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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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豫水政〔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水政〔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需要由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依规、程序合法。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由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一)省水利厅直接查处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中,需要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二)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过程中,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三)公安、司法机关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四)其他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情形。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发展历程
• 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兴起,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河道采 砂行为进行初步规范。
• 河道采砂活动: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河道采砂活动日益频繁,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造成影响。 •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河道采砂活动带来的问题,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行初步规范。 • 完善发展: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随着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践经验积累,各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 善,管理手段更加丰富。 • 实践经验积累:各国在实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条例的完善提供了基础。 • 管理手段丰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善,管理手段从单一的规范开采行为发展到包括规划、许可、监督等
况等。 • 政策调整:根据效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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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挑战与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面临的挑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加剧,河 道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河道采砂管理条
例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方面的压力增大。
• 过度开采:河道采砂活动过度开采河 砂,导致河床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非法采砂: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河道生 态环境,加剧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许可: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
• 申请条件: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设备和资金条件,以及环保措施。 •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对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多方面的综合管理。 • 全球化趋势:21世纪初以来,随着全球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国际化趋势日 益明显。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信政文[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物价管理办公室、纠风办等部门制定的《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四日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等附属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运输以及储存经营河砂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河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河砂开采、运输和储存经营的管理,维护采砂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河道采砂综合管理权,所属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37号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37号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豫政办[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90号)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水利厅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水建管〔2011〕379号)和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20日至11月20日在全省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

三、整治范围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市、区)。

四、整治重点对涉砂船舶、沿线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情况,涉砂船舶管理、采砂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砂场管理、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制定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豫安委[2009]2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豫安委[2009]2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豫安委〔2009〕2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了河道管理秩序。

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人民身体伤害,保证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河南省管辖黄河河道内,全年度禁止采淘铁砂;出现采淘铁砂活动,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制止。

二、成立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牵头,安监、水利、河务、海事、工商、公安、环保、节能减排、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指挥部,负责统一开展全年禁止河道内非法采淘铁砂活动。

三、禁止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管理、相互配合、加大力度、源头治理、确保平安”的方针。

四、水利、河务部门要加大禁止采淘铁砂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河道的巡查、监管,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坚决制止非法采淘铁砂行为。

五、海事部门负责水上船只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和船上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书的管理,严肃查处持证人员从事非法采淘铁砂活动,及时制止非法采淘铁砂船只进入黄河河道,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六、安监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非法采淘铁砂活动,并严格责任追究。

七、工商部门负责调查并查处非法采淘铁砂形成的一条采集、销售、制假的运销利益链。

八、环保、节能减排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小型炼铁厂。

九、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河道内禁止非法采淘铁砂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恶意围攻、暴力抗法等涉及社会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
淘铁砂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安委[2009]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豫安委〔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了河道管理秩序。

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人民身体伤害,保证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河南省管辖黄河河道内,全年度禁止采淘铁砂;出现采淘铁砂活动,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制止。

二、成立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牵头,安监、水利、河务、海事、工商、公安、环保、节能减排、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指挥部,负责统一开展全年禁止河道内非
法采淘铁砂。

河道采砂规则方案

河道采砂规则方案

河道采砂规则方案YOUR LOGOYour xxpany name2 0 X X姓名: XXX部门: XX部第一条保证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维护河势稳定,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河道采砂。

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案。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

及时处置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庇护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第 2 页共 13 页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河道采砂规划。

报省政府批准。

征求市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河道采砂规划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求同级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其他河道采砂规划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县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依照原批准顺序报批。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平安、通航平安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对于河道采砂作业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全过程管理,做到预防为主,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岗位作业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整改措施和制定安全生产计划。

第八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确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岗位,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全员参与河道采砂作业的操作人员。

第十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和紧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关案例教育库,通过事故案例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等形式,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二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保证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保证作业设备的安全,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明确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保证不发生交叉作业。

第五章安全防护第十六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备案制度,保证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2011年7月17日水利部在安徽省蚌埠市召开的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安排部署,水利部会同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将组织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为切实做好我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特制定《信阳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我市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我市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三、整治范围全市有河道采砂任务的县(区)、管理区。

四、整治重点对涉砂船舶、沿线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建设、涉砂船舶管理、采砂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砂场管理、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

五、组织安排由各县(区)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进行,整个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完成。

河道采砂人员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人员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彩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几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与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河道**段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干流河道**段采砂及对其进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砂,是指使用船只和专门设备开采、挖掘埋藏、滞留于河道的砂粒和卵石。

禁止在**干流河道**段从事淘金活动。

第三条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负责**干流河道**段采砂的统一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干流河道**段砂石资源《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及相关监管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干流河道**段采砂的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监管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航道**段采砂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段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段采砂的监管工作。

—1—**左岸从资阳区新桥河镇杨家湾起,右岸从桃江县花果山乡罗公桥村毛家坳起,至赫山区毛角口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市本级直接负责。

安化县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流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监督;**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流非市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采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江区县采砂规划同时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采砂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五条编制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2—(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五)岸上分筛和砂石场的定点布局;(六)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河沙开采管理制度

河沙开采管理制度

河沙开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沙的开采管理,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进行开采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对河沙的开采,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恢复水环境生态系统安全,保障水质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河沙开采应当尊重公益性、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五条河沙开采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合理的开采指标。

第六条河沙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河沙资源调查、评估、监控和管理制度,保证开采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开采单位应当对河沙开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防止环境破坏,减少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

第八条开采单位应当对河沙开采进行合理的开采方案设计、选址,以减少对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开采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减少河沙开采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第十条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开采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第十二条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河沙开采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第十三条开采单位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政策,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开采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河沙资源开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生态环境部、国土资源部协助负责,并不断完善与更新。

第二章河沙开采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河沙开采应依法经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审批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河沙开采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定开采指标和范围。

第十九条河沙开采应当保护水环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条开采单位应当进行水域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做出合理响应。

河道采砂作业规范要求

河道采砂作业规范要求

河道采砂作业规范要求河道采砂是指利用机械设备或人工手段,从河流底部或河床中采取河沙、河砾等材料的作业。

采砂作业对河道的维护和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容易引起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

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规范要求,以保护河道环境和生态。

首先,河道采砂作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河道采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在进行采砂作业前,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和证书,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采砂作业要科学规划。

在进行采砂作业时,应根据河道特点和采砂需要,科学规划采砂区域和采砂量。

不得随意采砂,切忌盲目扩大采砂规模,以免对河道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同时,要注意保护河道资源,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和保护河道的砂石资源。

第三,采砂作业要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采砂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

例如,可以合理规划采砂作业区域,减少砂石堆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同时,应加强对采砂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噪音和振动对河道生态的干扰。

在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原生动物和植物的保护,减少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第四,采砂作业要注意安全生产。

采砂作业涉及到大型机械设备和复杂的操作流程,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作业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门的安全保护设备。

同时,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采砂作业要进行监督检查。

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采砂作业符合规范要求。

对于违规操作和环境破坏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整改。

总之,河道采砂作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也伴随着环境和生态问题。

为了保护河道环境和生态系统,必须制定一系列规范要求,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合理规划、科学施工,才能实现河道采砂与环境生态的和谐发展。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七)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七)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河道采砂安全制度范本

河道采砂安全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安全,保护水资源,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确保河道防洪、航运、水文观测等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确保采砂安全。

二、河道采砂许可第六条河道采砂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

第七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河道采砂申请书;2. 采砂方案及安全措施;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 采砂设备清单;5. 采砂者身份证明。

第八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采砂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条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许可的地点、范围、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2. 遵守河道采砂技术规范,确保采砂安全;3. 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体污染;4. 及时清理采砂现场,恢复河道原状;5. 服从防洪、水质、水文等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向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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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水库、行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水生态安全、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桥梁、渡口、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淮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报批。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管水库采砂规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砂石总量与补给分析;(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和开采高程;(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六)储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八)采砂影响分析;(九)规划实施与管理;(十)应当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三)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五)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六)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区域。

第十三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三)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时段。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因水生态环境、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情形消除后,应当在三日内解除临时禁采区或者临时禁采期的处置措施,并书面通知采砂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

市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采砂规划,制定采砂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

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可采区基本情况,许可方式、期限;(二)可采区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三)采砂作业方式、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种类、功率;(四)储砂场控制数量、布局;(五)河道清理、修复方案;(六)采砂区现场监管方案;(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十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市管水库迁赔高程以内区域采砂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采砂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依法通过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数量;(四)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六)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七)无违法采砂行为承诺书。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颁发后十个工作日内,发证部门应当在采砂点岸上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载明采砂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采砂人名称、开采范围、开采量、采(运)砂船舶编号、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已达到许可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采砂人应当立即终止采砂活动。

第二十二条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人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数量、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第二十四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通航河道内违反通航安全采砂;(二)每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采砂;(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四)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五条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

第二十六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储砂分离。

采砂点开采出的河砂应当及时转运至储砂场进行储存,控干水分后运出储砂场。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采砂船舶、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点、非法采砂多发水域等区域安装信息监控系统。

采砂人应当配合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

第二十八条采砂人应当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清理平复,修复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

采砂结束后,采砂人应当于十日内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机具、动力设施等,并接受发证部门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销售运单等资料;(三)责令采(运)砂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四)依法扣押非法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运砂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二)不按照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或者发放许可证的;(三)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四)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六)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七)擅自利用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所产生的砂石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

违法采砂一百吨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一百吨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进行采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堆积的砂石、弃料;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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