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25号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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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颁布时间:2010-11-2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财税实务:财税〔2016〕106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实务:财税〔2016〕106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6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1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民 政 部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 2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等 商 品 的 出 口退税 率提 高 N 9 。 % 六 、将 商 品 次 氯 酸 钙 及 其 他 钙 的 次 氯 酸 盐 、硫 酸 锌 的 出 口

C T 电、部分 电视机零 件 、光缆 、不 间断供 电 R彩
电源 ( P )、有 衬背 的精炼铜制 印刷 电路用覆 铜板等 商 US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提 高 到 1% 7。
关于提 高轻纺 电子 信息等 商品出 口退税率 的通知
经 国务 院批准 ,决定提高部分商 品的出口退税 率。具
体 明确 如下 :

商品的出 口退税率提高到1% 3。 四、将 甲醇、部分塑料及 其制品 、木制相框 等木制品、车 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 1。 五 、将碳 酸钠等化工制 品、建筑陶瓷 、卫 生陶瓷、锁具等 小五金、铜板带材 、部分搪瓷制 品、部分钢铁制 品、仿真 首饰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 口退税率提高到1% 6。
三 、将 六 氟 铝 酸 钠 等 化 工 制 品 、 香 水 等 香 化 洗 涤 、 聚
氯 乙烯 等塑 料 、部分橡 胶 及其 制 品、毛 皮衣服 等 皮革 制 品、信 封等纸制 品、日用 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 品、 精密焊钢管等钢材 、单 晶硅 片、直径大于等于3 c 的单晶 0m 硅 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 、部分凿岩工具 、金属家具 等
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可按照不超过 当年担保 费
收 入 5 % 比例 计 提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 允 许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0的
税 前扣除,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 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 为 当期收入。
退税 率提 高N5 。 %
本 通 知 自2 0 年 4 1 0 9 月 日起 执 行 。 具 体 执 行 时 间 , 以 “ 口 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3.25•【文号】财税[2002]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5日财税[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

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

特殊发票形式发票抬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税政策原作者:总局添加时间:2010-12-09 原文发表:2010-12-09 人气:1487 来源:总局问题:所得税法和条例,只是说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明细在哪里可以找到?谢谢!!!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后续规定的不同行业的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及规定的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等。

上述文件都是针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如:金融企业、证券行业、保险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由于问题中您并未提及所属的具体行业,建议您参看上述文件。

如有不明之处,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寻求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25号公告)讲解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25号公告)讲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 的规定,资产的定义为: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 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这一定义删除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 加条件。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25号公告为什么要删除 “与取得应税收 入有关”这一附加条件? 从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上看,大
投资损失
失债权和股权转让损失,必须按市场的方式 操作方能扣除。
转让方捆绑(打包)资产转让损失:
应当出具专项报告。内容包括:转让的目的
和原因、尽职调查情况、每一笔资产的基本情况、
捆绑原则和方法、作价基础、损失的计算等。 受让方:应当对其取得的资产先行拆包,然 后再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谢!
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 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 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 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 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 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
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应按 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
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
层报总机构。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应以清单形式向所在地税
无形资产损失
问题: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此 两项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处理 ,即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扣除,或 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扣除。 无形资产改良、升级、淘汰如何进行 处理?视同长期待摊费还是资产损失?

哪些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哪些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哪些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王骏【摘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从此条文可以判断,并非所有的准备金支出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要看是否符合规定.那么有哪些符合规定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呢?【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4页(P11-1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准备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减值准备;国务院令;主管部门【作者】王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从此条文可以判断,并非所有的准备金支出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要看是否符合规定。

那么有哪些符合规定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呢?答:税法之所以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才能据实扣除。

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

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也不相同。

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会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的依据是否合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录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录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特殊业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注:该文件因执行时间到期而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不同行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财税〔201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文国家税务总局件财税〔201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防范和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1 —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一)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

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 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二)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四)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 —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规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7-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开不必 , 整理 了一些容易忽略的问题 , 为财会人员 做好2 o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参考。 09

费用 扣 除应 当有真 实合 法 的 凭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
些大型企业 、 垄断行业实行效 益工 资制度 , 工资先提后发
往往存在提取数远远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问题 , 该如何调整 , 很多纳
税人一直有模糊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 四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 薪金支出 , 准予扣除。 企业的工资 、 薪金扣 除时间为实际发放 的纳税 年度 , 即使企业计提 了职工的工资 , 但是 没有发放 ,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
提供了便利 , 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土壤。 实际工作中, 企业容易忽视
的调整项 目主要有 : 无抬头” “ 以“ 、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 “ 、抬头为 个人”“ 、以前年度发票 ”“ ,假发票” 为依据列支成本 、 费用 , 违背了成 本、 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 当进行纳税调整 。 应 不合规定的票据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 一是业务属实但未取 得合法票据, 包括发生业务未索取发票 、 确实无法取得发票 、 取得 假 发票或 白条收据等现象 。 二是业务虚假但取得的合法票据或发票 与
调查 中发现 , 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 、 断行业 , 垄 为投资者 和本企业职工购买国家规定 可以税前扣 除以外 的的商业保险 , 变 通名义 , 在税前列支 。 的还把为离退休人员购买的保 险费也混入 有 其中一并税前扣除。
老金 、 医疗保险 、 基本 失业保险 、 补充养老金 、 补充医疗保 险等 , 计 提没有实际缴纳 , 或者多提少缴 , 年末 留有大量余额 , 计提没有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5号公告)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5号公告)

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 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 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 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 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 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 有权不予受理。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 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 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 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 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 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 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存货 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 (二)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 正常损耗; (三)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 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的损失; (四)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 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 (五)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 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过证券交易场所、 银行间市场买 卖债券、 股票、 基金以及金融衍 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 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 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属于需经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 发生的损失。 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耗; 2. 新增“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 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 卖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银行抵 债资产的损失”,删除了兜底条款,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 另外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场所的规 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 定予以放宽,且增加了买卖期货发 失; 生的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资产的损失; 1.清单申报类的扣除与以前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有 相似。 资料。

2010年汇算清缴关注问题

2010年汇算清缴关注问题

2010年汇算清缴关注问题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2010年1月1日到5月31日为汇算清缴期,目前即将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期关注一些政策的掌握,厘清一些认识误区,做好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避开执法风险和涉税风险,就一些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问题重点关注。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关注本纳税年度已发生成本费用、支出的发票问题;2、本年度应确认的收入、收益问题;3、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4、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备查记录问题;5、会计人员及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动会计及相关资料移交的完整问题;6、相关税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二、汇算清缴的常识1、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4、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注: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5月31日以前),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问:我公司融资租赁一台大型设备,请问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

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

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办法

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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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
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防范和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一)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

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二)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
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四)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规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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