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合集下载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认识错误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0岁,无业。

乙,女,28岁,个体经营户。

甲与乙系恋人关系,交往期间,甲对乙产生爱慕之情,但乙对甲并无感情,并多次拒绝甲的追求。

甲心生怨恨,遂产生报复乙的念头。

2019年3月,甲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乙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

甲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甲认为,只要他掌握乙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对乙进行报复。

二、案件经过2019年4月,甲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一台打印机,并利用打印机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甲利用这张信用卡,先后消费了人民币5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商品、支付酒店住宿费等。

乙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根据信用卡消费记录,很快锁定了甲为犯罪嫌疑人。

经审讯,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律认识错误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甲误认为,只要他掌握了乙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对乙进行报复,从而构成犯罪。

然而,甲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其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错误。

甲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踪信息等。

2. 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错误。

甲认为,只要他掌握了乙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对乙进行报复,从而构成犯罪。

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虽然非法获取了乙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对犯罪目的的理解错误。

甲认为,只要他掌握了乙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对乙进行报复,从而构成犯罪。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是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非法获取等行为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个人信用风险和财产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刑法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种情况。

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

首先,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贩卖等手段将其转让给他人。

简言之,这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其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其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扩散,进而威胁到更多人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是非法的,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种行为通常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实施,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和信用风险。

刑法26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对犯罪所得也将予以追缴。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范围的研究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范围的研究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范围的研究作者:高卫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信息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盗用和侵犯公民信息的案例越来越多,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并不断制定法律来保证公民个人的信息。

法律适用探讨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一项罪名,即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这是第一次将我国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做出了明确的裁定,同时也是尊重和保重我国人权的标志。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适用范围;公民个人信息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59-02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家庭背景、教育情况、工作、健康、财务、联系方式、职业等任何自然人单独具备的或者是相对于其他信息而言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客观信息。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的信息在网络使用中也越来越频繁,如果个人的信息使用不当,或者被非法的人群购买进行信息的非法买卖,将对公民造成很大的影响,包括公民财产和个人隐私的影响。

现在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利用公民信息进行财产的诈骗和盗窃,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一定要严厉打击和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社会的长治久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当下的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公民的信息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通过网络或非法的买卖被获取,这对公民来说是十分不利的,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将侵犯公民信息列为犯罪的范畴,这对公民来说,更加注重了人权的保护,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有哪些方面呢?(一)在主观上来说,必须是故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完全明白公开公民社会信息后会造成不良影响,依然去实施的这种行为。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

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我国不断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

下面将对我国的侵害个人信息罪及其处罚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定义侵害个人信息罪是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与个人身份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数据。

二、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要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监听、恶意软件等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2. 非法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3. 具有一定的数量、频次以及社会危害性。

三、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我国依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 行政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轻微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轻微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2. 刑事处罚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罪中的严重情形,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严重情形主要指非法获取、出售、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的适用标准和量刑基准,为依法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罪提供了更加具体的细则。

四、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处罚的意义加强侵害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侵害个人信息罪的严重性不能被忽视,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将会对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产生极大威胁。

其次,侵害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将有力地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增强了公众对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信心。

试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试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处。
关 键词 : 民个 人 信 息 罪 ; 息权 ; 法修 正案 公 信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 5 1 ( 0 0)6 0 2 一 2 10 — 32 2 1 1— 19 O
近年来 , 一些 组织或者 个人 , 违反 职业道德 和保密义务 , 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出售牟利 或者泄露给他人 ,获取非法利

社会 现象《 刑法修正案七 》 规定 了出售 、 非法 提供公 民个 人
融等单 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 动中获得 的公 民个人信息 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公 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
信息罪 。

隐私构成严 重威 胁。 对这类侵害公 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 为 , 应 当追究刑事 责任 。” 一些 国家机关 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
境外窃取 、 刺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 、 报罪 、 情 非法获 取 国家秘 密罪 、 非法 持有 国家绝 密 、 机密 文件 、 资料 、 品罪 、 物 非 法侵入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 、 故意 ( 或过 失泄露 国家秘密罪 ; 为 了保护军事信息安全 , 刑法规定 了非法获取军 事秘 密罪 、 为境 外窃取 、 刺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故意 ( 或过失 ) 露 泄 为, 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出售 、 法 提 供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罪 的 犯 罪构 成 非
( ) 一 出售 、 非法提供公 民个人信 息罪 的犯 罪主体。《 刑法 修正案七》 第七条的第一款规定为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 、 电信 、 交通 、 教育 、 医疗 等单 位的上作人员 ” 这一 特殊主体 , 限定 为 其
军事秘 密罪 ;为 了保护社会信 息 ,刑法规定 了泄露 内幕信息 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秘密与信息有着密切 的关 系 : 秘密往

略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略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款 的规 定 处 罚 。 ”
侵犯公 民个人信 息的犯罪 与侵 犯公 民个人通信 自由的犯罪 放在 同一法律条文 中是否合适 , 值得探讨。法益 必须与宪法 相联 系 , 必须符合宪法 的原 则 , 这是确定 法益时 必须遵 循的

项基本原则 。尽管 目前 在我 国宪法 中没 有 明确保护公 民
犯罪的构成要件 时 , 首先必须明确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规定该罪是为了保护 何种法益。 把侵犯 公 民个人 信息 的犯 罪行 为所侵 犯 的法 …
条 , 为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一 : 作 国家 机关或 者金 融、 电信 、
交通 、 教育 、 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 员 , 违反 国家规定 , 本单 将 位在履行 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 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 出 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节严重 的, 情 处三 年以下 有期徒 刑 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 处 罚金 。 第 二款规 定 : 窃取 或者 以 ” “
的评价
法益是指犯罪所侵害或 者所威胁 的一 种社会 利益 。由 于刑法的 目的是为了保护 法益 , 罪 的本 质是侵 犯法益 , 犯 法 益对于犯罪构成 要件 的解 释具有指导作用 , 所以在解释某种
民的基本权利 中, 非法获取公 民的个人信息或用 于营利等行
为实际侵害 的是个人 私生活 的平稳 、 安定 , 从本质 上讲侵 害 的是个人 自由。而公 民的个 人 自由在一定 程度上 又属 于基 本权利的 内容。

中图分 类号 :F 2 D 6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2—26 (0 9 0 17 63 20 )3—05 0 0 7— 3
夺 ・ ・ ・ ・ ・ ・ ・ ・ ・ ・ ・ ・ ・ ・ > 夺 ・ ・ ・ ・ ・ ・ ・ ・ ・ ・ ・ -孛 ・ ・ ・ . . ・ ・ >. . . ・ > 夺 . . . ・ . .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夺 夺 孛 夺 夺 - ・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 辛 夺 夺 - . 4 争 4 牵 夺 夺 夺 孛 夺 - 夺 夺 孛 - ・ 4 4 孛 夺 孛 夺 . . 串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犯罪 , 将会给公民造成二次甚至三次侵害 , 为其他 成
犯 罪 的源 头犯 罪 。长 期 以来 , 国刑 法更 侧 重对 公共 我
周某处 以2 00 50 余元的价格购买 的上述信息 , 自己进
行 短信 群发 并 向 吕某 出卖 , 法获 利数 万元 。周某 是 非 某 软件 公 司派 驻 陕西 某 著 名 通 信 运 营 商 分 公 司负 责 计 费经 营 系统 的工 程 师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该 通 信 其 从 运 营 商 的后 台数据 库 中提 取 了近 10 40余万 条 的 手机 用 户信 息 , 将 该 信 息 出售 给 何 某 , 法 获 利 2 00 并 非 5 0 余 元 。西安 市 雁塔 区人 民检 察 院 以非 法 获 取 公 民个 人 信 息罪 对何 某 、 吕某 、 某依 法 批准 逮捕 , 出售公 刘 以 民个 人信 息罪 对周 某依 法 批 准逮 捕 。
二、 犯罪 客 观方 面与 犯罪 主体 的理解 ( ) 罪客 观 方 面的理 解 一 犯
利 益 的保 护 , 侧重 对 个人 财产 权 、 生命 权 的保 护 , 缺 而 乏 对公 民个 人信 息 、 人 隐 私 的保 护 。从 目前 来 看 , 个 侵 害公 民个人 信 息 的行 为 已远非 民事法 律 、 行政 法律 所 能 规制 。为 了 强 化 对 公 民个 人 信 息 安 全 的 保 护 , 《 刑法 修 正案 ( ) 第 七 条在 《 法》 23条后 增 加 七 》 刑 第 5

条 , 为第 23条 之一 ( 作 5 以下简 称 “ 条 ” , 本 ) 规定 侵
犯公 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 的构成犯罪 , 这也是对 近 年来 1 3 益严峻的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案高发的一个 刑 法 回应 。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在确定该条的罪名时,应按罪名的判定和罪名的取定两个层次进行。

在罪名的判定上,应以犯罪构成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犯罪构成角度属于同一罪名。

在罪名的取定上,罪名取定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基本罪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应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确定;罪名判定;罪名取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一、罪名确定概述罪名确定,是指对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确定名称的问题,即如何运用恰当的概念表现刑法分则有关法条所规定、描述的具体犯罪的本质特征[1]。

我国刑法在罪名确定问题上采取的是“暗含式”的立法模式,即具体的罪名在立法上不作规定,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而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往往落后于立法,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在立法出台的同时出台关于罪名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保障新法的顺利实施。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一条文数罪或数条文一罪的混杂式体例,这种立法体例使得确定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名个数直接关系到一罪与数罪或单处与并罚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的罪名时,应先判定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行为是一罪名还是数罪名,即罪名的判定,这是罪名确定中第一层次的问题。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

“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

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

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

(注:参见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特定职责的办案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入公安信息网络等特定网络查阅公民信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履职以外的目的,私自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信息的现象。

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

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时情况很复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考虑。

如果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条件限制。

实际上,刑法将入罪限制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达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实践中不会导致入罪随意和打击面过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兼论相关立法之完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兼论相关立法之完善

2009年第3期(总第72期)熹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09(SumN o.7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兼论相关立法之完善肖本山(肇庆学院政法学院,广东肇庆526061)摘要:<刑法修正棠(七)>第7条增设的犯罪,其罪名应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对象是有关单位管理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其客观行为是侵犯,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出售、非法提供、窃取或者其他方式。

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处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舍关系。

此外,本罪在立法技术、罚金刑设置等方面有待完善。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 F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3-0042一0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采取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现行刑法第253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立法之所以增设此罪,主要是基于弥补现行刑法规定不足的考虑。

因为现行《刑法)中有关侵犯他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只有第253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由于其犯罪对象仅限于邮件、电报,那么,对于侵犯邮件、电报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无法通过此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刑法虽规定了诽谤罪,但是,根据刑法规定,要构成诽谤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

“侵犯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之初探

“侵犯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之初探

仅 指 个 人 真 实地 标 记 在 通 讯 系统 或 计 算机 的输 入 上 面 的信 号 , 只局 即
。 限于信息 的第一种涵义。 以信息的第二种涵义为基础 的个人信息 , 在

民的人 身 自由仅仅属于公 民个人 自由的一部分, 还应包括个人隐私权 利及秘密等。严 重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所侵犯的法益 即为公 民的个人 自由。因此 , 在立法上 , 应把侵犯个人信息罪归入刑法分则第 四章侵

认 为 , 类 犯 罪 所 保 护 的 公 民 最 基 本 、 重 要 的 个 人 法 益 包 括 公 民的 该 最
种 是指所针对特 定对象 的一切有关音信消息。此处所述个人信息
生命、 健康 , 妇女、 儿童身心健康, 人身 自由, 公民名誉, 民主权利, 婚姻
家 庭 权 利 等 。 很 显 然 , 有侵 犯 个 人 信 息 罪 的立 足 之 地 。实 际上 , 没 公
犯 公 民 人身 权 利 、 主 权 利罪 中 : 理 论 研 究 中 , 把 侵 犯 个 人 信 息 、 民 在 应
定 范 围 内属 于 个 人 秘 密 的 , 国 刑 法 已对 其 加 以立 法 保 护 , 刑 法 我 如
第 2 2条规定了侵犯通信 自由罪、 2 3条私 自开拆、 5 第 5 隐匿、 毁弃邮 件、 电报罪等, 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 在我国, 以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 息并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 或私 自利用 公民个人信息 以交易 为 目的进行要约或要约邀 请的行 为, 十分猖獗 。因此 , 加强对公 民个

法益 : 民个 人自 由 公
法 益是 指 根 据 宪 法 的基 本 原 则 , 由法 所 保 护 的 、 观 上 可 能受 到 客 侵 害 或 者 威 胁 的人 的生 活 利 益 。 尽 管 目前 在 我 国 宪 法 中 没有 明确 保 。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薛储佳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摘要: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犯罪行为入罪,并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对这一最新司法解释,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及我国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认定;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8)01-0078-0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在给予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使得某些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向非法机构购买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更有不法分子非法收买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犯罪活动,由于网络的互通性使得在时下竟衍生为一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生意链,有专门的非法机构向用户网站支付报酬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个人电话号码甚至是更为隐私的住宅地址或是医疗记录均可以成为买卖的标的。

因此,在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统称《解释》),明确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犯罪行为入罪,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综合近几年发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看,具体分析如下:1.一般主体。

指社会普通组织或个人不具备直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力,而是向相关用户网站支付报酬换取公民个人信息,再进行二次买卖,卖给其他需要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获利的网站或组织及个人。

2.特殊主体。

指相关服务提供者如用户网站直接向其他网站或组织及个人出售自己在提供服务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或组织。

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威及认定
韩 梅 ,陈雷声
( .辽宁 警官高等 专科学校 1 法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2 106 .辽 宁省公安厅 法 制控 申处 ,辽 宁 沈阳 10 3 ) 10 2
摘 要: 构成出 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电 、 罪必须同时 具备四 大要件: 一、犯罪客 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
关 键 词 : 售;非法提供 ; 出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认定
中图分类 号 : D 2 . 9 41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o 8—5 7 ( 0 9)7— 0 9—0 10 3 820 0 0 2 3
务 、年龄 、婚姻状况 、学历 、专业资格 、工作经历 、 家庭住址 、电话 号码 、信用卡号码 、指纹 、l上登录 矗 J 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 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应当注 意的是 ,这个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 程 中获得 的信息 。也就是说 ,是单位利用 “ 公权力” 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 程中依法获得 的信息。同时 ,这 里 的公民个人信息是 指受到法律保护 、公民有意予以 保密并且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的信息 。如果公 民个 人无意予以保密 ,法律则无保护的必要 ;如果公 民个 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够合理 ,那 么就无权要求动用法 律 资 源予 以保 护 。 该 罪 主要 针 对 负 有保 密 义 务 的单 位 和 个人 违 反 对 公 民个人信息 的保密义务 ,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 、 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陛的犯罪。囚此 , 般而言 ,违反 了对个别公 民个人信息 的保密义务不
为 。 出售 、非 法提 供公 民个 人 信息 罪具 有 以下 特 征 。 ( )犯 罪客体 是 公 民 个人 信 息 的 隐秘 权 。犯 罪 一 对 象是公民个人信 息

侵犯个人隐私怎么判(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怎么判)

侵犯个人隐私怎么判(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怎么判)

侵犯个人隐私怎么判(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怎么判)1、侵犯他人隐私一般具体看严重程度定罪。

侵犯他人隐私权,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主观: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适用治安处罚。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泄露别人隐私的判三年。

具体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一般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作为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外理的不需要判刑,但如果是一些特殊情况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有可能迫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隐私罪怎么判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将会对其处于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侵犯隐私罪情节严重的话,将会依法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

泄露别人隐私的判三年。

具体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主观:侵犯他人隐私的,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侵犯的是个人隐私,则根据侵权情节轻重判罚不同。

具体判决需要根据案情、证据、法律规定等多方面考虑。

侵犯他人隐私权,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四)中的侵犯个人信息罪与合规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四)中的侵犯个人信息罪与合规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四)中的侵犯个人信息罪与合规建议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于2020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四),明确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本文旨在分析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情节,并提出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合规建议。

一、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四)的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罪主要针对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或者明知的主观故意。

2.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非法获取:犯罪分子通过侵入、偷窃、欺骗等手段获得他人个人信息;(2)非法出售或提供:犯罪分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销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牟取利益。

3. 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十四)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刑罚幅度进行了细化,主要根据被获取、出售或提供的个人信息数量、情节严重性、犯罪分子的故意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

二、合规建议为了规范企业和个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预防和打击,以下是一些合规建议: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企业和个人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自觉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2.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安全。

3. 合法获取个人信息:企业和个人在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合法授权,确保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合法合规。

4. 注重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规则:企业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明确用途,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在需要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共享个人信息时,应事先获得被共享方的明确同意。

5.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企业和个人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非法获取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摘要】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与互联网用户的迅猛增长,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

对这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此用刑法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关键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罚适用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1.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自然人相关的、能够据以识别该自然人的事实和资料,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家庭情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联系方式、教育、职业、社会活动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客观信息。

2.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第一,可识别性。

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层原因在于对个人人格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处理与利用,将导致特定个人的隐私、名誉等人格利益遭受损失。

第二,客观性。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较广、种类繁多,涵盖了绝大多数与公民个人有关的信息。

这里的信息不是主观创造的例如作品、发明等,而是人类本身所固有的一种现实存在的客观记录,而非智力劳动成果。

个人信息的客观性还表现在个人信息具有可累积性和实效性,个人信息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对原有信息进行添加、转化,大多数个人信息是处于不断地变化中的。

第三,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身体和人格是典型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客体,一般的物质又通常是具有财产属性的客体。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

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与特定主体,即自然人密不可分的,且其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并且是生成信息的人,不包括搜集、持有信息的人。

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表现为特定情况下可以用于交易、参与市场流通、成为市场中的商品。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笔者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

⑴人格权公民享有隐私权,反映到个人信息中就是公民享有对与社会无碍的个人信息的管理、使用权利。

而在我国法律中,早已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之内。

这里我们所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体就是侵犯了公民人格权中的隐私权。

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非法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势必对公民的个人活动自由以及对隐私的利用权造成极大破坏。

另一方面,人格权包含了众多隐私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往往也侵犯了众多人格权利中的一种或多种。

在大陆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上,隐私权往往与健康权、名誉权、贞操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并列,是法律所保护的具体人格权之一种。

⑵社会管理秩序公共秩序是人格权的延伸,对人格权的侵犯针对的是家庭中的个人,但社会是由每个家庭中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的稳定与每个家庭的稳定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也是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如果对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了损害,那么,这必定与国家所倡导的和谐社会、高尚文明的社会风气相左。

而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说明以及《刑法修正案(七)》所明确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来看,遏制侵犯数量较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是主要立法动机之一,所以公共秩序也应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对公共秩序的侵害相对于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较次要,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立法者未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安排在我国刑法“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而是安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

所以公共秩序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体。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⑴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行为方式由“合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两部分构成。

①以合法形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反映其本身的内容,这种形式包括口头的、书面的电子文本等可认知的符号、信号形式。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较容易获得各种形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种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出售、非法提供的非法行为之前的、合法的“前行为”,该“前行为”严格意义上讲不是本罪行为方式的一部分,但是实施非法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该前行为,则不能成立本罪。

②出售、非法提供行为。

本罪的危害行为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出售”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对价支付给他人,出售必须要有一定对价;非法提供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自己所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出售一般是意图获利,通过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换取利益,非法提供并不意图获利,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但都不影响出售和非法提供行为的认定。

出售要有对价,但对价是否一定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在所不论,只要购买方支付了一定对价行为人即构成出售行为。

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信息具有特殊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对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的非法获取,也可以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直接复制。

各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过程中具体情形也不同,以下对几个典型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阐述。

①窃取。

一般来讲,窃取作为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主体针对的犯罪对象主要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可转移性。

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是否一定要转化为经济价值,取决于获取者对其的后续使用行为。

随着时代的变迁,窃取的手段和方式在潜移默化的发生变化,由原来的直接盗取逐渐的发展演变出新的方式,如利用计算机软件窃取,利用针孔摄像设备进行摄取等等。

②骗取。

骗取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所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通常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会在相对口的业务单位间传递,或者由于上下级的关系需要上报下达数据信息。

为获得本罪所述公民个人信息,除了一般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本条所述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包括了冒充其他人身份,使拥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误以为有合法理由和手续而交付给行为主体的;另一个就是使用虚假证明,使负有保密和保管公民个人信息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交付该公民信息的行为。

③购买。

这里的购买行为,是指为了出卖而购买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是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的。

现实生活中,通过购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多种多样,而且通过购买获得信息的风险较小,信息源头不好把握,购买者脱手的机会很大,相对于盗窃行为更为安全,所以一般人通常通过购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⑴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除了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单位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都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单位之列。

通过刑法分则的设立,可以看出除了自然人主体,本罪还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①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被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有法定身份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除具备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以外,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即该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所谓的身份犯。

这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形成了明显差别。

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不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单位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都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单位之列,如酒店、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网站等也存在收集个人部分信息的情况,这些单位也应涵盖其中。

”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

虽然是一般犯罪主体,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人都具有特定的职业性和目的性。

如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多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掮客、需要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犯罪手段的不法侵害人、以及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商品和服务推销的人等等。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⑴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只能有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现实生活中,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多以获取某种利益为目的,出售就是一种典型的以获利为目的的行为,非法提供也可能是为了获取其他利益,基于这一理由,可能有人会认为以获取某种利益为目的应作为构成此类犯罪的必要要件。

但笔者认为,尽管行为人实施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以获取某种利益为目的,但这在事实上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并且情节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均可构成犯罪。

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希望或放纵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因素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对于犯罪对象有认识,即明知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行为人还应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意志因素方面,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持有积极的追求,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多数情况下是为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也可以为放任。

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不以获取某种利益为目的。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适用1.自由刑配置的缺陷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论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定的处罚方式都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