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房屋建筑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

合集下载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5日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加强数字南平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整合现有资源促进信息资源集约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省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南平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和省上信息化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

第二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发展、保障安全”的建设原则。

要统筹利用资源,推进业务协同,确保统一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平台的信息资源在市直单位间共享,避免重复或低效率建设。

第三条数字南平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机房建设及终端间连接系统)、硬件设备、软件系统、信息资源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以及系统平台租赁等。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南政办〔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南平市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为巩固提升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强化全市房屋结构安全治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以及《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闽政办〔2020〕47号)精神,现结合南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任务和工作机制,通过三年专项治理,基本建立网格化、信息化、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政府监管责任和业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基本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富美新南平建设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2020年,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全面完成生产经营房屋安全复查,夯实“一楼一档”管理,基本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2021年,依托“数字南平”,建成房屋安全巡查监管平台,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加快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治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

2022年,形成科学健全完善的房屋使用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闽建筑[2010]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闽建筑[2010]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闽建筑[2010]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和《关于受理进入2010年度福建省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0]44号),经设区市建设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审查,并将入选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84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上网公示,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名录同时进入各设区市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

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闽建筑[2009]30号文公布的名录停止使用;但已发布招标公告、且已选用闽建筑[2009]30号文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项目,可以继续使用。

3、本名录使用期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布时间为止。

附件: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1、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2、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5、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6、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8、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9、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10、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11、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13、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1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8、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20、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2、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23、恒亿集团有限公司24、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6、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9、莆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0、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1、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2、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3、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34、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35、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3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37、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38、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9、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41、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3、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45、福建省莆田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47、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53、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5、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58、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59、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61、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5、福建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7、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9、福建省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73、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5、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76、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7、福建省永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8、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9、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80、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82、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
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闽建筑函〔2024〕31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
体“黑名单”的通知
闽建筑函〔2024〕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经研究决定,现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厦门弘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闽国泰(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详附件)列入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期为2024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附件: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1日附件
福建省2024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建筑[2010]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5【实施日期】2010.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0]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市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第一条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建立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省级名录),招标人从省级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全省使用,无条件列入各设区市相应类别的名录。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南政办〔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2020〕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20〕12号)和《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0〕4号)精神,为统筹推进全市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建筑业健康高质量发展超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全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确保未来三年建筑业年度目标的实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南平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行动,力争我市建筑业增加值和建筑业产值年均增幅分别达到7%以上和11%以上,到2022年建筑业产值达到27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265亿元。

二、激励扶持措施(一)鼓励财税贡献1、按入库税收增量比例给予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的、当年入库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或者增幅位列全市前20名(含)的建筑企业,按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对增量或者增幅位列21名至150名(含)的建筑企业按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不重复,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南政办〔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6〕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6日南平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46号)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一)取消违规设立的保证金分行业分地区组织清理未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各类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收取依据文件应当立即废止。

由政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收取部门应制定退还计划,于2016年10月底前退还到位,逾期未退还的,追究收取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建设单位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于2016年10月底前返还。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南政办〔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3日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需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6〕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配租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工作;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动态跟踪管理。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南政办〔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4〕140号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7日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平市(延平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建设村民居住区(点)。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或在本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异地新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城市规划区内村民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居住区(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居住区(点):(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

《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

《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制定了《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促进保障房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纪〔2014〕6号)、《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14〕19号)、《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的通知》(闽保障房〔2014〕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保障性系统的通知》(闽建办住〔2015〕24号)、《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平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根据省政府、省纪委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要求开发的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信息系统。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接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原则,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配置规范化审核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变人工纸质审核为网上流转审核,规范配租流程,实现权力运行程序化、流程公开化、风险可控化、监控实时化。

第三条建立多部门联审工作会制度,健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9]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和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实施情况,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和省委《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的。

南建筑〔2020〕10号

南建筑〔2020〕10号

南建筑〔2016〕10号关于印发《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武夷新区住建分局、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8月26日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防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工程招标投标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属于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办法。

但下列建设工程可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82号)文件精神,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市政工程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工程和依法单独发包的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上述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办法的,适用于企业季度信用分68分以上(含68分)且投标人为南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中的“其他因素”设置仅限于诚信守法企业、优质工程奖、法人代表到场作为评分标准,该项评分标准满分5分。

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闽建筑[2010]3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和《关于受理进入2010年度福建省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0]44号),经设区市建设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审查,并将入选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的84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上网公示,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名录同时进入各设区市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

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闽建筑[2009]30号文公布的名录停止使用;但已发布招标公告、且已选用闽建筑[2009]30号文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项目,可以继续使用。

3、本名录使用期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布时间为止。

附件: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2010年度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1、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2、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5、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6、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8、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9、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10、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11、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12、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3、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1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8、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20、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2、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23、恒亿集团有限公司24、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9、莆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0、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1、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2、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3、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34、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35、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36、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37、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38、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9、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41、福建省中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3、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45、福建省莆田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6、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47、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8、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53、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5、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58、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59、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61、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福建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福建登凯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5、福建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7、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9、福建省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3、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5、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76、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7、福建省永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8、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9、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80、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82、厦门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84、福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2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南政综[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8〕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市级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申请表

市级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申请表

南平市市级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申请表(房屋建筑专业A类)申报企业:(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一、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二、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进入南平市级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

三、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五、表二填写达到《南平市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条件的项目。

六、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填写表三至表五。

七、表四中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名单,按工程、经济系列依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八、表二、表四、表五栏目不够填写的可自行扩充。

九、评分表中达标情况均按《南平市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十、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是指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前一年是指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前一年度是指2010年度。

预选承包商承诺书南平市建设局:本人:身份证号码: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1、我司此次填报的《南平市级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时企业也不存在《南平市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南建筑【2010】1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理。

2、我司将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法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投标等经营行为,自主经营,自行投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与工程掮客合作牟利,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如有违反,我司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理,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南政综[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2〕93号)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63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以下简称“两违”)及改变建筑原有规划功能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研究,决定在南平城市规划区内开展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或市场用途)建筑集中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特制订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吴荣才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延平区政府区长翁明亮、市政府副秘书长虞祥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卓晔、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蔡学锋、监察局局长林亚贵、住建局局长金益满、城乡规划局局长李晓峰、国土资源局局长余坚、经贸委主任唐殷、国资委主任江永良、公安局副局长程建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局长邹戈担任。

成员由市检察院、法院、效能、财政、工商、环保、卫生、消防、交警、司法、信访、水利、电业、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南政综〔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6〕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日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委办发〔2015〕38号)等有关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属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备案或核准权限属于市本级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市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管理;属于企业自身投资的,按照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相关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按照社会投资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审批流程再造、推动并联审批,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和环节,解除前置条件相互制约,压缩审批时限,实现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优化投资环境。

三、主要措施(一)重新划分行政审批阶段以建设项目业主的服务需求为导向,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按照审批事项的前后置关系及并联审批关系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五个阶段,由牵头部门统筹负责该阶段审批事项,每个阶段均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查、限时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平市建设局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南平市财政局南建筑【2008】0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和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

参加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施工企业,按《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比选入库。

南平市建设局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南平市贯彻《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办法(试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平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监督管理,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省委防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01号)、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招标人从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名录内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等若干个类别。

名录目前暂设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个类别。

第五条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应当在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中,采用随机方式选择不少于三家的承包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作为报名条件,其他项目不得提出业绩方面要求。

第六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受理申请、审查、公布一次。

市级名录库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按以下办法建立:(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人少于20名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人少于10名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

(二)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人多于20名或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申请人多于10名的,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的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高到低选择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20 名承包商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同时进入名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10名承包商进入名录库(第10名出现得分并列同时进入名录)。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只有名录内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具有承接相应工程和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名录以外的承包商。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的,可以向名录外的承包商招标。

(一)名录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二)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失败的。

第八条:进入市级房屋建筑总承包名录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被列入省级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需参加比选直接进入市级预选承包商名录。

1、在南平市具有15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2、相应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一人必须是本单位相应级别及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3、具有相应的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二)被列入省级预选承包商名录以外的企业,进入南平市级房屋建筑总承包名录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2)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二级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二级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申请人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表现;(4)市外施工企业在南平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南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以上,同时在南平市具有15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九条承包商在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三)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四)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被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五)在申请进入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六)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第十条承包商申请进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四)申请进入名录库前三年内在福建省上缴税收最多一年的纳税证明;(五)工程业绩证明(施工总承包应提供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结算书,分包的应提供工程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结算书);(六)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良好信誉的文件、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市外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申请进入名录库前一个年度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等。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第十一条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名录的评分标准:(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资本(以资质证书的为准)以200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为ZZ=(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0万元;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ZZ=(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2000万元。

(二)申请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名录的,前三年内在福建省最高一年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的证明为准):以10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为NS=(企业上缴的税收-100万元)/100万元;申请进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名录的,前三年内在福建省最高一年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的证明为准):以8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为NS=(企业上缴的税收-80万元)/80万元。

(三)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平均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以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

以200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CZ=(企业年平均完成施工产值-2000万元)/2000万元。

(四)业绩(YJ):1、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完成12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每项得1分,完成28层以上或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每项得2分。

2、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完成单项合同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或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或城市燃气工程、热力工程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每项得1分,完成单项合同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或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或城市燃气工程、热力工程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每项得2分。

(五)优质工程分(Y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获得国家鲁班奖的每项加5分,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分,市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1分。

(六)文明工地分(WM):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加5分,福建省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加3分,市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加1分。

(七)科技进步分(K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企业在福建省的建筑类科研项目,每获得一项建设部或福建省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8分,每获得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8分、一等奖加10分,进入国家、福建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每项加1分;企业在福建省的工程列为国家、福建省建筑新技术、节能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每项加1分。

(八)编制工法分(GF,最高计10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编制并被公布为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加3分,福建级工法的每套加1分。

(九)先进分(XJ,最高计5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被建设部评为先进企业的加3分,被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企业的加3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企业的加1分。

(十)特殊贡献分(TS):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因参加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并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加3、2分。

(十一)信用等级分(XY):南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优、良、一般等级的分别加5、3、1分;(十二)扣分(KF):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的,按行政处罚扣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