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精选word文档 (6页)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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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渝林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局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依法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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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规定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文字号】渝府发[200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18【实施日期】2002.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号2002年1月18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有效地管护森林资源,努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对本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生态保护区(即禁伐区)和一般生态保护区(即限伐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森林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进行管护,以及对其林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的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具体主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村民组织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确保森林资源管护最佳效果的前提下,要打破国有、集体、个体权属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集中连片、有效管护的政策。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大力倡导社会各界投入森林资源管护活动。
积极推行个体承包、合伙承包、业主承包等管护承包责任制。
林地承包者优先拥有管护承包权。
鼓励社会各界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的管护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与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之间、乡镇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应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制,并要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或合同),严格兑现补助和奖惩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承包人员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简版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二、公益林的确定和划定2.1 公益林的确定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重庆市公益林的确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植被分布、生态环境状况等;- 进行实地调查和勘察,确定可能成为公益林的区域;-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和生态保护的需要,确定公益林的范围。
2.2 公益林的划定公益林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生态功能好、植物物种多样性高、水源涵养能力强的区域作为公益林;- 多样性原则:保护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包括山地公益林、湿地公益林等;- 区域连续原则:尽量保持公益林内部的连续性,避免人为活动破坏生态环境。
三、公益林的管理3.1 管理机构重庆市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公益林的规划和管理方案;- 负责公益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监管;- 开展公益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3.2 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和保护公益林资源,可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公益林的使用规范,明确各类活动的限制;- 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监测公益林的植被变化和生物多样性。
3.3 培训和教育为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文明素质,可以开展公益林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公益林的参观和考察活动,让公众了解公益林的重要性;- 开展公益林的环境教育课程,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 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公益林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监督和执法4.1 监督机构设立监督机构,监督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公益林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 接受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定期对公益林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4
【摘要】《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4)
【关键词】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令;会议通;公益林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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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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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公益林的管理,包括公益林的设立、保护、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公益林是指依法划定、保护、经营和利用的具有生态、环境、水源等长期综合利益或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公益林的设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
第六条公益林的设立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透明。
第七条公益林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性。
经过合法手续,并得到批准。
(二)实用性。
公益林应当具有具体的生态、环境、水源等功能,或者具有显著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三)合理性。
公益林的设立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三章保护第八条公益林的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公益林保护制度。
制定公益林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治理等制度,确保公益林的保护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二)划定保护范围。
根据公益林的实际情况,划定公益林保护范围,保护公益林的生态、环境、水源等功能,以及文化历史遗产价值。
(三)禁止破坏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林木、破坏地貌、破坏生境、占用土地等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四章利用第九条公益林的利用按照以下要求:(一)确保公益林利用与保护相协调。
公益林的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等功能的前提下进行。
(二)制定合理的利用计划。
根据公益林的实际情况和利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公益林利用计划。
(三)开展旅游、休闲等活动。
可以在公益林内开展旅游、休闲等活动,但应当有合理的规划和控制,并保证对公益林的影响最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公益林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公益林管理规章制度
公益林管理规章制度1. 目的和背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2. 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益林的管理,包括国有公益林、集体所有的公益林以及其他所有公益林。
3. 管理目标3.1 保护目标: - 保护公益林内的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 - 保护公益林内的水源地,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
3.2 合理利用目标: - 优化公益林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发展可持续的林业经济,增加林业收入。
4. 管理原则4.1 生态优先原则: - 严格限制砍伐公益林内自然林,保护自然森林生态系统; - 重点保护公益林内濒危物种和生态敏感区。
4.2 可持续利用原则: - 促进公益林经济的发展,增加林业收入; - 鼓励推行生态旅游和环境导向型产业。
4.3 公平原则: - 严格执行公益林资源使用权划转制度,确保资源利用的公平和公正; - 遵循公益林资源优先保障的原则,保证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5. 管理措施5.1 保护措施: - 划定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红线范围内开展砍伐和开垦活动; - 加强对公益林内濒危物种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禁止非法捕猎、盗伐等破坏行为。
5.2 利用措施: - 制定公益林砍伐和种植计划,合理安排砍伐和补植的时间和规模; - 推动公益林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
5.3 划转措施: - 按照法定程序,对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进行划转,确保资源使用权的规范、透明和公正; - 鼓励通过合作社、合作经营等形式,提高公益林资源利用的效益。
6. 管理机构和责任6.1 管理机构: - 设立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 设立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工作。
6.2 管理责任: - 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益林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 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公益林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7. 处罚和奖励7.1 处罚: -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 对于严重破坏公益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渝林规范〔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林业局2020年第2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就规范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信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切实当好生态卫士,依规、有序、从严开展全市公益林调整与纠错工作,推动全市公益林规模、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原则公益林调整与纠错是指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调出补进和纠错修正。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调出指由国家级公益林调整为地方公益林或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补进指由地方公益林或商品林调整为国家级公益林。
地方公益林调出指由地方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地方公益林补进指由商品林调整为地方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纠错修正是指对在公益林区划落界过程中出现的公益林区划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区位错误、程序错误等)情况予以修正。
公益林调整与纠错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管调出。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查处整改到位的公益林严禁调出。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林业资源保护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文号:颁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施行日期:2010年07月30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林地的权属变更的相关工作;(五)对征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保护植被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公益林的管理,包括公益林的划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
第二章公益林的划定第三条公益林是指重庆市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需要,在山地、丘陵、河谷等地区划定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森林地。
第四条划定公益林应当依据生态环境的特点和地形地貌,科学确定公益林的范围,并在地图上明确标注。
第三章公益林的保护第五条保护公益林,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禁止破坏植被、砍伐树木等行为。
第六条公益林的保护应当加强火灾防范,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火源的监管。
第四章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建立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制定公益林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权限、责任和程序,加强对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公益林的利用第九条公益林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鼓励开展公益林的旅游开发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需遵守保护公益林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公益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办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欢迎遵守执行!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渝林政法[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3〕1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3 年11 月5 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3〕43 号)并予公布,《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于2013 年11 月5 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3〕44 号)并予公布。
现将2 个规范性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2013年11月7日附件1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市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能够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种质资源收集库、子代测定林、试验示范林、良种培育圃。
第四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与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由市林木种苗站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精编范文】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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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十)其他重要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公益林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已划定界限,专供公民间共同利用且因其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等特殊功能而受到特殊保护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水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办法,提升公益林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利用。
2. 公益林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公益林是指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分期实施各项管理措施,供社会公众集体利用和管理的森林资源。
2.2 分类: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用途,可将其分为生态保护类公益林、水源涵养类公益林、科考科研类公益林等。
3. 公益林管理的原则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生态保护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公益林内的物种、生境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3 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增强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提高公益林管理的效果。
3.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益林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4. 公益林管理的主要内容4.1 制定管理规划:根据公益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公益林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措施,以指导具体的管理工作。
4.2 界定管理范围:对公益林进行界限划定,明确公益林的边界,并建立边界标志,以确保公益林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4.3 综合治理和保护: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公益林内的生态系统完整性,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持。
4.4 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和利用公益林资源,制定合理的林业经营计划,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5 完善监测和监管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林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5.1 成立公众参与机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活动,促进公众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5.2 提供信息透明:公开公益林管理规划和措施,及时发布公益林管理信息,满足公众对公益林管理的知情要求。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渝林政法[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8〕1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规划设计院、市林木种苗站、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07]48号)并予公布。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重点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实施细则》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林业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重庆市林业局报告实施和监督情况。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报原批准机关确定。
第五条严格控制征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
确需要征占用的,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六条禁止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挖林木、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永川区 探索公益林管理 健全林权流转
改革试验 的主要创新做法 :
一 是 探索 为非 林地 林木办理 “林木证 明” 。
理 办法 》们 《重庆市 公益林 管理 办法 》对 公益林 采取土地 承包经 茸权和 林木昕 有权 “两权 分 离”
管理 的最祈 觇定 .在 嘲家 ■级 公益林和地 方 /厶\益 方 式办理 “林木证 明” ,解 决了林业 部 门无 权管
决了林场部分防治费用 。
效 率和公 平出发 ,第三方 定损模式 占优势 ,但由
建 立健全林 权流转机制 手口制度 。一 是制定林 于要产 生额外 费用 ,投保双 方又不 得不选择 座谈
主造林 的积极性 . 二是培 育新型 林业 经营 主体 研 究制定 《新
型林业 经营主 体认 定管理办 法 》,对达到 一定规 模和 条件的新 型林业经 营主体 进行认 定 ,并嗽予 经认 定新型林 业经营主 体在享受 财政补贴政 策时 的优先 权 ,有利 于促进 新型林业 经营主 体规 范管
立灾 害预防 保障措 施 及森 林防火气象 预警指数 保 利益 ,但定损过程 需产 生中介评估费等额外 费用 ;
险 。今 ,保险公 司积极参与 永川国有 林场马 尾 后者耗 时长且 难以达成 共识 ,林 农相对处 于弱势
松毛虫 防治 -工=作 ,就防治 费用共担达 成一致 ,解 地 位 ,但定损过 程基本不 发生额 外费用 。从 讲究
前 ,已流转公益林 ll5宗 ,流转总而积约 37万亩 . 建 战森林 人家 39家 ,培 育淋下经济大 户 30户。 二 探 索”展重 生态 区集体公益林 赎买 。为加 强列 j敦镇张家 湾林场的 全围最大集 中连片天 然 帧楠次 生林的保 护 ,积极探 索手十展集体 公益林 赎 买试点 ,山水川 国有林场作 为主体对张 家湾林场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的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占用、征用的林地和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费,必须全部交付被占用、征用林地的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交付给本人;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在区县范围内的,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集体林地的权属争议,在乡范围内的,由乡人民政府调处,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乡与乡在区县范围内的,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跨区县的林地权属争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占用、征用的林地上需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伐除的林木,依法归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执行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护林地,同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斗争,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五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1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01修正)【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08【实施日期】2001.10.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变更的相关工作;(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七条在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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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
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
财政预算。
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
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