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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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1.12•【文号】商建字[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促进典当业规范经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便利行业日常监管,保障典当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有关监督核查和年审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典当业监管责任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督核查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并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开展监管经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不因机构调整和岗位变动而缺位,真正把典当行业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落实环节,监管到位。

二、加强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

监督核查和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年审工作与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结合,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就年审的范围、审查重点和方法步骤进行细致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情况逐一核实。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5日商流通发〔2012〕42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商务部2012年12月5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典当行年审办法

典当行年审办法

附件1:典当行年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商务部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典当行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三)典当行财务状况;(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七)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见附件);(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一)典当行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年审期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开展下列工作:(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商务局(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涉嫌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湖北省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45号)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强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有效防范和化解典当行业风险隐患,我厅定于5月7日至7月13日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全省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重点排查内容(一)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况;(二)是否存在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情况;(三)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的材料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情况一致;(四)梳理失联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

三、工作安排(一)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相关工作(5月7日—5月31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制定辖区内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确保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度有重点,季度有亮点,年度有成效。

宣传月活动期间,选择一天为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宣传日,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风险提示,对照典当行风险特点,印制好一张宣传折,教育广大群众对典当行涉及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举报。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5月10日前将宣传折页、主题宣传日活动安排等资料电子版,6月8日前将开展防范典当行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含宣传的相关数据)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处)。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申
报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进一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日前,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商务部53号文件),决定2012年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包括我省在内的部分省开展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试点,重点支持试点省份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完善基地内道路、供水供电、货场、仓储、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购置分拣加工设施、设备,提高分拣加工水
平;构建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公共平台等。

为做好我省区域性大型。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鄂商建通[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鄂商建通[2013]12号)各有关市、州、直管市商务局(委):根据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统一安排,为提高典当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在我省典当行业坚决杜绝非法集资经营行为,省商务厅决定于2013年5月在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附件: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为积极配合全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提高典当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在我省典当行业内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省商务厅决定于2013年5月在全省典当行业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制订如下方案:一、活动主要内容(一)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教育。

各市州商务局(委)要对辖区内典当企业大力宣传《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的通知》(处非联发[2013]1号)、《省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好从源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鄂处非发[2012]1号)等文件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权威部门介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背景知识》、《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典当行正确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会买单”的观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典当业务,增强风险自担意识。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商务局(委):为规范典当行业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全省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截止2016年底,全省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重点内容和风险排查内容(一)年审重点内容核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务部商流通发〔2012〕423号)“年审管理”中规定的九项重要事项。

(二)风险排查内容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对辖区内典当行进行一次全面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重点对典当行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实地查看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与现金流量,检查典当企业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检查典当企业的股东是否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三、等级评定(一)经年审和风险排查确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和分支机构,认定为A类企业。

(二)年审中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B类。

B类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2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4.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5.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6.不按时向商务部报送典当经营信息月报,或未报年度报表的;7.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经信委、湖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经信委、湖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经信委、湖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经信委、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批准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湖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精神,制订我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专项整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市场,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

同时,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及其分公司守法经营、企业达标升级及企业化管理情况;(二)全面检查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报废、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三)全面清理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情况;(四)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回收、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销售报废汽车整车和非法更改汽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省典当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典当行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及《湖北省典当行年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鄂金发〔2020〕26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按照国家银保监会“每年选取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三年内实现年审全覆盖”的要求,此次年审对象为武汉市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94户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年审事项(一)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现象。

(二)资金来源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有无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有无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有无从本市(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是否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有无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是否对外投资;是否向股东借款;分支机构是否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登记事项情况。

主要核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经营许可登记事项是否一致;监管部门审批的股东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法人股东是否存续。

(四)典当行存续情况。

主要核查是否存在“失联”、“空壳”、拟注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非正常经营情况。

(五)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主要核查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是否存在发放信用贷款、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行为;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鄂商建通[2013]29号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鄂商建通[2013]29号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鄂商建通[2013]29号)各有关市、州商务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年审办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8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有关规定,省商务厅决定开展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2013年12月前由商务部审批许可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在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我省典当企业。

二、年审内容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和商务部有关要求,2013年度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2、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3、典当企业银行开户账户情况。

4、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6、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湖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北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6.02.03【实施日期】2016.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2015年度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做好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工作,确保规范操作、程序合规,并于3月26日前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2015年度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方案湖北省商务厅办公室2016年2月3日附件:湖北省2015年度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要求,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湖北省2015年度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行政、严格准入,空白优先、择优选强,规范操作、加强服务,公开透明、程序合规的总体原则,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

二、规划布局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新设立典当行规划布局对我省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典当企业覆盖率、典当行业效益、市场需求和地方监管水平等因素,确定全省发展总量及布局规划。

(一)设立典当行各地应当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城市主城区,优先在典当行数量较少,特别是在空白县(市、区)设立典当行。

积极引导和支持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的企业设立典当行。

(二)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14]7号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14]7号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现就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从严审批,强化监管”、“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进行。

各地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

二、规划发展根据商务部总量控制方案,我厅采用因素法参考水平法的方法,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市场需求状况、典当行分布情况、行业效益、监管水平等情况统筹发展全省典当行。

具体如下:1、优先在经济总量大、典当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县设立典当行。

2、同等条件下,先考虑上年未新增的市。

3、适度控制省会、省域副中心城市主城区的典当行数量。

4、新增工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

上年度年审未完成的、不及时审核上报典当行信息月报的、不及时回复监管通报的市(州)适当减少申报指标。

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作为当地2013年新增指标。

5、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

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典当行2000年度年检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典当行2000年度年检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典当行2000年度年检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2•【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224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典当行2000年度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国家经贸委正在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无法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今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69号),决定将典当行2000年度检期限推迟至7月底。

今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告知《典当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发布。

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有2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典当行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要求的典当行核发《经营许可证》。

建议将典当行2000年度企业年检与典当行清理整顿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鉴于此,为加强与国家经贸委清理整顿典当行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将典当行2000年度检与2001年度年检合并进行。

即暂缓对典当行进行2000年度年检,也不对其作出处理,待2001年检开始后,同时进行两个年度年检。

在具体操作时,典当行仍应分别提交各自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和会计报表及有效许可证等材料。

凡不能提交《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限期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交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c30582--011123xjk。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外[2013]2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外[2013]2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外〔2013〕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于3月1日开始,各被授权局要依照相关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和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参检率。

各被授权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督促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按时参加年检和提交年度报告,切实提高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率。

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

企业参检全部网上进行,确保网上年检率达到100%。

全部年检材料实行网上提交,参检企业在按以往提交年检材料的基础上,一并扫描上传前置许可证件、审计报告正文部分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工作部署和我省实际,从2012年度年检开始,省工商局和襄阳、宜昌、黄石、黄冈、仙桃市工商局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今后逐步在全省推行。

在省工商局参加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住所在武汉市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年检后,由省工商局委托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在参检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省工商局年检戳记,企业可持网上下载的《企业通过年检通知书》到住所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办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所用的省工商局年检戳记由省工商局统一制作,实行编号管理。

三、加强前置许可审查。

严格审查从事食品、药品、农资、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的前置许可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未取得许可或许可失效的,应限期提交有效许可证件或者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办理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鄂商运通[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鄂商运通[2012]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企业政策需求,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商务部日前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决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情况摸底调查工作。

通知明确指出,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将作为商务部考核各地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今后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支持对象将从调查企业信息库中择优选取。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有关摸底调查工作,并于2012年5月25日前将附件1、附件2的调查表及政策建议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我厅;督促当地大、中型企业于2012年6月11日前将大、中型企业调查表在网上填报完毕。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督促企业准确、真实、全面填报,将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关情况进行汇总,按时完成商务部布置的此次摸底调查工作,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今后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联系人: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处李莉萍胡才波联系电话:027-85788610 85722569传真:027-85730921 85710937邮箱:*****************.cn,****************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16号)(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3.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3.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五条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度湖北省新增典当行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度湖北省新增典当行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度湖北省新增典当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鄂商务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度湖北省新增典当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14]69号)各市、州、直管市商务局(委):根据《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14〕7号)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经过企业申报、市州推荐和初审的基础上,我厅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在网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

经研究决定,批准全省新增典当行33家、分支机构3家(名单见附件)。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相关企业,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全省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企业名单湖北省商务厅2014年4月11日附件:2013年全省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企业名单一、新增典当行名单(一)武汉市(6家):湖北瑞银典当有限公司、武汉智诚典当有限公司、武汉金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万鑫典当有限公司、武汉乾晨典当有限公司、武汉宏康典当有限公司。

(二)黄石市(1家):黄石吉时典当有限公司。

(三)襄阳市(2家):湖北乾正典当有限公司、襄阳德丰典当有限公司。

(四)荆州市(2家):荆州华阳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金洋泰典当有限公司。

(五)宜昌市(3家):宜昌华鑫典当有限公司、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宜都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六)十堰市(3家):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湖北瑞旗典当有限公司、十堰金典典当有限公司。

(七)孝感市(3家):湖北兴瑞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中广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中益典当有限公司。

(八)荆门市(2家):湖北星球典当有限公司、荆门市漳河新区汉磊典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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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房屋典当回赎
【发布部门】湖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2012年度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按照企业自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检查、省商务厅复查的程序实施。

年审情况如下:
一、全省典当行基本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省共有典当行183户,分支机构14个。

2012年全省典当行业运行情况如下(数据来源为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资产总额426213.72万元,同比增加36%。

2、负债总额18927.50万元,同比下降17.2%。

3、所有者权益总额406468.27万元,同比增加41.5%。

4、实收资本390536万元,同比增加43.1%。

5、典当总额742030.51万元,同比增加37.9%(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总额为124333.13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总额为355852.5万元,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总额为261844.88万元)。

7、息费收入29587.01万元,同比增加20.7%。

8、上缴税金4431.66万元,同比增加16.36%。

9、净利润7669.13万元,同比增加14.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市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规范,该列示的项目未列示。

(二)少数典当行存在违规经营现象。

有的超比例放款,单笔、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以及期末典当余额超标;有的利用股东的资金开展业务;有的企业存在信用放款现象;有的企业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现象;个别企业部分典当业务采用现金交易方式违反现金管理条例。

三、年审结论
根据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和建议,经审核,117户典当行为年审A类企业,61户典当行为年审B类企业,延期年审典当行2户,暂不作年审结论1户,启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程序2户。

名单如下:
(一)A类典当行户
1、武汉市台北典当行有限公司
2、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
3、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
4、武汉鸿鑫典当有限公司
5、湖北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6、武汉市永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7、湖北汇济典当有限公司
8、武汉融众典当有限公司
9、武汉瀚洋典当有限公司
10、武汉福源典当有限公司
11、武汉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
12、武汉同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13、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
14、湖北众信泰安典当有限公司
15、湖北三合典当有限公司
16、湖北快捷典当有限公司
17、武汉中利典当有限公司
18、武汉市和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19、湖北省宏嘉典当有限公司
20、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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