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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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功能、用途不相 适应的服务活动,没 违法所得2000元—3000元的,处以 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 2000元—5000元罚款。 得5000以下的。 违法所得3000元—5000元以下的,处 5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 公共文化体育 违法所得2000元—3000元的,处以 设施,没有违法所得 2000元—5000元罚款, 及违法所得 5000以下的。 违法所得3000元—5000元以下的,处 5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第三十一条 公共 文化体育设施管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 (一)开展与公共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文化体育设施功能、 所得5000元以下 的,可以处1万元以 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 下的罚款;对负有 活动的。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 文化体育设施功能 、用途不相适应的 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 规定出租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的。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5000元—1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2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1—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 罚款。 设施功能、用途不相 适应的服务活动,违 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3—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 。 罚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考核细则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考核细则
90%
80%
70%
4.0
3.5
3.0
2.5
须达到省规定标准。
103
文体广场建成率(%)
100%
90%
80%
70%
4.0
3.5
3.0
2.5
每个文体广场要求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104
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成率(%)
100%
90%
80%
70%
3.0
2.5
2.0
1.5
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行政村(社区)有不少于5台电脑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平方米)
1.2
1.0
0.9
0.8
8
7
6
5
地市、县(市)各自建有“四大件”(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的加2分,建有“三大件”的加1分;区建有“三大件”(室内全民健身中心或体育馆,游泳池,体育场或全民健身广场)的加2分,建有“两大件”的加1分。
05
公共图书馆达标率(%)
100%
80%
60%
50%
8
7
6
5
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达到国家一级馆的加2分,二级馆的加1分。已建但未达标或新建未竣工的给4分。未建的给0分。
06
文化馆达标率(%)
100%
80%
60%
50%
8
7
6
5
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达到国家一级馆的加2分,二级馆的加1分。已建但未达标或新建未竣工的给4分。未建的给0分。
07
地级以上市博物馆达标建设
105
拥有基本文体器材比率(%)
100%
90%
80%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规范使用和维护,提高社会公共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相关单位建设、投入使用的面向社会公众供体育活动、健身锻炼和休闲娱乐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职责,完善设施设备,维护设施秩序,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规范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设施的开放时间、接待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有序、高效使用。

第六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者档案,统计使用者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设施服务水平提供参考。

第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对于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台账记录,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

第三章设施使用第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他人的正当权益,文明健康地进行体育活动。

第十条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预约使用,使用者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并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者应当对设施进行爱护,不得进行恶意破坏和侵占,如有损坏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偿或修复。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者应当遵守设施使用规定,不得进行违反规定的活动,如有违规行为,管理单位有权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设施服务第十三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优质的设施服务,制定细则,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服务投诉渠道,接受用户的反馈和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制度

2023-11-0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概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的内涵与目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与布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行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与评估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的案例分析录0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概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用于满足公众文化体育活动的需要的场所和设备,如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基本文化体育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定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体育需求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程度和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覆盖城乡的设施网络不断健全,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设施建设不平衡、服务供给不足、管理不到位等。

未来,我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均衡性、便利性和服务质量,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多元化供给格局。

我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发展现状与趋势0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的内涵与目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维护和更新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定义和分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率,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目的和原则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涵盖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标准、投入比例、使用要求、维护保养以及更新改造等方面。

涉及领域促进社会发展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文化繁荣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留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完整版)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完整版)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 万以上人口、100-200 万人口、50-100 万人口、20-50 万人口、20 万以下人口。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必要和重要的设施,是理想生活城市的标志之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需要加强,以满足人们对于高质量的文化体育设施的需求和期望。

在这方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目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保障公众文化体育权益,增强全民的文化体育素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地推动城市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和社会的协同管理,促进城市文化与体育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条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

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规划,组织开发、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划,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要求,完善设施设备,提高设施服务质量。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的运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应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保障文化体育权利,保护设施设备和公共秩序,对损坏设施的行为进行认定,督促相应单位及个人进行维修、赔偿、处罚。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便利开放,积极推广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群众文娱、健身、广泛参与。

设施管理单位应合理排班开放时间,照顾不同人群的需求,优先满足弱势群体文化体育权利。

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法规的有效性在于执行,需要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共同的协力推行。

在市场规范和公共监管的引导下,各单位要将文化体育服务提供和民生需求统筹起来,在改进文化体育活动和设施管理的同时,加强服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Xxx村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Xxx村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Xxx村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村公共活动设施是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

第二条要大力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护公共活动设施活动。

张贴标语,设立公益广告,提高村民自身素质,养成文明、守法、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习惯。

管理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以礼服人。

第三条实行公共设施责任制,做好设施登记备档,分级负责、包干。

对村内公共设施实行分级负责,对各小组的任务、资金、责任实行三包干。

具体设施维护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或故意损坏,节约用电。

第四条实施适当的奖罚制度,对有意损坏公物的村民应负责赔偿,并且当年不能评为五好家庭,对落实维护的责任人,保护完善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公共活动设施的借用,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写清借据,方可借用,借用物品因自然损坏,应报各主管单位核实
后注销,如因借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由该借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应当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按照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期检修,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确保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设施在养护、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第七条公共设施所属单位应加强设施周围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保持该公共区域良好的活动环境。

在此公共区域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共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体育设施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体育设施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体育设施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引言体育设施的良好基本配置对于促进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全民体育的普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体育设施的质量和公平可及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本文将对体育设施的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进行探讨,并介绍一些常见的标准要求。

体育设施的分类体育设施可以根据其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

常见的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场地、游泳馆、健身房、运动场等。

不同的体育设施对场地、设备和设施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制定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的体育设施。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的重要性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众权益、提高体育设施的使用率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制定标准可以保障公众的权益,确保他们在体育设施使用时能够享受到公平和高质量的服务。

标准规定了设施的基本要求,如场地的尺寸、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卫生设施的配置等。

通过遵循这些标准,可以提高体育设施的整体质量,保障公众的体育活动权益。

其次,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的制定可以提高体育设施的使用率。

只有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才能得到政府的审批和资金支持。

通过标准化的配置,可以提高体育设施的多样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体育活动,提高体育设施的使用率。

第三,制定标准可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的制定可以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供参考。

通过提供可行性指导和技术支持,可以促进体育设施的发展,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的内容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场地要求在制定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时,需要对场地的尺寸、形状、平整度、草坪状况等进行规定。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体育场地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设备要求体育设施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设备,如篮球架、足球门、乒乓球桌等。

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赛和健身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包括:(1)xx投资或资助的公共体育设施;(2)xx、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体育设施;(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xx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管理体育设施。

第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

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五条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Xx各级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xx 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进行合理布局和统筹安排。

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xx应当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纳入本级xx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鼓励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筹集资金建设内部体育设施,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体育设施建设。

第八条xx级在城市居住区、居民小区建设开发时,应当按照xx级相关标准,配建公共体育设施,保证公共体育用地面积。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

xx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体育设施的配置和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工作检查考核。

xx拟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设施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体育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xx、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设和配置相应的职工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制度概念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在城市或乡村地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通用性文化体育设施,是公众参与文化和体育活动的场所和平台。

发展历程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逐步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

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投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有超过20万个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其中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建筑群、社区文化中心、体育场馆等。

目的和意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旨在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共同认同感,促进可持续发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为人们提供了开展各种培训、娱乐和休闲活动的场所,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场所。

此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问题和挑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城市土地收紧和房价高昂,政府很难找到合适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其次,由于财政预算的限制,政府很难投入足够的资金来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

第三,由于管理和维护成本的增加,政府有时难以保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良好运行状态。

对策和建议为了克服上述问题和挑战,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1.调整土地规划和利用政策,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提供优先和保障;2.大力开展PPP项目,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3.加强政府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财务拨款和物资保障,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正常运行;4.稳定聘用相关人员,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

结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现代城市化建设的必备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发展对于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不断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制度,让更多的市民受益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体育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体育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提升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类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责任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责任由场所管理者承担。

场所管理者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知识,确保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场地规划体育活动场所应合理规划场地布局,确保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体育需求。

场地设计应考虑人流量和活动类型,合理设置运动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功能和耐用性。

第五条:安全防护场所管理者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

场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避免人员因仿佛、踢踏、碰撞等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修缮或更换。

第六条:卫生管理场所管理者应保持场地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环境卫生和设备消毒,确保参与体育活动的人员健康。

在场所内设置垃圾箱,并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提倡环保意识。

第七条:秩序管理场所管理者应建立秩序管理制度,对参与体育活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引导。

加强对活动规则的宣传,防止场内打闹、吵闹、赌博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反规定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设备维护场所管理者应加强对体育设备的维护工作,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损坏或老化情况,及时维修或更换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者的安全。

第九条:服务质量场所管理者应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用户咨询,提供必要的约束和服务设施,使体育活动场所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体育活动场所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停止运营的处理,以保证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场所管理者,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情况汇报文章来山课件w w5k J.cO m文秘一、贯彻《条例》的基本情况《条例》自2003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及时地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进行了学习。

在此基础上,先后两次组织机关科以上干部和场、校负责人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

通过学习,使大家对《条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达到了统一认识、明确任务、熟悉内容、便于执行的目的。

学习中,我们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共中央[2004]8号文件与《条例》学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为做好实际工作奠定了较好的理论基础。

近十个月来,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二、我区体育场馆设施现状1、我区现有21种类型、242个标准体育场地,其中:体育场4个、体育馆2个、篮球场84个、排球场14个、门球场9个、综合房3个、篮球房3个、体操房1个、羽毛球房1个、乒乓球房3个、跆拳道房1个、健身房215个、棋牌房1个、网球馆5个、壁球馆1个、游泳池6个、有固定看台灯光球场1个、小运动场24个、足球场1个、网球场62个、攀岩场1个。

2、我区现有18种类型、130个非标准体育场地,其中:室内外游泳池37个、全民健身路径32条、篮球场10个、门球场2个、田径房1个、乒乓球馆2个、健身房4个、台球房1个、沙弧球馆1个、羽毛球场6个、乒乓球场5个、田径场3个、网球场4个、射箭场1个、垒球场1个尔夫球练习场1个。

3、我区现有372个各类体育场地(包括非标准场地)中,大致颁由在:广场3个、公园9个、校园169个、老年活动场所9个、乡(镇)权24个、居住小区(街道)40个、厂矿26个、机关事业单位39个、宾馆饭店10个、其他43个。

4、在全区现有372个各类体育场地(包括非标)中,经济构成情况如下:国有经济277个,占74.46%;集体经济13个,占3.05%;私有经济79个,占21.24%;外资经济3个,占0.80%。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为市民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提供了场所和设施。

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本文将以一个虚构的城市为例,详细讨论这个城市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和促进体育活动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健康权益,规范和推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以提供给公众进行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为目的的设施。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拆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的规划和政策,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场地规模和设备配置等因素,确保设施的安全、便利和适用。

第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主体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设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市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的设施和服务。

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应当与行政区域的文化和体育水平相匹配,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第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场地租赁、设备维护、安全保卫、服务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与市民的生活规律相适应,保证市民能够方便地进行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特殊设施如游泳池等,应当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和使用规则,以防止拥挤和事故发生。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收费应当透明合理,不得随意涨价。

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鼓励和支持低收入群体的参与。

第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的文化意识和体育意识。

管理单位可以组织各类文化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激发市民的参与热情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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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
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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