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高速公路施工工程变更上报的通知
关于加快高速公路施工工程变更上报的通知
关于加快高速公路施工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XX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为适应XX省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对加强和改进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工作
(一)工程工程变更应按变更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工程变更分两阶段审批。一是变更方案审批,凡应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的重大工程变更,应先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咨询单位进行变更方案审查,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踏勘核实,并对变更方案进行批复或上报交通运输部。二是变更设计审批,方案批复后按照变更管理权限,凡应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速公路局批复的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均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后按管理权限进行批复,相关部门均应按有关要求加快审批工作。
(三)项目法人在报送工程变更方案时应对变更理由进行核实和确认。设计单位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原设计存在问题。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变更审批效率
项目法人要积极组织技术人员,提前研究设计图纸,及时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设计等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核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不因工程变更影响整体工程进度。
三、确保工程变更审查工作质量
承担高速公路工程工程变更审查咨询的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审查咨询人员,加强对审查咨询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审查咨询变更的特点,及时组织专业配备齐全的审查咨询专家。审查咨询工作应认真、严谨,遵守职业道德,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并对审查咨询意见负责。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一、引言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环境变化、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健全的设计变更制度。
二、设计变更的介绍
1.设计变更的定义
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设计要求、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的情况。设计变更可能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投资等方面,因此应该在经过严格审批和评估后才能实施。
2.设计变更的原因
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施工需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2)设计要求变化:由于规划要求、技术标准的更新或者审查部门的意见等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3)环境因素影响: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4)其他原因:如工程投资、政策变化等原因也可能导致设计变更的发生。
3.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性
设计变更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优化施工进度和控制工程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设计变更管理应该在项目初期就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意义
建立和完善设计变更制度,能够规范设计变更的程序和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建立设计变更制度还可以提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配合度,确保设计方案的落实。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
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公司独资或控股投资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公司参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及其它公路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即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的全过程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及附属工程、绿化与环保工程、线外工程等一切公路基本建设的工程内容,以及含在概算之内的所有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
第四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设计标准及配合施工急需,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定义、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项目变更费用控制原则:原则上各项目变更后,实施总费用不允许超出批复概算;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总体原则:各项变更均应先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禁止边施工边上报或先施工后补报的做法;
第七条公司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下属各项目应建立建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大力配合;
第八条对于公司下属项目,当其它变更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时,原则上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变更前期工作
第九条设计阶段:各项目公司、筹建处、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使地质勘察资料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减少因地质情况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
【发布日期】 -05-09
【生效日期】 -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
2020年4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
2020年4月19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
时间:2010-1-25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25、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25、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在省厅总体方案的框架要求下,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改革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勤政廉政为原则,以政务透明、政策公开、准确及时为基本要求,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为管理手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办事,将有关工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预防建设领域腐败的发生,确保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优质、高效,推进交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责任主体和实施范围
全省高速公路建设从编制规划至竣工验收涉及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实施“阳光工程”,高速公路建设全过程实行“十大公开”、落实“六项内容”。实施“阳光工程”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三、实施内容和要求
1、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公开
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公开论证和科学评估制度,规划编制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公开主体:省交通厅规划、计划管理部门
公开内容: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开工建设计划
公开方式:文件、河北交通报、河北交通信息网等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河北高速公路变更管理办法的修订(最终版)
邯郸市青红高速公路管理处发文稿纸
关于印发《青兰高速公路邯郸至涉县段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单位:
《青兰高速公路邯郸至涉县段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份实施以来,对规范变更审批程序和合理控制变更费用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我处专门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该办法修订稿印发,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批复的工程变更项目,按原办法在变更立项申请阶段就附有详细单价和费用的编制资料,可不进行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的申报,管理处据此可进行变更单价和费用的批复。
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工程变更项目应纳入HCS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各单位按照设定的权限和规定的表样完成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同时打印书面文件签字存档。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审核时限,加快变更的审批工作,特别是隧道工程和变更费用较大的项目。
附:《青兰高速公路邯郸至涉县段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八年五月六日
、
附件
青兰高速公路邯郸至涉县段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6.1总则
6.1.1为了加强青兰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明确职责,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变更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6.1.2本办法所涉及的工程变更范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因施工图纸与招标时初步设计图纸的差异,导致的施工项目的改变和工程量的增减,不适用本办法。其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和工程量的确认,按管理处有关零号变更通知执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
办法-修订
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职责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查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2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一、前言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文将介绍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以期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
二、变更管理的定义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由于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行为。变更管理是一种系统性、全面性的管理,旨在确保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变更管理的责任范围
1. 工作内容
变更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变更跟踪。
2. 责任部门
变更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安全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四、变更管理的步骤
1. 变更申请
当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现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格、
现场照片、技术说明等相关资料。
2. 变更审核
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如果变更申请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请。
3. 变更审批
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提交给设计部门进行审批。设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合理的建议。设计部门如果认为该变更申请不符合工程实施要求
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以拒绝审批。
4. 变更实施
经过变更审批后,需要进行变更实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变更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实施。施工单位需及时报告变更实施情况,并记录实施中的任何问题和解决方案。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冀交公[2012]337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正文: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交公〔2012〕337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
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至2012年6月30日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分别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
时间:2010-1-25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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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包括: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分离式立交的结构形式、位置的调整和改变。
4、互通式立交、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四)较小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之内的设计变更行为。包括:
1、小桥、涵洞、通道、天桥座数的调整和增减,结构形式、以及施工工艺、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结构、数量、位置的改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上报制,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设计文件后,并经项目办组织文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办对公路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项目办对公路工程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由各筹建管理处对所辖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并报项目办进行核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逃避审批。
第三章工程变更原则
第八条工程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
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九条变更条件
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项目办或交通厅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
第十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并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