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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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大事的体现,对于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键取决于构成这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的整体履行职责能力。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如何则取决于代表个体素质的高低。因此,要创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就必须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

一.基层人大代表建议的欠缺和不足

总体上看,这些年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也发挥得越来越好,但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代表的整体能力,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的整体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在区县一级的人大会上,每次都可以收到一定数量的代表提交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些建议都能涉及到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转交政府部门,都能得到妥善的办理或答复,对推动政府部门工作,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通过对基层代表提交的建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梳理,笔者感到其中还存在一些明显的欠缺和不足。

1.建议数量偏少。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只要提出了解决民生问题的有益的思路和办法,被政府采纳并发挥了经济或社会效益,解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困难,就是好的建议,就是高质量的建议。对建议的要求,首先是要有较高的质量,但只做到了这一点是不够的,同时也要有一定的数量。代表建议,一方面是发现问题,对政府工作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对政府工作起到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这里能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代表建议,正是集中群众智慧的好途径。从这两个角度出发,代表建议越多越好,越多对政府工作越有帮助。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每次人大会上代

表提交建议的数量一般不会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基层人大会上普遍存在收到建议数量偏少的情况。比如2009年-2011年XX区在大会期间受到的建议分别是X件、X件和X件。人大会上收到的建议数量偏少,收集到的群众的智慧也将是有限的。

2.建议的内容不够丰富。应该说,随着各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旧的和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突出,但代表建议里反映出来的内容显得狭窄和单一。基层代表的建议中,涉及修桥补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较多,具有时代特色的建议很少,很少能站在区县长远发展的角度提出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民生有利的建议。

3.建议得出问题多解决办法少。建议不仅需要提出实际问题,更需要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后者显得更加珍贵,也更有利于帮助和促进政府部门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基层代表提交的建议中,大多数只停留在提出问题的层面,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很少。基层的人大代表,由于文化、思路、经验等的限制,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一定困难,但可以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对政府部门解决问题也是大有益处的,对建议本身,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完善。

4.建议“小”关注多,“大”视野少。这里所说的“小”是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某一个区域或某一个行业的局部性的具体问题;“大”是指具有战略意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方向性的问题,前者是小智慧,后者是大智慧。小智慧解决小问题,大智慧解决大问题。大多数基层人大代表,提出大问题也许有一定困难,但要有提大问题的勇气和尝试。

二、基层人大代表建议欠缺和不足产生的原因分析

人大代表建议质量不高的原因故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原因存在于产生代表的选举工作之中。

1.制度原因:选举制度的滞后性难以保证各界精英当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选举制度又是这一根本制度的基础。1953年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就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

于反右扩大化和“左”的错误严重滋长,尤其受十年动乱的严重干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全面破坏,建立在民主和法制基础上的选举制度名存实亡。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后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的三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但是,审视我国的选举制度,尚有不少问题,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选举制度在某些方面已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一是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规定得偏多,而常设机关组成人员名额规定得偏少。代表基数大,不仅直接影响了代表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开会讨论,不利于提高议事效率。而常设机关组成人员的数量太少,又不利于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很难与形势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二是缺乏对代表资格条件的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这一欠缺往往造成在选举实践中对代表任职素质要求的认识模糊,给选举工作中把握代表素质带来一定的操作困难。三是选举法上关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规定欠科学。在实际操作中,被委托人很少考虑委托人的意愿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委托票,往往还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所利用。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人口流动已司空见惯的今天,“委托投票”名为尊重了委托人的选举权,实则增加了选举的不公。四是代表构成的规定欠科学、严谨。我国的人大代表构成所遵循的划分方式已不能充分反映我国现阶段的国民构成,不利于充分体现代表的代表性,也不利于提高代表构成的合理性和代表的整体素质。此外有关党与非党、少数民族、妇女、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在法律规定上比较笼统,主要靠政策规定,对于代表选举这种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来说显然不够严谨。五是选举法中缺乏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选机制。有的地方由于受代表名额和类别的限制,一些政治业务素质高,议政能力强的同志当不上人大代表,导致有的地方在确定代表侯选人时,只能采取应付和完成任务的办法,使得很多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

2.认知原因:由于选举工作中某些认识的偏位,对代表在履行职责上的基本素质要求重视程度不够。(1)一些地方负责选举工作的同志总是认为对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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