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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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吗

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吗

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吗⽬前我国政府为了减少企业税务负担,推出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规定,税务部门不再向企业征收营业税,⽽是改征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是有很多优惠,那么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

研究开发⼈取得专利的,委托⼈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如果研究开发⼈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共有。

如果当事⼈⼀⽅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共同申请。

但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或者其他各⽅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均有使⽤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不得在向委托⼈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

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规定,试点纳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最新知识]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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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哪些经营范围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哪些经营范围,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哪些经营范围?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三、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您描述的情况,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您单位发生的有上述广告服务范围的业务则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总结以上的两个内容:娱乐业和广告业。

(1)娱乐业。

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酒吧等。

(2)广告业。

指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灯箱、招牌等形式对商品或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哪些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经营范围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网友提问:
纳税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收入划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中央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中央;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归属地方。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归属。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科目邮政业、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建设基金改征增值税收入列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列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营业税收入,仍通过试点前的科目办理。

同时对《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有关科目作如下调整:将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的科目说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其他均为地方收入。

”将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科目说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对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大量的运输工具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1%,在票价不变的情况,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必然大大减少。

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原来的收支平衡,一是向政府要补贴,二是通过涨票价向消费者转嫁增值税税负。

为了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因此政府允许运输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在“营改增”后抵扣,按17%的税率征税,税负太重,因此允许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属于国家扶持产业,且大多属于智力创作,允许动漫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

技术服务范围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技术服务范围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关于技术服务范围的相关内容、免征增值税、免征所得税的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一、关于技术服务范围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在2013年12月12日刚刚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财税(2019106号)公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修改和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具体关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的营改增的范围内容在该通知中如下表述和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三、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与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与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与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会计实操经验】注意!开具商业折扣发票别掉进这5个坑!

【会计实操经验】注意!开具商业折扣发票别掉进这5个坑!

【会计实操经验】注意!开具商业折扣发票别掉进这5个坑!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商业折扣是企业常用的促销方式,由于一些企业在开具商业折扣发票时没有遵循税法的规定,导致负担了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折扣额不能单独开具发票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试点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折扣额可以依法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方法解析

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方法解析

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方法解析2014年新年伊始,对于我国税制体制改革来说又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日子。

从1月1日起新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开始执行,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前期陆续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铁老大被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意味着我们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将会有更多的原营业税纳税人转身投入增值税纳税人的阵营中来。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的核算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说营业税是一只大雁那增值税就是一只雄鹰,营业税是一只小马驹增值税就是一匹千里马。

想训服雄鹰,驾驭千里马,就要求财务人员要有训鹰人的技巧,骑士的能力。

在增值税的核算体系中,出口企业的核算法相对较为复杂,不但要计算纳税金额,还要计算退税金额。

随着经济体质改革的逐步深入,扩大内需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改革需要,更多的要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出口,鼓励企业走出去赚取外汇。

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卸掉枷锁,更好的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家对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抵、退税等一系列优惠措施,让企业的产品、服务等以零税率的方式近入到国际市场,以期占有更好的竞争优势。

平时财务人员接触出口退税的业务较少,且“营改增”以后许多新纳税人对增值税掌握不够全面。

现就“免、抵、退”计算方法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免、抵、退”计算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包括: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服务、劳务或委托外贸企出口自产货物、劳务、服务。

1、“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劳务、服务,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2、“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出口原因导致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以下详细解释公式的推导过程及具体应用:一、出口型生产企业当期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生产性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免、抵、退”方法有哪些

出口退税“免、抵、退”方法有哪些

出⼝退税“免、抵、退”⽅法有哪些新年伊始,对于我国税制体制改⾰来说⼜是⼀个具有重⼤意义的⽇⼦。

从1⽉1⽇起新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件开始执⾏,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纳⼊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前期陆续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得到进⼀步的细化和明确。

铁⽼⼤被纳⼊了“营改增”范围意味着我们的改⾰进⼊了攻坚阶段,随着改⾰的不断深⼊将会有更多的原营业税纳税⼈转⾝投⼊增值税纳税⼈的阵营中来。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纳税⼈的核算对财务⼈员提出了更⾼的要求。

如果说营业税是⼀只⼤雁那增值税就是⼀只雄鹰,营业税是⼀只⼩马驹增值税就是⼀匹千⾥马。

想训服雄鹰,驾驭千⾥马,就要求财务⼈员要有训鹰⼈的技巧,骑⼠的能⼒。

在增值税的核算体系中,出⼝企业的核算法相对较为复杂,不但要计算纳税⾦额,还要计算退税⾦额。

随着经济体质改⾰的逐步深⼊,扩⼤内需已经远远不能满⾜改⾰需要,更多的要调整经济结构,扩⼤出⼝,⿎励企业⾛出去赚取外汇。

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卸掉枷锁,更好的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家对出⼝企业实⾏免税、抵、退税等⼀系列优惠措施,让企业的产品、服务等以零税率的⽅式近⼊到国际市场,以期占有更好的竞争优势。

平时财务⼈员接触出⼝退税的业务较少,且“营改增”以后许多新纳税⼈对增值税掌握不够全⾯。

现就“免、抵、退”计算⽅法做⼀个详细的介绍。

“免、抵、退”计算法适⽤于⽣产企业(包括:企业出⼝⾃产货物、服务、劳务或委托外贸企出⼝⾃产货物、劳务、服务。

)1、“免”税是指⽣产企业出⼝的⾃产货物、劳务、服务,免征本企业⽣产销售环节增值税;2、“抵”税是指⽣产企业出⼝⾃产货物所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等⽀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3、“退”税是指⽣产企业出⼝⾃产货物在当⽉内,因出⼝原因导致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以下详细解释公式的推导过程及具体应⽤:⼀、出⼝型⽣产企业当期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产性企业出⼝适⽤“免、抵、退税”计算⽅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5、将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开展运输业务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已用)

5、将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开展运输业务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已用)

将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开展运输业务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
问题:我公司将所有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请问“营改增”后这部分运输业务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将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挂靠车辆发生的运输业务应以被挂靠的运输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否则,应以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即你公司为纳税人。

——摘录自2014年第一期《中国税务》钟税官信箱
(备注:期刊上应用的条文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由于该文已经于2014年1月1日全文失效,故作修改。

)。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解读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整合后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推进过程回顾
• 第四阶段:2014年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试点行业: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即1+8 (铁路运输归入交通运输业、快速业按不同业 务——同城和异地,分别 归入物流辅助业新增加 的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 (2)试点地区:涉及行业实行全国性试点 (3)试点政策:财税[2013]106号——对财税 (2013)37号再进行完善(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 111号文的主要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与财税〔2011〕111号文的主 要变化 • 五、允许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 项抵扣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 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使 税制更加合理,并减轻纳税人负担,新的试点政策 (财税〔2013〕37号)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 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 游艇进项税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2013年8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日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下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全文。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01.2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

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最新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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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2014年最新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财税〔2013〕37号文件与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37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交通运输业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一)陆路运输服务。

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输。

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城市轻轨运输等。

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2014-08-12雁峰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二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把握营改增相关政策,现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政策业务问题予以解答,供征纳双方执行参考。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现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代理人有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之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这就是说,只有直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国际运输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一级代理)才能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其他代理人(包括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甚至多级代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如何开具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既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又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的,如果与委托方(货主,下同)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收入全额开具适用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与委托方签订的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不承担运输途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按照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开具适用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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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12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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