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3.06.26
•【文号】国务院令第382号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文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
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规范使用和维护,提高社会公共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相关单位建设、投入使用的面向社会公众供体育活动、健身锻炼和休闲娱乐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职责,完善设施设备,维护设施秩序,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规范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五条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设施的开放时间、接待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有序、高效使用。
第六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者档案,统计使用者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设施服务水平提供参考。
第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对于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台账记录,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
第三章设施使用
第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他人的正当权益,文明健康地进行体育活动。
第十条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预约使用,使用者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并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者应当对设施进行爱护,不得进行恶意破坏和侵占,如有损坏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偿或修复。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3(000)02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20-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J], ;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J], ;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J], ;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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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必要和重要的设施,是理想生活城市的标志之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需要加强,以满足人们对于高质量的文化体育设施的需求和期望。在这方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目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保障公众文化体育权益,增强全民的文化体育素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地推动城市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和社会的协同管理,促进城市文化与体育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条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政府、市场主体
和社会各方面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规划,组织开发、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应当按照规划,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要求,完善设施设备,提高设施服务质量。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的运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
放和使用应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保障文化体育权利,保护设施设备和公共秩序,对损坏设施的行为进行认定,督促相应单位及个人进行维修、赔偿、处罚。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
Xxx村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Xxx村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村公共活动设施是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
第二条要大力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护公共活动设施活动。张贴标语,设立公益广告,提高村民自身素质,养成文明、守法、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习惯。管理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以礼服人。
第三条实行公共设施责任制,做好设施登记备档,分级负责、包干。对村内公共设施实行分级负责,对各小组的任务、资金、责任实行三包干。具体设施维护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或故意损坏,节约用电。
第四条实施适当的奖罚制度,对有意损坏公物的村民应负责赔偿,并且当年不能评为五好家庭,对落实维护的责任人,保护完善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公共活动设施的借用,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写清借据,方可借用,借用物品因自然损坏,应报各主管单位核实
后注销,如因借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由该借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应当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按照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期检修,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设施在养护、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第七条公共设施所属单位应加强设施周围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保持该公共区域良好的活动环境。在此公共区域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共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
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
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doc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9-23
执行日期:1996-9-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及其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和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
育设施,为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九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居民小区,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指标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体育文化设施使用规章制度
体育文化设施使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文化设施的使用,提高设施的利用率,维护设施的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的体育文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馆、文化中心、公共体育场所等。
第三条所有使用体育文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体育文化设施的管理者有权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条体育文化设施的管理者有权根据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经过批准后即可施行。
第二章使用对象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第七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有成年人的监护和陪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都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体育文化设施的管理者有权对使用对象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拒绝未提供真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章使用流程
第十条使用者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前,必须提前办理预约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
第十一条预约使用体育文化设施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办理,但必须提前一天以上办理。
第十二条使用者在到达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凭有效证件和预约凭证进行入场检查和登记,否则不得入内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者进入体育文化设施后,必须按照管理者的安排和指导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更改设施设置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使用者在使用体育文化设施时,必须遵守秩序,不得喧哗、吸烟、酗酒、乱扔垃圾等,否则将被劝阻和离场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
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
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
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
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关于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情况汇报一、背景介绍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促进全民健康和文化素质提高的基础设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2024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并要求各地区和部门按照该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以确保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范建设和有效使用。本文将对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汇报。
二、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
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要求,各地区和部门积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以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建设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省制定了公共图书馆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标准、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市发布了公共体育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使用费用和管理责任等。这些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的制定,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
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推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范建设。各地积极投入资金和资源,加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力度。截至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项目开工建设或竣工投入使用。这些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游泳馆等,涉及各个领域和各个层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文化和体育服务。例如,市新建了一座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图书馆,提
供了丰富的书籍资源和各类文化活动;县投资兴建了一座标准游泳馆,满足了广大市民的游泳需求。这些建设项目的推进,大大提升了公众的文化素质和体育健身水平。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共设施是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
第二条要大力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护公共活动设施活动。养成文明、守法、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习惯,要以身作则,以礼服人。
第三条实施公共设施责任制,做好设施登记备档,分级负责、包干,具体设施责任到人,不得乱画或故意损坏,节约用电。
第四条公共活动设施的借用,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写清借据,方可借用,借用物品因自然损坏,就报各主管单位核实后注销,如因借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由该借用者负责赔偿。
第五条应当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按照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期检修,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六条公共设施所属单位应加强设施周围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保持公共区域良好的活动环境。
第二篇:村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村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村公共设施,使村民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提高村民主人翁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要爱护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通信、路灯、卫生、宣传牌、花草树木和村民健身娱乐设施。主动制止和揭发破坏公共设施的人和事。凡破坏公共设施的人员,要负责恢复原状,并处以破坏设施价值两倍的罚款,同时向村民通告。
2、村民不得将公共设施占为已有,要互谅互让、资源共享。
3、村民要教育年幼子女不要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违者要负责清理干净,每次处以10元罚款。
4、要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道路上打晒谷物,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5、建设户不得占道堆放沙石、水泥,建筑材料堆放以及施工都必须在下水道线以内进行,建成后,及时将场地进行清理平整,违者每次罚款50元。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为市民的文
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提供了场所和设施。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的建设和管理,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本文将
以一个虚构的城市为例,详细讨论这个城市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和促进体育活动的发展,保障人民
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健康权益,规范和推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
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行政区域内的政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以提供给公众进行文化娱乐和
体育活动为目的的设施。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拆除,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的规划和政策,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场地规模和设备配置等因素,确保设施的安全、便利和适用。
第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主体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建设项目
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设施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市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多
样化的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应当与行政区域的文化和体育水平
相匹配,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第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场地租赁、设备维护、安全保卫、服务流程等方面的规定。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责任,
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与市民的生活规律相适应,保证市民能够方便地进行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特殊设施如游泳池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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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doc 8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
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