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一、综合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近来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公司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用人单位能够防止不用要的违纪用工风险以及能够依据自己的实质状况选择最适合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能够在认识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公司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员工广泛推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宽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对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而且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起码歇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磋商,一般每天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小时;C特别原由每天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3小时;D每个月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36小时。
律师提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伸劳动者工作时间。
假如用人单位违纪延伸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假如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排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金。
2、综共计算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必定的限期为周期,综共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推行这类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能够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均匀日工作时间和均匀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真同样。
即在综共计算周期内,某一详细日(或周)的实质工作时间能够超出 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共计算周期内的总实质工作时间应当不可以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一、综合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收藏!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收藏!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而言,由于企业的生产特性,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统计会采用综合工时制的方式。
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度?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有什么不同呢?首先科普下,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是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那么,在综合计算工时中,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标准:以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x8=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
以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x8=5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以月为单位:250/年÷12月=20.83x8=166.64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以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既然明确了相应的标准工作时间,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又是如何统计的呢?通常来说,如果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就没有加班费,即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果超过(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综合工时制度的加班就有两种情况:(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工厂工作制度工时
工厂工作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厂的正常运营和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时制度、作息时间、加班规定、休息休假等方面探讨工厂工作制度的内容和制定要点。
一、工时制度1. 标准工时制: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时制度。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生产任务不均衡、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应按照实际生产任务和员工工作时间,合理计算年度总工时,确保员工年度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3. 不定时工时制:对于特殊岗位和特殊工作任务,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但企业应确保员工每周休息日不少于一天,年度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二、作息时间1. 工作时间: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工作时间。
一般而言,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特殊岗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2. 休息时间: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享有15-30分钟的休息时间。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休息场所,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3. 用餐时间:员工用餐时间一般为1小时,企业应提供食堂或用餐便利条件。
员工用餐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加班规定1. 加班申请:企业如有加班需求,应提前向员工告知加班时间和内容。
员工同意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表格,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2. 加班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
3. 加班时间限制:企业应合理控制加班时间,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加班时间。
四、休息休假1. 休息日:企业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休息日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加班工资制度
加班工资制度
1、什么是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工资。
2、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为200%支付;法定休假日的为300%支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
这里的150%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平时和法定休假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是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也应该按照300%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
但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同样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以上是对加班工资的具体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2022年6月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
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不定时⼯作制加班费的计算⽅式
不定时⼯作制的情况下是否有加班费呢?如果有,那不定时⼯作制加班费的计算⽅式是什么呢?下⾯是店铺⼩编整理的有关不定时⼯作制⼯时计算的相关规定,让⼤家了解不定时⼯作制及其加班的规定。
不定时⼯作制加班费的计算⽅式
如果公司对员⼯实⾏不定时⼯作制的话,先要向劳动⾏政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实⾏。
然后再与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不定时⼯作制。
对于不定时⼯作制,⼀般控制在每周⼯作不超过四⼗⼩时,如果法定假⽇安排加班的,⽀付的⼯资不得低于⼯资标准的300%,也就是⼀般没有双休⽇加班需⽀付⼯资200%的情况。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需要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应履⾏申请报批⼿续。
⾸先不定时⼯作制需要批准,如上所述。
其次,不定时⼯作制有严格要求,⽤⼯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审批,且在单位时间内总⼯时不能超过法定的总⼯时。
也就是说,⼀般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但是只能依据总⼯时来要求。
例如:2008年4⽉1⽇实施的《天津市企业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和不定时⼯作制⾏政许可规定》第16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不定时⼯时制的⽤⼈单位,在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300%⽀付⼯资)的规定⽀付⼯资。
也就是说,实⾏不定时⼯作制的职⼯只有在法定节假⽇被安排⼯作时,才有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
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加班费是指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长,雇主需要按照法定要求给予员工相应的加班费。
根据不同的工时制度,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下面将介绍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员工每工作超出40小时的时间,按照加班时间的1.5倍支付加班费。
例如,员工在一周内工作45小时,其中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为5小时。
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5(加班时间)×1.5(加班费系数)×单价(正常工资的1/小时)。
2.弹性工时制:弹性工时制是指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弹性可调整,例如,员工可以选择每天的工作时间为7小时、8小时或9小时等。
在弹性工时制下,通常会设定一个周累计工时,例如,一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40小时。
在弹性工时制下,当员工所累计的工作时间超过设定的周累计工时,超出部分被视为加班时间,需要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与标准工时制相同,即每小时工资的1.5倍。
例如,员工一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为42小时,其中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为2小时。
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加班时间)×1.5(加班费系数)×单价(正常工资的1/小时)。
3.计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是指根据员工的产量或完成的任务数量来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在计件工时制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速度控制工作时间。
在计件工时制下,根据劳动合同或规定,通常会规定员工每完成一定数量或产量的任务后,可以获得一份固定的工资。
在这种制度下,不论员工工作多长时间,只要达到了完成任务的要求,就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4.联动工时制:联动工时制是指员工与雇主签订的根据社会生产和员工重复担任同一工序工作而制定的工时制。
在联动工时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会随着一些指标(如产量、销售额等)的变动而变动,以实现工时与产出的联动关系。
在联动工时制下,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与标准工时制相同,即每工作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按照1.5倍支付加班费。
三班倒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三班倒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三班倒需要24小时都有人员在岗的工作排班制度,那三班倒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有什么计算方法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三班倒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三班倒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天和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8=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150%=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300%=元.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150%×180-167-4+×300%×4=元.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天与天计薪区别问题: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天算,其余的都按照天算呢答:可以说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是计薪日,所以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HR同仁指出: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1、原来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如何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如何计算进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如果职工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对不同工作时间制度加班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其最后一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员工加班有没有时间限制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
且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在计算36个小时之内。
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计算在上述36小时之内。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加班费怎么算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加班费怎么算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
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加班费。
通常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员工,还好计算其加班时间,然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但要是对于综合工时制员工来讲,虽然也会存在加班的情况,但在这个时候计算加班费就比较复杂了。
那到底这个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加班费怎么算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加班费怎么算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
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
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要加班吗与综合计算工时制一样,不定时工时制也属于非标准工作时间制,而且也需要审批,企业不能自行决定实行。
不同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一般适用于: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
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
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
1.工作时间计算:
2.加班工资计算:
对于加班时间,员工可以拿到额外的工资,这通常称为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也因公司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常见的计算方法为每小时工资的1.5倍或2倍。
例如,如果员工的小时工资为30元,那么加班时间的每小时工资可能为45元或60元。
3.工作量计算:
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通常还会考虑到员工的工作量。
计算工作量可以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进行分类,如销售职位可以根据销售额进行量化,生产职位可以根据产量进行量化。
根据工作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对员工的工资进行额外加成或扣除。
4.绩效奖金计算:
在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中,公司可以设置绩效奖金来激励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绩效奖金通常根据员工的绩效评级来确定,评级较高的员工可以获得较高的绩效奖金。
绩效评级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成果、质量、效率等因素进行评估。
5.其他福利和津贴:
总结起来,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是根据员工工作时间、工作量、绩效等因素综合计算工资的一种方式。
它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并激励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也要考虑到合理的加班工资、工作量计算、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津贴等。
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制度来制定适合的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方案,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时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算
综合⼯时或不定时⼯时法定节假⽇⼯资怎么算综合⼯时制或不定时⼯时制的法定节假⽇⼯资如何计算?1、什么是综合计算⼯时⼯作制度?综合计算⼯时⼯作制度是针对因⼯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采⽤的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种⼯时制度,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2、什么是不定时⼯作制度?不定时⼯作制度是针对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所⽤的⼀种⼯时制度。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这⼆种⼯时制的员⼯,在法定节假⽇⼯作时,不需⽀付加班⼯资。
即法定节假⽇是所有员⼯的带薪休假⽇,所有的员⼯不论什么⼯时制的,全部享受。
因此,这⼆类员⼯如在法定节假⽇,如五⼀,⼗⼀等⼯作均视为加班,均应按上述《劳动法》第44条第3款,⽀付不低于3倍的加班⼯资。
当然,期间所有⼯资=法定节假⽇⽇综合⼯资=法定节假⽇⽇常⼯资+法定节假⽇加班⼯资。
即所有⼯资也是不低于四倍的⼯资。
3、举例说明:(1)假设⼀,劳动者a⽇⼯资为100元,法定节假⽇(五⼀)当天加班1天,那么应付员⼯多少⼯资?应付员⼯加班⼯资=100×300%=300元;应付员⼯法定节假⽇⽇常⼯资=100元;该⽇应付员⼯全部⼯资=法定节假⽇⽇常⼯资+法定节假⽇加班⼯资=100+300=400元。
即总共应该⽀付400元综合⼯资,即相当于四倍⼯资。
(2)假设⼆,如劳动者a所在企业中的员⼯⼿册规定,员⼯在法定节假⽇的加班⼯资按400%⽀付。
那么应付员⼯⼯资如下:应付员⼯加班⼯资=100×400%=400元;应付员⼯法定节假⽇⽇常⼯资=100元;该⽇应付员⼯全部⼯资=法定节假⽇⽇常⼯资+法定节假⽇加班⼯资=100+400=500元。
即总共应该⽀付500元综合⼯资,即相当五倍⼯资。
对⽐这⼆个例⼦,⼤家应当明⽩和清楚了。
法定节假⽇综合⼯资即不等于四倍⼯资,⽽是⾄少不低于四倍⼯资,可以是四倍,也可以是五倍,或六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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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
一、综合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三、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均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加班支付300%工资)。
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应当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而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
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
《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根据这三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一些企业把部分员工视为实行了这两种情况的工时制而减少或不支付其加班工资,这是面临很大法律风险的。
因为在《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
地方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实行这两种工时工作制是无效的,一经查处企业就要补发这部分员工的加班工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何把握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支付?1994年颁布的50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此是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对于其他管理人员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995年颁布的309号文件明确规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企业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此外,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300%了,而是400%。
也就是说,按照这份文件规定,由于11天的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意味着11天的节假日是带薪放假,再按照《劳动法》关于节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所以劳动者节假日加班意味着支付了400%的工资。
但进一步分析,员工工资并没有因此相应增加了100%,而是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即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1.75天再乘以300%,而不是原来的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0.83再乘以300%,主要体现人本管理的理念和节假日付薪的法律规范。
因此,企业不能以节假日已付薪为由,擅自降低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计算比例。
典型案例案例
刘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从事服装销售工作,上班地点在某百货公司。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实行“做一休一”轮班制,工作时间参照百货公司开店和关店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22时整。
工作至2009年8月,由于该服装销售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自入职以来,单位也一直没有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故刘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补发加班费。
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刘某无奈诉至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中,该服装销售公司表示,愿意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但是认为刘某是销售人员,上班时间灵活,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不存在加班,同时公司指出,刘某工作期间中午和晚上一共有四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刘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只有8个小时。
但就上述事实,服装销售公司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最终,劳动仲裁依法判决服装销售公司依法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评析
本案很具有典型性,在服装销售行业类似于本案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就目前而言,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即属于特殊工时制度,这两种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时间上与标准工时制度存在很大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度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只要超过就算作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而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一些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比较特殊的岗位,其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
回到本案,服装销售公司辩称刘某做一休一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不存在加班,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向劳动部门进行过审批,公司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因此刘某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标准工时制;此外,公司口头称刘某中午和晚上共有4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对此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均无这样的约定,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故而这种说法也不成立,劳动仲裁的裁决合法合理。
由此可见,做一休一有没有加班费不能一概而论,仍然取决于工作岗位实行的是何种工时制度,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相应的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