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

合集下载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摘要】人类的认识表明,事物的组成要素相同,但若结构不同,则其性质和功能也会不同,犯罪的认定也是如此。

犯罪的成立条件无非包括犯罪人的行为、主观心理态度、动机、手段等因素,但是由于不同法系不同法律背景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这些要素进行了不同的组合,因此也就出现了不同的定罪思维模型下犯罪认定和量刑的差异。

【关键词】定罪思维模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论体系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内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四要件”说,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的主体是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定罪过程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下的定罪过程大概如下:现实中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法官心中熟练掌握刑法中规定的每个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然后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选择一个与现实行为最为接近的罪名进行比较和对应,如若可以对应则为该罪名,若不能对应再一次重复前述过程。

在满足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以后,再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最后得出一个合理罪名。

(三)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定的评价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一种平面性的评价,四个构成要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该评价是一次性的判断,非常容易出现纰漏,而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性行为无法在犯罪构成中予以评价,与“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是够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的观点相抵触。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现实运用中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开始变异。

例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检察官指控a罪、律师做b罪辩护,法官做c罪的判决。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甘华银(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广安 680) 3 5 0
摘要 : 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刑 法理论研 究和刑事 司法实践的话语 平 台; 罪构成理论是犯 罪论 犯 犯
的核心, 今世界几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具特色, 当 各有千秋 ;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差异但也存在 众多共 同的要 素 , 这是理论之 间可以进行 比较 和借 鉴的基础。 关键 词 : 罪构成理论 比较 ; 犯 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 ; 法 系 罪构成 ; 英美 犯 中国犯 罪构成理论 通说 作者 简介 : 甘华银 , 广安职 业技 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 : 9 4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0 — 17 (0 00 — 0 6 0 D 2 .1 A 1 8 9 8 一2 1)4 0 3 - 3 0
念形象, 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 ”
其次, 即使刑法分则将犯 罪构成 诸要件在罪状 中均 已表述
司法的统一、 稳定、 安全与公正也就难以保障。为此, 应有

明确 , 然这些要件应如何依次同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符合性
判断 , 也非一部刑 法典 所能完全左右 : , 同学 者在 建 其三 不 构 犯罪构成 理论体 系时 , 由于各 自视角不 同和价值 取合 差 异, 自然就形成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体系。
异 , 不同的理论流派。 形成
成立犯罪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 同样具有法定性、 统一性。
犯罪构成 及其构成 要件是 形成犯罪 构成分析体 系的前 提 和基础。 因犯罪构成及 其要件的法定性与统一性 , 有可 故 能形成 分析犯罪成立 与否 的共 同话 语平 台— — 犯罪构成 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理论思维模式 , 是人们 分 析犯罪成立与 否的“ 知体系 ” 因人们 认识 问题 的方式 认 , 却 与角度差异 , 存在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 体系。 按照“ 法无 明文 规定 不为罪 ” 的罪刑 法定 主义原 理 ,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论文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行政性控辩审三方辩护权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即定罪的过程应该是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在程序性的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结论,并通过保留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引言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建议采用二要件论(即去掉客体、主体和主观合并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建议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还有人认为还是四要件论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都不作多的评论,只想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论来阐述我国现在采用的四要件对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三)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中国刑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如何进行逻辑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各有其正确性,本文只是想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以它们的逻辑排列顺序不作过多分析。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初创的社会条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并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带有很强的国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从行政人员,这里指公检法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一、理论发展概况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是由德语的tatbestand一词翻译而来,而德语中的这一概念是由诉讼法上的概念演变为实体法的概念。

据考证德语这个词又最早译自拉丁文的corpus delicti(罪体)这一概念。

在此之前最早使用的是犯罪的确证这一概念。

近代社会初期,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丘斯于1581年采用罪体这一概念,用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本证明的犯罪事实。

后来这一概念传至德国在普通法时代被广泛采用。

1796年德国学者克莱因把这一概念翻译为Tatbestand一词,不过这时它还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直到后来费尔巴哈、施就贝尔等人采用后才被赋予实体法的意义。

在当时,争论的中心是关于如何确定犯罪构成的范围,特别是犯罪的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问题。

施就贝尔是19世纪初的主观主义、特别预防主义者,他认为犯罪是主观的犯罪意思的表现,因此,犯罪的结果不属于犯罪构成。

而费尔巴哈却从一般预防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犯罪的结果也属于犯罪构成。

在十九世纪的刑法学中,Tatbestand所表示的是犯罪事实或者是在法律上制约犯罪成立的诸条件或者要素。

它被从诉讼法上移到实体法上,就从表示事实本身的概念而变成抽象的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当时的刑法学中,把犯罪构成分为一般的犯罪构成和特殊的犯罪构成,主观的犯罪构成和客观的犯罪构成。

但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建立起来的。

这一理论的研究是由德国学者贝林格所开创。

贝林格建立犯罪构成理论的思想基础是想通过犯罪构成来排除审判过程中的法官的恣意裁断,以从实质上实现罪刑法定主义。

对于贝林格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有关犯罪的特别规定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他着眼于研究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即所谓特别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他不仅仅把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各论的内容加以理解,还努力以此为基础来建立刑法总论的一般的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基本理论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阶段主要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依次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精确地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的是“双层次”结构,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法抗辩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

如果被告人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抗辩,如精神病、未成年、胁迫等,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注重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一)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一)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一)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文化差异;刑法机制内容提要:在大体相当的法律结构基础上,因文化的差异,德日、英关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显著不同。

三者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和文化特点差异颇大,但其基本功能大体相当,各有其道理。

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经过长期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检验,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我国不宜全盘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或英美双层次要件模式。

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的内在理论结构,是我国当前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

推进我国刑事法治,有必要注重刑法机制之刑事一体化理论知识形态。

引言:基本概念与问题缘起犯罪构成结构,即成立犯罪诸要件的组合形式,它可分为两种,即法律结构和理论结构。

前者即法律规定的(罪刑法定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后者即理论上建构的(刑法解释学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也可视为犯罪论体系。

德日、英美、中俄等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法律结构大体相当,3]但理论结构差异显著。

随着国外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而人.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关理论体系(尤其是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讨,进而对其合理之处有所体悟。

于是,不少刑法学者主张全面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以替代我国的四要件模式,从而实现我国大陆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全面转型。

对此,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者持反对态度。

反对者的基本立场大体为: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模式与国外两大法系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模式皆为根植于其各自法律文化土壤中的理论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其道理,也各有其不完善之处,且各已为各自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适就,虽可相互借鉴,但不宜全面移植,否则会“水土不服”——全面移植的“革命性”方案有失于对我国大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深切考虑,不可取。

有比较,方能有所鉴别。

本文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的比较中,发掘其中的道理,寻求我国刑法学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

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

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

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如何理解犯罪构成及相关的理论也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

研究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的不是排斥哪一个,而是对它们进行综合比较,找到适合自己的,更能有效提高犯罪预防和治理的效果。

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对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的问题。

一、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不同的理论对犯罪构成的解释不同。

下面介绍几个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

1、社会学理论社会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格局、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

传统的社会学理论,如贫困犯罪学、犯罪的跨越化分析以及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等,都是以社会因素为主要因素来解释犯罪构成。

这些理论重要的贡献是将犯罪问题置于社会背景中,强调了犯罪问题的社会根源,对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2、心理学理论心理学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者本身的心理特征,认为犯罪者的不满、焦虑、丧失控制等复杂的动机会导致他们的犯罪行为。

相比于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强调了犯罪者个体的因素,对于犯罪者的精神状况的分析和治疗更有作用。

3、生物学理论生物学理论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理论,它认为人类的遗传信息和生化反应是决定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这种理论强调了人体本质,关注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对犯罪问题的治疗和预防更有针对性。

4、环境理论环境理论认为,环境和人与环境的交互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如交通状况、空气质量、居住环境以及经济状态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犯罪风险。

环境理论中强调了一个人各种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制定防犯策略和重点治理点具有重要意义。

5、学习理论学习理论认为,人类在与环境的交互中不断学习适应能力,包括积极的与其他人交往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等。

在该理论的支持下,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化过程,视为社会舆论、社交关系和家庭因素的结果。

二、四要件理论的再坚持四要件理论是刑法规范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强调了犯罪的行为方式、主体、主观状态和客观结果的存在。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一、大陆法系的理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犯罪成立理论是立体化、阶层式的理论模式。

德国的贝林格将犯罪成立要件归结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内涵作了具体阐释:1、构成要件是法律概念,与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需要明确区分;2、构成要件是刑法各条中特殊了的罪,是特殊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一般的构成要件;3,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类型,也是责任类型;4、构成要件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

并指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依据的概念性规定。

日本的山中敬一把构成要件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包括狭义的构成要件、违法性与责任、其他客观的处罚条件等。

狭义的构成要件指记述各个犯罪类型的个别的特征(笔者注:类似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先行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定。

区别的意义在于将作为犯罪应被处罚的行为和不值得处罚的行为加以区分。

意大利有学者认为犯罪成立条件中应当包括典型事实、客观的违法性和罪过三要素,且认为此三分法是建立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以上观点都将违法的和责任的要素放在构成要件之外进行递进式的考察,经过发展形成了通说认为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是判断犯罪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区别刑法意义和非刑法意义上行为的基础。

其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以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状况等;主观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目的、倾向等。

一般认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可推定违法,但若存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能评价为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义务冲突等。

有责性是该当性和违法性之外的第三个要件,是以刑事处罚为前提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对行为者进行的规范的非难。

即有责性是指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种规范的评价,一般认为,有责性包括责任能力、责任的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外国:犯罪客观要件包 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等
中国:犯罪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犯罪结果 包括危害结果和危险结

外国:犯罪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犯罪结果 包括危害结果和危险结

中国:犯罪对象包括人、 物、行为、利益等,犯 罪时间包括犯罪发生时
间和犯罪持续时间
外国:犯罪对象包括人、 物、行为、利益等,犯 罪时间包括犯罪发生时
间和犯罪持续时间
中国:犯罪地点包括犯 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犯罪地点对犯罪构成有
重要影响
外国:犯罪地点包括犯 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犯罪地点对犯罪构成有
重要影响
中国:犯罪客体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犯罪客体包括个人、社会、国家和 国际的合法权益
中国:犯罪客体包括财产、人身、名誉、 自由等具体权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外国:犯罪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国:故意和过失的认定标准不同,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目的等为要素
添加标题
犯罪客体:中国以社 会关系为客体,外国 则以个人权利为客体
添加标题
犯罪客观方面:中国 以危害行为、危害结 果、危害对象为客观 方面,外国则以犯罪 行为、犯罪结果、犯 罪对象、犯罪手段等
为客观方面
添加标题
犯罪主体:中国以自 然人为主体,外国则 以自然人、法人、团
体等为主体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的规则进行探讨和界定。

在不同的法系和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分别是法益和行为两者构成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解析和比较,以期加深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和应用。

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主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给社会法益带来的危害。

它认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的法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破坏这些法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按照法益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结果。

主观要件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

例如,在盗窃罪中,主观要件包括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动机。

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注重对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的研究和适用,通过对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分析,认定其是否已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体系不仅关注犯罪的结果,更关注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以此为依据进行犯罪认定。

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行为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客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它认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犯罪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无关。

按照行为构成理论,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法定的规定,无论犯罪人是否有故意或动机,都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行为构成理论体系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以犯罪人的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认定的依据,而忽视了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意识。

三、两种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应用尽管法益构成理论体系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并非割裂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体系。

具体而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更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动机,适用于对故意犯罪行为的刑罚认定。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总结与对比

「【总结】犯罪论的性质与地位」(1)犯罪论主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罪与非罪,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完成,即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即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一罪还是数罪,即罪数形态问题。

(2)犯罪论是关系到定罪(定性)的问题,刑罚论则是关系到量刑(定量)的问题。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后果之一。

定罪不一定量刑,但不定罪却肯定不能量刑。

换言之,有罪不一定有刑,但无罪却肯定无刑。

「【总结】对两阶层体系的分析理解」(1)客观(违法)阶层:在犯罪的客观阶层里第一,要有一个人来实施犯罪,这就是行为主体(也称为犯罪主体)。

从外部来看,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至于行为主体大脑里的主观因素(故意、过失),则是主观要件。

第二,行为主体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第三,危害行为一般要有行为对象。

第四,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

第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这样,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客观要件就具备了。

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桥梁,不是独立要件。

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是,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之所以能够成为排除犯罪事由,是因为从整体、最终的眼光看,它们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在判断完客观阶层后,接下来就该判断主观阶层。

(2)主观(责任)阶层:一个行为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具有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

但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非难可能性。

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

「【总结】常考的既可以过失也可以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有三个」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现行犯罪构成理共性比较

现行犯罪构成理共性比较

现行犯罪构成理共性比较————————————————————————————————作者:————————————————————————————————日期:2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关键词: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共性实质缺陷内容提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系统归纳和分类的结果。

由于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归纳和分类方法不同,各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和表述方式有很大差异,但这些理论的内容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它们都包含了不少合理的因素,也都存在一些根本的缺陷。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理论概括,具有指导司法实践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作用,但不应以其代替法律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标准。

一、概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理论形态。

⑴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按照一定的体系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系统归纳和分类的结果。

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系统理解刑法规范和正确认定犯罪的作用。

由于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不仅是犯罪的基本社会属性在法律中的表现形态,同时也是理解预备、未遂、中止以及共同犯罪等犯罪表现形态和每一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前提。

因此,在各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研究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犯罪构成论均居于核心的地位。

在研究犯罪构成的过程中,由于各国刑法学者归纳和划分犯罪成立条件的角度不同,于是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

比较这些理论的内容,笔者得出以下3点基本结论:(一)除一般不会对实践产生影响的概念、范畴、体系之争外,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容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二)在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如犯罪成立应包含哪些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各应包含哪些内容,以及这些条件间的逻辑顺序等),无论是不同理论体系之间,还是同一种理论内部,都存在重大的分歧。

这种长期存在的现象表明: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现有犯罪构成理论都存在根本的缺陷。

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作者:郭利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一直备受我国刑法学者们的关注。

本文通过比较“维持派”和“重构派”的观点,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维持派重构派作者简介:郭利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4-02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新中国成立时期全面吸收借鉴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体系。

当时世界正处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激烈矛盾和对抗之中,我国是新生的社会主义力量,奉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完全照搬前苏联的理论和实践情有可原。

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是不存在“犯罪构成”一词的,以至于中外刑法学者在相互借鉴与学术交流中发生了误解。

如此草率地对待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这遭到了高铭暄教授、黎宏教授、刘艳红教授等的强烈反对,各学者纷纷著书立作,发表自己的观点。

至此,我国刑法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又达到了一个高峰,纵观其观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重构派”和“完善派”。

一、关于“重构派”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三大犯罪构成模式有: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德日刑法中的阶层式犯罪构成模式和中国平面闭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

英美法系刑法中由责任充足要件和犯罪本体要件组成,但是有时候即使具备了这两大要件也不能够认定犯罪的成立,程序的正义能够最终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

又因为英美法系法典以不成文法为主具有典型的普通法特征,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一直都不受重构派们的重视。

以陈兴良为代表的重构派在提出中国平面闭合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和缺陷的基础上,主张以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取而代之。

他们提出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组成,在此之外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

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⑶构成要件有责性: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2.犯罪结构多样说。

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

(片面,不够合理)(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⑵三要件说: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07-28 10:07:00 ] 作者:陈忠林编辑:凌月仙仙关键词: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共性实质缺陷内容提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系统归纳和分类的结果。

由于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归纳和分类方法不同,各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和表述方式有很大差异,但这些理论的内容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它们都包含了不少合理的因素,也都存在一些根本的缺陷。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理论概括,具有指导司法实践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作用,但不应以其代替法律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标准。

一、概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理论形态。

⑴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按照一定的体系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系统归纳和分类的结果。

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系统理解刑法规范和正确认定犯罪的作用。

由于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不仅是犯罪的基本社会属性在法律中的表现形态,同时也是理解预备、未遂、中止以及共同犯罪等犯罪表现形态和每一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前提。

因此,在各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研究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犯罪构成论均居于核心的地位。

在研究犯罪构成的过程中,由于各国刑法学者归纳和划分犯罪成立条件的角度不同,于是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

比较这些理论的内容,笔者得出以下3点基本结论:(一)除一般不会对实践产生影响的概念、范畴、体系之争外,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容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二)在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如犯罪成立应包含哪些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各应包含哪些内容,以及这些条件间的逻辑顺序等),无论是不同理论体系之间,还是同一种理论内部,都存在重大的分歧。

这种长期存在的现象表明: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现有犯罪构成理论都存在根本的缺陷。

(三)犯罪构成是指导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理论,定罪的法律后果意味着犯罪人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即行为人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以及政治权利等最基本人权被限制或剥夺。

⑵如果指导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缺陷,必然会对认定犯罪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公民的基本人权构成威胁;因此,如何在保留现有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扬弃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不仅始终是各国刑法理论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促使各国犯罪构成理论始终处于不断发展、改造、重构过程中的动因。

⑶如何评价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下简称“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的“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以下简称“三阶层”理论)之间的优劣,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考虑到这一因素,以下对各国犯罪构成理论共性的分析,主要围绕这两种理论体系展开。

二、各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尽管在适用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以及整体结构等表现形式上,各国犯罪构成理论看似存在很大差别,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它们都包含了基本相同内容,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一)从犯罪构成理论与构成犯罪的事实之间关系的角度考察,各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都包含了全部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人类社会的共性,决定了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现象——犯罪的共性;由于人类思维规律的共性,决定了人们对处在大致相同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犯罪认识的共性。

正是由于上述共性,世界各国现行刑法关于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规定就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以这些规定为抽象对象的各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内容上就不可能有太大的差别。

稍微归纳一下就可以发现,世界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大致都由以下4方面的构成要素组成:(1)决定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如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聋哑等生理缺陷及特定身份等);(2)决定犯罪行为客观性质的条件(如行为性质手段、对象、结果等);(3)决定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特有内容的条件(如犯罪的故意、过失和目的、动机等);(4)决定犯罪行为社会性质的条件(即从法律角度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这个条件的内容表现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这个条件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的“违法性”评价)。

⑷(二)从犯罪构成理论与刑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角度考察,现行犯罪构成理论都能对犯罪规范的内容进行大致合理的纯理论分析,并进行符合自身逻辑的论证。

指导司法人员正确适用刑法规范,是刑法理论最基本的目的。

这个目的,主要是通过帮助司法人员正确地分析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而实现的。

由于各国犯罪构成理论中都包含了犯罪成立所必需的全部条件,仅从理论的角度考察,这些理论都能起到帮助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刑法规范的作用。

以我国《刑法》第264规定的盗窃罪为例,如果用所谓现在德、日等国“通行的”⑸“三阶层”理论来分析,该罪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构成要件该当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这一条件,实际上是《刑法》分则第264条对盗窃罪的规定与《刑法》总则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必须包含对事实的故意⑹的相结合的结果。

2.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在形式上不为现行的任何法律所允许(形式违法性),在实质上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实质违法性)。

这一条件,则是对《刑法》总则第13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概括。

⑺3.有责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知道(能够辨认)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和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能力”、具有明知盗窃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性认识”以及不实施盗窃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明知为非法的盗窃行为。

这里的“责任能力”,实际上以我国《刑法》第16条、第18条关于行为人对不能辨认(预见)和控制(抗拒)的行为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法》第17条关于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包括盗窃行为在内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的为内容;这里的“违法性认识”,实际上是《刑法》第14条关于行为人明知盗窃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和《刑法》第264条内含的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⑻相结合的内容;而这里的“期待可能性”,则是指不存在行为人不得不为盗窃行为的其他情节。

⑼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运用“三阶层”理论来分析我国《刑法》第264的规定,该理论体系的内容包括了我国刑法关于认定盗窃罪必须适用的全部规定;所以,如果仅仅从理论角度进行演绎,运用这个体系能够起到帮助司法人员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成立的全部必要条件的作用。

除了可以帮助人们分析理解刑法规范之外,这个理论在逻辑上还能对符合该理论体系标准的行为为什么是犯罪进行很好地说明。

例如,按照“三阶层”理论,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3个理由:(1)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2)行为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的合法理由(违法性);(3)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行为不对(具备违法性认识),并可以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盗窃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行为(责任)。

对于符合“三阶层”理论关于盗窃罪成立标准的行为为什么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来说,以上3点理由可以说是非常清楚、充分。

当然,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行的“四要件”体系同样也包含了刑法关于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这个理论体系同样也能从逻辑上非常清楚、充分地说明符合该体系构成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但是,说明这一点,是任何一个具有中国刑法基本知识的人都可以完成的工作,本文就不赘述了。

(三)从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内部结构的角度考察,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范畴都包含了大致相同的内容。

由于人们思维规律的一致性,面对各国刑法关于犯罪成立必要条件基本相同的规定,各国犯罪构成理论对这些条件也作了大致相同的归纳和分类。

尽管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中,这些分类有不同的名称,但在这些貌似不同的称谓下面,却包含着大致相同的基本内容。

例如,在所谓“三阶层”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其最初的含义是构成犯罪行为的纯客观的事实,⑽这显然是一个与“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观方面”(或“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可以相互替代的范畴。

⑾又如,所谓“三阶层”理论中的“违法性”,⑿以行为在形式上与“法律的矛盾”或与“整体的法律秩序相对立”(无正当化理由),在实质上侵犯了合法利益为内容。

这一概念,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也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差别。

因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整体的法秩序”,与“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一样,显然也是一个为刑法所保护,并为所有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而某一类犯罪侵犯的共同法益,或为某种犯罪侵犯的具体法益,显然也是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内涵完全相同的概念。

⒀再如,在所谓“三阶层”理论中的“责任”要件或者“有责性”,在传统意义上包含责任前提和责任条件两大内容。

前者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为内容,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具有完全相同的内容;后者以对犯罪行为的故意和过失为内容,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

⒁(四)从犯罪构成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角度考察,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基本上都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刑法关于如何定罪的规定。

由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事实层面都包括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全部要素,在法律层面都完整概括了刑法关于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在理论层面都能很好地从逻辑上说明犯罪成立的理由,所以,如果撇开这些理论体系人为设定的逻辑顺序,它们在实践中都能起到帮助司法人员分析理解相关刑法规定,指导司法人员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作用。

⒂因为,无论是坚持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坚持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三阶层”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事实上都是在坚持认定犯罪必须以刑法关于犯罪主体(责任能力、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特殊目的或动机)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手段、对象、结果的性质等)等方面的规定,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

三、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事实上都包含了犯罪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在逻辑上都能对刑法有关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进行系统的分类,在实践中都能帮助司法人员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正是由于这些合理因素的存在,“四要件”体系、“兰阶层”理论等现有犯罪构成理论才可能长期在不同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间的相互批评、同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不同观点的相互对立,都在随时提醒我们:无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存在许多根本的缺陷。

限于篇幅,本文只分析这些理论在基本逻辑、基本立场、基本前提方面的错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