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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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业主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是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代表和维护着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它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可以说,业主委员会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它的存在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理性消费。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要求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丰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曰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八)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求
(一)经l/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四)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六)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七)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根据业主委员会章程来决定,一般说来有如下几项:
(一)了解掌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使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辖区物业面积、建筑结构、产权性质,辖区基础设施、绿化、公建配套情况,辖区周围环境、交通等情况。业主和使用人按户登记造册。对本辖区的物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以供讨论。
(二)如辖区原已有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对原来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包括取得的成绩、得当的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收费项日和标准的合理性,对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续聘或解聘提出意见,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
(三)代表业主管理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掌握好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权,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账务上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在年终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进行审计,并把结果向业主大会报告。
(四)提出本辖区年度房屋修缮计划、设备维修更新计划、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计划,并提出财务预算,提请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必要时,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工
作。
(五)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小区管理公约、房屋使用公约等行为准则,协调好物业使用中业主的相邻关系,对于违章装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如有违章行为的人不听劝阻要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做好辖区内道路场地、车辆行驶和停放,以及设置广告等方面的管理。
(七)做好内部管理工作:起草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办法的草案;做好委员的增补选举工作;建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办公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等。
五、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起,就要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可以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基础上制定章程,制定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征求业主小组的意见,其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本会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性质、主管部门及宗旨等:
(二)组织及职责;
(三)会议制度及工作制度;
(四)委员的条件、选举及权利和义务等:
(五)经费来源、经费账目管理;
(六)办公用房;
(七)章程、生效、修改、补充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