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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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产管理制度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日本房产管理制度是指在日本国内对房地产和土地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房产管理制度在日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日本人口密集地区有限,房地产市场非常活跃。

房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居民住房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规划、建筑管理和房产税收等方面分别对日本房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日本房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对土地和建筑进行登记,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动产的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和建筑物登记两个环节。

土地登记主要是登记土地的坐落、面积、地形和地貌等信息,建筑物登记主要是登记建筑物的地点、种类、结构和用途等信息。

日本不动产登记由法务省的民防法务局和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局共同负责。

二、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规划是指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一定的规划和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日本土地使用规划主要通过土地利用法来进行规范。

根据土地利用法的规定,日本政府会制定国土计划,对土地进行分类和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国土计划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具体的分区和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三、建筑管理建筑管理是指对房屋和建筑进行管理和监管,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日本建筑管理主要通过《建筑法》来进行规范,建筑法主要包括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环节。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建筑的施工必须由合格的施工单位施工,建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用途规定。

此外,建筑法还规定了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四、房产税收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进行税收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它是日本房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房产税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征收,房产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1. 引言1.1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战国时代。

在那个时期,日本的土地所有权非常分散,土地被分割成很小的单位,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开始实行土地整理制度,将分散的土地整合成较大的块状土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需求。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还包括日本传统的农村社会结构和文化,以及政府对农村发展的政策支持。

在日本,农村社会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农业是日本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和发展农村经济,通过推动土地整理和农业技术创新,提升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是一个结合了历史、社会和政策因素的综合体。

通过深入研究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可以更好地借鉴其成功经验,推动中国乡村振兴。

1.2 中国乡村振兴的重要性中国乡村振兴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乡村振兴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中国乡村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来源。

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乡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场所,乡村振兴对于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乡村是中国文化传承和传统价值观念的重要承载地。

乡村振兴不仅是为了发展经济,更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乡村是中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密切相关。

乡村振兴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繁荣发展将有效带动整体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推动中国乡村振兴不仅是为了农村的繁荣发展,更是为了实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 正文2.1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特点1. 土地集约利用: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乡村振兴是中国国家战略,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而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可以为中国乡村振兴提供一定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值得借鉴的方面。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重视土地统筹规划。

日本农村的土地利用往往是通过村落计划或者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筹管理的。

这种统筹规划能够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安排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比例,防止农田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保证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

在中国,也应该加强乡村土地的统筹规划,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日本土地资源有限,人口众多,所以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就变得尤为重要。

日本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化机制,鼓励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日本还改革了土地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明确和流转,增加了土地流动性,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

在中国,也应该鼓励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强调生态保护。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倡导“生态一米线”,即农田和建设用地之间要保留一米宽的绿化带,这样可以有效地阻止农田受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影响,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中国,也应该积极加强乡村的生态保护,制定相应政策,规划农田和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保护好农田和生态用地之间的绿化带,实现城乡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农民的参与和自治。

日本农村的土地管理和决策往往由村落和农民自治机构来负责,农民可以参与到土地管理规划、资源配置、决策等方面,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和发展,实现了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在中国,也应该加强农民的参与和自治,推动农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参与空间,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于中国乡村振兴具有一定的启示。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日本人多地少,在自然资源极度缺乏的状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大力推动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增长率。

一、日本土地制度的演变谈日本农地流转之前,有必要先对日本土地制度做一番简要考察。

日本先行土地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全国65%的土地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公共所有。

在这之前,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日本土地制度经历了五次调整。

1、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度。

农村公社由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组成。

2、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班田制,即“公地公民”的土地国有制。

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每六年分给人民土地,“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

禁止土地买卖,受田人死后归还土地。

3、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710—1603年):封建领主庄园制。

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鼓励民间垦田并承认垦田私有,于是有势力的贵族、寺社积极垦田,设置庄园。

4、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

从皇帝、贵族、官僚到一般地主等封建统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很少或者没有土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须缴纳高额的地租。

5、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年):资本主义个人土地私有制。

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快速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

这个土地私有“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

”1872年,明治政府废除德川幕府自1643年实施的《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日本农民可以买卖土地。

1873年,明治政府又公布《地租改正条例》,着手进行“地租改正”。

改正的内容包括:第一,改以地价为课税标准(此价以收获产量高低为标准);第二,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原则上按收成丰歉增减;第三,规定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第四,规定地租由土地所有者负担。

日本、美国、台湾土地制度

日本、美国、台湾土地制度

一、日本〔1〕现行土地所有制日本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

所谓土地私有制,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

在日本,除个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占有土地外,国家和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也占有土地。

〔2〕现行土地使用制日本的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不很发达,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了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生态保护。

日本的非土地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表达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

〔3)土地管理机构日本全国城乡土地都划归国土厅土地局管理。

国土厅土地局下设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地价调整、国土调查四个课。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管理政策,编制和实施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限制土地交易,管理全国休闲土地,管理地价,组织地籍调查,以及编制国土利用形态分布图表。

优点:第一,土地立法统一完善,执法严明;第二,规划体系完善、分工明确、依法实施;第三,二、美国〔1)现行土地所有制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

美国全国的土地中,有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为32%,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为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即专门辟给原来美洲的土著居民的。

公有土地中主要是荒漠,另外是道路和保护地、军用土地以及政府用地等。

土地所有制状况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如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着该州96%的土地。

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的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

惟一的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

〔2)现行土地使用制美国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

美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和出租。

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及其他设施,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通过交换或购买的方式取得。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1.日本登记制度得现状① 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同意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同意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刻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② 登记对象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要紧,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得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马上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得、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估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wwWM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爱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依照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爱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得进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给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③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爱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得,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得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 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2.不动产登记① 可为登记之权利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得,甚为稀少.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② 公得图面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推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然而,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得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阔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得更为狭小得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③ 申请人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代理人,而由其代理为之,此为实际狀況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得人数,包括作为代理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④ 登记之效力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举购买土地得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得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只是,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得例子,除非有特别情事,否则应不存在.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代理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得代理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缘故,而終依然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⑤ 登记之申请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登录免许稅之缴纳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附件书类之检附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证明登记缘故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代理权限)·登记识別資訊(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推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⑥ 登记之嘱托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得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证明登记缘故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代理权限)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3.土地收用法之登记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幸免权利变动之混乱.(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又,国家或地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申请或嘱托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有必要指定已消灭权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记,而登记官同意上述指定后应依职权涂销该登记.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记,登记官亦应依职权涂销之.4.全国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以县为單位,各县均设有一个属于社团法人之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司法书士法第68条)该协会所属司法书士为官公署之代理人,为其作成嘱托登记申请书并为申请之代理.此乃协助公益之司法书士得重要工作.而为统合以县为单位之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另设有全国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协议会.。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 , 、
( 5 ) 土地 登记
接待来访或 申请 登 记 者 等 日 常事务
土 地 登记局人数 按 工 作 量大 小 不 一

蒙受 损 失 的
9 8 1 7
,
登 记局 要 负 责 赔 偿
,

如登 记 册 号


,
1 8 年度 至 9
6
登 记局赔 偿产权

地 块号
,
地籍区号 等

4
黑森州 首府威 斯 巴 登 市 土 地 登 记局
、 、
建筑物的客观状 况及 不 动产 的权属 关系记录在一 个 叫 嗜上
l

地 查看 是 否 与申请人申 报登 记 的不 同 时该法 也对 登记 官 的 责权和 工 作失误 如何处 理也 做 了规 定

<民 法)

<地籍法)



登记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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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整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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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嚼 是 以法 律的形 式设
产登记法第 4 9 条和第 5 0 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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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的土 地登 记 名称上 是 土她
,
条的规 定 筑物

所 谓不动 产 指土 地 和建
,
一种 是 书 面审
,
登记
实 际上却 是不 动产 登记


德 < 规
,
不动产 登记
就 是 把 土地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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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权 ; 第 二 种是 实际审 查 权 动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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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地 登记主要 是依 据的 <土地登 记规则) 戈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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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日本土地制度

谈谈日本土地制度

北京房地产与中国大多数地方一样,日本人多地少,自然环境极为严酷。

学习日本的土地政策及管理经验,对城市化建设快的中国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日本土地市场管理土地供应与总量控制日本的城市用地供应总量主要通过土地规划进行控制,日本土地规划体系由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构成。

日本土地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和市、镇、村规划三级,每级规划都是对各自区域内国土利用合理组织所应采取的措施和设想。

到目前为止,日本已完成了五次国土综合开发规划,根据各项公共事业的性质、建设地点以及计划的实施程度,对国土利用进行综合调整。

为确保公共事业建设所需的土地,日本还制定整备计划,确保土地开发的顺利进行。

为了缓和土地供需矛盾,日本鼓励建设高层公共住宅。

同时,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有效扩展城市容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日本大力开发地下交通,发展地铁体系,努力扩展土地经济供给能力。

土地交易管理日本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了一整套的以限制土地交易为主要目的的土地交易管理制度。

在该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交易审批制度,用以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使用目的。

日本的都、道、府、县各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政区范围内确定“限制区域”。

限制区域一经确定,其时效一般为5年,过了5年后,或者重新确定该地区仍然为“限制区域”,或者自动取消。

限制区域确定后,在这个区域内的土地交易如果面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

土地交易双方正式签订交易合同以前,必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对土地交易主要是从土地交易价格和土地使用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交易价格审查以交易土地附近的地价水平及政府确定的限制价格为依据,使用目的审查以城市规划要求为依据。

■日本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简单讲就是国家为公共目的强制取得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地区)土地制度,土地征用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外农村土地制度

国外农村土地制度

国外农村土地制度在现如今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作为农村经济的基础资源,对于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土地制度各有特点,其背后反映了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经济条件。

本文将对国外几个代表性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特点、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的邻国日本的农村土地制度。

日本是一个拥有悠久农耕文化的国家,其农村土地制度有着独特的传统和发展历程。

在日本,土地所有权十分分散,农村土地多为小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占据主导地位。

此外,日本实行的是耕作权和承包制度,农民可以通过租种土地来进行种植,同时享有耕作权的使用权。

这种制度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在美国,土地所有权相对集中,大型农场和农业企业占据主导地位。

美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和经营合作。

此外,美国还实行了土地承包制度和农业补贴,以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农业生产的稳定。

这些举措使得美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良好,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除了日本和美国,欧洲国家的农村土地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欧洲在农业现代化和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国在农村土地制度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成就。

比如,法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分散和小农经营为主的模式,注重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德国则实行包括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和农业补贴在内的多种,以鼓励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保障。

这些国家的农村土地制度不仅影响着当地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导向。

对比以上几个国家的农村土地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制度设计、措施和实施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受到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难以简单横向对比。

另一方面,各国都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自己的农村土地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需要。

外国农村土地怎么确权

外国农村土地怎么确权

龙源期刊网 外国农村土地怎么确权作者:来源:《中国报道》2016年第12期日本现今实行以私有制为主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注重社会化服务、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政府对土地的确认、购买、转用都有严格的规定。

日本的《土地法》保障了自耕农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永久地位。

随着农业政策逐渐放宽对农村土地的占有和流动的限制,日本也开始以地域为单位实行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动,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适应了土地规模经营的需要。

农村土地所有权转让、佃耕权或租赁的转让、重新设置有严格限制。

以耕作外的使用为目的取得农村土地所有权、租赁权、场地使用权时,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才有资格获取。

日本农村土地虽然受政府的种种限制,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各自独立,土地界线十分明确,为通过购买、自由租赁和转让获得确权提供了便利。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产权登记制度,主要是对农村土地尤其是大农场的绝对产权、有限产权、占有产权或有效的租赁保有产权几种形式进行确权登记。

英国土地登记局是专门从事土地产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办理过户的部门。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登记局首先必须去实地勘测边界线,查看农村土地保有人为其产权提供的证据,全面收集农村土地信息,以符合土地登记的需要。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登记簿的信息制作权利证书,明确显示该土地现有权利内容、影响土地权利事项和衍生的土地其他权利,交付给权利人。

私人土地所有权是当前俄罗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

在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永久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从而取得收益。

俄罗斯私人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使得俄罗斯土地逐步从完全国有向多层次的所有权体系演变,通过减少对私人土地流转的限制,使得土地所有权人能够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利,从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日本作为一个岛国,拥有有限的土地资源,而且许多地区又是山地或丘陵地带,因此农田的利用和管理对于日本来说尤为重要。

日本的农田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种种变革和改革,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模式。

本文将对日本农田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一、概述日本的农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租、承包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

日本是一个以稻米为主要农作物的国家,稻米的种植需要大面积的水田,因此在农田管理上有其独特性。

除了水田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农田,如山地耕作地、果园、蔬菜地等。

农田的管理是与日本农业的发展和现状密切相关的,也是日本政府长期以来注重的重要问题。

二、农田的所有权在日本,农田的所有权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私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这是日本独特的土地制度,也是日本农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按照农田的规模、位置、土地类别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登记、规划、调配等工作。

农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种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日本古代的土地制度,是日本政府长期以来积极推行的政策。

三、农田的使用权农田的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权利。

在日本,农田的使用权是由政府授予的,农民或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租赁、出租、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农田的使用权是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土地规划、农田规模、农田用途等因素划分和分配的。

政府有专门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规划部门负责土地的规划和分配工作,确保农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四、农田的出租和承包农田的出租和承包是日本农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农田的出租和承包是指政府把国有土地出租给个人或单位,或者把农田的使用权承包给农民或农业生产者。

政府会根据农田的规划、土地利用、农田用途等因素对土地进行出租和承包,倡导农户经营土地,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和产出。

政府通过制定出租和承包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田的开发和管理,推动农田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近年来,乡村振兴成为了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乡村振兴意味着对农村地区的重新规划和发展,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环境改善等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为中国乡村振兴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本文将探讨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并提出建议。

一、土地资源保护与规划日本在农村土地管理中注重土地资源的保护与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在日本,农村土地按照用途划分为农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且有明确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审批程序。

这一制度的实施,既保护了农村的土地资源,又实现了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与之相比,中国农村在土地管理方面尚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够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相对滞后等问题。

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农村土地有效利用。

二、土地流转机制的完善日本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上有其独特的管理模式,即建立了“农地银行”。

日本的农地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专门负责农地的流转交易,通过提供土地借贷、土地租赁等服务,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便利条件。

这种机制使得日本的农地流转更加活跃,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也为乡村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在土地流转方面,也需要健全完善的流转机制。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土地卖断难、买卖价格难以确定、国有土地资源难以流转等。

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建立农地银行或类似的机构,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服务,并通过金融手段推动土地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助力乡村振兴。

三、农村土地利用产权制度的完善日本在农村土地利用产权制度方面也有着一定的经验。

日本实行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制度,即农地所有权归国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农民。

这一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控制,又保障了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且充分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积极性。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日本的土地制度在乡村振兴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日本在土地使用上实行了土地的有限使用权制度,通过耕地轮作、轮种和轮休制度,使得农田能够得到充分的休养生息,从而保证了土地的肥沃和产出的稳定。

而中国在土地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农地过于碎片化、农地使用的集约化程度低等。

可以借鉴日本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日本在土地使用上实行了耕地面积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布局,通过农田整理的方式,将农田进行合并,加强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出的稳定性。

日本还提倡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农民能够共同利用资源,分享生产成果,提高了整个农村社区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而中国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农田过于分散,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不够高,农民的经营水平也相对较低。

可以借鉴日本的农村土地制度,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不仅注重了主要粮食生产,同时也兼顾了农村其他产业的发展。

日本农村通过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了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而中国在农村产业发展上,主要还是以粮食生产为主,其他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

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乡村经济的发展状况。

日本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社区的自治和建设。

日本通过实行农村土地共有制度,促进了农村社区的自治和建设。

农村社区通过共同管理土地、共享资源等方式,增强了农民的凝聚力和社区的发展活力。

而中国在农村土地管理上,存在着土地流转困难、村庄管理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社区自治和建设的进程。

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加强农村社区自治意识和建设力度,推动农村社区的自治改革和建设。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一、道路防沙林带制度日本农村所面临的问题与中国类似,如土地资源的有限化、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

但是,日本农村地区运用自然物的力量,引入福利林政策,特别是道路防沙林带制度,大力发展林业,使得全国的林地率达到76%,形成了独特的乡村景观。

这些林带对于保持水土和防止沙垄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农村面临的沙漠化、荒漠化和生态恶化等问题较为突出,而以道路防沙林带制度为核心的日本乡村立林政策则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可借鉴经验。

应该积极推动道路防沙林带制度的建设,发挥其重要作用,加速乡村生态环境的修复。

二、公共土地托管制度日本政府实行公共土地托管制度,将部分土地进行组织化经营,保证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将公共土地进行富集化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了乡村经济发展。

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仅保证了国有土地集约化利用,还形成了集体加统种植、集体治理等多种土地托管形式,逐渐实现了农民收益的最大化。

借鉴日本的公共土地托管制度,应该适度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托管过程中的作用,将土地托管和乡村的集体经济紧密联系起来,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公共土地托管体系,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和农民的收益。

三、土地资源整合制度日本的土地资源整合制度,将分散住宅区域所涉及的土地和建筑物分别进行整合和合并,以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度。

日本的整合制度实际上是将城市中的零散土地进行整合,使得产权更加明确,整合后的大块土地能更好地利用起来,应用广泛。

中国农村土地资源杂乱、分散,资源过于分散、碎片化,使用效率低下,这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借鉴日本的土地资源整合制度,可以在土地利用方面优化土地结构,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实现农业多元化、多层次经营,促进农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推行,为我国乡村振兴和农村土地管理提供了一些启示。

中国农村发展和土地管理还需从与日本相似的角度进行多方面探讨和研究,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法,特别是在规范土地流转、科技创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多功能性和多价值性等方面破解难题,进一步统筹协调各种资源,打造全新乡村发展战略,更好地推动中国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751日本民法中的不动产75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日本是采用意思主义立法例的国家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无须公示
7.5.1 日本民法中的不动产
7.5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土地
根据《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5条规定:“登记簿中,就一宗土地或一个建筑物备用一张纸。” 即土地与建筑物经分割并分别登记。一般认为,土地是人为决定的以一区划(一笔)为单位的所 有权客体,其范围以地表为中心及于上下(空中及地心)。
7.5.2
不动产登记制度
7.5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 日本是采用意思主义立法例的国家,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无须公示。 在日本,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日本不动产登记的特点 登记事项:土地的标示;土地的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土地先取特权、 土地债权、土地抵押权;土地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处分限制、消灭。 • 登记类别 依登记的效力,可将登记分为完成登记与预备登记。完成登记对第三人有对抗效力, 预备登记则无对第三人的对抗力。预备登记又分预告登记与假登记 • 登记的顺位 (1)就同一不动产登记权利的顺位,法律无另外规定时,依登记的先后确定。(2)关 于登记用纸中同一部内所进行的登记,登记的先后依顺位号数。关于登记用纸中不同部 所进行的登记,登记的先后依收件号顺序。(3)附记登记的顺位依主登记的顺位。但 附记登记间的顺位,依其先后而定。(4)已进行假登记时,本登记的顺位,依假登记 的顺位。
7.5.2 不动产登记制度
7.5
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 • •
• • • • • •
登记程序 申请原则 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称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申请登记,应提出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2)证明登记原因的书面材料;(3)关于登记义务人权利的登记证 明书;(4)就登记原因需要第三人的许可、同意或承诺时,证明已得其许可、同意 或承诺的书面材料;(5)依代理人申请登记时,证明其权限的书面材料。 形式审查主义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登记不违反登记制度的目的,即使 实体关系与登记事项不相符合,也承认登记的有效性。 不同的登记内容 在日本,不同的登记事项适用不同的程序。根据登记事项可将登记程序分如下几种: (1)土地标示的登记程序;(2)建筑物标示的登记程序;(3)所有权的登记程序; (4)所有权以外权利的登记程序。 登记顺序 登记人员依受件号数的顺序进行登记。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本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本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本____字,让我们先从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开始介绍。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土地登记是指将土地权属和权利状况等信息记录在公共登记簿上的制度。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各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发展历程是不同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一些主要国家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起源于古代。

早在秦朝时期,就有关于土地权属和边界的记载。

在明清时代,土地登记制度逐渐完善,主要是通过地方官府来进行土地登记和管理。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才使土地登记制度得以重新开展。

目前,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土地登记和管理。

美国美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

在殖民地时期,英国将土地所有权和权利状况在地籍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随着美国独立后,各州陆续建立了自己的土地登记制度。

具体的登记方式和管理机构因州而异。

但总的来说,美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具有统一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主要是通过县级政府来进行土地登记和管理。

德国德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

在那个时期,德国各邦陆续建立了土地注册簿,将土地权属和权利状况等信息进行登记。

这些登记簿不仅记录了土地的基本信息,还关联了其他相关权利和限制的登记。

今天,德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是非常完善和复杂的,由土地注册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

日本日本的土地登记制度起源于明治时代。

在那个时期,日本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建立了现代化的土地登记制度。

具体的登记方式和管理机构是通过地方政府来进行的。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的土地登记制度中还包括了土地价值评估和税收管理等内容。

今天,日本的土地登记制度是相当完善和高效的。

以上是一些主要国家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下面我们将介绍土地登记制度的范本。

土地登记制度范本土地登记制度是各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具体的范本因国家而异。

日本土地制度

日本土地制度
其次,班田制度被破坏得最为严重的,还是由于国家允许私人垦荒,并承认开垦之荒地为私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大地主、小地主甚至有条件的农民都争先恐后地垦荒。723年(养老七年)制定了垦荒法,又名“三世一生法”。规定所垦之荒地可享用三世后再收归国有,熟荒再开垦者死后可以收回。如《续日本纪》载:“倾者,百姓渐多,田地窄狭。望请功课天下,开辟田畴。其有新造沟池,营开垦者,不限多少,给传三世。若逐旧沟池,给其一生。”(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这种鼓励开荒的作法大大地刺激了私有土地的增长。但由于三世后收回,又限制了垦荒者的积极性,因此有些开垦后的荒地几年后又复荒了,影响了国家的收入。故而,与二十年后政府又发布命令,进一步肯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取消了“三世一生法”,彻底承认了凡开垦之荒地“永年莫收”。“如闻,垦田依养老七年(723年)格,限满之后,依例收授。于是农夫怠倦,开地复荒。自今以后,任为私财,无论三世一生,咸悉永年莫收。”(同上)。于是,大垦荒地之风糜行一时,私人占有土地迅速膨胀起来。尤其豪门贵族大封建主,往往使用奴隶或使用封户(当时分封职田、赐田、功田、寺田、神田等都附有封户,少则几百户,多则千户不等)去为他们开荒占草,致使广大农民备受压榨。从后来日本政府又发布了禁止垦田私有的命令和禁止五位以上贵族私营田产的命令来看,这种情况是十分严重的。私有土地的增长,完全破坏了班田制度。中国井田制的破坏,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也是由于私人垦荒的增长。荒地的开垦为土地之私有创造了直接的条件。因此,到了公元十世纪,日本的班田制则彻底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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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①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

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

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

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

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

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

(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②登记对象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

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

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

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

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

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

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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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①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

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

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

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

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

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

(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②登记对象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

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

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

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

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

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

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

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

③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

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

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 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empirenews.page--] 2.不动产登记①可为登记之权利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

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

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

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

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

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图面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

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

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

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

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

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

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見各处。

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

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

③申请人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

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

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

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代理人,而由其代理为之,此为实际狀況.[!--empirenews.page--] 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

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

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代理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

④登记之效力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 .举购买土地的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

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代理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

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代理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还是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

⑤登记之申请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登录免许稅之缴纳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书类之检附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

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

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

(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代理权限)·登记识別資訊(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

⑥登记之嘱托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

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

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

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

(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empirenews.page--] ·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代理权限)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

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

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

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记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 .(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避免权利变动之混乱。

(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 .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

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

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

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

(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申请或嘱托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有必要指定已消灭权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记,而登记官接受上述指定后应依职权涂销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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