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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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
张祥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由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大事。国家的大政方针,要经人大代表充分讨论、表决后才能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要由人大代表决定通过后才能公布生效;国家机关的人事决定权由人大代表行使,国家的一切大事都要通过人大代表的具体活动才能实现正确的决策。这些都说明,人大代表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主导地位,负有神圣的历史使命,享有崇高的政治待遇,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大积极探索实践,代表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代表作用逐步得到重视和发挥。新修改的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法律,汲取了近年来代表工作的创新发展成果,把能够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进一步予以了确认,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对人大代表发挥职能作用创建了更加广阔宽松的空间和环境。
目前,人大代表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要求相比,与所担负的责任义务相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是基本素质不高。部分人大代表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社会阅历不丰,议政能力不强。有的出席人代会,“见面拉拉手,会上拍拍手,表决举举手,散会挥挥手”。有的议事漫无边际,人云亦云,空洞无物,无的放矢,缺乏对事物的分析能力,谈不出真知灼见。甚至有的当一届代表,一次言不发,一条建议不提,使自身的存在形同虚设。二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把当代表仅仅看成是一种地位和荣誉,没意识到当代表所担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把代表开展活动当作社交的手段,热衷于交际应酬,招摇过市。有的只片面强调权利,不同时履行义务,开会举手,散会抄手,遇事缩手,为民代言、为民办事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少数身为领导干部的代表,往往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或很少参加代表活动。有的甚至把代表工作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尽量回避,不愿作为。三是工作方式单一。有的代表仅限于一年出席一次人代会,不懂得运用视察、调查、询问、提出建议等人大特有的工作方式来参政议政。四是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不够。有的当了一届代表,除在选举前与选区的选民见过一次面外,当选
后石沉大海,与选区和选民失去了联系。有的间接选举的代表甚至一次也未与选举单位见过面。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意愿是什么,一无所知,很难体现“代表”二字。
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识偏差。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大代表应该具有被社会所认同的超群素质,许多代表在这方面树立了典范。但是,由于现实工作中对代表的当选条件和代表当选后的参政议政活动等往往缺乏全面考核和严格要求,习惯以代表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群众关系、工作需要等作为代表的当选条件,而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其社会政治行为能力的考核;习惯以传统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或把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等同于行业的先进生产者、劳模、强人、明星;习惯于在强调代表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和代表构成的方方面面的同时,把人大代表作为荣誉型、照顾型予以安排,致使一些人大代表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参政议政能力低。二是缺乏监督。代表法对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作了明确,但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没有规定,实践中无所遵循。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偏重代表的权利而忽视代表的义务,注重代表的任前选举而放弃代表的任后监督,习惯于安排代表工作而淡化对代表工作绩效的考核考察。即使是负责代表工作的人大以及选举人,也往往对代表的工作熟视无睹充耳不闻。由于缺乏对代表的监督机制,致使一些代表产生干好干坏都一样的思想,乐得清闲,远离是非,不思作为,不愿作为,安安稳稳当太平代表。三是职责不专。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有各自繁重的本职工作,特别是相当一部分代表,有的担负着重要领导职务,有的挂名着多个社会头衔,有的还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相交叉,代表工作无暇顾及。甚至有时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也因为参加者都是领导干部而在群众眼里走了味。四是引导不够。近年来,各级人大在引导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探讨了不少途径,积累了方法和经验,如延长人代会会期,给代表充分审议权;邀请代表参加有关会议,给代表知情权;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给代表充分议政权;有的还在代表中开展每个月一次集中学习,半年一次集中视察,向国家机关提一条好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活动。有的地方还进行了设立专职代表的尝试;有的人大代表还建立了自己的工作室,开通了联系信箱和热线电话等等,收到了很好效果。但总的来看,引导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好,特别是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的一些职权还没有得到行使,更谈不上有效组织和引导代表全面行使代表的职权。五是社会支持不力。部分群众甚至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对代表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对代表的活动尊重、支持、配合不够。有的地方对代表经费常年没有兑现;有的党政领导对代表的约见视同群众信访;有的国家机关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敷衍塞责;侵犯代表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分析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同时,我们也不能讳言,正是宪法和代表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职权正在逐步到位,人大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少数“心术不正”之徒也正在看中“人大代表”这个光环,千方百计想撄取“人大代表”头衔,有的把“人大代表”这块金字招牌当成为自己捞取私利的政治资本;有的人本身已触犯刑律,以为有“人大代表”作为“护身符”,就可以万无一失。这些人当选代表后,不仅不能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不会为人民利益着想,不会为群众办实事,而且必然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人大代表的形象。
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效能,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宪法规定的实现,关系到当地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引起重视并得到加强和体现。
第一,引入竞争机制。人大代表只有具备较强的代表意识和执行职务的能力,才能不负于法律赋予的崇高地位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当然应该是各个行业、各个民族、各个方面的侥侥者,但同时又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国家权力机关工作需要,能够胜任所担负工作的能力。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建设的要求出发,加强对代表当选条件的宣传,让选民优中选优,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代表性,为大多数群众信赖的人选为人大代表。要逐步推行代表竞选机制。目前,干部选拔和村委选举已经试行了竞选,取得了好的效果,代表的竞选可以先从县乡直接选举中进行尝试。一些代表参政热情不高,议政能力不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己当选代表有组织安排,靠平衡照顾,轻而易得。实行竞选,可以促使代表主动思考问题,努力兑现承诺,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强化代表意识。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当选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职务的变化,而且是一种思想境界的升华;不仅是工作角色的转换,而且是一种政治责任的加重。要自觉把学习放在首位,学政治、学理论、学法律、学科学、学历史、学文化,使自己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工作方法适应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开展工作的需要。二是强化代表意识。当选人大代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要自觉参加代表活动,无论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还是闭会期间有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无条件参加。二要自觉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愿望和要求,经常反映群众的呼声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三要自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善于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情况和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在参政议政中陈实情、谋实招。三是强化法制意识。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法制意识的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