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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水产地税农业免税证明范文篇一:减免税申请书简单范本减免税申请书龙岗区地方税务分局**税务所:兹有我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幼儿园,地址位于***************。
幼儿园现设有*个班,大班*个,中班*个,小班*个,幼儿人数为*人。
幼儿园师资力量雄厚,各配套设施齐全。
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园符合营业税减免条件。
现向贵所申请营业税全额减免,望批准!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幼儿园201X年12月20日篇二:涉农免税资料号)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X年第5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植物类(一)??(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农林牧渔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所得税【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三、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十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十三、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发出通知。
通知中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通知中还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资店农药备案制度范本
农资店农药备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药经营的农资店。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农药,不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农药备案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农药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五)农药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六)农药经营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农药经营者备案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农药经营者理由。
第三章农药经营档案管理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档案,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性。
第十条农药经营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药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销售去向;(二)农药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三)农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确保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农药,不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农药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对其农药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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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园林种苗增值税减免说明篇一:经营花木种植企业免税经营花木苗圃,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近日,一家主营苗木种植的公司咨询,该公司还从事苗木的销售和承接一些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等,其中有些属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优惠项目。
但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免税项目、哪些属于征税项目,应该履行哪些报批或备案手续,处理上往往出错,给公司带来了一些税务上的麻烦。
该类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增值税处理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如,某花木基地201X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
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
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苗木种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苗⽊种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苗⽊种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司是苗⽊种植企业,是否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企业?如果属免税,那购买物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进项税额我司可以抵扣吗?谢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产业。
农业⽣产者,包括从事农业⽣产的单位和个⼈。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纳税⼈销售的货物如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你免征增值税,那么取得的专⽤发票不能再进⾏抵扣,因为你⽆销项税额⽆从抵扣;如果你公司还有应征增值税项⽬的,那么取得的材料专⽤发票要看是否⽤于免税项⽬,如⽤于免税项⽬不得抵扣,如⽤于应税项⽬可以抵扣。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如纳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的所得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更多财税问答库解答:http://www.12366.com?/Wendaku/info/id/390?60.html《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规定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花卉种植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执⾏12.5%的实际征收税率。
上述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都强调的是公司直接从事花卉的种植、培育才可以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备案流程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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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培育种植政策
企业所得税培育种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著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高的饲养;
6.水产品的养殖:
7.盐的生产、批发和零售:
8.其他衣、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对于企业从事上述所得项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项目,可以将每个项目的所得独立计算所得额,然后加总得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情况,可以将各项目的所得额相加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所得。
如果无法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对于企业从
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事政策。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律师。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一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2001171号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9号6.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45号三个人所得税1、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5079号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1994020号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3157号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30号四车船使用税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摘自财税1986008号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摘自财税1986008号五印花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摘自国税函发1990508号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务院令1988第17号七地方三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10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2023最新版)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农业企业的发展,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等与农业相关的企业。
第三条农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免税政策:⒈注册为农业企业,具备法人独立资格。
⒉拥有合法的农业经营资质。
⒊农业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要求。
⒋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章具体免税政策第四条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免征以下税种:⒈城镇土地使用税。
⒉城镇土地增值税。
⒊企业所得税。
⒋城镇土地出让金。
⒌城市维护建设税。
⒍城市房产税。
⒎车船税等相关税费。
第五条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仍需缴纳以下税费:⒈基本的消费税。
⒉基本的增值税。
⒊基本的印花税。
第三章免税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农业企业必须在免税政策开始前向本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税务部门将根据农业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免税登记,并及时将登记结果通知农业企业。
第八条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报送免税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税务部门将定期对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⒈农业企业免税申请表格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⒊免税政策解读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农业企业:指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与农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⒉农副产品加工:指对农业生产中所产生的粮食、畜禽、水产品等农产品进行加工、包装、储存等活动。
⒊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
⒋生态文明建设:指在经济建设的基础上,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
⒌基本的消费税: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消费税的基本税率。
免税政策
税收减免及备案登记2010-03-03 08:51:56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增值税减免或备案登记类《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一、业务概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一、业务概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
自产自销农产品减免备案
自产自销农产品减免备案符合下面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a、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b、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资产自销减免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一、提出申请所需资料:1、减免备案表(3份);2、书面申请报告;3、关于生产经营项目(种植产品目录)、经营状况、生产过程(生产过程最重要,要详细,写明生产周期)的描述和说明;4、种植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5、种植地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6、特殊类种植还需资质或准许证等审批材料复印件7、附种植地照片8、公司3证复印件二、税务局受理三、税务局核查1.资料是否齐全2.生产过程描述是否符合要求3.自产自销是否属实,一般到种植基地实地核查注意:有些省市自产自销增值税减免一次只能备案一年,隔一年需重新申请备案一次。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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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种植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制度
篇一: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X〕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1X〕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X〕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X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X〕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X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X〕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X)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X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X)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
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
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
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c.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
种植。
d.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的种植。
f.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
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用于杀
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③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④牲畜、家禽的饲养。
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的简单加工。
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鸵鸟、鹌鹑等家禽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
如禽
蛋等。
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⑤林产品
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
活动。
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
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其他
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
的采集。
⑥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
a.灌溉服务。
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
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
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b.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
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
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1X〕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
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X〕26号)
c.兽医服务。
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
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
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d.农技推广。
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
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e.农机作业和维修。
f.远洋捕捞。
为更好利用远洋资源,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优惠。
(2)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
a.花卉的种植。
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
b.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植物,茶叶、
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
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c.香料作物的种植。
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植,如留兰香、香茅草、熏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②养殖。
a.海水养殖。
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植物的养殖活动。
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
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涂的养殖。
b.内陆养殖。
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
包括内陆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
的繁殖。
(3)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①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