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船舶管理(内河)
内河船舶夜航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夜航安全管理,保障船员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夜航的各类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夜航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船舶在夜间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要求第四条船舶应具备夜间航行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夜航信号设备:包括船舶号灯、号型、号笛等;2. 船舶雷达、GPS定位系统、测深仪等导航设备;3. 船舶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筏、救生圈等;4. 船舶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带等;5. 船舶通信设备:包括无线电、卫星电话等。
第五条船舶应保持良好的船体状况,确保船体结构、机械设备、导航设备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各项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船员要求第七条船员应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具备夜间航行操作技能。
第八条船员应熟悉夜间航行规则和程序,掌握夜间航行安全知识。
第九条船员应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在夜间航行安全。
第四章航行安全措施第十条船舶夜间航行时,应开启所有号灯,保持船体整洁,便于他船识别。
第十一条船舶夜间航行应保持雷达、GPS定位系统等导航设备开启,确保船舶正确航行。
第十二条船舶夜间航行时,应加强瞭望,及时发现他船和障碍物。
第十三条船舶夜间航行应保持通信设备畅通,确保与岸上指挥中心及他船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船舶夜间航行时,应加强船员值班,确保船员精神饱满,反应迅速。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船舶夜间航行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夜间航行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立即向岸上指挥中心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船舶夜间航行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组织船员进行自救和互救,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内河船舶夜航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内部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运营效率,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船员,具体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日常生活、航行操作、应急情况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船长为船舶最高管理者,负责全船内部管理工作,其他船员应服从船长的指挥,积极配合船长做好船舶内部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做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确保船员充分了解并遵守本规章内容。
第二章船舶日常生活管理第一条船舶日常生活管理包括食宿、卫生、健康等方面。
船舶应配备合格厨师,定时供应营养均衡的饮食,并保持厨房及餐具清洁卫生。
第二条船舶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全体船员共同负责,每天定时清洁船舱、甲板及公共区域,确保船舶内外环境整洁。
第三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船员平时健康检查和日常医疗服务。
第四条船舶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第三章航行操作管理第一条船舶航行操作由船长和相关船员共同负责,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条船舶驾驶室应保持畅通,无阻塞物品,确保船员能够清晰看清周围环境,及时发现和应对意外情况。
第三条船舶应定期检查维护船舶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第四条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船舶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航行措施,确保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第四章应急情况处理管理第一条在船舶遭遇突发事件时,船长应迅速组织船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船员安全。
第二条船舶应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危险情况下能够及时获救。
第三条船舶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船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条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船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5篇)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面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内河船舶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运输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河船舶运输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员及船员。
第三条内河船舶运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三)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协同配合。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三)具备必要的船舶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技术档案、船舶维修保养记录、船舶运行记录等。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内河船舶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运输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条内河船舶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包括运输合同、货物装载、运输路线、船舶调度等。
第十一条内河船舶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装载规定,合理装载货物,防止船舶超载。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运输的监控,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航线、规定速度航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应对。
内河船管理制度
内河船管理制度一、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是内河船管理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登记、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要求: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当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内河船舶的合法运营和所有权变更。
2. 信息透明: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当使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证书等信息透明,方便有关部门和公众查询。
3. 功能完善: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满足内河航运的管理需求。
4. 全程监管:内河船舶的注册管理应当实行全程监管,包括船舶建造、登记、运营、退役等各个环节。
二、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是内河船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包括船舶检验、船员资质、航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2. 制度规范: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等环节符合安全要求。
3. 人员培训: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风险评估: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安全隐患。
5. 事件报告: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事件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事件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
三、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是内河船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船舶运营、货物装卸、航道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经营自由: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保障船主的经营自由,避免政府对内河航运的过度干预。
2. 服务质量: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提升内河航运的竞争力。
3. 成本控制: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增加经营利润。
4. 环保要求:内河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保护内河水域的生态环境。
船舶管理(内河)课件
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碰撞、人员落水等常见事故的处置措施,确保救援及时有效。
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和意识。
演练与培训
04
CHAPTER
船舶维护与修理
船舶日常维护保养是保持船舶性能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包括清洁、检查、润滑和调整等。
日常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船舶各个部件的正常运转。
事故原因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案例结论
加强船舶电气设备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提高船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消防设施配备和管理。
案例概述
某内河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船体严重烧毁、货物损失和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发现火灾是由于船舶电气设备故障引发,同时船员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电气设备故障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而船员应急处置不当则加重了事故损失。此外,船舶消防设施不完善也是火灾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
案例概述
某内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油泄漏事故,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和财产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油管老化破裂是导致污染的直接原因,而船员应急响应不足则加大了污染范围和程度。此外,监管部门对船舶油管检查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代船舶管理
随着科技发展和国际公约的制定,现代船舶管理更加注重专业化和标准化。信息技术在船舶管理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推动了船舶管理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02
CHAPTER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
确保内河航道畅通,定期进行航道疏浚和维护,保持水位合理。
航道维护
禁令限制
航道标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内河开船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开船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的日常管理,包括船舶的航行、停靠、装卸货物、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内河开船日常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船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应当明确,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第五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六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安全技术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结构、设备、部件的完整性;(二)船舶的动力系统、导航系统、通信系统等是否正常工作;(三)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四)船舶的防污染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第七条船舶应当建立船舶档案,记录船舶的技术参数、维护保养情况、事故记录等。
第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船舶年度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航行。
第三章航行管理第九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船位、航向、航速的稳定,不得擅自改变航行计划。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航行距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在夜间航行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开启航行灯,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的动态。
第四章停靠与装卸管理第十四条船舶停靠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码头,并遵守码头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装卸货物应当遵守有关货物装卸的安全规定,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装卸货物时,应当确保船舶的稳定,防止货物滑落。
第十七条船舶装卸货物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货场,确保码头整洁。
船舶管理大纲
《船舶管理》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船舶管理》课程是内河船舶驾驶专业的主要专门课之一。
也是船舶驾驶专业学生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考试科目之一。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航运界的有关法律规则制度和船舶安全、应急操作、船舶维修保养、甲板设备助航仪器使用的基本知识。
本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要求(1)基本掌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的各项职责;掌握驾驶员值班规则及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牢固掌握各项应变部署要求;(2)牢固掌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员条例、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3)掌握纤维绳、钢丝绳的种类、性能、用途及使用保养注意事项;了解锚设备、舵设备的种类和结构;(4)了解船舶堵漏的种类及操作方法;(5)了解铁锈的种类及除锈方法,涂料的种类、用途;(6)掌握雷达、AIS、VHF、GPS、测深仪的组成、操作、维护、保养方法;(7)了解货物运输基本知识,船舶积载、配载的基本要求;(8)掌握船舶主要尺度、排水量、载重量、吨位的含义、种类;(9)牢固掌握水尺的用法、载重线标志的内容及用途;(10)掌握稳性的概念、分类方式;了解移动载荷或装卸对浮态和稳性的影响、液货、散货对稳性的影响;(11)了解船舶管系的组成、主要管系的种类及作用;(12)基本掌握船舶修理的类别;掌握修船注意事项;(13)基本掌握车钟装置、报警装置使用注意事项;(14)掌握四冲程柴油机工作原理、船舶安全用电常识、应急设备的作用及使用要点。
2、基本技能要求(1)熟练掌握救生衣、灭火器、报警器的用法;(2)在各项应变演习中应明确各种职务的各自职责;(3)能识别各种纤维绳、钢丝绳,能正确打开新绳;(4)能识别并初步运用各种助航仪器;(5)能熟练读取水尺。
二、课时分配本课程的教学时数为120课时。
其中理论教学为90课时,实操训练为30课时,具体课时分配可参照下表。
课时分配表三、课程内容课题一:船员职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自职责,值驾驶员值班规则,航行日志记载规则,各种应急应变部署要求。
船舶进出内河码头管理制度
船舶进出内河码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码头的管理,保障船舶进出安全,保护河流环境,促进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河码头的进出管理,包括内河码头的使用、管理、维护、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内河码头是指河流岸边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乘客上下的设施。
第四条内河码头的管理主体为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对内河码头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进出内河码头的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破损、漏油等安全隐患。
第六条本制度内容应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相衔接,并不与其相冲突。
第七条对于本制度未能明确的问题,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码头管理部门具体解释。
第二章进出码头的条件第八条进出内河码头的船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营资质,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营运证、安全管理证书等。
(二)船体无漏水、漏油等安全隐患,并且具备应急救援设施。
(三)船员应持有相关的证书、资质,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
(四)日常维护保养良好,没有超期未检、未修、未保养等情况。
第九条进出码头的船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绳具、缆绳、锚等装备,确保安全靠泊。
第十条进出码头的船舶应当具备完备的货物装卸设施,如吊杆、货物固定设备等,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十一条进出码头的船舶应当具备相应的航行资料和导航设备,确保安全顺利进出内河码头。
第三章码头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对内河码头进行编码,制定进出码头的进出计划,确保码头使用安全有序。
第十三条码头使用者应当提前向码头管理部门申请进出码头的许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码头使用者需要支付相应的码头使用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
第十五条码头使用者应当遵守码头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的靠泊位置,遵守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码头使用者有义务对所使用的码头进行安全保护和维护,确保码头设施的完好。
第十七条码头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环保法规,禁止在码头周边进行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船舶管理》篇内河船员
图文并茂 例“锚链标 记”
在第二节与第三节锚链之间连接链环的前后第二个有档链 环的撑档上各绕以10-20圈经过热处理以后的4-6mm的金属丝, 并将该链环标志处以内涂以白色水线漆,连接链环涂红漆。 以此类推至第五与第六节之间。自第六节(第十一节)开 始又重复第一至第五节的标志方法。至最后一至二节,可涂白 或红白相间等醒目标志,作为预示锚链即将至末端的危险警告。
1.为了确切掌握锚链抛出或绞入节数,必须在各节锚链上 标记记号,其标法是从第 节开始重复第一节做法。
教学互动 例“锚链标 记”
教学互动 例“锚链标 记”
2.最后一节锚链大都涂上白色或红白相间油漆的目的 是 。
(7)具有一套教学效果的测评工具
2.做好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识读国家海事局课程《考试大纲》 教师与学生共同精读教材内容 多种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做好教学效果的测评工作
如何上好《船舶管理》?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材料
1.精心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了解课程的发展沿革 熟悉课程的基本内容 准确把握课程《考试大纲》 分析课程章节重点难点 编写一套完整的教案 制作一套好的多媒体课件 具有一套教学效果的测评工具
(1)了解课程的发展沿革
本课程是为贯彻落实交通部海事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 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 考试大纲》原要求编写,课程主要涵 盖原内河船船舶职务与法规、船艺、 造船和轮机部分知识。
(2)熟悉课程的基本内容
船艺 职务与法规 船舶原理
货运
助航仪器 轮机概论 船舶修理
(3)准确把握课程《考试大纲》
(4)分析课程章节重点难点
授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考试 大纲要求,将课程章节重点难点 进行分析和归纳,掌握教学中应 该注意的事项,才能做到有的放 失。以第三章《甲板设备及使用 管理》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已于2015年11 月3 日经第20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 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 年11月1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 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 人,其中至少1 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 总吨至3000 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船舶管理制度范本下载
船舶管理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提高船舶运行安全,保护环境,保障船舶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司注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油轮等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船舶运行管理第五条船舶运行管理包括船舶维护、航行、货物装卸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船舶维护应按照船级社、港口管理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事组织规则,进行有效的航行计划和导航,确保航行安全。
第八条货物装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货物安全装卸,避免污染海洋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安全管理是船舶管理的核心,船舶管理人员应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十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船员应定期进行救生演练,提高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记录船舶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环保法规,严格控制船舶废水、废气排放,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十三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废物处理,合理处理船舶产生的废弃物,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遵纪守法意识。
第十五条船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确保适合从事船舶工作。
第十六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保证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船舶管理人员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保障船员安全。
第七章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履行管理职责,保证船舶安全、环保、经济运行。
第二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
前款内河通航水域,适用于国境河流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签有协议或者协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第四条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二、经登记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三、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四、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第五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或者话务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合格职务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当经过考核,持有合格证件。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六条竹木排筏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
排工配备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排头工应当经过林业部门培训,持有合格证件。
游览排筏驾驶人员的管理,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和人员。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内河船舶客运规章制度
内河船舶客运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和船员的安全,保护内河环境,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客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船、渡船等内河客运船舶。
第三条内河船舶客运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内河客运船舶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持有相应的船舶运输证书。
第五条内河客运船舶的拥有者、经营者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六条内河客运船舶负责人应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安全。
第七条内河客运船舶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内河客运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配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九条乘客应按照船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登船,不得擅自拒绝登船或越过栏杆。
第十条乘客应遵守船舶内的秩序,不得在船舶内抛弃垃圾、吸烟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乘客应听从船员的指挥和安排,遵守船舶的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配合船员进行安全演练,了解如何正确使用救生设备。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船舶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和资格,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舶船员应遵守内河客运船舶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船舶船员应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十六条船舶船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施救。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内河客运船舶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内河客运船舶应定期进行消防和救生演练,提高船员和乘客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内河客运船舶应配备相应的航行记录和安全记录,确保遇险时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内河客运船舶应定期对船舶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第六章备案登记第二十一条内河客运船舶的拥有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内河客运船舶在客运活动前应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进行相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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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上实配图:我看船上用得比较多的是CASP系 统,当然也有小船不用系统的,大副纯手工算,有 用EXECL的。由每条船舶的大副与码头方面协商 进行。上面说了码头考虑自身作业比较多,船舶 的大副要考虑更多是安全、稳性。所以两方要达 成一个平衡点。。最后按系统的无线指领装上船 去就行了。
第二节 船舶的配载与积载
•
货物包装标志的实例
第一类爆炸品标志和标牌
第一类爆炸品标志和标牌
第2类气体标志和标牌
第2类气体标志和标牌
第3类 易燃液体标志和标牌
第3类 易燃液体标志和标牌
第4类 标志和标牌
第4类 标志和标牌
第5类 标志和标牌
第5类 标志和标牌
第6类 标志和标牌
第6类 标志和标牌
第7类 标志和标牌
• 船公司配载分两种: 预配图基本上是由各船公司预配中心进行预配 (国内船公司预配中心一般在上海,马士基好像 是印度,有些船公司在新加坡),所谓预配是指 由专门负责各航线的预配中心人员进行船上位置 和港口及箱型的划分。这种划分是初级的,不能 精确到每个集装箱。因为船舶到每个集装箱时上 船的箱量可以大体确定,但箱号及重量等关键信 息还不确定。
一、船舶的配载、积载概述 (一)船舶的配载与积载的概念 (二)船舶配积载的基本要求 二、船舶装载能力 (一)充分利用船舶装载能力的基本途径 1.确定载重线/吃水 2.航次的燃料和淡水 3.减小船舶常数 (二)实现满舱满载的方法 1.轻重合理搭配 2.合理确定货位 3.合理利用舱面其作 用 1.货物包装的作用 1)防止水湿、破损、污染、机械损伤等; 2)防止撒漏、脱落、丢失、短缺等; 3)防止货物本身的危害及危险性扩散; 4)便于搬运、堆垛、装卸及理货。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2.货物包装的分类
1)按作用的不同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 2)按形式的不同分为箱装、桶装、罐装、篓装、瓶装、 袋装、捆扎包装、集装箱装等。 3.货物的标志 货物标志的作用:建立货物本身与其运输单证的联系, 便于工作人员在货物运输的每个环节中识别和区分货 物;启示货物的正确装运、交接和保管。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2.集装箱的种类 1)按箱体部件使用材料可分为铝合金集装 箱、钢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和不锈钢 集装箱四种; 2)按外部标准尺寸可分为13种,较普遍的 为20ft和40ft型,以宽8ft、高8ft、长20ft 型为单位标准箱(TEU)。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3)按集装箱的用途可分为: 通用干货集装箱、通风集装箱、保温集 装箱、冷藏集装箱、敞顶式集装箱、台 架和平台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散货集 装箱、动物集装箱、汽车集装箱
第七章 船舶货运知识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一、货物的分类、包装和标志 (一)货物的分类方法 1.按货物形态和运输方式分类 杂货、固体散货、液体散货、集装化货物 2.按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分类 一般货物、轻泡货物和重、大、长件货物 3.按货物的特性及运输要求分类 危险货物、特殊货物、一般货物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 首先,在舱室 底下,以及甲 板导槽部分以 下,集装箱通 过导槽固定, 也就是图中船 艉部那个红色 的架子,通常 沿舯线会布置 很多个.
• 红色的架子就 是集装箱导槽, 导槽一下以及 舱室内的集装 箱通过导槽上 的机构固定. 而若要继续往 上层堆砌集装 箱,利用的是 集装箱自身的 角件与扭锁的 配合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1)运输标志 发货符号、到达港、收货单位和总件数 等; 2)指示标志:又称保护标志。它是根据货 物特性指示有关人按一定要求操作和保 管货物,以保护货物的安全和质量。
指示标志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3)危险品货物志,用于指示危险货物的性质。国际和国 内危规对危险货物的标志都有具体规定。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2)合理甲板积载 甲板装箱数20%-50%的总箱数; 总数小于1000箱,则甲板上装2层为宜。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2、正确选择集装箱的货位和堆装方式 1)普通干货集装箱的堆装原则: 下重强,上轻弱。舱面新、强结构箱。 2)中途港货箱合理积载,保证不倒载。 3)正确安排专用集装箱的货位。 根据特点安排;危险货物集装箱按“国际 危规”规定选择货位。
第7类 标志和标牌
第7类 标志和标牌
第8类标志和标牌
第9类 标志和标牌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4)商品标志 有关货物标志的注意事项: • 船方在收受货物时,如遇标志不清或不 符合要求时,应请货主及时按规定加以 补正,否则船方可以拒绝货物装船。 • 危险货物必须标示完整的运输名称(技术 名称)标志。
• 而要进一步使 多个集装箱保 持整体,提高 固定强度,还 需要使用绑扎 杆
• 红色的架子就 是集装箱导槽, 导槽一下以及 舱室内的集装 箱通过导槽上 的机构固定. 而若要继续往 上层堆砌集装 箱,利用的是 集装箱自身的 角件与扭锁的 配合
• 通常在船东订 造集装箱船时, 集装箱船的容 量和装载方式 就已经确定了, 在遵循设计要 求的情况下, 经过固定的集 装箱是不会轻 易从船上掉下 来的,哪怕是 这种情况.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二、忌装货物的忌装要求 忌装货:性质互抵、至少不能相邻堆装 的货物。 (一)忌气味货与气味货的忌装 (二)忌潮湿货物与散发水分货物的忌装 (三)忌染尘及混杂的货物与扬尘污染货 物的忌装 (四)忌油污货物与油污货物的忌装 (五)特殊忌装货物的忌装
• 杂货的隔离要求 1)不相邻:如小五金和丝绸、棉布等捆包货 2)不同室:如食品与气味货 3)不同舱:如潮湿货和怕湿货 4)不邻舱:如散装有毒货与散装食品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三)集装箱系固设备 1.固定式系固设备 1)底座 2)固定锥:防止集装箱水平移动,双头定位锥 还可用于相邻2列的水平联接 3)可折地令 4)眼板 2.便携式系固设备 1)扭锁 2) 底座扭锁 3)桥锁:使最上相邻两列集装箱横向联接 4)绑扎杆和花篮螺丝
六、集装箱系固设备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3.集装箱的标志
集装箱标记分为必备标记和自选标记。 1)箱主代号、顺序号和核对数字 2)国家代号、尺寸和类型代号 3)最大总重量和自重 4)空陆水联运集装箱标记 5)登箱顶触电警告标记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二) 集装箱船的积载特点 1.对集装箱船的稳性要求 1)有适度稳性:GM值4%-5%B 计算船舶稳性时,每一集装箱重心垂向位 置应取在集装箱高度的一半处;船舶在 横风作用下从复原力臂曲线上求得的静 倾角应不大于1/2上层连续甲板边缘入水 角,且不超过12°经自由液面修正后初 稳性高度GM不小于0.30m;需压载。
• 红色的架子就 是集装箱导槽, 导槽一下以及 舱室内的集装 箱通过导槽上 的机构固定. 而若要继续往 上层堆砌集装 箱,利用的是 集装箱自身的 角件与扭锁的 配合
• 而角件通过扭 锁连接,从而 达到固定上下 集装箱的目的.
• 而仅仅通过扭 锁固定上下集 装箱,在船体 摇摆的情况下, 依然无法保证 固定,因此还 需要用于将左 右相邻集装箱 连接起来的桥 锁.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3.集装箱船舶的箱位编排 每一箱位坐标按行号、列号和层号的顺序以六 位数字表示的。的每组代码不足10者在前一位 置零。 • 1)行号(Bay No.) • 集装箱箱位的纵向坐标。自船首向船尾。 • 20ft箱的箱位:依次以01、03、05、07…等奇 数表示。 • 40ft箱的箱位:以介于所占的两个20ft箱位奇 数行号之间的一个偶数表示。
2)列号(Row No. or Slot No.) 横向坐标; 纵中剖面为准,向右01,03,05 …,向左02, 04,06 …,纵中剖面上有的话,则00 3)层号(Tier No.) 集装箱箱位的垂向坐标。 舱内:自下而上以02、04、06、08…等偶数 表示。 舱面:自下而上以82、84、86、88…等偶数 表示。 舱内和舱面非全船最低层的层号:以距基线 高度相同层号相同。 例:080382,120484
第一节 船舶货运的一般知识
三、集装箱的积载特点 (一)集装箱的规格和标志 1.集装箱定义和特点 • 一种具有1立方米及以上容积、足够强度、便于 周转使用的标准化运输设备或流动小货舱。
• 将货物装入标准化的大型集装箱,并将集 装箱作为运输货运单元的一种现代化运输 方式。它为实现货物运输和装卸的机械化 和自动化创造了条件。
• 集装箱配载分两种:一种是船公司配载,一种是 码头配载。 在国内的码头有的是由集装箱码头的配载计划员 进行配载。因为集装箱上船前是堆存在集装箱码 头,码头需要考虑集装箱箱子的翻倒情况、作业 机械情况、码头场地路线及规划,并保证快速、 高效、节能的完成装卸任务,这些船公司的配载 人员都是不会考虑的。这种配载会精确到每个箱 型、箱号、箱位、重量、尺寸,会考虑船舶航行 的稳性、绑扎作业的安全等。但是根本的出发点 还是为码头的效率、安全、能耗着想的。容易忽 视船舶的稳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