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6-2020)》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6-2020)》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13
•【字号】常政办发〔2016〕128号
•【施行日期】201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6-2020)》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6〕12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6-2020)》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6-202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泰政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制定《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起草。
(二)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发展动能转换,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资源集约利用,激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致力在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上取得关键突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7〕143号),制定《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起草。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常政办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0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务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常发〔2017〕1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提速增效,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合审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电子签章、签名的推广应用,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多图联审”平台,实行市、辖市(区)两级建筑施工图、消防设计图、人防工程施工图、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卫生和信息基础设施施工图“一窗受理、网上流转、联合审图、数字交付”,变传统的“人带着图纸跑”为“图纸在网上走”,有效解决辖市(区)“联合审图”功能不全、部门审查信息共享不够和图纸运输、存储、人工盖章不便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务对象,压缩审图时限。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市和辖市(区)施工图“一窗受理”。
市和辖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立“联合审查”综合窗口,负责报件受理、网上申报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加强市、辖市(区)两级图纸审查联审联动,建设单位的各类施工图可在所在辖市(区)就地一次性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同步审查,审查意见由综合窗口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0•【字号】常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4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为了提高菜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菜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根据《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一)菜市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宗旨,从实际出发,适当前瞻,留有发展空间,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菜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符合适用、安全、环保、绿化、公共卫生等要求。
菜市场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或分割出售。
(三)菜市场建设的标准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引导菜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繁荣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总体要求(一)菜市场规模:根据规划区域内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大型菜市场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中型菜市场用地面积为2000-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6000平方米;小型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中、小型菜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6〕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6〕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6日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及辖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改、公安、教育、民政、人社、建设、房管、统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奖惩。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市及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100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经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请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送交政策法规处法核时,请各处室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67号)要求,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请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政策法规处,以便按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7日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表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说明)起草部门制定时间1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必要性:为贯彻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将制定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经深入调研,广泛座谈,动态跟踪,精心测算,初步拟定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将使所有失业人员从中获益,同时,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也完全可以承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规定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二)市、辖市(区)政府部门;(三)市、辖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辖市(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总体投向以及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领域。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6〕98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6〕9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国家、省医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下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医改精神,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立足点,以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为导向,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为重点,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构建以新型医联体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尊重意愿相结合。
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规划医联体建设,支持和指导已自愿组建的医联体健康发展,尊重已形成的合作协作或对口支援关系。
2.坚持上下联动与分工协作相结合。
以建设区域型医联体为重点,落实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上下联动实行分级诊疗服务。
3.坚持因地制宜与创新探索相结合。
以区域型医联体为主体,推进共建专科型、对口支援型医联体。
探索组建人员、资产、管理一体化的紧密型医联体,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
4.坚持协同推进与健全体系相结合。
坚持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参与,相关制度政策同步配套建设,保障医联体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常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7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局,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职责划归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乡建设统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促进城镇减排。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拟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工作,负责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参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审查;参与审议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高层、大型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土地批租方案的审查。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城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常政办发〔2014〕17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4号)精神,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4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3%,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比2013年削减0.1%、0.1%、2.6%、2.2%;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9%以上,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削减15.92%、15.2%、16.77%、15%。
二、工作举措(一)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1﹒严把能耗增长和污染物排放源头关。
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强化能评约束性作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的有关规定,将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不得予以报装接电。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7•【字号】常政办发〔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4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7日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三)本市境内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各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对上报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规[2012]9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8【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规〔201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8日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程序相关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节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第三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程序启动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四节听证程序第五节决定第六节期限和送达第七节简易程序第八节行政调解第四章分类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非行政许可审批第二节行政裁决第三节行政征收第四节行政征用第五节行政确认第六节行政给付第七节行政奖励第八节行政检查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的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一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并参加、协调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常政办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0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常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原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三)编制全市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医疗卫生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规范全市城乡医疗机构的建设,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实施、管理和监督。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5]157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三条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各辖市(区)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的实施及管理。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的维护和运行。
社会法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第二章失信行为第四条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分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和政务领域失信行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9日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指导,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规范统一登记,减少办证环节,严格登记管理,提高登记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为打造简约高效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登记的原则。
由单独一个机构负责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
2016 年常州市房产市场分析报告
2016年常州市房产市场分析报告据土拍网统计,2016年常州市全市(市区、金坛、溧阳)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1058.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备案面积856.77万平方米;全市商品房成交均价6986元/平方米,其中住宅成交均价7188元/平方米。
一、2016年常州市商品房市场分析1、2012-2016年常州市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同比分析据土拍网统计,2016年常州市全市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1058.3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25.33%。
其中住宅销售备案面积856.77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25.17%。
2016年常州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破一千万,创近5年销售量新高。
2、2016年1-12月常州市商品房月度供求分析从供应方面分析,2016年1-12月常州市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733.18万平方米,商品住宅批准预售面积540.38万平方米。
其中,9月份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最多,占全年总预售批准面积的15.2%。
20040060080010001200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779.97830.82 813.78 844.39 1058.3658.15706.81 678.64 684.47 856.772012-2016年常州全市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同比图全市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万方) 全市商品住宅销售备案面积(万方)从需求方面分析,2016年1-12月常州市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1058.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33%,商品住宅销售备案面积856.7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17%。
其中,3月、9月、10月常州市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均超100万平方米,尤其“银十”,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124.01万平方米,创造了常州楼市近几年单月成交历史新记录。
3、2016年1-12月常州市商品住宅销售均价月度对比分析从常州市2016年1-12月的商品住宅月度销售均价走势图可以看出,销售均价呈现W 型上涨的趋势。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8日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资金,其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突出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相关制度的研究制订;(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开展日常检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二)根据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三)按照规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审核与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五)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六)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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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6]1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2
【实施日期】2016.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6〕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将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
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扎实开展起草工作。
要按计划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的,须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按规定及时组织好审查、听证、论证等工作,确保计划有序有力执行。
二、严格制定程序。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深入调研,全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文件草案要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才能报送。
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要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送审报告、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草案(一式5份),以及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和部门法制机构初步审查意见,并通过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法制监督系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栏目报送电子材料。
三、确保文件质量。
要严格遵循依法、统一、公开的原则,着力提升文件草案质量。
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制定出符合常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文件草案。
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程序规范、内容合法;涉及到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履职考核内容。
附件: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
附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