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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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湖北省公安厅2008年2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全省初步建立了教育风险防范管理服务体系,为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目前我省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85%,但是,离全面普及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各地在开展教育风险防范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的问题,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搞好典型引导,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全面普及。

同时,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学习保险知识,不断提高运用现代保险机制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完善服务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教育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轨道,作为学校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等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6号令)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郑州市区域内新建、改建盒局部该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其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在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郑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对全市一、二、三级风险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动柜员机(简称ATM)、自动存款机(简称CDM)和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先期审查和验收后,报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故那里总队核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参与本市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豫政办〔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4〕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止雷电灾害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防雷安全各方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要落实防雷安全组织领导责任,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编制雷电易发区划和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雷电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将应对处置雷电灾害纳入应急演练内容与灾害处置程序,提高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要求,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安全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度、事故灾害报告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建立防雷安全工作台账;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等标准,完善防雷安全保障措施;防雷检测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服务,从事防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的防雷检测鉴定能力。

二、推进防雷安全综合治理(一)持续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持续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的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的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豫应急办〔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的方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4〕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走深走实,切实发挥在风险隐患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走深走实,加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常态长效管理能力,现就2024年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提出指导方案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融入贯穿到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总体部署,持续实施“提质、扩面、联网、增效”,着力提升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着力推进智能化减人,着力推进双重预防与日常管理深度融合,积极探索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切实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责任,推动走深走实。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压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的领导责任。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双重预防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将双重预防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并加大权重,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xx公司围墙电子围栏系统设计方案

xx公司围墙电子围栏系统设计方案

Xx公司围墙电子围栏系统设计方案电子围栏系统是企业周界安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一般应与声光报警及视频监控配合使用,本文仅就电子围栏系统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论述。

一、法律法规依据根据相关法规,从事电子围栏系统设计、生产、安装的单位均需有公安系统认可的从业资质,其设计、生产、安装、竣工验收及后期运维管理均需在公安系统监管下进行。

具体条文内容如下:1、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三条,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2、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条,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其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包括: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的批准和管理。

第六条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的主要职责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技防系统的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发电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和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无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五)发电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系统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技防系统的设计一般由其生产商负责)。

第三十一条技防系统安装、运营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组织),招收、培训、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为客户提供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服务的专业性治安防范组织。

保安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组织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必须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对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服务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四)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安服务章程。

第八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该坚持人民群众安全需要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提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和监测机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和情况,确保安全信息的流转和处置。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他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公共安全防范网络。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一)存放国家秘密档案、资料的场所;(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设施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九)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0〕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0〕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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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20〕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19年9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89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等5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91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4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结束——。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测、验收、中介服务、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公安局技防办的具体职责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确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确定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重要部位之前,应当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应当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安装申请书》。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安装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八条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一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4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1985年5月28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6月2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1988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豫安委【2009】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息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开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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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申报日期:年月日注:1、每种产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

批准后,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申报日期指当地技防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2)产品说明书、照片;(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3、需封样产品的抽样母体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予办理。

4、各地技防管理部门不受理申请,应在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抽样、封样。

5、完成抽样、圭寸样工作民警不少于2人,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产品的抽样、封样工作。

附件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生产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邮政编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每种产品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批准后, 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2、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2)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3)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4)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5)企业简介。

3、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应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1、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2、设备;3、人员素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质量管理制度。

附件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登记编号负责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年检登记表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2、每种产品填写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3、企业当年生产情况应当包括该种产品的年产量、产值等内容。

4、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情况应包括该种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等内容。

企业当年生产情况: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情况:附件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手机: 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此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 纸规格)。

二、部分栏目说明:(一)“编号”由技防管理部门填写;(二)“风险等级”按照《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三)“证书编号”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编号。

三、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一)系统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二)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及系统功能;(三)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四)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五)系统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附件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论证委员会主任签名:论证委员会副主任签名: 注:表内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论证委员会名单附件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注:1、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技防系统的合同、系统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和初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2、建设单位申请委托检测可选机构:⑴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⑵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⑶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⑷河南省安协安防技术咨询(检测)有限公司。

附件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系统(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此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 纸规格)。

二、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一)设计任务书或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二)工程合同;(三)《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及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安装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四)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框图、平面布防图及设备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置图、设备清单等);(五)系统试运行报告;(六)系统竣工报告;(七)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八)初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九)决算报告;(十)监理报告;(十一)系统检测报告;(十二)其他相关文件(系统维修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等)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系统竣工概附件8编号: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系统(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写说明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308-GA 2001 制订。

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设备安装质量检查技术验收系统名称:设计施工单位:资料审查系统(系统)名称:设计施工单位:审查人员签名:日期:注1、检查结果栏,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空格内打“/(左列打“/ ,视为合格;中列打“/ ,视为基本合格;右列打“V” ,视为不合格。

)2、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序号3、4、10项内容可简或略。

3、检查结果统计:Kz (合格率)=[合格数+基本合格数x 0.6]/项目检查数(项目检查数如无要求或实际缺项未检查的,不计在内)4、检查结论:K z(合格率)>0.8,判为通过;0.8> K z>0.6,判为基本通过;K z<0.6,判为不通过。

验收结论汇总系统名称:设计施工单位:系统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申报单位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 纸规格)。

二、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公司简介;(三)电子、计算机、通信、机电安装、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书;(四)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五)主要设备、检验仪器清单;(六)技防系统安全、保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提交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三、填写内容不完整,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审理。

企业申请报告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公章)附件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申报单位:(盖章)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__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申报单位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纸规格)。

二、部分栏目说明:(一)“申报单位”须填写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全称;申报单位:(盖章)(二)“负责人”指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三)“证书编号”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编号; “等级”指证书上所标示级别。

三、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当年度完成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技防系统合同书、技防系统《检测报告》、系统竣工验收结论;(三)《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四)电子、计算机、通信、机电安装、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书。

提交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企业概况年度工作总结________ 年度竣工的安防工程项目附件11编号:豫公技防备[]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手机:__________ 驻豫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机构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填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写说明一、此表由省外申请《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备案证》的单位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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