展局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出售房产地址、屋主身份证、联系方式及由建屋进展局出具的房屋转卖预估销售收益,甚至接下来是否还有购买组屋的计划也要同时递交。购房者也需要在XX上登记自己的信息。一旦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就要在XX站上注明,以免屋主或购房者出现不履行承诺的欺诈行为。

论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论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5 年第11 期总第265 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RESEARCHGUIDE

No.11,2015

SerialNo.265

论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魏双,张明久闻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150080)

摘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制度成为法律热点,值得我们做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参考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所产生的效力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建立相应的制度方面还处于初步阶段,有比要深入研究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从中学习和汲取优秀和先进的理念,从而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合理和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效力

中图分类号:DF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1-0309-03

一、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没有必要一定是实物形态的,例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再者就像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或者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以及因自然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主要囊括物质实体和依赖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在二战结束以后,日本通过一系列先进的具有现代管理理念的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了符合日本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登记制度。日本的土地管理分为相互制衡、相互连接的三个系统。其中之一为自上而下担负了决策、计划、控制、督促等宏观管理功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土建设省;其二是负担法律的落实和监督等职能的司法管理部门,即法务省土地登记局;其三是以丰富的科技手段,能够提供技术标准,去进行实际操作的土地科技服务部门和人员,如负责地籍测量和调查、土地规划、基准点测量的各类测量公司和测量人员等具有专业知识的登记工作人员和机构。由此可以看出,土地登记在日本的土地管理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

日本作为一个岛国,拥有有限的土地资源,而且许多地区又是山地或丘陵地带,因此农田

的利用和管理对于日本来说尤为重要。日本的农田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种种

变革和改革,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模式。本文将对日本农田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一、概述

日本的农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租、承包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

日本是一个以稻米为主要农作物的国家,稻米的种植需要大面积的水田,因此在农田管理

上有其独特性。除了水田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农田,如山地耕作地、果园、蔬菜地等。农田的管理是与日本农业的发展和现状密切相关的,也是日本政府长期以来注重的重要问题。

二、农田的所有权

在日本,农田的所有权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私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

的使用权。这是日本独特的土地制度,也是日本农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按照

农田的规模、位置、土地类别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

地的登记、规划、调配等工作。农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种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日本古

代的土地制度,是日本政府长期以来积极推行的政策。

三、农田的使用权

农田的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权利。在日本,农田的使用权是由政府

授予的,农民或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租赁、出租、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农田的

使用权是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土地规划、农田规模、农田用途等因素划分和分配的。政府

有专门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规划部门负责土地的规划和分配工作,确保农田的合理利用

和开发。

四、农田的出租和承包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PPT课件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PPT课件
• 日本民法中判断一物是否为定着物有三种方式:(1)在交易观念上该为土地之构成部分的物体; (2)完全独立于土地存在的物体;(3)根据情况而定的物体。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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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7.5.2 不动产登记制度
• 日本是采用意思主义立法例的国家,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无须公示。 在日本,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登记簿的内容 登记簿分标示部、甲部及乙部,甲乙部各设事项栏及顺位号数栏。甲乙部无任何 事项时,可不设置。标示部记载有关不动产标示事项
3. 图纸 土地的图纸包括地图、地籍图、现状图等;建筑物的图纸包括建筑物位置图、房 屋平面图、分层房屋平面图等。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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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指导
THANK YOU FOR YOUR GUIDANCE.
• 定着物
建筑物:最典型的定着物,属于独立之不动产。
树木:土地的定着物,不属于独立的不动产。
未分离的天然孳息:尚未自原物分离的桔子、桑叶,或收割前的稻子、干草叶子等,允许以明 示方法作为对抗要件,按独立物进行交易。
其他:铜像、路轨、管道、庭园点景石(根据情况定)等,这些一般是土地之构成部分,但也 并不是不能单独作为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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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7.5.2 不动产登记制度
7.5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登记机构 登记所 登记管辖:日本原则上采属地管辖 土地登记簿册及地图 日本不动产登记簿册依不动产种类而分三种:土地登记簿册、建筑物登记簿册、 立木登记簿册。登记簿及地图等由登记所永久保存。

1.物的编定主义 登记簿中采取“一物一用纸”的原则,即一笔土地、一栋建筑物、一个立木,使 用一个单位的用纸。 2.登记簿的内容 登记簿分标示部、甲部及乙部,甲乙部各设事项栏及顺位号数栏。甲乙部无任何 事项时,可不设置。标示部记载有关不动产标示事项 3. 图纸 土地的图纸包括地图、地籍图、现状图等;建筑物的图纸包括建筑物位置图、房 屋平面图、分层房屋平面图等。
7.5.2 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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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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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程序 申请原则 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称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申请登记,应提出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2)证明登记原因的书面材料;(3)关于登记义务人权利的登记证 明书;(4)就登记原因需要第三人的许可、同意或承诺时,证明已得其许可、同意 或承诺的书面材料;(5)依代理人申请登记时,证明其权限的书面材料。 形式审查主义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登记不违反登记制度的目的,即使 实体关系与登记事项不相符合,也承认登记的有效性。 不同的登记内容 在日本,不同的登记事项适用不同的程序。根据登记事项可将登记程序分如下几种: (1)土地标示的登记程序;(2)建筑物标示的登记程序;(3)所有权的登记程序; (4)所有权以外权利的登记程序。 登记顺序 登记人员依受件号数的顺序进行登记。

谈谈日本土地制度

谈谈日本土地制度

北京房地产

与中国大多数地方一样,日本人多地少,自然环境极为严酷。学习日本的土地政策及管理经验,对城市化建设快的中国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日本土地市场管理

土地供应与总量控制

日本的城市用地供应总量主要通过土地规划进行控制,日本土地规划体系由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构成。日本土地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和市、镇、村规划三级,每级规划都是对各自区域内国土利用合理组织所应采取的措施和设想。到目前为止,日本已完成了五次国土综合开发规划,根据各项公共事业的性质、建设地点以及计划的实施程度,对国土利用进行综合调整。为确保公共事业建设所需的土地,日本还制定整备计划,确保土地开发的顺利进行。为了缓和土地供需矛盾,日本鼓励建设高层公共住宅。同时,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有效扩展城市容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日本大力开发地下交通,发展地铁体系,努力扩展土地经济供给能力。

土地交易管理

日本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了一整套的以限制土地交易为主要目的的土地交易管理制度。在该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交易审批制度,用以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使用目的。日本的都、道、府、县各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政区范围内确定“限制区域”。限制区域一经确定,其时效一般为5年,过了5年后,或者重新确定该地区仍然为“限制区域”,或者自动取消。限制区域确定后,在这个区域内的土地交易如果面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土地交易双方正式签订交易合同以前,必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对土地交易主要是从土地交易价格和土地使用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交易价格审查以交易土地附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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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①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②登记对象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③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 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empirenews.page--] 2.不动产登记①可为登记之权利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

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②公的图面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③申请人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代理人,而由其代理为之,此为实际狀況.[!--empirenews.page--] 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代理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④登记之效力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 .举购买土地的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代理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代理人。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还是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⑤登记之申请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登录免许稅之缴纳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附件书类之检附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代理权限)·登记识別資訊(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⑥登记之嘱托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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