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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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依法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市场化服务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和租户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要求,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应满足业主和租户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卫生清洁、绿化环境、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停止或减少服务。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或乱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业主和租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依据,要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九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立物业管理组织的小区、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制定管理规定和价目表,明确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置与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由业主共同组织,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成立物业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形式。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流程科学、高效。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全天候、全天候的物业服务,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与权益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绿化、路灯、水电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秩序,包括楼道、垃圾桶、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便利设施和服务,如物业维修、快递收发、小区安保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编制业主管理规定,明确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维护小区良好秩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业主、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调查处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业主管理规定样本、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进行基础设施维护、服务管理的行为。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解除;(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和管理;(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管理制度;(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业主大会普通会议由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特别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水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装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二)为业主提供安全保障;(三)协助业主履行共有部分的管理职责;(四)处理业主之间发生的纠纷;(五)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和体育活动;(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并纳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进行收费,费用由业主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比例分担。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有以下权利:(一)对业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二)对业主提供的装修、扩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四)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有以下义务:(一)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二)做好保安工作,确保社区安全;(三)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四)接受业主监督;(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十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实施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实施的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决策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社会、业主的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遵守业主大会决议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三)爱护物业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终止;(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六)决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或者其他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民主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物业项目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健全日常管理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收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应及时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评价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参会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并且不少于一定人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推动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意愿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为宗旨,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经济、社会、环保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等服务,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小区的整洁有序。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与业主进行密切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公正、透明的收费和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权益,物业管理公司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业主享有公共场所的使用权益,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合理使用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隐私权益,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非法侵犯业主的隐私。

第十四条业主享有获得物业管理信息的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真实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业主享有投诉和申诉的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受理并做出解决。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障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维护绿化景观。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小区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安全巡查和监控。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参与环保活动,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五章违规处罚与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发现业主或居民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及乡村地区的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其内的业主、住户、物业服务公司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市场化运作,推动物业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提高物业管理的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住户之间要建立合作共赢的关系,积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合理配置物业经费,确保业主和住户使用权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有监督和评估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明细,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规划,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保证物业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区生活秩序,不得从事违法、损害社区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公司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维护小区安全,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物业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妥善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第四章小区环境与设施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扫、绿化等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物业市场秩序,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一切有物业管理需求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绿化、清洁、安保、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和监管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有明确的管理和运作机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人员职业素质培养。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承诺、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内容。

同时,还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等相关规定,造成业主和社会公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损业主赋予赔偿。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房屋的资料管理、租赁代理等服务,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维修、养护服务,保证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定期的房屋保洁、公共区域卫生清洁等服务,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安全防范、安全消防管理等服务,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事务咨询、社区活动策划等服务,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引言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增长的加速,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社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保障居民的良好居住环境,政府不断修订和完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介绍2024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以期为社区居民、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更好的管理指导。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其中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原则,包括服务、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居民自治委员会的组建与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本章主要针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要求每个小区都应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及居民自愿组成,并通过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小区内的管理细则,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日常设施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安全管理以及基本服务提供等方面。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加强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许可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四章公共设施和服务本章主要涉及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费用的分摊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公共设施的良好使用与维护。

第五章居民权益保障本章重点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如私自搜查、违规收费等行为,对违规公司进行处罚和赔偿。

第六章纠纷处理本章主要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了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设立了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主动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四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享有物业使用权,同时应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义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范围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管理与维护。

2-小区安全和治安的管理。

3-小区日常清洁和垃圾处理。

4-小区停车管理。

5-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

6-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应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应征得业主大会或其代表大会的同意。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全部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管理的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第八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物业管理规划的制定。

2-物业费用的征收与使用。

3-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管理。

4-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以多数业主的意见为准,部分事项如涉及较大权益调整,需达到特定门槛方可通过。

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性组织,负责推动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助业主大会进行决策与执行。

2-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

3-推动物业管理的改革与创新。

4-处理业主的投诉与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与使用第十二条: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业主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方式可以是按户数平均分摊、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或根据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明确,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合理、公正、公开,优先满足物业管理的实际需求。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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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事务中的各类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积极伙伴和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责任:1.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管理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3.征收物业费,并按时使用物业费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建。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必要的管理岗位,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的具体操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培训。

第三章住户权益第七条住户享有使用和共享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住户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作出回应。

第九条住户有权参与社区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费是指为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所需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收取原则应公开透明,具体收费标准和用途应向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以下不当行为之一的,应当被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处理:1.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对住户权益造成损害的。

2.滥用职权,给业主和住户造成损失的。

3.违反收费程序和标准,索取和收受不合理费用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有重大失职行为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住户的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小区内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为住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物业管理条例的完整版内容,旨在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障住户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所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行为,具有普适性。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以居民为中心,为住户提供贴心、便捷的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小区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确保居民共同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进行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故障和紧急事件,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组织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确保小区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经营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住户监督。

第十一条住户有义务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保持公共秩序,正确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配合物业公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住户的组织形式,拥有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住户有权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应。

第十五条住户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社区居委会等投诉,要求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干扰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若存在违法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损害住户合法权益、侵犯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物业管理机构,住户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对所有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业管理条例概述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1.3 物业管理各方职责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2.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2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2.3 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3.1 物业服务项目3.2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3.3 物业服务费用第四章:业主权利与义务4.1 业主权利4.2 业主义务4.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物业使用规定5.2 物业维护责任5.3 物业维修基金第六章:物业转让与租赁6.1 物业转让规定6.2 物业租赁管理6.3 物业转让与租赁合同第七章:物业纠纷处理7.1 纠纷处理机制7.2 纠纷调解程序7.3 纠纷诉讼途径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8.2 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8.3 业主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9.1 条例解释权9.2 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第十章:签字栏10.1 签订双方签字10.2 签订时间10.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业管理条例概述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及其相关活动。

1.2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经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1.3 物业管理各方职责1.3.1 业主职责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护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1.3.2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1.3.3 政府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2.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有效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享有对物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义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依法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三)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二)要求业主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资料;(三)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三)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三)物业服务的事项、质量、费用和期限;(四)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约定;(五)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2份)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2份)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物业服务合同;(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十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更新和改造;(十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十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十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十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十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二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二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二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二十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二十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筹集、使用和监督;(二十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二十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二十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二十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三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三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三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三十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三十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三十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三十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三十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三十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三十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四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四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四十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四十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四十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十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四十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四十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四十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2024最新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第六章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七章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处分第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二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二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二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二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二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二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二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二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三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三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三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三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三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三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三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三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使用和监督第四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四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四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四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四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四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四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四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四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五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五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集、使用和监督第五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五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五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五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五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五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五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六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六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六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六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六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六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六十六章物业管理2024最新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第六章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七章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处分第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二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二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二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二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二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二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二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二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三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三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三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三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三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三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三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三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四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四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四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四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四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四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四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四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四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四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五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五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集、使用和监督第五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五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五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五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五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五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五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六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六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六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六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集、使用和监督第六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六十六章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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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10-29 22:40|发布者: shineshi|查看: 1409|评论: 0(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二)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额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其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其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九条物业发生转让的,新业主须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有绿地;(二)损毁树木、园林;(三)占有通道等共用场地;(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五条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继续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符合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五)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告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

也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应当收费到每一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订立代办服务费条款。

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专户储存;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按约定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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