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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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随着信息化和数据采集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已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威胁。

因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了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是指未经公民同意,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其牟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行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中,“非法”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获取的信息。

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窃听、偷拍、盗取、购买、非法访问等方式。

2.客观结果:获取个人信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行为的客观结果,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有以下要求:(1)信息具有应用对象:公民个人。

(2)信息具有应用方式:获取、利用和传播。

(3)信息具有应用领域:在信息通信、电子商务、金融、医疗、社交等领域。

3.主观方面:主观故意、明知故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主观上的要件,即必须有主观故意或明知故犯的情形。

也就是说,犯罪人必须具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故意,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

4.社会危害性:导致不良后果或者利用个人信息牟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产生不良后果,如个人隐私被侵犯、身份信息被冒用等,会直接威胁到公民的安全与财产;二是通过利用个人信息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会导致社会信誉和秩序受到破坏,影响社会稳定。

5.标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标准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之,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和实施,不仅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也为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前言】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

一些人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大肆倒卖,已经逐步形成“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地下黑灰色产业链,而由此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套路贷”等犯罪屡见不鲜。

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安部连年开展的“净网行动”坚持严厉打击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笔者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2017年全国基层法院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为1333件,2018年增长至2248件。

至2019年,在“净网行动”中,全国网安部门侦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则高达5000余件。

面对高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笔者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通过检索的判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探索该罪有效辩护的路径。

第一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述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将上述两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该罪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①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我国不断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

下面将对我国的侵害个人信息罪及其处罚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定义侵害个人信息罪是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与个人身份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

二、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要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监听、恶意软件等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2. 非法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3. 具有一定的数量、频次以及社会危害性。

三、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我国依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 行政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轻微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轻微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2. 刑事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严重情形,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严重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的适用标准和量刑基准,为依法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罪提供了更加具体的细则。

四、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的意义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侵害个人信息罪的严重性不能被忽视,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将会对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产生极大威胁。

其次,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将有力地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增强了公众对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信心。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标准:以《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不断膨胀,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国家的法律及其相关条例不断被制定和完善,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也受到了相应的增加。

一般来说,侵犯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个人信息;破坏电脑信息系统;非法收集、传播、使用电子钱包信息;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非法收集、使用支付宝账号信息等。

首先,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

例如,有的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把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以获取收益。

这种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其次,破坏电脑信息系统也是违法行为。

电脑信息系统是《信息安全法》中所确立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之一,其对电子资源的安全、可用性以及保持真实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旦被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破坏电脑信息系统也是违法行为,犯罪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此外,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罪。

银行卡账户信息是涉及到金融信息安全的一项重要数据,一旦被窃取,将会给持卡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也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破坏,故非法收集、使用银行卡账户信息也是侵犯个人信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非法收集、使用支付宝账号信息也是一种侵犯个人信息罪行。

支付宝是一个非常著名的移动支付平台,其中蕴藏着大量的个人财产信息,一旦被非法收集、使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法律也会严加惩处犯罪者。

总的来说,《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是法律要求,我们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负责,不要违法收集、使用、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受到法律的惩处。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指导标准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指导标准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指导标准
一、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基本概念
侵犯公民信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使用、转让、提供等手段,对公民的名字、身份证号、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社会保障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侵犯的行为。

二、量刑指导标准
1、犯罪手段
(1)采取威胁、胁迫、非法处分等手段,或窃取、侵入、非法获取等极端恶性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从严惩处;
(2)通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他人权利的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恶性
行为,量刑应当加重。

2、获取义务
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技术,加强管理保障,
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受到有效保护,如有疏忽,应认定重大过失,量刑应当给予重大
惩罚。

3、获取损失
公民因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转让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社会影响
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虽不造成重大损害,但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导致社会大量人民涉及不诚实行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干扰社会公共秩序,因此,
对其量刑应当给与严厉惩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罉法》、《民法总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侵犯个人隐私算什么罪

侵犯个人隐私算什么罪

侵犯个⼈隐私算什么罪隐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个⼈的隐私,如果权利⼈不想要别⼈知道的,法律是需要予以保护的。

但是有的⼈可能有特殊癖好,或者为了不法利益,会侵犯他⼈的隐私。

那么,侵犯个⼈隐私算什么罪?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侵犯个⼈隐私算什么罪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国家并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罪,不能直接定罪,但是如果因为侵犯隐私的⾏为构成了其他罪名,⽐如侮辱罪诽谤罪等,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起刑事⾃诉或者请求公安机关⽴案。

隐私权是指⾃然⼈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收集、利⽤和公开的⼀种⼈格权。

下列⾏为可归⼊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法侵⼊、搜查他⼈住宅,或以其他⽅式破坏他⼈居住安宁。

3、⾮法跟踪他⼈,监视他⼈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私⽣活镜头,窥探他⼈室内情况。

4、⾮法刺探他⼈财产状况或未经本⼈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信件,偷看他⼈⽇记,刺探他⼈私⼈⽂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社会关系并⾮法公诸于众。

7、⼲扰他⼈夫妻性⽣活或对其进⾏调查、公布。

8、将他⼈婚外性⽣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的情况。

11、未经他⼈许可,私⾃公开他⼈的秘密。

对于隐私权,只有合法的隐私才会依法受到保护。

如果侵害他⼈隐私权的,作为权利⼈,是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如果⾃⼰的精神因此受到巨⼤痛苦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为⼈赔偿⾃⼰的精神损失。

精神损失费需要由⼈民法院综合全案来进⾏判断。

精神损失是可以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时主张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被侵害人的同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网络及其他网络,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公民信息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定罪者必须有明确的违法动机,也就是说,他们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公民个人信息,是目的在于实行某种违法目的。

其次,必须能够证明被定罪者的行为与过错有关,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某种违反公民信息权利的情况;
再次,被定罪者对其行为应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身体上的责任,也可能是精神上的责任;
最后,被定罪者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他们必须有意识地违反了公民信息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充分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不顾后果地继续实施。

以上就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的主要内容。

无论什么样的具
体情况,只要满足上述定罪标准,就可以认定公民信息罪的存在,并进行相应的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分析作者:吕丛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一、背景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称刑八)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见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即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称刑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该条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通信内容、1/ 10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法律适用及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本案罪名的发展历经刑八、刑九及2017年6月司法解释的出台,罪名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演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时间跨越刑八、刑九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规制首先明确,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且在之后没有再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适用刑八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行为仅发生于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应当依据刑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处理。

关于跨越2015、2016年及以后仍继续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应认定为继续犯,同时参考《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明确: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6月1日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附全文)

6月1日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附全文)

6月1日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附全文)6月1日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附全文)导读: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

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

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处罚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配置和适用是否合理,关系到刑罚能否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的推广,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可能性增强。为应对此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相关法律修正案,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中,罪刑均衡性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者应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有效地预防和抑制犯罪。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这一原则要求刑罚规定的量应足以预防和遏制犯罪。尽管文档深入讨论了刑事处罚的原则和目的,但并未具体提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标准。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

“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

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

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

(注:参见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特定职责的办案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入公安信息网络等特定网络查阅公民信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履职以外的目的,私自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信息的现象。

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

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时情况很复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考虑。

如果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条件限制。

实际上,刑法将入罪限制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达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实践中不会导致入罪随意和打击面过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认定?(一)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

具有以下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

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薛储佳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摘要: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犯罪行为入罪,并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对这一最新司法解释,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及我国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认定;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8)01-0078-0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在给予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使得某些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向非法机构购买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更有不法分子非法收买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犯罪活动,由于网络的互通性使得在时下竟衍生为一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生意链,有专门的非法机构向用户网站支付报酬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个人电话号码甚至是更为隐私的住宅地址或是医疗记录均可以成为买卖的标的。

因此,在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统称《解释》),明确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犯罪行为入罪,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综合近几年发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看,具体分析如下:1.一般主体。

指社会普通组织或个人不具备直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力,而是向相关用户网站支付报酬换取公民个人信息,再进行二次买卖,卖给其他需要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获利的网站或组织及个人。

2.特殊主体。

指相关服务提供者如用户网站直接向其他网站或组织及个人出售自己在提供服务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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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与量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九的规定标志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一项新的罪名出现在刑法领域,目前此类犯罪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那么此类犯罪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遇到此类犯罪该如何应对?本文将一一解答:
一、犯罪的认定。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如何认定:“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笔者认为,此举既是一种立法
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由此,笔者认为,“出售、提供、获取”之“非法”并非指出售、提供、获取手段或者方法行为的性质,而是指行为人的出售、提供、获取行为在本质上就是非法的。

不能单纯以获取、出售、提供行为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即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出售、提供、获取”的方式,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不多,笔者认为,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只要其超越了公民个人相应授权和许可,即没有出售、提供、获取资格或者根据的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出售、提供公共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收集或者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即可认定为“非法”。

易言之,刑法既要制裁公共服务提供者将自己保有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又要处罚他人侵犯公共服务提供者对公民个人信息之保有状态的行为。

从这个层面上看,出售、提供、获取等方式均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行为。

公民在接受公共服务时,相关单位也应对其所保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如擅自获取并出售、提供给他人或单位,只要造成相应的严重后果,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主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或主观愿望,皆不能擅自通过任何手段、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可依次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只要该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看是否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公民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后果;三是在无法认定前两者的情况下,根据出售、提供或者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加以确定,其中,在出售的情况下还包括获利金额,在提供、获取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手段的恶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对价金额,等等。

即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金额、手段、持续时间、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
1.利用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或是个人人脉,有些行为人则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差异较大。

对于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目的而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2.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严重精神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严重扰乱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确定为情节严重。

当然,并非只有犯罪后果实际
发生才构成情节严重,可以结合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所面临的风险大小来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一般而言,产生实际损害的情节重于面临极大风险的情节。

3.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

有的行为人为了达到出售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往往会额外实施一些辅助行为;有些行为人则是组织化、规模化或者用恶劣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因而,就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或纠集、雇用多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即行为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相关犯罪立案标准综合确定,笔者认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的,可确定为情节严重。

5.其他应当认定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综合考量案件的全部情况,有两个以上情节接近以上标准,或者有一个情节接近以上标准,同时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二、如何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的量刑标准目前多按照金额与信息数量计算,具体可以参考计算机犯罪的各项量刑指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一项新型的罪名,从本人代理的大量此类案件来看,其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诸如微信定位、开放记录查询、出卖他人身份信息、提供他人住址、联系方式、查询他人资金状况等等。

一旦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其作为一项刑事犯罪,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余律师:177 **** ****)进行辩护,争取减轻从轻处罚。

如果错过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那么会严重的影响后续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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