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政〔200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00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等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费用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各县(市)、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核定的单位和专业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业务:(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承担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标底价编制和概预结算审核。
闽财建 [2007]15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
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第九条利润,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第十一条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
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制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
闽建筑[2009]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
为贯彻实施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商省财政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不得有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即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
三、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关综合单价调整的条款,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文)的规定,即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可以重新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四、总承包服务费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规定执行;主要材料采用甲供方式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金额的0.5-1%另行增加计算。
五、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包干范围,未约定的按新规范执行。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明确结算审核单位。
福建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
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第九条利润,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第十一条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闽建价〔2009〕2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闽建价〔2009〕24号各设区市造价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等有关规定,我站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详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价规范》有关暂估价(包括暂定材料价格与暂定专业工程金额)的内容不适用我省,应当严格执行闽建筑[2009]18号文的规定。
二、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为取费基数,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费费率)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计取。
三、措施项目、规费、税金的项目名称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规定执行,其中:(一)市政工程措施项目增加“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行车、行人干扰增加”;(二)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增加“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塔吊基础(含桩基等)与施工电梯基础的费用列入计算;塔吊与施工电梯的检测费,列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中计算。
四、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以下措施项目应当根据我省现行有关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列出详细数量:(一)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二)装饰装修工程的环境保护、脚手架;(三)安装工程的环境保护;(四)市政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围堰、便道、便桥;(五)园林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表格目录及应用说明封1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中介机构:(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或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复核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封2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大写):招标人:中介机构:(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或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复核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封3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封4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发包人:合同价(小写):(大写):结算价(小写):(大写):承包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封5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总价合同价(小写):(大写):结算价(小写):(大写):工程造价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核对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表1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表2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表3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临时设施、环境保护费用的合计。
闽建价〔2007〕13号
问题解答(十五)闽建价〔2007〕13号【字体:大中小】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有关规定,工程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应当重新约定?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有关规定,工程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下列方式办理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更,有变更的子项重新议价,没有变更的子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结算。
如:楼地面的块料面层清单项目,块料面层发生变更,找平层、垫层等没有变更,则块料面层单价重新议价,找平层、垫层单价按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
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有关规定,工程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合同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同,措施费、规费、税金应当如何调整?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有关规定,工程结算时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合同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同,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可以按下列方式调整:(一)与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混凝土模板、脚手架费用也应相应增减。
(二)不可竞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其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同比例增减。
(三)规费、税金,应按合同价的费率、税率重新计算。
问: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公布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费金额,如果有多个单位工程,是否按单位工程分别公布?答: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公布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费金额,如果有多个单位工程,应当按单位工程分别公布。
问:执行闽建筑[2007]4号文,卷扬机定额取消后,编制预算时垂直运输机械应当如何考虑?答: 卷扬机定额取消后,可以根据工程实际选择施工电梯或塔吊。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闽建价〔2009〕24号各设区市造价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等有关规定,我站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详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价规范》有关暂估价(包括暂定材料价格与暂定专业工程金额)的内容不适用我省,应当严格执行闽建筑[2009]18号文的规定。
二、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为取费基数,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费费率)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规定计取。
三、措施项目、规费、税金的项目名称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规定执行,其中:(一)市政工程措施项目增加“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行车、行人干扰增加”;(二)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增加“大型机械设备基础”,塔吊基础(含桩基等)与施工电梯基础的费用列入计算;塔吊与施工电梯的检测费,列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中计算。
四、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以下措施项目应当根据我省现行有关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列出详细数量:(一)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二)装饰装修工程的环境保护、脚手架;(三)安装工程的环境保护;(四)市政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围堰、便道、便桥;(五)园林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封1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中介机构:(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或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复核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封2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大写):招标人:中介机构:(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或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复核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封3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封4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发包人:合同价(小写):(大写):结算价(小写):(大写):承包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封5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总价合同价(小写):(大写):结算价(小写):(大写):工程造价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核对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表1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表2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造价汇总。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闽价[2002]房44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48号2002年8月29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为每宗2000元,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1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10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一)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三)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每宗建设工程建安造价分级计费,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服务费,不收场地使用费。
闽财建[2007]157号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 [2007]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满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编制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的采集、整理、编制、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是指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造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设区市造价站”)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指标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科学积累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工程造价指标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征、指标数据。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专业、工程类别、价格类型、编制依据等。
工程特征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分别进行描述。
指标数据包括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人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等。
第七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按照省造价总站要求从网上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抽选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根据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工程造价指标格式》要求编制后提交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站,设区市造价站审核、汇总后报省造价总站。
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作为指标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应确保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并对编制的指标质量负责。
第八条工程造价指标实行不定期发布,发布途径包括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刊物,并根据需要集中汇总发布。
工程造价指标中可体现具体编制单位、编制人和审核人等信息,不载明具体工程名称及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的信息。
第九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日常应加强对网上备案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整理和归类,逐步建立涵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5.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八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附录C除C.13长距离输送管道的土(石)方工程外,凡涉及到电缆沟、电杆坑、管沟及井类的土石方开挖、垫层、基础、砌筑、抹灰、地井盖板预制安装、回填、运输、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地墩等,应按附录A中相关项目列项和计量。
(三)表现形式
1、项目编码。编码是为工程造价信息全国共享而设的,要求全国统一。项目编码共设12位数字,规范统一到前9位,后三位由编制人确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
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2.运输损耗率。
材料类别运输损耗率(%)
瓦、粘土空心砖3
砌块1.5
砖、砂、石子、水泥、陶粒、耐火土、饰面砖、玻璃、卫生洁具、玻璃灯具1
金属材料一般不计取
其他材料0.5
第十条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等应当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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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单价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包括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确定施工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分部分项工程、特殊施工措施等项目,分别计算综合单价。
第四条 综合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包括完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或采取特殊施工措施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和税金。
第五条 人工费按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人工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 材料费按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部署编制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各设区市
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审后,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七条 机械费按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 综合费包括其它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
综合费按各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划分及相应的综合费取费基数和取费标准计算。
第九条 利润是指按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利润不分工程类别,按各专业定额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 风险费是指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时,根据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计取的费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综合费之和为基数乘以风险费率计算。
风险费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费包括按规定施工企业应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
劳动保险费按各专业定额有关规定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规费包括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费按各专业定额规定的规费取费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税金包括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社会事业发展费。
税金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
第十四条 特殊施工措施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未包含的费用。
具体包括文明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
程增加费、市政工程交通干扰增加费、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等,由甲乙双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文明施工增加费是指按地方政府要求对城市建设进行文明施工而增加的除定额已包括的内容之外的费用。
提前竣工措施费是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较定额工期提前,按照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优良工程增加费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等级所增加的费用。
市政工程交通干扰增加费,是指由于边施工边维持通车(人),受交通干扰的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施工效率降低而增加
的费用。
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经建设单位同意,因施工条件限制,施工组织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五条 劳动保险费、规费、税金应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参与竞价。
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计算。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