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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的法律思考

后果 , 但重 复的犯罪造 成 了对 社会的危 害 , 对司法权 威 的藐 视。
或者可 以说 是为预 防犯罪提供 更有力 的参考 。 二、 刑事污点制 度的法律 后果 ( ) 事法律后 果 一 刑
充满 变数
彭州市人 民法院首 次启 动了《 少年犯“ 前科消灭” 试行方 案》 。 鉴于刘某犯 罪后 的悔 过表现 , 他被 彭州法院列入“ 前科消灭” 试行
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
格 。 等 等 ” 、

信 息恰当利用的前提 , 是制定有效 刑事政策和 调整刑事 立法的
数据 统计渠道 和经验来源 之一 , 时也是保 障犯罪人 合法权 益 , 同
在我 国 , 比较接受 的观 点是, 事污点 ( 刑 前科) 是指 曾经 被宣 促进其 再社会化 的积极方 式 。 但 笔者认 为 , 。 此制度在 实 际操 作 告犯 有罪行 或者被 判处刑 罚的事 实。 至 于被宣 告何种罪行或 者 中单纯 的依靠 个人的 自觉 性, 0 没有配套 的监 督惩 罚机制不具 可操 被判 处何种刑 罚 以及 刑 罚是否执行 , 不影 响刑事污 点的成立 。 均 ( 刑 事污点制度 的理论 依据 二)
会 的危险倾 向, 是其一贯 的 、 一般 的性格 。 多立 法者认 为, 临 高考, 年 作为一个 曾经犯罪 的人 , 他 污点 的事 实, 或者说一次犯罪 的事实并不 是影响二次犯 罪的直接
上 大学之 路可能 艰难异常 , 而他 的生活也 必将 随着 自己的经 历,
制度, 并不是对刑事污点制度的一种否定, 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保留刑事污点( 前科 ) 的积极作用, 抑制保 留刑事污点的消 极 因素 。本文 旨在通 过对刑 事污点 以及 刑事 污点取 消制度 的法律 思考 与分析 ,希望为我 国刑事 污点取 消制度 的建 立尽微

2021年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2021年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一)2000 年真题(2000.三.10.单选题)在我国,特赦由( )。

A、最高人民法院决定B、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C、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国务院决定【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第67 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二)2003 年真题(2003.三.34.不定项选择题)甲犯诈骗罪,因法定刑为3年以上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

A.5年B.10年C.15年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1.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可不是小事啊!就好比一个人不小心犯了错,难道就要一辈子背着这个错吗?比如说小李,他年轻时不懂事犯了个小错,后来改过自新了,可这记录一直跟着他,多不公平啊!我们难道不应该给这样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吗?2.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太重要啦!这就像给那些犯错后努力变好的人打开一扇希望之门啊!想想看,小王因为一次冲动犯了法,之后他努力悔改,为社会做了很多贡献,难道不应该消除他的违法记录吗?这才是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啊!3.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真的能改变很多人的命运啊!就像小张,曾经犯了错,但是他已经完全变了一个人,难道还要让过去的错误一直压着他吗?这样的制度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吗?4.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可是关乎无数人未来的大事啊!比如小赵,他曾经年少轻狂犯了错,可后来成长了,难道就因为那一次错误就否定他的一生吗?这不合理呀!5.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真的太有必要了!就像小陈,犯了个小违法,之后痛改前非,努力生活,为什么不能消除他的记录呢?让他能真正重新开始不好吗?6.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难道不是给人第二次机会吗?好比小孙,曾经糊涂犯了法,现在已经焕然一新,不给他消除记录说得过去吗?7.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可是大好事啊!想想那些已经悔改的人,像小周,他犯过错但现在完全不一样了,还留着记录干嘛呢?8.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真的非常关键!就如同小吴,曾经一时失足,后来拼命弥补,不消除记录对他多残忍啊!9.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绝对是应该支持的!比如小郑,曾经犯了个错,可现在完全是个好人了,为啥不能消除记录呢?10.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是多么有意义的事情啊!像小胡,犯过错但早已不是当初的他,消除记录才是对他的认可啊!我认为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给那些真正改过自新的人一个全新的机会,让他们能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刑事责任的消灭

刑事责任的消灭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
刑事责任的消灭必须是法定的。 刑事责任的消灭必须是法定的。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有:1.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完毕 含缓刑、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完毕(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有:1.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完毕(含缓刑、假释考验 期满,无法定撤销缓刑、假释情形); 超过追诉时效的 3.被赦免的 );2.超过追诉时效的; 被赦免的; 期满,无法定撤销缓刑、假释情形);2.超过追诉时效的;3.被赦免的;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 人死亡的;6.其他法定事由 其他法定事由。 人死亡的;6.其他法定事由。
特赦
特赦,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制度。 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 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是免除刑罚全部或者部分的 执行。特赦只是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免除罪之宣告。 执行。特赦只是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免除罪之宣告。
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追诉期限的计算 2.追诉时效的中断。 2.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 3.追诉时效的延长。 3.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
第三节 赦免
赦免是指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或免除其刑的一种刑 法制度。 法制度。 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两种类型。 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两种类型。 大赦
第二节 时效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经过法定期间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或者对所宣告 的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刑法制度。 的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刑法制度。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具有限制国家刑罚 权的意义。 权的意义。 时效的种类

_前科消灭_与缓刑制度

_前科消灭_与缓刑制度

社会科学研究 2009121 “前科消灭”与缓刑制度王 昕 〔摘要〕 在缓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与保障前科者的人权、预防其再次犯罪、促其社会复归的理念相适应。

我国应当建立前科消灭部分限制制度并确立前科自动消灭与前科裁判消灭两种方式,同时确立前科消灭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 缓刑制度;前科消灭;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2-0094-03〔作者简介〕王昕,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64。

2007年5月31日《成都晚报》、四川新闻网同时报道四川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在本省首次启动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

报道称:列入该“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实施的第一人系17岁的彭州高中学生刘某,刘某因私自在家制造出一支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2006年9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

近日,鉴于刘某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他将成为全国第一个“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的少年犯。

在我国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今天,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确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从上述报道中不难发现一系列问题:缓刑的考验期能否随意缩短?缓刑的考验期结束前科是自动消灭还是申报消灭?换言之,我国应当建立前科自动消灭还是申报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后“污点”如何从档案中消除,前科消灭中的不作为或滥作为如何监督,等等。

一、前科消灭制度比较考察所谓前科,即以前被判处过刑罚的事实永远不能抹去,前科的事实还伴有各种资格限制、资格停止,如果法律上没有经过一定期间后将之消灭的制度,就会使受刑罚宣告的人承受过于苛刻的负担,并且妨碍他们改善更生、复归社会的情况。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者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刑满释放者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法理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法理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法理分析
陈慈俭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9)003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成为零犯罪记录.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为那些曾经失足的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平等、关爱、信任的社会环境,以减少和杜
绝他们重新犯罪,帮助他们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陈慈俭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想 [J], 康均心;胡春莉
2.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J], 段晓梅;魏光民
3.我国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之探讨 [J], 管晓静
4.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J], 徐彦泰
5.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研究 [J], 刘绍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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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旨在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消除前科对个人发展和社会交往的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觉醒,前科消灭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经济和人权等多个方面阐述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

在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一旦个人犯下某种犯罪,不论其严重性和后果大小,都会在个人的记录中生成前科记录。

这种前科记录会对个人的就业、教育、社交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已经过去很久,个人在社会中仍然难以摆脱前科的阴影。

因此,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可以让一些曾经犯罪的人有机会重新开始,以后的生活中不再受限。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曾经犯罪的人犯罪行为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例如贫困、环境影响、心理问题等。

如果这些人在服刑期间得到了必要的改造和教育,并在出狱后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他们有可能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有益的成员。

然而,前科记录和社会歧视往往使这些人无法摆脱犯罪的阴影,进而导致再次犯罪。

因此,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为这些人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经济发展。

过去的犯罪记录会影响个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使得很多人无法找到稳定的工作,失去了发展的机会。

这种情况不仅对个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压力,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减少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的影响,为这些曾经犯罪的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最后,前科消灭制度保障了人权。

根据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不受歧视。

然而,现有的前科记录制度容易导致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歧视。

这不仅违反了人权的原则,也限制了个人发展和人格尊严的实现。

因此,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促进人权的保障,实现个人的平等和尊严。

综上所述,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执行 部 门只能 执 行 审判 部 门的 裁 判 结果 杜 绝执 行 部
门行 使 审 判权 . 止执 行 权 的 滥 用 . 立 生 效裁 判 的权 防 树 威 .使 审 判和 执 行 不仅 在 表 现 形式 上 和程 序上 分 开 操
1 诉 适 用 于 对 民 事裁 判 符 合 《 . 抗 民事 诉讼 法 》 第
4严 肃查 处 。对 于 民事 审 判 活动 中 法官 徇 私枉 法 、 .
受贿 索贿 、截 留 侵 占执 行 款 物 等严 重 损 害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故 意 违 法 行 为 , 应及 时 移交 纪 检 、 贪 、 渎 部 反 反 门查 处 . 给予 纪律 处 分 或追 究 刑 事责 任 三 、 决 执行 难 的 治本 之 策 解
性 极 大 . 者 情 节 极 其 恶 劣 , 会 影 响极 坏 . 也 不 存 或 社 则 在 刑 事污 点 消灭 的问 题 参 照我 国的相 关 制度 . 以从 可 以下几 个 方 面认 定 禁 止 适 用 消 灭制 度 : 1 累犯 ;2 多 () ()
议 , 旦案件 进 入执行 程 序 。 一 便会 遇 到很 多困难 还有 个 别 审 判 人 员 甚 至 用 哄 、 、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 使 当事 骗 吓 促
人 达成 协议 , 因义务 人 不 具备 履 行 条件 而 造成 执 行难 5未 根 据 义 务 人 履 行 能力 理 性 务 实 地 裁 判 导致 执 . 行 困难 很 多 法 官 在审 判 的 时候 没 有 树 立 审执 兼 顾 的 思维 . 于求 成 . 判 时 没 有 充分 考 虑 被 执行 人 当时 的 急 裁
民事 执 行 立 法 . 编 只有 3 该 0条 . 以满 足 民事 执 行 工 难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前科消灭制度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讨论愈发激烈,相关的最新消息也层出不穷。

前科消灭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前科记录被消除或者封存,不再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旨在给予那些已经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人一个公平的机会,避免前科成为他们一生的枷锁。

从最新的消息来看,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相关的试点工作。

比如,在某些省份,对于轻微犯罪且在刑满释放后表现良好、未再犯罪的人员,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其前科记录可以被封存,在特定情况下不被公开查询。

这一试点举措无疑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然而,要推动前科消灭制度的广泛实施,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观念上的障碍。

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认为一旦犯罪,就应该永远背负着这个污点。

这种观念忽视了人的改过自新和成长的可能性,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其次,在制度设计上需要精细考量。

如何确定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和范围,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另外,技术层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前科记录的消除或封存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信息系统的协同,如何确保信息的准确处理和安全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或忽视。

相反,它是在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同时,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促使犯罪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前科消灭制度。

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会自动消除。

这不仅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开放分类:制度法律社会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各有各的表述,也各有各的说法。

既有称之为“污点消灭”,也有叫“污点限制公开”。

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

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 - 简介犯罪前科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中国刑事立法中未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

但中国目前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法治的发展状况已为前科消灭制度的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尽快在刑事立法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对将中国法治尤其是刑事法治的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有着重要作用。

[1]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现行法律虽尚未对前科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但累犯制度、前科报告制度等实际上肯定了前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而实践中,犯罪前科对一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因为年少时被诱骗或缺乏管教、一时冲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的即便情节轻微、罪过不重,而且经教育改造已痛改前非,但犯罪前科随其人事档案成为其终身负累,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斥,难以回归社会,他们中许多人因为这些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憎恨社会,甚至犯下更为滔天的罪行。

[2]前科消灭制度 - 必要性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1.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执行的要求。

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力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和协调。

④是实践中这一标准似乎无法有效实现。

应当说,在我国刑法中“严”始终处于不可撼动的主角地位,“宽”始终处于配角地位,二者在立法和实践上都明显失衡,无法实现平衡相济的状态。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这一工作,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该项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措施,并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司法机关亦作出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这一系统工程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

当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形成一个世界性趋势,而我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笔者拟就该制度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纵观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立法通例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

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

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

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

这是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近日,据国家刑事法庭最新消息,我国将推出一项前科消灭制度,以帮助有前科记录的人重新融入社会。

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支持。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针对某些犯罪记录,通过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从个人档案中删除或标记为已消灭,以使个人能够重新开始。

这一制度有助于那些因轻微犯罪行为而受过惩罚,并且已经改过自新的人们重新获得社会认同和机会。

据悉,该制度将实行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个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要求。

如果个人连续五年内未再犯罪,且表现良好,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标准,即可申请消灭前科。

其次,个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如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

最后,个人需要接受相关调查和审查,确保其真实实施行为。

此次前科消灭制度的推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支持。

一方面,这一制度有助于改变某些人一生被前科纠缠的命运,为他们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安定要建立在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之上。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前科消灭制度持有不同意见。

他们担心这一制度可能滋生腐败和不公平,因为个人可能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得消灭前科的资格。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前科消灭制度的推出对于有前科记录的人们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音。

不仅可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塑自我形象,更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相关部门也需加强制度的落实和监管,确保其公正公平。

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前科消灭制度一定会为更多人带来希望和机遇。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时效(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据此,刑法中的时效可以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则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期限我国刑法典第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一规定基于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之精神,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确定了四个不同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典第89条之规定,对于即成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于追诉时效,还需要关注的便是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的问题。

所谓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追诉时效的中断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为条件,至于又犯之罪性质如何,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则非所问。

所谓追诉时效延长,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进行,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使得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88条之规定,导致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消灭制度

刑法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制度概பைடு நூலகம் 时效 赦免
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 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1、刑罚消灭的存在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罚消灭的存在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刑罚消灭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事由存在。 、刑罚消灭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事由存在。 3、刑罚消灭的实质是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一部分刑罚权 、 归于消灭。 归于消灭。 制刑权 刑罚权 追诉权 量刑权 行刑权
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分子,而不是 、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分子, 个别的犯罪分子。 个别的犯罪分子。 2、被特赦的犯罪分子都是已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或者服刑 、 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 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 3、对被赦的犯罪分子,只免除余刑,不再关押,予以释放 、对被赦的犯罪分子,只免除余刑,不再关押, 或者减轻其原判刑罚。 或者减轻其原判刑罚。 4、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 、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 以执行。 以执行。它不是由犯罪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 实行的。 实行的。
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1、刑罚执行完毕。 、刑罚执行完毕。 2、缓刑考验期满。 、缓刑考验期满。 3、假释考验期满。 、假释考验期满。 4、犯罪人死亡。 、犯罪人死亡。 5、超过时效期限。 、超过时效期限。 6、赦免。(大赦和特赦) 、赦免。(大赦和特赦) 。(大赦和特赦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 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分 类 追诉时效: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 行刑时效: 刑罚执行时效) 限(刑罚执行时效) 规定追诉时效的意义: 规定追诉时效的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刑罚消灭制度》课件

《刑罚消灭制度》课件
《刑罚消灭制度》 ppt课件
THE FIRST LESSON OF THE SCHOOL YEAR
目录CONTENTS
• 引言 • 刑罚消灭制度概述 • 刑罚消灭的条件 • 刑罚消灭的种类 • 刑罚消灭制度的意义 • 刑罚消灭制度的完善建议
01
引言
主题简介
01
02
03
刑罚消灭制度
指由于法定原因,致特定 之刑罚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
时效
总结词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后,刑罚不再执行或消灭的制度。
详细描述
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时效期限一般为追诉期限、行刑 期限或假释期限。在时效期间内未发现犯罪或未执行刑罚, 则刑罚消灭。
悔罪表现
总结词
悔罪表现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悔罪态度和积极改造的行为。
详细描述
悔罪表现可以作为刑罚消灭的一种情形,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国家法律规定而有 所不同。一般来说,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悔罪态度,积极改造,遵守监规, 积极参加劳动等行为,可以作为刑罚消灭的一种情形。
刑罚消灭与实体法上的时效制度不同,实体法上的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 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历史发展
01
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刑罚的适用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因此,刑罚消灭事由主
要表现为刑法的适用时效。
02
近代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刑罚适用的程序保障逐渐完善,因此,
减轻司法系统负担
对于某些轻微或过失犯罪,刑罚 消灭制度可以减轻司法系统的长 期负担,避免对司法资源的过度 消耗。
促进社会和谐
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通过适当的刑罚消灭制度,有助于修 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区和家庭 的和解与和谐。

司法部制定前科消灭实施方法

司法部制定前科消灭实施方法

司法部制定前科消灭实施方法司法部制定前科消灭实施方法介绍在司法部制定前科消灭实施方法中,通过采用多种方法来改善前科记录的处理,促进社会公正和个人发展。

意义前科记录对个人发展和社会融合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前科消灭实施方法可以帮助那些曾经犯罪但已经改过自新的人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个人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

方法1. 定期评估和更新前科记录•司法部将建立一个系统,定期评估前科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检查各种记录,并与个人核实信息,确保前科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2. 定义前科消灭的标准•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司法部将确立前科消灭的标准和条件。

•通过明确标准,使有限的前科记录能够更好地体现个人已经改过自新的事实。

3. 开展社区服务和个人改造计划•司法部将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区服务和个人改造计划,帮助有前科记录的人进行改造和重建。

•通过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支持等方式,帮助个人恢复社会地位和信心,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4.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司法部将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前科消灭实施方法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广告、宣传活动和社区讲座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前科消灭的重要性和作用。

5. 完善前科消灭的法律和制度•司法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完善前科消灭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确保其顺利实施。

•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度,解决前科记录对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产生的问题。

结论司法部制定前科消灭实施方法是为了帮助那些曾经犯罪但已经改过自新的人们重新开始。

通过定期评估和更新前科记录、定义前科消灭的标准、开展社区服务和个人改造计划、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以及完善前科消灭的法律和制度,我们可以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公正。

这些方法的实施将在重塑社会形象和提升人们信任度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1. 定期评估和更新前科记录•司法部将建立一个系统,定期评估前科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检查各种记录,并与个人核实信息,确保前科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确保记录更新的频率,以反映个人的改变和社会责任感的发展。

十九章 刑法的消灭制度

十九章 刑法的消灭制度

(三)追诉时效的中断
1,中断,是指在原定追诉时效期间,因 ,中断,是指在原定追诉时效期间, 发生法律规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 作废. 作废.时效期间从发生法定事由之日起 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 2,第89条第 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 条第2款 , 条第 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 算
(四)追诉时效的延长
第十八章 刑罚消灭制度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刑罚消灭概述 时 效 赦 免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概念: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 因,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 罚权归于消灭. 罚权归于消灭.
二,特征: 特征:
1,刑罚消灭以犯罪成立为前提 , 2,刑罚消灭包括求刑权,量刑和 ,刑罚消灭包括求刑权, 行刑权的消灭, 行刑权的消灭,而作为制刑权是立 法权的组成部分, 法权的组成部分,对于特定的犯罪 人而言任何情况都不消灭. 人而言任何情况都不消灭. 3,刑罚消灭以法定事由的出现而 , 产生. 产生.
1.某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 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 经执行的8年刑期.( ) 2.某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 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 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 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发 现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应当撤销缓刑.( ) 4.从宽情节是指具有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当减 低应判刑罚作用的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 除处罚.( )

罪行清除制度

罪行清除制度

罪行清除制度1. 简介1.1 任务目标罪行清除制度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使犯罪者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之后将自己的犯罪记录清除或减轻,以便重新融入社会。

该制度旨在为有悔改之意的罪犯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改造自己,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1.2 罪行清除制度的重要性罪行清除制度对于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降低复犯率,减少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提高社会安全感。

同时,罪行清除制度也代表着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展示了社会尊重和关爱每个人的一面。

2. 罪行清除制度的机制2.1 起因与法律支持罪行清除制度的推动起因通常源于对现有刑罚制度的反思,以及犯罪者的悔改表现。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确立罪行清除制度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2.2 清除条件与程序罪行清除制度通常设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犯罪者的悔改和社会适应能力。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服刑期限,行为表现,参与社会服务等。

犯罪者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才能获得罪行清除的机会。

2.3 风险与监管罪行清除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误判和滥用等。

为了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监管机构和程序必不可少。

这些机构需要审查申请,评估犯罪者的悔改情况,并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

3. 罪行清除制度的影响3.1 对犯罪者的影响罪行清除制度对犯罪者具有重大影响。

它为犯罪者提供了改变自己的机会,激励其进行悔改和积极行动。

罪行清除后,犯罪者可以获得更好的社会认可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这不仅有利于犯罪者个人的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2 对社会的影响罪行清除制度对整个社会也具有积极影响。

通过减少犯罪者的复犯率,该制度能够降低犯罪活动的频次和危害程度,提高社会的安全感。

同时,罪行清除制度也能够传递出社会关心、支持和包容每一个人的价值观,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

4. 国际实践与启示4.1 国际经验分享世界各国在罪行清除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不同的做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作者:田小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2008年发生在贵州瓮安县的群体性事件相信大家至今记忆深刻,对于参与该群体性事件中百名未成年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我们必须慎重考虑,如果处理不好,任其发展下去对社会的危害将更大。

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必须要有一个可行的方案,首先其有罪记录就不能伴随一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迫在眉睫,于是贵州省瓮安县作为了全国首个试点。

在听说该制度即将施行后,贵阳火车站附近摆水果摊的何女士兴奋地询问记者,“我大儿子的犯罪记录可以消除了吗?”此外,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些声音:“我想上大学”、“我需要一份工作”,这些声音都或多或少说明了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所受到的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对待。

我们该怎样对待这些无心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怎样使他们重新被社会所接受,而不是让其有罪记录跟随终身呢?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概述“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贝卡利亚(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又被称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指当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司法机关消除其有罪记录,抹去其回归社会的根本性障碍,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所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已成为各国对未成年犯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该《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在本省开始施行。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消除,准确表述应该是“有条件地消除”,而不是消灭,有实施的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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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段晓梅/魏光民一、刑事污点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刑事污点通常称“前科”,是指对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的事实的记载。

它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法律和社会对犯过罪人的一个否定的评价。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主要是指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事实的记载。

前科只能证明一个人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污点,其否定的评价对象只是过去的事实,这个污点仅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说明这个人现在、将来的表现和发展,但这个污点毕竟在人生的轨迹上划下了一条抹不去的痕迹,并且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变化而自行消灭,其影响是现实的,深远的、延续的、甚至是终生的。

在长期的与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前科制度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如果一个人一旦被记载有刑事污点,它会成为当事人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会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一个人的毁灭,这种影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我国司法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前科制度,但从相关法律及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略见其痕迹。

1. 刑事污点制度直接的刑事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在他的历史上就会重重的记上一笔,在以后的重大事件中,必须如实的向有关部门交代,否则,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这些人在社会事务和参与竞争中被拒于门外。

在入伍中,如果如实报告,当事人会因为政审不合格而被取消入伍资格;在就业时,录用单位也会因为当事人受过刑事处罚而拒绝接受。

如果当事人隐瞒相关历史,自然又成为当事人不忠诚老实的表现,也成为辞退当事人的正当理由。

例如:8年前,被一个“哥们儿”拉着盗窃了一辆摩托车的王丰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那一年,他还不满18岁。

两年后,王丰从邯郸的一所监狱刑满释放。

他去应聘过一些用工企业,登记时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填写了自己的“历史”,这就像一个很灵验的“标签”,委婉地把他“请”了出去。

下一次找工作填简历的时候,王丰隐瞒了自己的“前科”,这次他被录用了,但两三个月后,单位还是拐弯抹角地知道了他的历史,还是让他“另谋高就”。

①另外,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之后,在其再次犯罪中,一定条件下,前次犯罪会成为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

也就是说,我国在定罪量刑中也承认并重视刑事污点记录,根据其有无,对当事人予以不同的处罚。

2. 刑事污点制度相关的从业限制规定刑事污点制度不仅在刑事制度中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中,也有一些不利的后果规定,特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从业限制规定,往往把这些人剔除在外。

我国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人民警察法第26条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从事该职业。

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仅在法律职业中有从业限制规定,对于一些涉及经济领域职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不予注册。

公司法第5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另外在其他一些认为相对重要的职业中,法律也作出了同样的限制规定。

我国教师法第2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刑事污点制度的从业限制,不仅体现在法律中,在许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也不同程度地取消了有前科人员的从业资格。

2002年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第一部分规定,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和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取消了刑事污点者的考试资格。

第四部分规定,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限制了有前科考生的录取。

至于学校、单位的内部规章中,将触犯刑律列为不予录取和开除条件的,更是俯拾皆是。

有过刑事污点记载的人,不仅在从业权利上有相关的限制,就是对于某些义务的履行,也要看你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资格。

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他们从业的权利在许多领域中被剥夺,这样的规定,无形中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而且,这种处罚许多是永久的,是在当事人历史上永远抹不去的一个污点。

3. 刑事污点制度间接的社会影响刑事污点在法律上规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对于刑事污点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难以名状的。

一个人一旦受过刑罚处罚,这个人在社会、单位、人群中就像贴了标签的爆炸品一样,大家对其像躲避瘟疫一样,畏而远之,他们处处受社会歧视,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很难融入到正常的人群中去,与别人难以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人们的一种主观心理,在人们的意识观念中,一个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那这个污点将伴其余生,甚至会影响到子孙后代。

人们在潜意识中拒绝接受他们,总是以一种怀疑、鄙夷的态度看待他们,给他们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让他们难以面对生活,有的甚至怀疑一切,敌视一切。

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不仅对未成年的当事人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而且,对于其家人心理造成的压力也是沉重的,许多家庭成员因为家庭中有人有犯罪记录而觉得在社会上难以做人。

有些家长,为了给有污点记录的孩子寻找一个宽松的环境而不得不远走他乡。

当然,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特别是在刑事制度方面,其规定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必要的警戒作用。

但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值得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不利于其改造,堵塞了他们自新悔过的道路。

同时,法律中对这些人从业领域的限制,无形中剥夺了未成年人的一些权利,使其难以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竞争的机会。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构建相应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很有必要。

二、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制度的合理性1.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激情犯罪。

如:2004年3月20日上午9时,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判庭正式开庭,被告席上是三位出生在1987年前后的少年,去年11月,他们将另一少年打至轻伤,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官提问:“为什么要殴打被害人?”第一被告回答:“看着他有气。

”第二被告回答:“出于哥们义气。

”第三被告回答:“想凑个热闹。

”②这些犯罪人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而犯罪。

和成年人犯罪相比,这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如果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改造,就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材。

另外,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的各方面尚未定型时期,在这个阶段,家庭、学校、社会的职能就是完成这个塑造时期。

一个人在这一阶段误入歧途,各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完全把这个污点责任推卸在他们身上也显失合理的。

因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实际,构建取消其污点记载制度,给他们创设一个“告别过去,追求明天”的社会环境就很有必要。

2.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减轻未成年犯罪人心理负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犯罪记录在未成年人心理就像一块巨石,压得他们难以喘息。

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的未成年人一样,有着对未来美好的憧憬,但是,由于犯罪历史的存在,他们性格上往往表现得极为敏感、脆弱,一旦遇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重新犯罪。

陕西渭南市有一杀人案的犯罪人,该罪犯曾有盗窃史,刑满释放后一直安分守己,希冀重新做人。

但周围的人文环境使其难以正常生活,邻居一旦发生丢失物品事件,大家就把怀疑的眼光投向了他,有些甚至指桑骂槐。

这种情况下,造成该案犯性格暴躁、孤僻冷漠,对于周围一切不感兴趣,处处以敌意对待一切。

2001年5月的一天,当自己女友无意中指责他是犯罪人时,他心理难以承受,积聚已久的怒气一触即发,挥刀砍死女友,酿成了惨剧。

对于这类犯罪,如果我们设立一定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在一定情况下由一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表现,公开宣布对当事人撤消犯罪记载,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他们生存的社会压力,鼓励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为取消这个记录而不断努力;另一方面可以抹去这个污点给当事人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也让人们心目中的这个污点逐渐淡化,为当事人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改造环境。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引导教育他们,排除不良因素的诱惑,使他们尽快的融入社会、融入人群,和正常人一样愉快的工作和生活。

3.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符,有利于体现刑罚的主要目的对于青少年犯罪,我国司法界一直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些制度的确立,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基本态度。

同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都在做各种尝试,实施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措施,比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出的“暂缓起诉”制度,以减少未成年人污点记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

这些措施也得到专家们的赞许,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都有积极意义,从各个方面体现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基本政策。

从我国刑法刑罚的适用目的来说,预防犯罪是其主要目的,惩罚犯罪只是刑罚适用的手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建立污点消灭制度,设立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方面给他们施加一定的压力,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另一方面又给他们指明悔过自新的道路,使他们忘记过去,汲取教训,为自己的明天加倍努力,力争成为一个社会有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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