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住宅罪(一)
侵犯住宅安全权法律惩处“没商量”
侵犯住宅安全权法律惩处“没商量”作者:张兆利,王晓芹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7期张兆利王晓芹强闯民宅,均视为“非法侵入”案例:女青年小王与邻村男青年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亲仪式。
相处一段时间后,小王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男方提出了解除婚约的要求,杨某表示同意并请村干部出面到王家结退彩礼。
经双方计算,王家同意返还杨某人民币4万元,约定在当年春节前分三次归还。
但到还款期届满时王家只付给杨某9000元。
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杨某召集亲朋10余人,携带农具来到王家,撬开其房门,砸坏门窗、桌凳等物品后扬长而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他人生活用品,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归案后,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从轻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点评:这是一起由民事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住宅安全权利的犯罪案件。
所谓住宅安全权,是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条件。
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者事先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允许或邀请,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全的行为。
在我国,该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种刑事犯罪。
该罪的主要特征为;侵害的客体,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体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公民住宅即私宅的隐秘与安宁是受国家宪法、刑法保护的,即使是国家司法部门,若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向私宅的主人出示必须的法律手续,其进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侵入”。
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1
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摘要」刑法的发展必须回应当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为现代社会的纠纷处理寻找合适的途径,对于刑法中“模糊地带”的中性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准确的认定,研究当代刑法所面临的困境,指明正义在当下的出路。
本文仅仅就中日侵入住宅罪中某些基本问题进行比较研究,谈论此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究竟应当认定为住户的权利还是生活的安宁,以及在不同的立场上对于一些基本问题所作的解释。
从整体上观察中国刑法学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在比较中找寻现代刑法学发展的出路。
考察行为人有没有违背住宅权人的意思而进入是认定“以侵害住宅平稳的样态进入住宅”的关键因素,但是这并不是主导性因素。
真正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在现实中有没有造成对于家庭平稳的破坏。
就本案而言,依据主观平稳侵害说,推销员明明知道住户对于推销的行为将予以拒绝,也就是推销的行为不符合住宅权人允诺的条件,但是其却依然进入到住宅权人的住宅之内进行推销活动,这违反了居住者或管理者的意思或推定意思,此行为属于侵害住宅平稳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侵入”住宅。
依客观平稳侵害说的观点,推销员虽然敲门而入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思,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在事实上并没有侵害住宅平稳,故不成立犯法侵入住宅罪。
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是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来考虑的。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
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使他们不能安心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这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表现为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即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其居住的地方;也可经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主宅的行为。
不管是那种形式,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从作者的论述中,我们找到了平稳说和新住宅权说的影子。
从前段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作者是站在平稳说或生活安宁说的角度来看待本罪所侵犯的法益。
非法侵入住宅罪略探
第二种观点是安宁说 , 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侵 害的客 体是住宅 的安宁 ,即住宅内成员 的生命、身体、财产等没有
保管人、承租人等。同时 ,住宅 虽没居住 ,但权利人对其仍 依法享有管理权 , 未经权利人许可 , 他人不得非法侵入 ; 否 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便违 反了权利人的意愿, 害了其 侵 对住 宅所享有 的管理权 和是否许可他 人进 入的 自由权 。第 二,家是温馨的港湾、个人 自由的城堡。因此我们也应当提 高对于住宅权人所享有的 自由权和 允诺权的地位 , 要尊重当
受侵害的危 险性 。 这种 观点 的基 本立场是 ,非法侵 入住 宅
罪所侵 犯的不仅仅是住宅中家长的利益 , 其侵犯 的对象足整 个家庭住 户安宁 的生活状态 , 而刑法所要保护 的正是这样一 种 整体 家庭 生活安宁 的权益。 但这一观点也有问题 , 首先安
宁 的标 准如何 确定?其次在不侵 害安宁的条件下 非法侵 入
第一种观点是旧住宅权说 , 认为非法侵 入住宅罪所侵害 的客体是住宅权。 但该住宅权并不是生活在 该住宅 内全体人 员所享有 的权利 , 而只强调居于家长地位的人对 他人进入住
宅的许诺权 。因此只要不违 背居于家长地位的人的意愿 , 侵
入住宅不视为犯罪。 这一观点不利于保护在住宅内共同生活
为 一 种 对 社会 法益 的犯 罪 。 种 立 法上 的不 同体 现 了 各 国 立 这
住宅是权利 人正在居住的情况下,我坚持 安宁说 , 侧重保护
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 。因为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 场所 。 非法侵入他人正居住 的住宅 , 必然影响他人 的人身安 全 和生活安宁 ,使其不能 安心投入到正常 的生活和工作 中 去。 而且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 中, 对于一些未经住宅权 人同意 入宅而行为人并无恶意的情况 ,也采 用 “ 安宁说” ,因为此 时住 户生活状态 的安宁并没受 到影响 , 而不视为犯罪。 也 这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私闯民宅是指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侵犯他人的私人生活空间和安全。
私闯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对私闯民宅的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私闯民宅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住宅罪。
依照该法律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私闯民宅的行为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是是否构成私闯民宅的行为,即是否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其次是是否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是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私闯民宅的行为,比如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依法立案侦查,对私闯民宅的行为进行追究。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处理私闯民宅案件时,还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公安机关也会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保障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总之,私闯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安机关在处理私闯民宅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教版[原创]
2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几种情况? 提示
继续
1 )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因为公民的住宅是与公民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的一项基本权利。居住安全同人身自由是密切相 关的。住宅能否得到安全保障,直接影响公民生 活、学习和工作,也影响广大群众参加社会主义 建设的积极性,更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为了从根 本上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居住安定,我国刑法 第245条对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所以非法搜查他 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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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与谁通信或不与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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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
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 (C ) )
A.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
B.专门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பைடு நூலகம்
C.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课 第三框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
1966 年 8 月 30 日夜 11 点多,与著名作家、翻译家傅雷毫 无瓜葛的上海音乐学院“红卫兵”闯入他家,开始了长达四天 三夜的大抄家。为找到挖地三尺,连埋在花下当肥料的鱼鳞都 细细审视,最后,终于在阁楼上查获了所谓“反党罪证”;在 一只寄存于傅家多年的箱子里,找到一面嵌有蒋介石头像的小 镜子和一本有宋美龄照片的旧画报。在抄家“英雄”扬长而去 之后,傅雷夫妇在从容留下遗言之后,于当夜凌晨悬梁自尽, 以死抗议法西斯式的哲学家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住宅,没有本人的允许或者经司法工作人员出示合法证件,不得入内。
否则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下面请看一则案例。
自诉人宋某某,男,1938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90号。
委托代理人和某,南阳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西关。
被告人曹某某,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陵南区88号。
辩护人李某某,女,51岁,教师,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88号。
诉人宋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侵宅罪,于199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某、周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宋某某诉称:被告人曹某某不经其同意,便带领十余人,强行到其院内修散不,并对其家人实施殴打,将其女儿宋某打伤。
请求追究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侵宅的刑事责任。
并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被告人曹某某对进入自诉人的住宅不持异议。
但辩称进入自诉人院里是经自诉人同意的,进院的目的为了修房后的散水,按照有关规定,自己有权在房后做散水。
并辩称没有殴打自诉人及其家人。
辩护人意见同被告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系前后邻居,自诉人居北,被告人居南。
1999年3月,自诉人宋某某房子进行翻建,翻建后南墙留有50 公分(盖房子塔架所留)空间。
1999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认为自诉人所建的房子宅其较高为由,便带领家人及其工人十余名,到其房后(宋某某院内)做散水,自诉人宋某某及其家人以被告人曹某某所修散水的位置(50公分),属自己的宅基为由,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曹某某强行在其房后 50公分处做了散水。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有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台向某、宋某某、李某某、秦某、白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在卷证实;另有有关书证在卷佐证。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实践中比较多发的刑事犯罪,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在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定罪处刑的较少。
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个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该犯罪的打击应当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确立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宪法原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犯罪客体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外主要有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权说和新住宅权说。
住宅安宁是指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没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险性。
该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个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国内的主流观点。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谓住宅,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住宅所有权人是谁在所不问。
3,犯罪主观要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
过失或者迷路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
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力等。
无论哪种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4,犯罪客观要件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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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 社会科 字 2 1 0 0年 第 3剽
的反对 、 阻 , 劝 强行进 入他人 住宅 。 侵人 的方式 是多样 也 就不构 成犯罪 。
的, 如破 门而人 、 翻窗 而入 , 强行 闯入等 等 。侵入 的行
罪 所侵 犯 的 同类 客 体是 国家对 公 民人 身权 利 的保 护 。然而 本罪
侵 害 的直 接 客 体 , 直存 在 争 论 , 人 认 为是 居 住 权 , 有人 认 一 有 也
为 是住 宅安 宁权 , 目前 以 主张住 宅 安 宁权 为多 。笔 者认 为 , 人身 权 是公 民不 可 或缺 的权 利 , 而住 宅 的安 宁权 是从 属 于人 身权 的 ,
住 、 活 的处所 , 法侵 入 住宅 必 然会 使公 民的正 常生 活受 到 干 生 非 扰 , 响公 民 的人 身安 全 和生 活 的安 宁。 影 ( ) 罪 的构成 要件 。 一 本 与其他 犯 罪一样 , 成非法 侵 入住宅 构 罪 也应 当具 备客 体 、 观方 面 、 客 主体 、 观方 面 的四个要 件 。 主
享有 的住 宅 和个 人 生活 不受 侵扰 的人格 权 ,包 括个 人信 息 的控
制权 、 人生 活 的 自由权 和私人 领域 的 占有权 。 个 2 客 观方 面要 件 、
本 罪 在客 观 方 面 表现 为实 施 了非 法 侵 入 他人 住 宅 的行 为 。 “ 法 ” 指违 背住 宅 内成员 的 意愿 , 非 是 或者 没有 法律 根据 。“ 入 ” 侵
镇 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3期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进 行一 些探 讨 。
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书
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被上诉人不但强闯民宅还把上诉人砍伤已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共同犯罪手段凶狠社会影响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虽然一审公诉机关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也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量刑但被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上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难道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当晚就遭受轻伤仅仅是巧合或者自伤自残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当我们的的住宅被非法侵入时,就该上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需要 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男,汉族,32岁,某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看守所。上 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2)范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2012)范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第一项,对被上诉人依法从重判决;
民警赶到后,马上派人把上诉人送到范县中医院治疗,仅手臂伤口就缝合了近20针,2012年7月25日范县公安局 法医门诊给上诉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被上诉人先后两次闯入老人家中,气焰嚣张,无法无天,且在致 老人受伤住院后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次也没有向老人道歉的意思表示,实在令人愤慨。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私闯民宅是一种侵犯他人住宅安全和私人生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对于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将对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私闯民宅指的是未经合法许可或者合法理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私闯民宅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入室盗窃、非法侵入等情形。
而对于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即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私闯民宅的行为;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即需要证明被告人是有意识地实施了私闯民宅的行为;三是对于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需要证明私闯民宅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在实际案件中,对于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执行,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存在私闯民宅的行为。
首先,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以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需要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行深入调查,排除误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
最后,需要对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对社会的影响能够得到合理的评判。
除此之外,对于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经验。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私闯民宅行为进行认定,并参考类似案件的判例,以保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私闯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充分收集证据、深入调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全面评估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以确保对私闯民宅行为的认定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希望通过对私闯民宅立案标准的介绍,能够加深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对私闯民宅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
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非法入侵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行为的证据。
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首先需要有实施行为的证据。
这包括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只有有力的实施行为证据,才能够证明非法入侵的事实,从而为立案提供依据。
2. 损害结果的证据。
非法入侵民宅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比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对于这些损害结果,需要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财产清单、医疗证明等。
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说明非法入侵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立案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 相关证人证言。
在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中,相关证人的证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比如邻居的证言、目击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为案件的立案提供重要的参考。
证人的证言可以帮助完整还原案发现场的情况,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4.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针对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比如《刑法》中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都是对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
只有合理适用法律,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处理。
5. 可能的防卫情节。
在一些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中,可能存在被害人的正当防卫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对防卫情节进行审慎的分析和判断。
只有在排除了正当防卫的情形后,才能够对非法入侵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综上所述,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实施行为的证据、损害结果的证据、相关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可能的防卫情节。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合理的处理和审查后,才能够依法对非法入侵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理。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公民出现私闯民宅判多久?
公民出现私闯民宅判多久?如果公民未经允许就做出私闯民宅的情况会判处当事人十五天拘留并收取200元罚金,如果私闯民宅的情节或者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也是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是司法机关在进行搜集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时也是需要向住宅的所有人或者居住人出示搜查材料。
一、公民出现私闯民宅判多久?私闯民宅罪即他人非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可处罚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警告。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该如何认定(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
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人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1。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个案探讨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个案探讨郭春晖王小岳一、案件基本情况自诉人;颜某,女,教师被告:李某,男,教师被告人:张某,男,农民自诉人闫某和被告李某的妻子以及张某的妹妹张某是一个城市的中学教师,住在教师宿舍。
宿舍由学校分配给教师及其直系亲属居住。
2022年7月4日,私人检察官和张就微不足道的小事发生了争执,最终由学校和政府调解。
同年7月18日,私人检察官在宿舍吃午饭。
为了发泄对张某的愤怒,两名被告敲开门,推开敞开的门进入自诉人宿舍,即殴打在床上午休的自诉人。
据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自诉人受轻伤。
事发后,两被告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伤害的主要事实。
同年8月26日,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处以200元的治安罚款。
2022年1月14日,公诉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二被告赔偿因经济损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市法院责令第二被告赔偿自诉人合理经济损失3000余元,执行完毕。
同年8月16日,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对两名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二、一审法院判决2022年10月27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第一审判决。
判决认为,中学的公诉人宿舍是他长期居住和居住的地方,应当认定为居住地。
被告人李、张未经自诉人同意强行进入自诉人住所,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房屋的客观表现。
但是,如果两名被告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非法侵入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也就是侵入房屋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
被告人李某、张某侵入住宅的行为系预备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伤害自诉人,伤害行为虽造成了自诉人轻微伤,但该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伤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已得到弥补,伤害行为已经接受了法律评价。
如果再将轻微伤后果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则伤害行为的后果将被重复评价,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因此,二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与自诉人的轻微伤后果不存在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所必需的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故单独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并不具备实施刑罚惩罚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
私闯民宅罪的立案标准
私闯民宅罪的立案标准私闯民宅罪是指未经业主或住户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的建筑物,属于刑法中的侵犯住宅罪。
立案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住宅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准确确认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下面将从立案的主要条件、证据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解释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立案的主要条件:1.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建筑物:指被告人未经业主或住户允许,以观察、窃取财物、进行非法活动等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的建筑物。
2.故意:被告人的进入行为必须是有意的,即明知没有合法权利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建筑物,仍然故意进入。
3.违反劝阻:被告人在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建筑物时,必须经过他人劝阻或者制止,仍然执意进入。
4.未构成其他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于其他犯罪,如盗窃、抢劫等。
二、证据的要求:1.入室方式:可以通过证人的证言、视频监控等材料证明被告人是以非法方式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建筑物,包括破门而入、爬窗进入、撬锁入室等。
2.劝阻制止:可以通过证人的证言、录像证据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对被告人的进入行为进行过劝阻、制止。
3.不正当目的:可以通过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等材料证明被告人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建筑物存在非法目的,如观察窃取、进行非法活动等。
4.相关证据: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构成了私闯民宅罪的立案标准。
三、相关法律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私闯民宅罪是指“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非经营性建筑物,侵犯公民私人财物的行为。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私闯民宅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私闯民宅罪:一是进入他人住宅,是否侵犯公民财产;二是进入非经营性建筑物,是否侵犯公民财产;三是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建筑物,发现有人在家居住或停留。
综上所述,涉及私闯民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被告人进入他人住宅或非经营性建筑物、故意违反他人劝阻、有不正当的目的等,同时需要充分收集、保护相关证据材料并加以分析和论证。
浅析一般正当事由不可以阻却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有学者认 为: “ 侵入” 在普通 法系中一般应 同时具备三 个 构成要件 : 一是非法进入 的故意 , 二是有犯罪 的动机 , 三 是有 砸、 推、 用钥匙等方式破 门的手段行为; 在大陆法系 国 家如 日本 , 将“ 不退 去行 为” 规定为不退去罪 。
上述 对 “ 侵 入 ”的界 定 太 过 刻 板 和 严 格 , 尤其要求 “ 侵
不受侵犯;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或 者 非 法 侵 入 公 民 的住 宅 。 据此 ,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l ( 2 O 1 3 ) 0 4 一o 0 6 7 —0 3 店 宾馆 和 临时 搭 建 的工 棚 等 。 借 鉴 学 界对 “ 住宅 ” 的 界定 和 司 法 实践 对 近 似概 念 “ 户” 的规 定 , 对 非 法 侵 入住 宅 罪 的 “ 住宅” 应 主 要把 握 两 个特 征 :
法侵入住宅罪进行探讨。
一
用于起居寝食等家庭 生活和 与外 界相对 隔离 的独立空 间, 前者 是功 能特征 , 后者是形 式特征 , 两者缺一不可 。 至于住 宅是否为居住人所有 、 是否长期居住 , 甚至住宅本身是否具
有合法性等不宜作强制性规定 。 ( 二) “ 非 法” 与“ 侵入” 的 剖 析
— —
“ 住宅” 、 “ 非法” 和“ 侵入 ” 。 ( 一) “ 住 宅” 的 概 念 和理 解
一
即没有法律根据或无正 当理 由。 ( 3 ) 英国刑法 理论认为 , 个人在没有合法权利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他人的建 为, 非法指未经任何形式的邀请 而进入他人 的建筑物或建 筑物组成部分 , 居住者并不知情 , 或知情也会反对 。 分析 上述学者的观点, 并结合司法实践及 习惯认识, 笔者认为这 里的“ 非法” 主要包含 以下要件: ( 1 ) 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 ( 2 ) 违背住宅权人的意志: ( 3 ) 不具有 正当理 由。 其中, 对正 当理 由没有 明确界定和文字表述 , 本文理解为法定或约定
私宅不容侵犯
私宅不容侵犯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9期文/本刊记者陈侃今年4月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检察守护安居、法治守护安心”的新闻发布会,并于会上通报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至颜女士位于本市杨浦区的一处住所,采用撬、换门锁的方式,强行闯入屋内,驱赶借住在此的房客,并强占该住宅居住。
颜女士告诉办案人员,她于2007年5月购入该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原产权人王某某也到场确认了。
此后,颜女士便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直到2018年11月的一天,颜女士的父亲告诉她,有一个自称业主的人要将房客赶出去。
此时的颜女士由于不在上海,只得在退还租金的同时赔付租客违约金。
据了解,王某某在霸占房屋后,不但自己住了进去,最后甚至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
最终,去年4月,在多次劝王某某离开房屋无果后,颜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某到案后供述多次反复,称15年前因为手头紧,遂向小贷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同时许诺若无法偿还借款,对方可以将该套房屋对外出租10年,用租金抵扣债务,并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当时的债权人。
一年后,小贷公司催促其还款。
对此,王某某则称自己没有还过一分钱,还承认当时是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坚称从未签过抵押协议、委托书,从未去过公证处或房产交易中心。
后王某某又辩称:“当时约定我将房屋分10年租赁给该公司抵债,并去公证处作了公证。
”但经过调取当年办理该房产出售公证的材料及向公证人员询问后,所有证据都显示王某某不仅当时在场,并亲自签名确认。
最终王某某承认,2017年曾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也知道房屋早已经在2007年卖给别人。
“我就是看房屋一涨再涨,到2019年已经100多万元了,觉得当初只抵债10万元太不划算,正好自己也没地方住,所以想来‘搞事情’,看看能不能捞点什么。
”无独有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也于前不久办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2009-8-15 13:29【大中小】【内容提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刑法比较偏僻的一个罪名,在理论界研究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也鲜见。
但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治安形式恶化,该罪名的适用也逐渐增多,本文试图通过对罪名的解释及司法实践的分析,谈谈非法侵入住宅罪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住宅权一、住宅的界定住宅是指供人生活居住用的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
包括经常居住的和不经常居住的住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酒店等供客人居住的客房、牧民的帐篷、渔民居住的船只等不为大众随意进出,用于居住的场所。
办公室、厂房、出售未住的房屋等不住人的处所及相对开放的集体宿舍等不是住宅。
这里的住宅有几个共同的特征,一是要用于居住,这是应有之意;二是要相对独立与封闭,一般不经主人允许不能非法进入。
只有具有这两个根本特征,才是住宅。
基于上述二个基本特征,可以区分一些常见处所是否住宅,例如拾荒人员在野外打建的窝棚,如果有门遮挡并在其中住宿、做饭等一般生活所用,即为住宅;白天用于经营,夜晚用于居住的商铺,在夜晚结束营业之后即为住宅;旅馆经营者居住的房间,如果在营业期间可以为租住者进出交费、登记等行为,即不为住宅等等。
准确把握住宅的基本特征是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前提。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顾名思义,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宪法和刑法对于住宅受到保护的规定体现了作为公民基本人权中住宅权保护的重要性,说明了住宅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对于每个公民的重大意义。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有个头条的粉丝私信问一个问题:因为债务纠纷,对方当事人把生病的老父亲强行抬到他的家中,拒不离开,搞得他们一家人有家不能回。
辖区民警出警的之后,也是让他们去协调债务纠纷,对对方“私闯民宅”这个事情不作处理、不做处罚。
他不仅就疑惑了:“私闯民宅”不是违法行为吗?!为什么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处罚呢?!在执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私闯民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是非常多见的!但是,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也较为常见。
自己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十几年也没有以“非法侵入住宅”对行为人做过治安处罚,在法制工作几年,也没有审核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有关统计,现在全国每年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百起。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古代法还是现代法,无论是国外法还是国内法,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都是明确禁止的,禁止他人“私闯民宅”,如有违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条如此明确,这样严格,为什么在执法实践中很少追究和处罚呢?首先,是建国以来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对于私产、私权的认识问题,与住宅相关的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休息权等人身自由权有一个逐步建设、完善的过程。
最严重的是十年动乱当中,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实行抄家、揪斗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惨痛教训。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基础手段,已经与由其他犯罪行为追究处罚。
比如:入室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抢劫,强奸等。
第三,因为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产生矛盾,出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很多以民事纠纷作调解处理。
最后,就是在执法中顾及所谓社会效果,而将此类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依法追究、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3款,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王某某、唐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唐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1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敏杜倩刘天永【审理法官】张秀敏杜倩刘天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研;唐山市公安局;李丽【当事人】王研唐山市公安局李丽【当事人-个人】王研李丽【当事人-公司】唐山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郝锦波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锦波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锦波【代理律所】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研【被告】唐山市公安局;李丽【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同时作为侦查机关,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履行刑事侦查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同时作为侦查机关,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履行刑事侦查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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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住宅罪(一)
英国有句古诗,“我的破草房,风可进,雨可进,但是国王不可进。
”住宅是私人的城堡。
住宅是整日劳累的人们栖息的港湾。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根据宪法的该条,对私人空间的刑法保护,由刑法第245条加以规定。
该条规定了两个罪名。
一个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非法搜查罪,另一个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予以规定的一个传统罪名。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日德等国均有专着面世。
相比之下,国内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还很不深入。
笔者拟在本文中谈谈自己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些思考,权作抛砖引玉。
一、本罪的法益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
对法益认识的不同,在对构成要件内容的解释上,往往结论相左。
本罪的法益是什么?笔者拟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
德国关于本罪的法益有所谓的一元说和相对化说。
一元说中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
住宅平稳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住宅平稳或安宁。
占有说认为,本罪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占有权或与占有保护权相近似的权利。
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住宅权。
相对化说认为,关于本罪的法益必须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对象的多样性分别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确定本罪的构成要件。
等等。
日本也有各种类似的学说。
从日德的情况来看,关于本罪的法益,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的争论:公共秩序说或社会利益说、占有说、旧住宅权说,新住宅权说、住宅平稳说与相对化说(含多元的法律保护论)。
关于公共秩序说或社会利益说,由于从日德刑法体例上看,本罪的法益是社会法益。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德国刑法典第123条破坏居住和平以及第124条严重的破坏居住和平的犯罪均规定在第七章针对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一章中。
日本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是刑法分则第十二章,其第十一章是“妨害交通罪”,第十三章是“侵犯秘密罪”(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本罪属于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但现在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该罪也属于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第十四至十九章都是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故可以肯定,日本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不过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将侵犯居住罪规定在第三十二章中。
其前后分别是奸淫罪、胁迫罪、对名誉的犯罪、对信用与业务的犯罪、侵犯秘密罪。
看来,日本的立法部门现在也倾向于认为本罪是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尽管公共秩序说在日德有体例上的根据,但理论界均是把它作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进行论述的。
占有说认为本罪是侵犯财产的一种犯罪,被认为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少有支持者。
旧住宅权说认为住宅权属于家长或者户主,这被认为是封建观念的残余,故殊不可取。
关于相对化说,在日德有其法典上的依据。
因为德国刑法第123条破坏居住和平罪规定本罪的对象包括他人的住宅、营业所、宁静的庄园以及确定用于公共服务或者交通的锁闭的空间。
日本刑法第十二章侵犯居住罪中第130条规定的对象包括住宅、他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者船舰。
可以看出,本罪的对象在德日刑法中不仅包括私人住宅,还包括了公共场所。
对象不同,犯罪的性质,或者说保护的法益就很难完全一致。
故德日才有所谓相对化说的多元化的法益保护理论。
剩下的新住宅权说与住宅平稳说,留待后面评析。
国内有学者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1](P490)这类似于国外的住宅权说。
另有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
该学者还指出,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采取安宁说,是与我国国情切合的。
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宗族聚居为其特色,走户串门、未经同意入宅是习以为常的,如果将凡是未经主人同意而入宅的行为认定为本罪,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
2](P333)由此看出,该学者基本上主张的是住宅安宁说。
从国内外情况看,关于本罪的法益主要集中在新住宅权说和住宅平稳说之间的争论。
新住宅权说是在批判平稳说的过程中产生的。
新住宅权说虽仍然使用“住宅权”一词,但他与战前以家长支配权或户主权为基础的住宅权观念不同,是以个人的自由权或自我决定权的观念为基础的。
国内有学者认为,联系我国的国情与刑事政策,我们宜采用住宅平稳说。
理由是:第一,我国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熟人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非常密切,既习惯于访问他人的家庭,也欢迎他人的来访。
第二,我国居民的住宅目前并不宽敞,许多家庭是三代同堂乃至四世同堂。
如采取住宅权说将会面临在家庭成员对承诺的看法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难题。
第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如坚持住宅权说,只要未经同意的侵入,即使没有妨害到住宅的平稳或者安宁,也作为犯罪来处理,显然打击面太宽。
第四,我国刑法第245条仅将住宅规定为侵入对象,不包括其他场所,也说明立法旨在保护个人住宅的安宁。
第五,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固然存在保护住宅权的一面,但是立法者保护住宅权并不是为了保护住宅权的形式的权限,而是为了保护存在于住宅权背后的利益,住宅权背后的利益就是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第六,由于目前教科书大多认为只要没有针得住宅主人的同意而进入的,就是非法侵入,由于刑法第245条条文中没有情节严重的规定,可能导致将尽管违背主人的意愿而进入,但并没有严重妨碍他人住宅的安宁的也作为犯罪处理的不合理情形。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显然只能将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最后,我国的司法实践证实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是住宅的平稳。
因为实践中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的都是严重妨害了他人的住宅平稳或者安宁的情形。
3](P495-499)
笔者基本同意上述学者关于本罪的法益应是住宅的平稳的主张及其理由。
但是,我们不能说住宅权说就完全没有它可取的地方,即使主张住宅平稳说,也不能对妨害住宅平稳的程度过于强调。
是否严重妨碍了住宅平稳或者安宁,不同地区、不同时代以及同一时代、同一地区的不同的人都会有不同的感受。
尤其在现代社会,人们都处于各种压力之下,不得不压制某些欲望与情绪,因而需要缓解紧张情绪和希望受到保护,个人的住宅是缓解紧张情绪的最佳场所,因而成为人的自由的核心领域。
因此,我们在强调保护住宅平稳或者安宁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住宅权本身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