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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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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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票据法》PPT课件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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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特征
1、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2、票据法具有规范的技术性 3、具有国际统一性特征
三、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在设立、 转让、权利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经 济关系。
四、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国际商业交易当事方 选择使用新国际票据的法律规则的全面法典。公约旨在克服国 际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公约》取得的主要成果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 署。按该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 入后,方能生效。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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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 给赵六。如果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甲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 B.请求乙返还10 万元现金
❖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赵六返还汇票 ❖ D.请求付款人A银行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 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权利
❖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付款请求权: ❖ 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为第一顺序权利。 ❖ 追索权: ❖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二顺序权利。
❖ 李四、王五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李四以由甲银行 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王 五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王五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下列对该票据 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王五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 利
❖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 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 李四与王五交易时以汇票支付。王五见汇票出票 人为张三,遂要求李四提供担保,李四请甲银行 为该汇票作保证,甲银行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 张三出票真实,本银行愿意保证。”后经了解该 汇票实际并不是张三签发的。甲银行对该汇票承 担什么责任?
❖ ㈠出票 ❖ ㈡背书 ❖ ㈢承兑 ❖ ㈣保证 ❖ ㈤付款
二、票据行为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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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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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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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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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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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经济法4-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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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 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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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背书的禁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 手不得再背书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 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担汇票责任。
第四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及 汇票、本票、支票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有关汇 票的票据行为的规定。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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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又称流通证 券,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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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作成票据 出票
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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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付款的汇票拒绝付款的,应当依法 作出拒绝证明,以便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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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索
追索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依法要求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 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的;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 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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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所称票据记载事项,
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应为我绝国对《必票要据记法载》事第项65,条 依《规票定据,法持》票第人2不2能条出、示 第7拒5条绝、证第明8、4退条票,理绝由对书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 持权票利人,为享保有全利票益据返权还利请,求应权完成
致票据行为,而票据预约就是票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据人原与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委银托行因付之为款间他人的们付基之款础间此成票权,关有付合的据利系一款同一预义。定人的个约务汇的之履民是,而票约所行事当不和定以发合事是支代有愿生同人票票为关意争,之此据的给合付议间合法出付同款,就应同上票的法(或票当中的人关的承据适的权之系规兑权用权利所。定)利的利,义以。是的不义务获是务,因得票是此与据民,例人付务如给法法如的款人果予,上而,资合与就达的是付金同委款,,托人双就付处方可款存签以人有订形之出委成间票托债的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关系则不必要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发行时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
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
非基本当事人
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 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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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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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9——1]分析:
• 选择D,
•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 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 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 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 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 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 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是不 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2) 票据变造
•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
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
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
•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 ①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 ②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 ③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
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 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 (2)背书的分类 • ①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②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 ③根据一般转让背书的记载方式不同,将其分为 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 (3)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 (4)背书的连续
次会议正式通过《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另外,中国
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
法及配套规定。
9.1.3 票据的种类
• 1)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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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fudanH6101 fudanmailbox2@密码fudanjb2012.我的邮箱baigd@3.我的法定接待时间周三下午3:15——5:00法学院楼406A房间4、我的任意接待时间法学院楼406A房间期中考核:对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研究的评述票据法讲义课件一、参考书: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吕来明主编:《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

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其他:期刊网、法意、法宝等。

二、参考论文(按课件各章分类)1、关于票据法总论(1)董惠江:《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中国法学 2010(3)。

(2)万立明:《上海银行公会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票据立法》社会科学研究,2007(5)。

《海峡两岸票据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评论1997(2)。

(3)赵许明:(4)李景禧,林光祖:《台湾《票据法》的运转机制及其国际化走向》,厦门大学学报1991(2)。

2、关于票据行为总论(1)陈芳:《票据无因性之新论》,武汉大学学报2010(4)。

(2)李伟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2010(2)。

(3)傅鼎生:《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交付转让的效力》,法学.2009(12)。

(4)张燕强:《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研究》,法商研究2006(3)。

3、关于票据行为分论(1)曾大鹏:《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5)。

(2)高圣平:《设质背书的效力研究——兼及《票据法》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其解决》,中外法学2009(4)。

(3)王小能:《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中国法学1999(1)。

(4)王艳梅:《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当代法学2006(5)。

(5)于永芹:《票据隐存保证背书研究》,烟台大学学报2005(3)。

4、关于票据权利(1)刘铁军:《论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法学杂志2010(12)。

(2)刘道云:《我国票据权利丧失之立法完善》,上海金融2011(1)。

(3)李伟群:《我国票据法中无对价抗辩制度的完善》,法学2008(7)。

(4)李伟群:《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法学2006(6)。

(5)王小能,肖爱华:《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法治与社会发展2000(6)。

(6)王小能:《论票据权利义务》,中外法学1999(6)。

5、关于票据的追索和付款权(1)周学峰:《票据伪造与错误付款中的责任与风险分配研究》,人民司法2005(7)。

(2)董翠香:《论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当代法学2002(8)。

(3)曹守晔:《《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1(4)。

三、必备的法条及相关规定:《票据法》、《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可有可无)。

四、讲义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总论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意义和立法主义二、票据的历史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四、有价证券和票据五、各国的票据法和票据法的统一第二节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一、票据当事人与票据关系二、票据的基础关系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第二章票据行为总论第一节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性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二、票据行为的特性第二节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一、票据的记载、签章二、票据的交付三、票据能力四、票据的意思表示第三节票据行为的代理一、概述三、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四、无权代理五、表见代理六、票据行为的代行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和涂销一、票据的伪造二、票据的变造三、票据的更改四、票据的涂销第三章票据行为分论第一节汇票的出票一、出票的性质二、出票的效力三、出票的记载事项第二节本票的出票一、本票的概述二、出票的性质和效力三、出票的记载事项第三节支票的出票一、支票的概述三、出票的效力四、出票的记载事项第四节背书一、背书的概述二、背书的成立三、背书的效力四、特殊的背书第五节承兑一、承兑的意义和性质二、承兑的效力三、承兑的提示四、承兑的记载事项五、附有条件的承兑第六节票据的保证一、票据保证的意义二、票据保证的性质和效力三、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四、票据保证人的权利五、附有条件的保证第四章票据权利第一节票据权利及其与证券的关系一、票据权利的意义二、票据权利与证券的关系第二节票据的丧失与救济方法第三节票据权利的取得一、取得方式二、所有权说和债权承继说三、善意取得第四节票据权利的行使一、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二、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与善意取得的比较第五节票据权利的消灭一、概述二、票据的时效三、利益返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的付款和追索权第一节票据的付款一、概述二、付款的提示三、到期付款和善意支付四、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五、参见付款第二节追索权一、概述二、当事人三、行使要件四、追索通知五、追索金额六、再追索第一章票据法总论本章要点本章主要讲解票据的概念、票据的历史、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有价证券和票据的关系;票据当事人、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意义和立法主义(一)三种票据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19条1款)。

关于汇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法25条)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票据法25条)。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81条)。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73条1款)。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2款)。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银行本票。

变式汇票:(讲了欧美日本使用票据的偏好,中国限制本票不意味着直接影响商业交易)指己汇票或己受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

如在买卖交易中,卖方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以买方为付款人并由买方承兑的汇票。

对己汇票或己付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

如买卖交易中,买方签发以自己为付款人并由自己承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实际上与本票相同。

己受己付汇票: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

可以用于总公司和在异地的分公司之间的结算。

(二)票据法的立法体例法硕分离主义:大陆法;汇票本票法、支票法包括主义:英美法;票据法(包括三种票据)二、票据的历史西方的票据制度可追溯到12、13世纪的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当时,票据是作为货币的兑换和异地间汇兑(汇款)的工具而出现的。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一)信用的作用在现代商品社会,企业间的商事交易大部分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即买方以自己的信用以自己签发的票据向卖方交付票据,在票据到期以前将商品卖出并将该货款作为支付票据的资金。

同时,卖方取得票据后,也可以到银行贴现,用作周转资金。

商业票据、融通票据(好意票据)、交换票据。

(二)汇兑的作用(汇票)如甲国某进口贸易商A欲向乙国某出口贸易商B付款,则A首先向甲国有外汇业务的C银行汇入与货款金额相当的甲国的货币,之后请C签发以C为出票人、以乙国C的分行或C的交易银行D 为付款人,以乙国货币为币种的汇票(通常为见票即付汇票),并将该汇票交付给收款人B。

B从D得到了付款,就使A达到了汇兑的目的。

(三)托收的作用(汇票)如甲国某出口贸易商A欲从乙国某进口贸易商B收取货款,则A可签发以A为出票人、以B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该汇票转让给甲国银行C或委托C收款。

C将该汇票交付给C在乙国的分行或C的交易银行D,由D向付款人B提示付款并接受付款。

(四)支付的作用支付的作用是票据所共同具备的最基本功能,用票据可以代替巨额交易的现金支付,既可以省去点钞的麻烦,还可以避免计算错误及其他风险。

四、有价证券和票据(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分类1、有价证券的概念我国常见的定义:有价证券是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德国的定义:德国更重视权利行使和证券的关系,通说认为“有价证券是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

日本的定义:日本更侧重权利的转让和证券的关系,定义为“权利的转移以证券的交付为必要的证券”,或“权利的转移和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证券”。

有价证券的本质:权利+载体2、有价证券的分类有价证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权利与证券的结合程度,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2)根据证券表示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债权的有价证券、物权的有价证券和社员权的有价证券。

(3)根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表示方法,可分为记名证券、指示证券(指定式证券)、无记名证券和选择无记名证券。

五、各国的票据法和票据法的统一据介绍,当晋商前往江南、西北、东北及国境边贸进行交易时,汇票由“日升昌”太原票庄的专职人员用毛笔书写汇票内容。

其笔迹同时通报“日升昌”遍布全国的51家大小票号。

汇票书写时实行以汉字代表数字的密码法,并且定期改换,以防泄密。

如“日升昌”太原票号留存在中国历史博物馆的一份防假密押是:“谨防假票冒取,勿忘细视书章”,表示1至12个月;“堪笑世情薄,天道最公平。

昧心图自私,阴谋害他人。

善恶终有报,到头必分明”,表示1至30天。

“生客多察看,斟酌而后行”,表示银两的1至10。

“国宝流通”,表示万千百两。

例如票号在5月18日给某省票号分号汇银5000两,其暗号代码为“冒(5月)害(18日)看(5)宝(千)通(两)”。

这些密押外人是根本无法解密的。

第二节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一、票据当事人与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通常是在票据出票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流通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上述当事人之间基于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非票据关系)如利益返还请求权和利益返还义务等。

二、票据的基础关系(一)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是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二)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称为资金关系。

(三)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是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签发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的合意。

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一)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分离票据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而授受,但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则不受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或有效无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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