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关于印发《东莞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东府办[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
为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行居住证及“一证通”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循依法管理、体现公平、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四项原则,在我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逐步从以往重管理轻服务转向服务与管理并举、寓服务与管理于一体的格局,实现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为载体,以全市流动人口为对象,以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吸引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办证为基础,以管好流动人口租住房屋和务工就业两个关键环节为重点,以建设全市统一联网、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通过“办证就享受服务”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力争2010年内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登记率达到95%以上,应发证流动人口的有效居住证持证率达到90%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东府〔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市政府决定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3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办理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
二、市各有关部门对于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2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居住证宣传方案
居住证宣传方案(粗稿)第一部分:方案的主要内容一、便民篇有新莞人反映,自己想申领居住证,但不知道如何操作。
这组报道目的在于让一个全无办证经验的新莞人也能顺利办证。
1、公布全市所有办证受理点有新莞人反映,自己想去办证,但不知道要到哪去办。
本期报道将全市受理网点地址和电话以表格的形式分镇街逐一列出,让有需要的新莞人按图索骥。
2、新莞人体验办证流程以一个普遍市民的视角和经历,完整地体验一次办证的过程。
期间穿插办证要准备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方面等。
全面公布申领居住证的所需材料,所需填写的表格等3、疑难问题解答搜集新莞人在办证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予以解答。
如暂住证与居住证的居住期限如何衔接,遇到搭车收费如何处理等等。
二、惠民篇要提高新莞人办居住证的积极性,让他们了解到居住证的好处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这组报道旨在广泛宣传居住证的优势所在,吸引新莞人前往办证。
1、全面介绍居住证的优势《条例》规定的11项权益保障内容;规定居住证持证人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已经实现,我市将根据实际逐步增加享受公共服务的内容。
新莞人子女入学办法以完成,入户办法正加紧调研。
2、明确新莞人、房东、企业等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的义务。
报道要明确办证是新莞人的一项义务,企业也必须予以配合。
另外,现在有新莞人反映,办理居住证时,房东信息缺失是阻碍办证的一个重大因素。
这篇报道可以针对房东义务方面,要着力宣传。
可以组织一场行动:比如有新莞人因为房东没有办理手续导致自己无法办理居住证,公安部门可以按照这个线索,搞一场执法行动,要求房东补办手续,并对房东予以处罚。
以此活动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在推居的同时促进我市出租屋管理。
3、居住证典型人物宣传做一个人物版,采访目前已经办证的人,谈办证之后的好处等。
比如采访第一个批居住证获得者。
三、服务篇这一部分主要宣传市推居办和各镇街推居办举行的一系列优质便民活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东府〔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人才准入资格申请及审核第四章入户办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服务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入户统一纳入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秒批”通用平台,并制定相应进驻、共享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市“秒批”通用平台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人才入户“秒批”专项模块,负责审核人才准入资格。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才的入户手续,审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守法情况。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符合第二条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东府[2004]148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4]14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村民委员会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02〕13号)的要求,按照“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各方配合、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就我市在中心镇铺开“村改居”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村改居”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1、居民户籍占本村人口一半以上的;2、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3、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时间安排与步骤今年在8个中心镇铺开“村改居”工作(其他镇可在符合条件并属于镇中心规划范围内的村选择1到2个作为试点)从2004年5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4年6月底完成)。
1、成立机构。
市、各中心镇分别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改居”工作办公室。
市已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村改居”工作。
各中心镇要参照市社区建设和“村改居”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以党委书记、镇长任正副组长的镇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村改居”工作办公室,抽调足够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村改居”的日常工作;同时,市组成“村改居”指导小组,深入到村指导“村改居”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东府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18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51号)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日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提升服务的部署,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东府〔2018〕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东府〔2018〕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2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7日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验资报告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市保密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2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市保密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市司法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2005年第94号)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身份证明公证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验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市财政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第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省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已取消,该审批事项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东府[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03]12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与各省、市、县的友好合作,加强交流,使外省、市、县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外地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莞办事机构”,不包括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各类企业在莞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地政府部门在莞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审核、协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凡我市以外的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均可按本规定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
(一)各地级(含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我市申请设立办事处,人员编制在5人以内;(二)各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我市申请设立联络处,人员编制在3人以内。
第四条驻莞办事机构由设立地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我市设立的驻莞办事机构协调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驻莞办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定编的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二)有固定的财政经费来源及办公场所(若租用办公用房,必须提供有效房产证)、办公设备;(三)地级以上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2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
第六条驻莞办事机构的申办程序:(一)申请设立驻莞办事处的,须由设立地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发送公函(附当地编委定编文件),经东莞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核,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2021-12-07•【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5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配套服务内容第四章资格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人才型城市,强化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工作及生活配套服务,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服务以服务人才,促进发展为宗旨,坚持业绩导向,归口管理,统一服务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配套服务对象指的是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省级以上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和工程入选者,分为A、B、C三类,具体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和管理,并适时进行更新。
其中属名称变更或删减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公布;属新增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配套服务对象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配套服务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配套服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配套服务的资金落实及监管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东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4]16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日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市公安局“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东府[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才,且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5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才;(六)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而表现优秀,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才;(七)引进的人才必须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纪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第34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为逐步改善广大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新莞人更好地融入本地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共同建设和谐新东莞,根据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就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房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明确用工单位作为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突出镇(街)、村(社区)在实施中的组织、统筹、协调和监管等职能,明晰责任分工,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服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提供新莞人居住场所,逐步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增强新莞人的归宿感和认同感,以人性化服务推动和谐东莞建设。
二、基本原则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住环境;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主责;四要积极主动,引导社会参与;五要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和消化现有房源。
三、改善形式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二)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三)加强出租屋服务管理、改善居住环境;(四)优化政府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东府办[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1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0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2010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积分制入户工作的有关部署,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推进城镇化的要求,通过开展积分制入户工作,优化我市现有人才结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广大新莞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坚持属地负责,各镇街具体实施;坚持特事特办,实施集中办公;坚持便民利民,简化流程手续;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全程监督。
三、目标任务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助,主动作为,必须于2010年12月底完成省下达的入户指标(见附件1:《2010年东莞市各镇街(管委会)积分制入户指标》)。
四、组织领导(一)成立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积分制入户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双福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冷晓明同志,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崔建同志,市政府副市长李小梅同志、副市长成洪波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团市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居住证拓展8项功能
广州居住证拓展8项功能据悉,居住证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1.金融服务。
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
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
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小额消费。
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
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
持证人可以预订地铁、火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7.门禁应用。
通过加载门禁功能,可以有效识别小区居住人口。
居住期满,自动阻断持证人在小区的出入。
8.企业一证通。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利用居住证对员工进行考勤登记、出入识别以及内部消费等。
广东居住证将变“一证通”20多项优惠服务外来人口自2010年1月1日广东实施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以来,至今年11月底,全省已发放居住证4150万张,除入户、子女入学外,各地推出凭居住证可享受的便民服务项目涉及金融服务、公交、小额消费、充值、票务、积分、门禁应用、企业一证通等20多项。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处长黄成龙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东莞、中山、广州、佛山等地正积极探索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各有成效。
明年将把这些地方的经验向全省推介,让居住证真正成为外来人口享受便民惠民服务的实用证件。
人员流动率高3090万外来人口发证4150万广东省居住证上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地等信息,右上角是二代身份证电子照。
居住证采用的是二代身份证芯片管理技术,依法采集了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个人信息。
居住证设计有可反复擦写的区域,变更居住地址和延长有效期都不需要换证,只需要擦写就能完成。
据介绍,目前全省有流动人口3090万,但实际上已办理了4150万张居住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5•【字号】东府办〔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5日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109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户籍迁移堡垒,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努力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切实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缩少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
“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5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92%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拓宽落户通道(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在我市落户的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1.农村学生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升学将户口迁入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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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实施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今年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会议及推居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至上、完善管理”为原则,以广东省居住证为信息载体,以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为支撑,依托“乐民”电子政务与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进一步完善社保、医疗、教育、就业、公交等公共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整合和吸收优秀的社会服务资源,将居住证的服务功能向金融、商业、通信等社会服务领域延伸,真正实现新莞人在东莞工作、生活“一证通”。
同时,推行“以服务换取管理资源”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居住证管理功能,积极探索新制度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新方法、新模式,实现“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目标。
二、组织分工市推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工作,并增加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保密局、市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推居办作为全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工作日常办公机构,并从市电子政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保密局、市邮政—2—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东莞分公司、东莞市建邦公司等单位抽调或指定人员组成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攻关等工作。
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审核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技术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密钥管理系统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规划居住证管理功能推广应用,协助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居住证服务功能规划,协助开展居住证服务管理功能拓展应用、整合社会资源及组织、策划宣传等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协调居住证功能在金融服务领域拓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居住证功能在公交服务领域拓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制定并实施我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密钥安全操作管理的相关细则,确保在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时,做好各项安全保密工作。
市邮政局负责规划、实施居住证功能在邮政业务领域拓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落实居住证功能拓展工作中各种与金融综合服务相关的政策,监督和规范具体应用工作,监管居—3—住证功能拓展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沉淀资金,协调、指导居住证现有的技术标准、架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PBOC V2.0标准的融合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清算中心负责推广、应用“一户通”系统。
中国银联广东省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居住证金融业务开发和管理,提供与居住证电子钱包有关的圈存、圈提、充值等业务系统的后台支撑等工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落实“东莞移动一卡通”系统规划中的功能建设,并将其建成居住证功能拓展工作的其中一个应用支撑系统。
东莞市建邦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开发居住证功能的技术和做好居住证二次发卡工作,改造、铺设、维护“乐民”平台及其终端设备,协助构建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密钥管理系统,协助制定业务操作规范和办理指引,协助整合、应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
各镇街推居办负责本镇街居住证功能拓展的宣传发动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实施步骤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采取先在个别镇街开展主要功能试点、后在全市推广并逐步拓展新功能的方式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10日前)1、争取省公安厅支持,协调解决技术问题(1)主动与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沟通,明确我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需求,争取其制定的《广东省居住证拓展应用密钥管理规范》能充分保障我市灵活、自主地开展居住证功能拓展工作。
—4—(2)争取省公安厅有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居住证密钥安全模块、二次发卡专用设备及网络配置等相关技术问题,抓紧制订我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工作的技术方案。
(3)争取省公安厅尽快提供居住证二次开发包。
主办单位:市推居办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建邦公司2、确定我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全面启动各项工作由市推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会,确定我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布置具体工作。
主办单位:市推居办协办单位:各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小组成员单位3、制定居住证功能拓展工作总体规划,明确首批拓展功能项目具体见附件2和附件3。
主办单位:市推居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协办单位:各成员单位4、落实经费保障(1)系统建设经费。
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密钥管理系统建设、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网搭建、综合业务平台硬件系统建设和维护、部分“乐民”平台及终端设备改造的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解决;“乐民”平台(除改造部分)和各银行、通讯运营商的系统建设、对接和维护经费由各方自行解决;综合业务平台软件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由东莞移动和建邦公司—5—共同解决;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用设备采购所需经费由各镇街解决。
(2)试点经费。
由市政府及试点镇解决。
(3)培训经费。
由市政府解决。
(4)宣传经费。
公益宣传经费由市政府保障,其他带商业性质的宣传经费均由各银行、通讯运营商赞助。
经市推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银行、通讯运营商自行策划开展的与居住证有关的各类宣传活动,其经费自行负责。
主办单位:市推居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电子政务办、东莞移动5、采购软、硬件(1)采购专门开发的软、硬件。
①广东省居住证密钥管理系统密钥前置认证系统;②广东省居住证密钥安全模块;③东莞市居住证密钥管理、服务系统及各系统接口;④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用设备;⑤居住证综合业务平台。
(2)采购通用设备、软件。
东莞市居住证密钥管理系统、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网所需的设备、软件。
以上软、硬件均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主办单位:市推居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电子政务办、东莞移动6、配置网络环境—6—搭建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网,并进行系统对接测试。
主办单位:东莞移动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建邦公司7、建设东莞市居住证密钥管理、服务系统(1)开发我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密钥。
(2)在省公安厅指导下,构建东莞市居住证密钥管理、服务系统,并进行调试。
(3)根据《广东省居住证拓展应用密钥管理规范》,研究制定《东莞市居住证密钥管理、服务系统安全操作管理细则》,并指导落实到各相关工作环节。
主办单位:市推居办协办单位:市保密局、建邦公司8、改造“乐民”平台及研发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用设备(1)改造“乐民”平台。
除居住证二次发卡的联通功能外,其余面向居住证持证人所提供的日常服务、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系统后台对接及其所涉及的系统扩容和功能扩展等事项,在试点结束后再予以明确。
(2)研发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用设备。
在现有“乐民”多媒体自助终端设备上加装省公安厅提供的居住证安全模块,作为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用设备。
另外,自省公安厅该安全模块的标准二次开发包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和测试工作。
主办单位:建邦公司—7—协办单位:各相关单位9、搭建综合业务平台将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与流动人口自助申报平台、新莞人信息管理系统及“乐民”、交通、移动、银行等业务部门的系统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建立一个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综合业务平台。
该平台具有三大方面功能:一是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的综合业务信息平台。
二是在该平台上外挂短信服务子系统,为持证人免费提供办理业务、居住证续期等信息提示服务。
三是作为一个咨询投诉业务子平台(即Call center),通过“统一受理、分类处理”的形式划分一线客服和二线客服,并由一线客服专员将业务内容分类转接相关单位,如属居住证业务的转接到市推居办或各镇街居住证受理中心,属新莞人服务管理业务的转到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或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属普惠金融业务的转到人民银行营业部或建邦公司,属“乐民”自助终端故障的转到建邦公司,属小额支付电子钱包的转到东莞移动或者相关的运营机构。
各相关单位在接到转来的业务后,于24小时内以短信或语音形式向持证人反馈业务处理情况。
该平台系统建设分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2011年10月前)完成一期系统建设,使基本的系统架构、客服子平台、短信子平台、数据库及与居住证业务、电子支付业务直接相关的软、硬件具备投产上线的条件;第二阶段(2012年3月前)完成本平台与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公安流动人口自助申报平台、公安“大情报”系统、新莞人服务管理局信息系统、“乐民”平台系统及东莞移动“E卡通”平台系统等6大系统后台的对接和业务整合;第三阶段(2012年5月前)完成—8—整个平台的技术体系和业务流程的整合、完善工作,创建便捷的二次开发体系环境。
主办单位:东莞移动、建邦公司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10、选取试点地区并做好试点准备工作选取石龙、常平作为试点地区,并按试点项目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主办单位:市推居办协办单位:各相关单位、试点镇(二)试点阶段(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25日)本阶段有关工作均在试点镇进行。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对所有与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有关系统及其终端设备进行综合测试,对首批拟拓展功能项目进行试运行;制定、完善受理发卡流程、业务操作规范和申请办理指引;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措施,制定全市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待报请省市有关部门验收后,及时召开现场会,在全市积极推广。
1、铺设终端设备(1)安装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用设备在居住证受理点安装居住证二次发卡专用设备,并联网调试。
(2)安装“乐民”终端设备在警务区、人流密集的公众场所以及大中型企业内安装“乐民”终端设备,并确保能联网使用。
(3)安装车载终端设备在公交车上安装、调试车载“一卡通”终端,并完成后台结算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9—(4)安装票务等服务终端设备一是完成市内“短线游”产品和省内景点门票代售协议签订、系统后台建设和终端设备铺设等工作,并确保系统联网使用。
二是在公园安装自行车自动租赁终端。
主办单位:建邦公司、东莞移动、东莞国旅协办单位:试点镇2、开展系统综合测试9月12日前完成所有系统的联合调试工作,并开始实际应用。
主办单位:市推居办协办单位:各相关单位3、制定业务流程、规范和指引根据《〈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居住证功能拓展应用总体规划,以便利群众、规范简明、确保安全为原则,研究制定“多功能居住证”的制发流程、业务工作规范、业务办理和服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