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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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视管理,标准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当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XX公司和股份XX。

本方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视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平安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那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老实守信的原那么,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XX,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一、概述

担保公司是指具有担保服务许可资质的机构,主要提供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担保的金融服务。在担保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担保事件,需要担保公司进行事后追偿和处置。因此,建立健全的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是担保公司顺利开展业务、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二、事后追偿制度

(一)基本原则

担保公司在参与担保过程中,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发生担保事故,就要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和投资人利益,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公司的事后追偿应基于以下原则:

1. 追偿时限。担保公司应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事故,如协商无效则应立即启动追偿程序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

2. 追偿方式。担保公司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并制定追偿方案,采用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追偿。

3. 担保金额的追偿范围。担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进行追偿。

4. 追偿成本和效益。追偿成本要低于预期收益,同时要考虑追偿所需的时间和劳动力成本,以确保追偿的效益。

(二)担保公司事后追偿程序

以下是担保公司事后追偿程序的主要步骤:

1. 系统准备。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追偿管理制度和数据库,并确定追偿流程、责任及权限。

2. 通知借款人。担保公司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威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 核查欠款。担保公司应对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凭证进行核查,确定借款人的欠款金额和违约行为。

4. 制定追偿方案。担保公司应根据欠款金额、担保方式和借款人资产状况等情况制定追偿方案,包括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篇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管,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监管行为,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风险控制的建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风险控制的建议

金融观察

67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风险控制的建议

陈雪梅

摘 要: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对于提高社会资金的融通效率,缓解中小公司特别是广大小公司、微小公司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融资担保体系还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业也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机制,加强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降低风险,最终促进和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 风险控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和民营类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是:(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性质决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机制,刻不容缓.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使得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松散,没有达到制度化、系统化和标准化的要求,有些公司存在严重的超范围经营甚至非法经营的情况,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些公司特别是民营类的担保公司业务流程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财务监管力度较弱,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有时为了短期经济效益的快速提升,有些担保业务活动甚至没有进行详细的前期考查及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就急忙开展进行,再加上管理不到位,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代偿不断出现,一旦资产无法追回,呆账率上升,就增大了公司经营风险。 (二)对被担保公司信息了解不全面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客户对象为中小民营公司,这些中小民营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和规范,特别是一些严重缺乏资金的公司,为了获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会刻意粉饰经营资料,编造会计信息,提高担保抵押物的价值,或一物进行多次担保抵押,弄虚作假,以获取担保公司的信任,完成担保贷款。如果担保公司不能对这些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分析,去伪存真,就会对经营埋下隐患,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此外,有些担保公司为了公司短期的经营效益或市场占有率,对被担保公司的经营数据会计信息和提供的担保资料的审核缺乏足够的重视,审核质量不高,容易导致各类问题的发生。 二、改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管理体系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大小及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的设置公司的部门及机构,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财务评价分析系统。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二)全面了解被担保企业,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担保前风险评估,进行科学有效的尽职调查,担保后进行监管,实施完善的债务追偿制度和程序 。 1、贷前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不仅要对担保客户的真实经营情况进行了解,还要考察客户的实际控股人、董事会及高管的经

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效的风险控制(非常重要)

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效的风险控制(非常重要)

担保公司如何有效控制风险

如何有效地规避、防范、化解风险是担保公司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惟有解决此问题,担保公司才能谈得上生存与发展。对于风险控制的手段和方法,我们认为,完善的风险评价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是最重要的,谨慎审查、风险评估是为了规避风险,而反担保方式的多样性、实效性能够为担保公司在代偿债务后有效的向被担保人追偿提供保证,未雨绸缪永远比亡羊补牢有效。在本文中我们不再对大家耳熟能详的一般风险控制机制做逐一阐述,只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几点可供实际操作的建议.

一、担保公司要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做阶段性跟踪审查,对于不同时期的风险等级要作出相应的评估,并根据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风险评估不能仅仅停留在项目启动阶段.

深圳市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是我国担保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是我们的一个客户,2005年3月其为深圳市一家文具公司提供担保,向国开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2年,项目在启动时所做的调查评价报告显示该文具公司营销网络健全、制度规范、职能明确、经营状况良好。xx担保公司要求文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并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两辆汽车作为抵押。贷款到期后该文具公司无力偿还,xx担保公司为其代偿250万元,

而作为提供反担保的连带责任人名下的两辆汽车均被其他债权人哄抢夺走,可供追偿的抵押物只剩一套房产。后经调查,早在2005年6月,该文具公司的两个主要客户:东莞某百货公司及广州某超市均告倒闭,导致该文具公司近百万的应收款无法收回,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困难,同期还款计划已无法实现;同年11月,该文具公司的机器设备、库存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汽车等被其供货商哄抢一空,充抵货款,至此,该文具公司彻底丧失了生产经营能力,无力偿还贷款。纵观本案,xx担保公司的失策之处在于未能及时对文具公司不同阶段的还贷能力作出判断评估,在文具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的苗头之后未能跟进一步,要求该公司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最终导致了该公司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割.因此,担保公司对于被担保企业的审查,不能仅仅限于项目启动时的调查评价,而应该贯穿始终,专人跟进,发现有还款能力下降、减弱的势头以后,立即采取对应措施,要求被担保企业补强反担保。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是指在代偿完成后,对被代偿人进行追偿和处置的一种制度安排。通常情况下,代偿是指一个机构或个人代替另一个机构或个人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当债务方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方可以选择代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代偿完成后,债权方有权对被代偿人进行追偿和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追偿是指债权方对被代偿人进行追索债权的行为,例如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债务。处置是指债权方对被代偿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处置的行为,例如拍卖被代偿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债权方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回报。同时,这也是一种对被代偿人的惩罚和警示,以避免出现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实施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时,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权益的合法和合理性。同时,也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平衡债权方的权益保护与被代偿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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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本办法所称融资

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限公司。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自治区、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

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第三条融资性担

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

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第五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

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第七条

退出、日常监管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

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2023年担保公司自查报告

2023年担保公司自查报告

2023年担保公司自查报告

2023年担保公司自查报告1

贵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资金情况;全年开展业务情况(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业务,说明时请注明产生的笔数及金额);是否开展兼营业务情况(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情况等业务);是否开展为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业务;公司是否有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类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公司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抽逃资金数)、挪用客户保证金、虚假宣传及其他违规经营行为;公司是否建立公司的担保评估制度、公司的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有业务操作规程(如没有建立的何时建立);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是否超过净资产20%、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11月份累计金额)、是否存在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12月份累计金额)、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要求是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要求是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公司是否加入人行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

第六章 首席风险官 首席合规官
❖ 第四十二条 首席合规官负责研究审查 公司的合规政策,审查内部规章制度 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对项目 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就加强合规风险 管理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管理指引
融资性担保机构 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 的
发现融资性担保 机构主要出资人 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或主要出资 人对公司造成其 他重大不利影响 的
3个月内,融资 性担保机构董 事会、监事会 或高级管理层 中有二分之一 以上辞职的
融资性担保机构 主要负责人失踪、 非正常死亡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或被司法机 关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 资产的( 10 )倍。
第四章 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 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 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 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 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 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 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 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 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 机制和过程。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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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一旦发生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由公司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索债务,以实现债权,特制定本处置制度。

一、建立代偿报告制度

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业务部和担保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业务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必要时经股东会审批)。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3、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4、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5、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6、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二、提出追偿方案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三、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149号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

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初稿)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初稿)

担保有限公司

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第一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风险总监、副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经理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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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第一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为强山东省光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主任)、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公司监事、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发展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管理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 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不少于4 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董事长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0 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

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管理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 、B 角为主完成,风险管理部主审;

(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门(分公司)项目经理A、B 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 角负责;

(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 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上述项目的B 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代偿项目达两户以上的项目经理A 角应暂停开展除在保项目跟踪以外的

所有担保业务;

五)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追偿进

展等情况决定解除。

第二章担保逾期

第七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沉淀还款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如果确认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的,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理程序。由业务部门牵头、项目经理A、B 角负责在两日内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

(一)风险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归还担保贷款;

(二)风险处置方案。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

上述方案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经理A 、B 角配合。

第九条在担保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发出不定期催告书面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章担保代偿

第十条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的,省公司应按照《保证合同》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代偿责任,以维护省公司的担保信誉。但贷款银行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偿前的核查:

(一)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

(三)保证合同;

(以上三项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明文件(借款人签收第5 项文件并承认欠款事实的,此项可略);

(五)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签收回执);

(六)借款人账户内存款余额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况;

(七)通知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

第十一条公司收到贷款银行要求代偿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一)项目经理受理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

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

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

4、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骗取担

保机构的担保,用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行为;

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

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

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8、反担保措施及现状;

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 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分管业务副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及相关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

(三) 风险管理部审查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管理工作。

1、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

(1) 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1、3、5、7、8)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2) 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2、6)的充分性和客观性;

(3) 初审意见中建议( 9)可行性;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法律意见:

(1) 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

(2) 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

(3) 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4) 提出追偿方案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报风险处置委员会研究和审批。

(五)公司董事会审批。

(《项目代偿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经理A 角负责办理具体代偿手续,

并取得贷款银行关于公司已承担保证责任并享有追偿权的确认函(见附件二)和

关于借款人债务责任转移的通知函(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公司代偿后,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由项目经理负责送达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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