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法律个人信息泄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给个人生活带来困扰,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严重后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个人信息泄露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其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甲,男,25岁,某公司员工。
某日,某甲在办理信用卡时,发现信用卡消费记录中有多笔异常交易,涉及金额共计5万元。
经调查,某甲发现其个人信息已被泄露,信用卡密码也被他人获取。
某甲立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成因分析(1)个人信息收集环节存在漏洞。
在某甲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对某甲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其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
(2)个人信息存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某甲的个人信息在银行系统中存储,但由于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其个人信息被黑客攻击,密码泄露。
(3)个人信息使用环节存在违规操作。
某甲的信用卡密码被泄露后,被他人用于非法消费,属于违规操作。
2. 处理过程(1)某甲向银行申请挂失信用卡,并要求银行协助调查。
(2)警方介入调查,对涉嫌泄露某甲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进行追查。
(3)银行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采取措施加强系统安全防护。
(4)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分子,某甲的损失得到赔偿。
3.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2. 企业要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个人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得到有效保护。
3. 政府要加强监管。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文件字号:文件编号:日期:标题: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正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的认识,我们进行了案例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以期促进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治化,提升社会对个人隐私权的关注与保护。
一、案例一:某电商公司泄露用户信息案2019年,某电商公司因未经用户同意,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此案例中,公司未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措施不到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隐私权被侵害,严重损害了用户权益与利益。
二、案例二:某医院非法获取患者病历案近期,某医院涉嫌非法获取患者病历,个别医生将患者病历用于商业目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
然而,此案例中,医院未能有效管理患者病历,个人隐私遭到了侵犯。
三、案例三:某社交平台滥用用户隐私案某社交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未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滥用用户隐私,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或其他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利,让用户感到失望和担忧。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要深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案例中,大多是企事业单位或互联网平台未能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存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其次,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这种行为不仅仅损害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削弱了用户对互联网和科技发展的信心。
再次,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力度,提高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成本,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加强个人隐私权教育与宣传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关键。
公众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
违反信息道德方面的典型案例
违反信息道德方面的典型案例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基本案情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
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
2015年6、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11月25日提起公诉。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二、典型意义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
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检察机关认真办理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有力监督,有效追诉。
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派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方式、来源、动机及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格尊严案件逐渐增多,许多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人格尊严法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受害者李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犯李某个人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法律责任,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障。
此案提醒我们,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案例二:名誉侵权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王某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篇涉嫌诽谤他人的文章,导致被侵权人张某名誉受损。
张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诽谤他人的文章,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压力。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此案提醒我们,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基础上,任何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摄影师陈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
个人信息泄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当事人因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物时,不慎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
不久后,张某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收到多笔不明消费,经调查发现,这些消费均与张某无关,而是有人利用张某的个人信息进行恶意消费。
张某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泄露,遂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然而,电商平台并未给予张某满意的答复。
无奈之下,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 答辩被告电商平台辩称,张某的个人信息泄露并非由其平台造成,而是由于张某自身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
同时,电商平台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张某提供了银行卡消费记录、与电商平台沟通的记录、警方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泄露,并遭受了经济损失。
被告电商平台则提供了平台安全措施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 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张某强调,被告电商平台作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主体,有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张某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电商平台则认为,张某的个人信息泄露与其自身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且平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电商平台在收集、使用原告张某的个人信息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告个人信息安全,导致原告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信息泄露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信息泄露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信息泄露典型案例案例一J家具有限公司、梁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7年间,J家具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安排该公司市场部人员王某等人从家装建材、楼盘销售从业人员处非法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电话推销模式,销售该公司家具产品。
J公司使用上述方法销售家居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243274.34元。
期间,被告人王某将购买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J公司、梁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依法判处J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除个人外,单位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本案中,J公司为提升经营利润,通过不同途径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为首的有组织、有计划、目标性强的犯罪团伙,使公民的隐私暴露于风险之下。
同时,频繁的电话推销也严重影响到群众正常生活。
犯罪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牟利,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
本案的依法处理,打击了具有不法企图企业的侥幸心理,倒逼企业诚信经营,通过正当途径做优品质、做出品牌,采取非法方式获取用户信息,妄想通过“电话轰炸”来做大生意的行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二纪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2016年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纪某作为中间人,教授谢某等人通过上网购买位置信息、在汽车上安装GPS、使用设备定位、到被害人住处附近蹲守等方式,非法获取特定被害人个人信息,帮助委托人寻找被害人,以收取居间费用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10月,被告人纪某非法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谷某提供被害人位置信息,以协助谷某找到并非法控制被害人。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2015年7月入党思想汇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敬爱的党组织:作为一名积极不断向我党靠近的入党积极分子,我始终在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来衡量与要求自己,以党章为指导,牢记党的教育,也始终坚定不移的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自己态度和自己思想,保持自己始终拥有一颗积极向上要求进步的心,使自己得到不断的成长。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句话在我第一次看它的时候,便早已深深的引入了我的脑海之中。
事实上,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还是个人,都在不断的经历一个成立、发展、消亡的过程。
历史上的很多国家、政党,甚至是盛极一时的大帝国,都在最后的时候,因为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失去民心或者是自身存的过多问题影响下,渐渐衰落下去,消际在我们的视线之中。
我们的党成立在中国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际,发展于革命烈火熊熊燃烧的时代,兴盛于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全面大建设的这个时代,是我们每一位党员那颗始终保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心。
我们光荣而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经历了许多生死攸关的时刻,渐渐成熟起来,担负起国家建设的大任。
我们党的成长,使我党的先进性与国家实际国情的紧密结合所决定的,更是由我党那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所支持的,正是这种思想,使我党长成一个肩负了再现中国辉煌的大党,我党取得着一些成绩,靠的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标准,这体现在“实事求是” 、“密切联系群众” 、“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
但是在如今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我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人民群众过上日益幸福美满的生活的同时,党内也出现了一些与党性所不相符的问题,它们的存在渐渐影响到我们在于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所以是我们所不容忽视的,也是我们党所必须面对的,“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是唐太宗李世民在失去谏臣魏征之后的言有心发只谈,也是我对党保持自身先进性与凝聚力的重要法宝,我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反思历史,正视现状,才能得以更好的把握未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始终肩负起中流砥柱的作用。
违反信息道德的案例并简述内容
违反信息道德的案例并简述内容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日,浙江高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慧盾安全从数据安全角度进行解读。
案例一:物业、房产公司员工非法出售业主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杭州市萧山区王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情裁判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0人均系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
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等10人各自将日常工作中收集、获取的杭州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和房产面积),出售给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市场部总监杨某某,王某某等10人共计获利23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解读此案例中,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是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内部员工非法收集客户的个人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自公司数据库系统导出,也可能自业务系统屏幕获取。
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需要加强对数据库的敏感信息防护和业务系统的屏幕信息保护。
案例二: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宁波市鄞州区任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情裁判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开发了的“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链接到中国移动公司网站,非法窃取中国移动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及业务订单等内容。
之后,黄某将该些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给任某某50561条,任某某将获取的该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开展业务,获利数万元。
后任某某通过下发业务的形式让黄某获利2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利用“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以同样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1100条,李某某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
法律涉及隐私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
该公司为了提高用户粘性,开发了一款名为“XX守护”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
该APP通过收集用户行为数据,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
然而,在APP的运行过程中,该公司员工王某未经用户同意,非法获取并泄露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19年5月,某用户在浏览网络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等。
经调查,该用户发现泄露信息来源于该公司。
随后,该用户向该公司投诉,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隐私。
2. 公司调查接到投诉后,该公司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泄露信息是由公司员工王某所为。
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他人。
3. 用户维权在得知情况后,多名用户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户们联合起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 法律介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王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将王某刑事拘留。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违法行为:(1)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用户同意,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
(2)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王某将获取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造成用户隐私泄露。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法律依据分析(1)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给其他公司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进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
这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职业道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某网络平台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广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虽然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时通常会有一些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但是很多用户往往因为繁琐的条款而忽略了阅读,导致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滥用。
这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管理和监督,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不受侵犯。
再者,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某媒体机构为了获取热点新闻,不惜违法采用偷拍、偷窥等手段,侵犯了相关人员的隐私权。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新闻伦理,也伤害了被偷拍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媒体作为公共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恪守社会责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获取新闻为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总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这些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公民的隐私权益,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个人信息泄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涉及某网络公司员工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网络公司员工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泄露了大量客户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
李某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导致多名客户遭受经济损失和隐私侵犯。
三、案件审理1. 立案侦查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对李某依法刑事拘留。
2. 提起公诉2019年8月,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2019年9月,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涉及个人信息泄露、非法获取、出售等违法行为。
李某作为网络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泄露客户信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案件影响本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方面,揭示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警示了企业和个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2024年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件盘点》范文
《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件盘点》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2022年,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滥用、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件进行盘点,以期为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件概述1. 案例一:某电商平台泄露用户信息案该案中,某电商平台因管理不善,导致大量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包括用户的姓名、电话、地址、购物记录等敏感信息。
该电商平台在事件曝光后,迅速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此案提醒我们,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2. 案例二:某APP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案某APP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用户发现后,纷纷向相关部门举报。
经查实,该APP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此案警示我们,任何企业都不得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
3. 案例三:某医院患者信息泄露案某医院因管理疏忽,导致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诊断结果等。
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此案提醒我们,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患者隐私安全。
三、案件分析这些典型案件的发生,反映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
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此外,还应加强公众的法制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让每个人都成为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四、未来展望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水平。
同时,还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我们期待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京东商城大量账户信息泄露遭盗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批准逮捕了陈某、唐某、肖某和张某4名犯罪嫌疑人,这4人涉嫌盗窃京东商城大量用户的账户信息。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此次盗窃用户信息的行为,与发生在2011年的CSDN网络用户信息泄密事件关系紧密。
经查,陈某与肖某为初中文化程度,唐某与张某仅为小学文化程度。
其中,陈某与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两地结伙作案,肖某与张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结伙作案。
2012年2月,嫌疑人陈某从其叔叔陈某某、老乡周某处获取了一个存有800多个京东商城客户账号及密码的文档,一套查看上述账户内资金情况的软件。
其后,陈某开始在他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某小区的住处内,使用自己的台式电脑,利用上述软件对京东商城客户的账户进行扫描。
如发现账户内有资金或京东商城优惠券,便冒用客户的账号及密码登陆京东商城网站,盗刷账户内的资金及京东商城优惠券,在网站上下订单购买平板电脑、黄金饰品、手机、彩票等商品,由京东商城将货物快递至嫌疑人指定的地点。
陈某以上述手段盗窃京东商城1620余名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购买价值约10000余元的物品。
2012年3月初,嫌疑人陈某将这一存有京东商城客户用户名及密码的文档,通过QQ 拷贝给嫌疑人唐某,唐某于是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用自己的台式电脑登录京东商城,盗刷京东商城用户账户内的资金及京东商城优惠券,购买商品。
唐某共盗窃了京东商城40余名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购买价值约7351元的物品。
据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2011年年底,嫌疑人肖某、张某就已经受雇于周某并在湖南省衡阳市的网吧,盗刷京东商城客户账户内资金,在京东商城网站上下单购买商品。
因分赃不均,自2011年12月起,嫌疑人肖某及张某开始单独作案。
肖某共盗窃619名客户账户内资金,购买价值近9000元的商品;张某共盗窃83名客户账户内资金,购买价值15000余元的商品。
《2024年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件盘点》范文
《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件盘点》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逐渐增大。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安全与秩序,各级政府及执法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本文将针对2022年发生的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件进行盘点,以期为公众提供警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二、典型案件概述1. 案例一: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泄露案此案中,一家知名电商平台因未妥善保管用户信息,导致大量用户数据泄露。
不法分子利用泄露的用户信息进行非法活动,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成功破获此案,抓获了一批涉案人员。
2. 案例二:某社交软件违规收集用户信息案某社交软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用户发现后向相关部门投诉,经过调查核实,该软件被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3. 案例三:某医院患者信息被窃案某医院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患者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
不法分子利用窃取的信息进行诈骗活动,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成功破获此案,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三、案件分析这些典型案件的发生,暴露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从技术层面来看,部分企业存在系统安全漏洞、数据加密不严等问题;从管理层面来看,部分企业存在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四、应对措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措施:1. 加强技术防范:企业应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
同时,应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用户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2. 强化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加大执法力度:政府及执法机关应加大对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个人隐私安全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个人隐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个人隐私权纠纷,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某公司职员。
2019年,张某某在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购买了一款健康管理应用程序。
在使用该应用程序的过程中,张某某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信息等。
经调查,张某某发现这些信息被科技公司用于商业推广,并未得到其同意。
张某某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个人隐私权?2. 如果科技公司侵犯了张某某的个人隐私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本案中,科技公司收集、使用张某某的个人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张某某的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个人隐私权。
3. 关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某个人隐私权的行为;2. 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涉及各行各业,本案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普遍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一、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本案情】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
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
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本案情】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他们在校园内外面临着各种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结果,帮助大学生更好地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二、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案【案例背景】甲是一名大学生,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校园生活的文章,其中涉及到了乙的个人信息。
乙发现后,认为甲侵犯了其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隐私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乙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乙的隐私权,判决甲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金。
【启示】大学生在使用网络时,应注意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在发表文章或言论时,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三、案例二:大学生盗窃案【案例背景】丙是一名大学生,因生活开销较大,遂产生了盗窃的想法。
在一次盗窃过程中,丙被学校保安当场抓获。
【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启示】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学校和家庭也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大学生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丁是一名大学生,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丁参加培训课程,支付培训费用。
国外被偷拍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摄影摄像设备逐渐普及,人们在享受便捷的同时,隐私权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偷拍行为作为一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各国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国外一些典型的被偷拍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隐私权的保护与法律的边界。
二、案例一:美国加州“猫眼门”事件2016年,美国加州一所大学的宿舍楼发生了一起“猫眼门”事件。
一名女学生在宿舍的猫眼处安装了摄像头,偷拍了多名同学,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
这一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涉事女生被学校开除,并面临法律诉讼。
1. 案件背景该女生在宿舍楼猫眼处安装摄像头,未经他人同意,偷拍了多名同学,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
这一行为侵犯了同学们的隐私权。
2. 法律分析在美国,隐私权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
该修正案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搜查、扣押或侵入其住所。
在本案中,涉事女生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安装摄像头并偷拍,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3. 案件结果涉事女生被学校开除,并面临法律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涉事女生赔偿受害同学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二:英国“偷拍女神”事件2018年,英国一名女子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了自己偷拍他人的照片,这些照片涉及多名男性和女性,年龄在16至60岁之间。
这一行为引发了英国社会对隐私权的关注。
1. 案件背景该女子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并将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
这些照片涉及多名男性和女性,年龄在16至60岁之间。
2. 法律分析在英国,隐私权受到《数据保护法》和《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的保障。
这些法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处理、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在本案中,涉事女子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偷拍并传播他人照片,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3. 案件结果涉事女子被警方逮捕,并被判刑。
法院最终判决涉事女子赔偿受害同学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三:韩国“偷拍门”事件2017年,韩国一名男子在公交车上偷拍女性,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
这一行为引发了韩国社会对隐私权的关注。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案例(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保护。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案例,探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手机应用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开发一款社交软件时,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理位置、浏览记录等。
这些信息被A公司用于商业推广,甚至被非法出售给第三方。
部分用户因此遭受了骚扰,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
二、案例经过1. 发现侵权行为:一名用户在接到多个陌生电话后,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
经过调查,发现其个人信息被A公司收集并出售。
2. 维权行动:该用户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认定A公司存在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行为。
3. 法律诉讼:用户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4.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5.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用户经济损失,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A公司侵犯用户隐私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处理、传输等环节的法律责任。
2. 隐私权侵犯的表现形式:本案中,A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第三方,属于典型的侵犯隐私权行为。
此外,A公司未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导致用户信息泄露,进一步加剧了隐私权侵犯的严重性。
3. 隐私权保护的难点:在实际操作中,隐私权保护面临诸多难点。
首先,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难以界定,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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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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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
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
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冲、耿健美(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世杰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传递密码。
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亮、李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韩亮、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旷源鸿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韩文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滨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193万余条。
后被告人周滨城将其中100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利青,将45655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将7214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将2320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5400元。
此外,2016年4月,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以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25068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滨城、陈利青、刘亚、陈俊、周红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193万余条、100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滨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利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4000元不等。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
被告人夏拂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拂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凡、周浩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
2016年5月至6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晓波。
后李晓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丽元4万条,王丽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晓波3万条。
(二)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肖凡、周浩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晓波、王丽元、宋晓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凡、周浩、李晓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丽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宋晓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杜明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明龙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明兴、杜明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明兴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明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
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亚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
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
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2000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
丁亚光自2015年5月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每人,到2016年1月上调到120元每人。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亚光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2000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亚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