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05月01日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04月01日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01日
重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6年09月பைடு நூலகம்1日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4年04月0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6年01月01日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7日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2年02月01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年07月07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
2001年04月10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9年04月16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8日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维抢修习题库及参考答案
维抢修习题库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基层应急管理应以“五个早”的工作机制为重点,“五个早”是: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一律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4.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5.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为站队(作业区)安全员B、错误正确答案:B8.数据采集与整合工作应从运行期(设计期)开始,并在完整性管理全过程中持续进行。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赔偿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站队(作业区)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1.作业监护人要检查确认已制定安全措施落实、人员资质和设备符合性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场所;(二)歌舞厅、游艺室、棋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滑雪场等经营性文娱、体育健身场所;(三)公园、游乐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风景游览场所;(四)商店、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五)网吧、信息港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六)饭店、酒吧、咖啡厅、茶馆、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信息中介等服务场所;(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的其他场所。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
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号】铁政办发[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
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铁岭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字号】黑公通[2012]9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的通知(黑公通〔2012〕96号)各市、行署、系统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于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审议通过,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将省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监督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实施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细则。
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省公安厅情报、国保、治安、刑侦、网安、监所管理、反恐、交警、消防、边防等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警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施。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设在厅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市(地)公安局和农垦、铁路、森工等系统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设在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部门)是本辖区、本系统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工作程序与规则
一、工作依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工作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实施:《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第 10 号令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前,应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04 第八章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用了 4 节, 17 条, 42 款的篇幅, 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精确、完整、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根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根本依据。
其中,强制性条文有 5 条(款)。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1994 第十条《工程验收》对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了程序层面的要求《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章》 GA 308-2001 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效劳等方面提出了必需遵循的根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发展验收的依据。
同时,依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宣贯材料中的解释“由于GA308 的规定,不仅合用于固定目标的安防工程,也合用于挪移目标的安防工程,因此GA308 标准仍旧连续有效。
”二、验收组织与职责2.1 验收组织2.2 验收参预单位(人员)出席验收会的单位 (人员) 有建立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肯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预.2.3 验收机构3.3.1 系统验收时要商议组成验收小组或者验收委员会.2.3.2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立单位负责人,建立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 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2.4 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2.4.1 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能参预验收小组.2.4.2 对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要害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执行国家或者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标准,严格把关.2.4.3 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正式设计方案,按第6 章的规定,逐项发展审查.发觉系统有重大缺陷或者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辩论状况打算验收工作是否连续发展.2.4.4 验收机构应对系统建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三、验收条件与验收申请3.1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依据相关标准标准规定,系统(工程)必需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依据论证意见由建立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6月6日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械的监督和指导。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组织执法检查,建立、落实本行政管辖区域防火安全责任制;(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三)保证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将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消防专业规划。
第八条建设、电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交付公安消防机构使用。
关于执行gb 51151-2016《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评!!关于执行GB51151—2016《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要点提示任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GB51151—2016《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的基础性保障,也是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设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建[2010*94号)的标准化体现。
现就该标准中的若干要点作以下简要提示+1.本规范的第4.2.1和4.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两项条文中涉及的安防集成平台的各项功能,必须在设计中得以体现。
至于涉及到其他平台之间的关系,须以本规范和具体要处理。
2.本规范第三章中对技术防范、实体防范、人力防范和应急的设计提关联要求+为成其标,和,以及管理和中的、制,落实本规范时,安全服务(技术防范、人力防范、安)的实施。
3.全本规范建成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后,备对乘客的安检执行“实名制免检,对安检”的条件+4.在落实本规范过程中,凡涉及安防产品及设施设备的,需符合GB/T26718—201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
5.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凡涉及人是设是,要体物理条件、技术功以及设对的的,行必要的成共以,处理的关系。
6.在实施的及其存储、传输项,对辆型号的,体物理条件和重点向,以及成的的、范围和的技术,进行和,以本规范的实施主旨目标##事先发现,事中控制得住,事交人。
7.本规范及其实施指南中,部保险机制。
这一措施加强了对实施本规范时的监督机制,既国际安全保障惯例,也是实现安全保障的需要,更是对因乱作为而产生次生灾害的一种有效预防措施。
为投保发挥的效益,须做好相应的+8.本规范第一次把评估以标准形于安全要求中,在设阶段以评估的形现,投入使用以事后评估的形现。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16版)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16版)1 范围1.1 本要求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1.2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1.3 开放式小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
1-2014 楼寓对讲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关于废止和修改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关于废止和修改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3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
第十七条修改为:“认种、认养等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3。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绿化费、”。
(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2。
删去第十条。
3。
删去第十一条。
4。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三项中的“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5。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
”6。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企业和”。
7。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销售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
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修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将从事探测活动的主体、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以及所使用的仪器、遵循的探测方法标准书面告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大体知识问答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大体知识问答一、《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建设、应用、管理与监督服务等活动发挥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开辟了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依法行政新的里程碑,使我省成为国内第6家拥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地方立法的省份。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在新时期保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作用,安全技术防范已成为深- 1 -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腕。
从我省近几年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践可以看到,全面增强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和管理,很好地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了其在公安机关打、防、控、管和服务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3、《条例》是何时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审议通过的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
4、《条例》何时开始实施?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公布实施。
5、《条例》从几个方面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 2 -业进行了规范?《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信息管理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进行了规范,是我省目前唯一一部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地方式规。
六、《条例》立法背景是什么?为增强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995年12月21日,省政府以13号令发布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增强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3 -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最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那时的认知水平,对应此刻复杂的技防行业现状,《规定》对一些应加以规范管理的内容规定的不具体,或没有做出规定,使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已经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运营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规范、适当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报告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报告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被测对象名称]等级测评报告委托单位:测评单位:报告时间:年月说明:一、每个备案系统单独出具测评报告。
二、测评报告编号为四组数据。
各组含义和编码规则如下:第一组为系统备案表编号,由2段16位数字组成,可以从公安机关颁发的系统备案证明(或备案回执)上获得。
第1段即备案证明编号的前11位(前6位为受理备案公安机关代码,后5位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的备案单位的顺序编号);第2段即备案证明编号的后5位(系统编号)。
第二组为年份,由2位数字组成。
例如09代表2009年。
第三组为测评机构代码,由测评机构推荐证书编号最后六位数字组成。
其中,前两位为省级行政区划数字代码的前两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编号:00为公安部,11为北京,12为天津,13为河北,14为山西,15为内蒙古,21为辽宁,22为吉林,23为黑龙江,31为上海,32为江苏,33为浙江,34为安徽,35为福建,36为江西,37为山东,41为河南,42为湖北,43为湖南,44为广东,45为广西,46为海南,50为重庆,51为四川,52为贵州,53为云南,54为西藏,61为陕西,62为甘肃,63为青海,64为宁夏,65为新疆,66为新疆兵团。
90为国防科工局,91为国家能源局,92为教育部。
后四位为公安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测评机构顺序号。
第四组为本年度系统测评次数,由两位构成。
例如02表示该系统本年度测评2次。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基本信息表声明【填写说明:声明是测评机构对测评报告的有效性前提、测评结论的适用范围以及使用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陈述。
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测评工作,测评机构可在以下建议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特殊声明。
】本报告是[被测对象名称]的等级测评报告。
本报告是对[被测对象名称]的整体安全性进行检测分析,针对等级测评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结合风险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报告测评结论的有效性建立在被测评单位提供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基础之上。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安全技术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方针。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坚持合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九条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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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16
【实施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运营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规范、适当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教育、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
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装备。
第二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九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销售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
(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一条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其他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和场所,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广场、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社会公共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其他单位或者场所重要部位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负责建设。
社会公共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本级
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